事故车法院保全程序:法治事件评析 “三不管”地带水污染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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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事件评析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02日   18 版)

李 想绘
事 件
山东即墨:
“三不管”地带水污染无人管
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前南庄村饮用水污染严重,但因该村处在即墨市、城阳区(郊区)交界处,“三不管”导致千余村民被迫连续几年买水吃。
据了解,在即墨、城阳的交界处,有好几座规模不小的猪舍,旁边是一家玻璃瓶洗剂厂。猪粪和工业废水排放到山涧中,进而污染附近中小型水库。水库颜色已经成墨绿色,散发一股腐臭气味,造成鱼虾绝迹、水草不生,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百姓不得不自掏腰包买水喝。更为严重的是,该村水库还有一条河道通向下游提供即墨市城区居民饮用水的石棚水库,影响了整个即墨市的饮用水。
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分局的一位官员称,这里是即墨、城阳交界处,地处偏僻,执法人员没有发现这个违法地方。并且,旁边的那几家养猪场和洗剂厂在城阳地界,他们没法处罚;城阳环保部门则表示,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对气味污染没有检测设备,须上报到市环保局才能下达处罚书。
评 析
“难作为”绝非不作为”的理由
林鸿潮
几座猪舍、一家玻璃瓶洗剂厂带来的水污染事件,因为地处两区交界,到头来竟变成“三不管”。不约而同的是,行政机关“不管”的理由都是“管不了”、“管不着”、“不好管”。即墨市环保部门的理由是违法行为人位于城阳区地界,自己管不了;城阳区的理由则是缺乏执法手段(检测设备),这事不好管,得找市环保局解决。要是当地居民真的找到市环保局,恐怕皮球又得被一脚再踢回来,让他们先找区里处理。
那么,这件事到底应该归谁管呢?要从法律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是十分容易的。答案就是,无论是上述三个机关中的哪一个,对这件事都“管得着”,也“管得了”。城阳区环保部门的职责自不待言,因为导致污染的违法行为人就在其辖区之内。就算是即墨市的环保部门,对此事其实也有着无可争议的管辖权。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通常被认为既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其直接损害后果的发生地,一如本案中因城阳区境内猪舍、洗剂厂排放而遭受污染的即墨市。而行政处罚法还有另外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因此,如果这事情闹到青岛市环保局,市局至少也必须履行指定管辖机关的义务,或者由市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既然上述三个机关对此事都管得着也应该管,那为什么又都忙不迭地将事情往外推呢?原因恐怕是这件事情不太好管。既要调查,又要检测,做出了处罚决定还不好执行。跟当事人发生争执恐怕在所难免,这几家污染企业能够堂而皇之地经营好几年,弄不好背后还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严格执法说不定会得罪哪路神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都不想给自己找麻烦。但是,正因为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遭遇种种阻力、重重困难,法律才会强调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效能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以最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最优的行政资源配置效果。行政效能与行政效率不同,效率是指投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之间的比率,它只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速度,而不能反映行为的质量。效率高,效能未必就高。,才会赋予行政机关包括强制权在内的各种执法手段,才会千方百计地为防止行政不作为进行各种制度设计,包括严厉的问责制。因此,“难作为”绝对不应该成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
这样一件在法律上十分简单明了的事件,三个机关都有作为义务,为何最后竟变成了“三不管”呢?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更值得反思。此事的背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我们不好妄自揣测。但是,当地居民的生活显然没有被这些官员放在心上。因为,这些老百姓既评价不了他们的政绩,也左右不了他们的升迁。试想,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价制度,而公众的评价在其中又占据着足够的权重,这样的事情还可能一再发生吗?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