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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4:09:56

增值税会计——服务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性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购进材料、商品等:   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人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借:物资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收入等   2.企业购进的商品用于本企业营业活动,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产成品等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进的商品等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职工福利费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等盘亏,按规定应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库存产成品等   (四)交纳增值税税额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时需要补交税款的,按补交税款作同样分录;需要退回多交的税款的,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补贴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

一、工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账户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   

(一)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工具)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按税法的规定,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于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确认销售成立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凭证和银行存款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额或按普通发票上所列货款乘以征收率所折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货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例1] 天华厂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向光明厂销售甲产品360件,600元/件,计价款216000元、税额36720元(360×600×17%),开出转账支票代垫运杂费1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光明工厂       253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720       银行存款            1000   

[例2] 某工业企业临时对外加工,加工费收入用现金结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1500元,税额255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755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例3] 天华厂销售给天力公司甲产品110件,开具普通发票,含税金额77220元,用转账支票结清。   因天力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所收款项是价税合并收取的。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77220/(1+17%)=66000(元)   销项税额=66000×17%=11220(元)   借:银行存款            77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0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当收到购货方交来的商业汇票时,销售收入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   [例4] 天华厂向永兴厂销售甲产品100件,600元/件,价款60000元,税额10200元(100×600×17%),已收到购货单位交来承兑期为4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70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3.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尽管结算程序不同,但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均应于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发票,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5] 天华厂向外地胜利厂发出乙产品200件,460元/件,价款92000元,税额15640元(200×460×17%),代垫运杂费2000元。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胜利厂        109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主营业务收入          92000       银行存款            2000   [例6] 天华厂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外地风庆厂发出乙产品100件,460元/件,价款46000元,税额7820元(100×460×17%),代垫运杂费1500元。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风庆厂        553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20       主营业务收入          46000       银行存款            1500   

4.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7] 天华厂向阳州厂销售丙产品200件,540元/件,产品成本为80000元,税率17%。按合同规定,货款分3个月支付,本月为第1期产品销售实现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36000元,税额6120元(36000×17%),已收到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借:银行存款            421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       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667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667   5.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娱乐等),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   

[例8] 某钢窗厂销售钢制防盗门,售价为300元(含税),另收取运输及安装费50元(含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防盗门价=300÷(1+17%)=256.41(元)  防盗门增值税销项税额=256.41×17%=43.59(元)  非应税劳务价=50÷(1+17%)=42.74(元)  非应税劳务增值税销项税额=42.74×17%=7.26(元)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7.26=50.85(元)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3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其他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   

6.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产品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产品,由于财务会计是采用完工百分比(完工进度)法确认其业务收入的,如果在确认收入时,税务会计按增值税法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势必虚增企业的税负。为此,对长期合同产品收入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可借鉴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将“递延税款”账户的使用加以扩展,企业在按完工进度确认长期工程合同的营业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递延税款--增值税”。待工程全部完工、产品发出时,再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三)★

(三)以物易物购销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它是指业务双方进行交易时,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依据双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例14]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样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A产品            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   

[例15] 某酒厂8月份以自产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若干吨。当月销售同类白酒,最高售价2500元/吨,最低售价2100元/吨,加权平均价格为2250元/吨。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2250×10×17%=3825(元)   应交消费税(按最高售价)=2500×10×25%=6250(元)   销售10吨白酒时:   

借:应收账款             263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9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32.50   

换回高粱时:   

借:原材料              2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25     

贷:应收账款             26325   

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回,按10%计算进项税额;若从粮食企业换回,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记“进项税额”。   

应缴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50   

以旧换新、不等值交换等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详见本节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四)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在理论和实务上有两种观点、两种做法:一种是按正常的销售程序核算,即按售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再按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另一种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额。前者是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开时,财务会计服从税法的做法;后者是在两种会计分离时,符合各自目标的做法。对后者,本书按以下原则划分:这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这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还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能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就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除此之外,均按成本结转。   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税额,是作为“销项税额”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考虑到既然视同销售行为,在发生时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为销项税额,这与一般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意义不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会计上将其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税基或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有的按照确认的价值,有的按照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价格确定,有的按照销售额确定。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主要是区分会计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业务,要以商事凭证为依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账户,并将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记入“销项税额”。对于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不记入收入类账户,不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并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货物的成本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并登记“销项税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现行规定,视同销售有八种类型,以下分别介绍八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与销售代销货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之所以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都作销售处理,是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中断,使各环节的税负更趋合理。对销售的确认,应该先由受托方开始,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据以作销售处理;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货物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及手续费,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这里只介绍工业企业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方法,本节(二)再以商业企业为例,说明受托方、委托方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应于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委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例16] 天华厂委托光大商行代销甲产品200件,不含税代销价550元/件,税率17%,单位成本400元。月末收到光大商行转来的代销清单,上列已售甲产品120件的价款66000元,收取增值税1122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的5%支付,已通过银行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的全部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收到光大商行转来的代销清单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73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66000×(1-5%)]  62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20   

借:营业费用(66000×5%)      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00   

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8000   

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计销项税额,调入方计进项税额。   [例17] 某工业联合总公司核心厂生产的货物,拨给各股东企业为原料,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总公司核心厂将生产的产品给甲分厂作为原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账务通过应收、应付科目核算。   (2)核心厂将生产货物分销给丙分厂作为原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额160000元,增值税税额27200元,货款已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划转。   对以上业务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其他应付款            187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例18] 某工业企业总公司设在甲市,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纳税及账务记录如下:   (1)总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的。   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个厂核定征收率5%,成本利润率10%,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总公司1000000元,计税价为1100000元,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总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总公司。总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分厂缴纳税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 55000   (2)总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其分配并到总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000元。生产分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总公司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总公司则凭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进项税额”账户。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另外,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在移送货物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购进货物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视同销售。   [例19] 天华厂将自产的商品--乙产品40件用于本企业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售价为200元/件。按规定将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和产品成本(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之和计入工程成本,销项税额1360元(40×200×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760     贷:产成品              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但按上交增值税比例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予扣除。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则,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符合投资人、债权人的要求。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离,则应服从税法: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当财务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相抵触时,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例20] 天华厂新建一车间,发出水泥若干吨,价值40000元,委托加工预制板,并支付加工费4400元和增值税税额748元,预制板收回后直接用于该新建工程。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水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     贷:原材料--水泥           4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48     贷:银行存款             5148   预制板收回结转委托加工成本时:   借:原材料--预制板          44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4400   领用预制板时:   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48840元[44400×(1+10%)],应纳增值税税额8302.80元(48840×17%),计入在建工程52702.80元(44400+8302.80)。   借:在建工程             52702.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02.80     原材料--预制板            44400.00   年终,所得税的调整同前。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四)

4.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按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投资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货物成本或账面原价与重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1996年起,税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自产货物投资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例21] 某工业企业6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200000元。作会计分录(未考虑相关税费)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年终,所得税的调整同前。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企业生产的A产品,投出的A产品成本180000元,市场售价200000元。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投出A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产成品、库存商品进行投资,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减值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评估价值或税务机关确认价值有差额,应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金额应构成同期应税所得额。   

5.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这种业务是一种较为实在的销售业务。因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是有别于该企业的另一个实体(会计主体)。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它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实质区别,只是这里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来处理,即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计价并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确认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股东或投资者为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或普通发票(投资者或股东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为分配货物的当天。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和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两项之和,借记“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2] 天华厂将自产的甲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丁产品作为应付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甲产品售价为60000元,委托加工丁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成本4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甲产品应计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  丁产品组成计税价格=40000×(1+10%)=44000(元)  丁产品应计销项税额=44000×17%=7480(元)   借:应付利润              1057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   

6.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按财务会计制度分析,并非销售活动,不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应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用货物的成本与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等;按所用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购进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购入已成消费品进入最终消费领域,因此,不作视同销售。   [例23] 企业职工俱乐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空调器5台,生产成本8000元/台,售价10000元/台。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抽油烟机400台,生产成本200元/台,售价250元/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5×10000×17%+400×250×17%        =8500+17000=25500(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5×8000+8500=48500(元)   应计入福利费的金额=400×200+17000=97000(元)   借:固定资产              48500     应付福利费             9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产成品--空调器           40000          --抽油烟机          80000   年终调账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7.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按所赠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4] 天华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元。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作会计分录如下: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  A材料实际成本=400×30×(1-2%)=11760(元)  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760×17%=1999.2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     贷:产成品               9000.00       原材料               11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69.2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五)

(五)包装物销售及没收押金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包装物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税法的规定,应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单独计价时,作为产品销售,会计处理见前。   [例25] 天华厂销售给本市天众厂带包装物的丁产品600件,包装物单独计价,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产品销售价款96000元,包装物销售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8020元,款未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天众厂         124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丁产品       96000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20   (2)销售产品,包装物出租。   按税法规定,计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例26] 天华厂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销售给东平机械厂甲产品400件,400元/件,增值税税额为27200元(400×400×17%),包装物400个出租,承租期为两个月,共计租金4680元,一次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总计结算金额215280元(400×400+27200+4680+23400)。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税法规定,收取得包装物租金应计算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应倒算销售额,计算应缴增值税。   包装物租金销售额=4680/(1+17%)=4000(元)   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4000×17%=680(元)   借:银行存款             2152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88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0   2.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包装物押金可分为三大类:   (1)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它又为两种情况:一是啤酒、黄酒,其计税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同第二类;二是其他酒类,对这类货物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将来押金是否返回或按时返回,以及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2)销售酒类产品之外的货物而收取的押金。当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没收押金,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以一年为限,收取押金超过一年时,无论是否退回,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3)加收押金。它指包装物已随产品售出并已计税,但为了督促购方退回包装物,在销售产品时又加收一定数额的押金。待购方按时退回包装物时,除了如数退回加收的押金外,还应按一定比例退回收取的包装物价款;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则没收加收的包装物押金。“逾期”的含义同第二类,只是会计科目(账户)有所不同。   此类业务应注意三点:①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含税的,没收时应将包装物押金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再并入其他业务收入征税;②没收包装物押金适用的税率是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因为没收包装物押金的行为是延期提高了该包装货物的售价;③对没收包装物押金而计提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而不能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符合会计核算的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   [例27] 某企业销售A产品100件,成本价350元/件,售价500元/件,每件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包装物成本价为70元/件。该产品是征收消费税产品,税率为10%。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6786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936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35000     贷:产成品-A产品           35000   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936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7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7000   计提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   [例28] 企业上年2月销售B产品,加收包装物押金2340元。今年4月,逾期没收押金时(设该产品消费税率10%、增值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贷:营业外收入            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应交消费税       200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的,出售收入及其收益不应列作经营收入及经营利润。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发生净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29] 某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目录所列并已使用过的机床1台,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元,售价349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49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     贷:营业外收入            4500   如果企业出售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则应按营业税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应该计算增值税。但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出售房屋建筑的金额,不作任何扣除。   (七)抵胀货物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抵账货物行为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因此,应对其销售额,按简易办法即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30] 某厂生产汽车制动泵,无汽车经营权,但欠账方愿用1辆汽车抵顶欠款,该厂同意并收到该辆汽车。对方原欠款117000元,该辆汽车作价110000元,余欠7000元,对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厂将收到的汽车销售出去,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为11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初售给对方汽车制动泵时:   借:应收账款--××汽车厂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收到抵账汽车时:   借:产成品             110000     贷:应收账款--××汽车厂      110000   收到对方划转余欠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应收账款--××汽车厂      7000   将该辆汽车售出(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时:   借:应收票据            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7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226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法,按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宰相乘,计算其应缴增值税,不实行税款抵扣办法。   [例31] 某工业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产品销售收入10600元,货款尚未收到。受外单位委托代为加工产品一批,收取加工费15900元,以银行存款结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货款未收到时:   应纳增值税额=10600÷(1+6%)×6%=600(元)   借:应收账款            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00   代外单位加工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15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00   月末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六)

 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商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批发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银行结算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零售企业应在每日营业终了时,由销售部门填制销货日报表,连同销货款一并送交财会部门,倒算出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32] 某商品零售企业9月8日各营业柜组交来销货款现金8775元,货款已由财会部门集中送存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税法的规定,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商品,实行价税合并收取,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8775/(1+17%)=7500(元)  销售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7500×17%=1275(元)  上述两个公式也可简并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含税销售额×税率/(1+税率)  如企业适用17%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4.53%  如企业适用13%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50%  对于该项业务,财会部门根据各柜组的内部缴款单,填制销货日报表、“进账单”等凭证,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   上述做法,需要每天或每次计算销项税额,工作量大,也会出现误差。为此,对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企业,按实收销货款(含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金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这里的商品销售收入暂按含税价格全部计入。月末,按含税商品销售收入乘以14.53%或11.50%计算出全店的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使商品销售收入由含税变为不含税。按月末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差价+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含税),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为实际的商品销售成本。   仍以本例资料,每天收到销货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8775     贷:库存商品              8775   假设本月全店的含税销售收入总额为50000元,本月的销项税额为7265元[50000/(1+17%)×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726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   按月末商品进销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假设商品进销差价表上所列商品进销差价总额为14500元(含税):   借:商品进销差价            14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500   月末实现的毛利=本期含税毛利-销项税额         =14500-7265=7235(元)   2.平销行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回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有:通过返回资金方式,如返回利润或向商业企业投资等;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方式投资。这种平销方式近年呈增长之势,而且将不限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也可能进一步发展为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平销。为了防止不平等竞争,税法规定:不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只要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回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回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33] 某商业企业据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入账的进项税额为3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供货方)取得返回资金为18700元,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8700/(1+17%)×17%=2717(元)   如果是以返还资金方式:   借:银行存款              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7(红字)    贷:本年利润              15983   如果是以实物方式:   借:库存商品等有关账户         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7(红字)    贷: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15983   (二)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这里侧重介绍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其余视同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   1.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的一种经营措施,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税法的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代销清单应列明已销商品的数量、单价、销售收入,委托企业据此给受托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方法视委托代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应按商品售价(不含税)反映销售收入,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手续费”列支。如果受托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代销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受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税款和价款合计开具普通发票。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受托单位开来的手续费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34] 某商品批发企业委托天方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B商品400件,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为234元/件,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额的5%支付,该商品进价150元/件。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进价):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60000   收到天方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而款未收到时(代销清单列明销售数量150件,金额35100元,倒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   借:应收账款--天方商店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天方商店汇来的款项和手续费时[普通发票列明:扣除手续费1500元(30000×5%),实收金额33600元]:   借:银行存款              33600     营业费用              1500     贷:应收账款--天方商店         351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2500   (2)受托单位作为自购自销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不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是通过商品售价调整,作为对代销单位的报酬。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赊销,至于受托单位按什么价格销售,与委托单位无关。委托单位在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后,按商品代销价反映销售收入,其账务处理基本同前,只是不支付手续费而已。   [例35] 某商品零售企业委托大天商店代销A商品300件,双方协商含税代销价117元/件,原账面价128.90元/件,代销价低于原账面价的差额,冲销商品进销差价。作会计分录如下: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商品进销差价            357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38670   代销款收到解入银行时(大天商店定期报来的代销清单,代销商品全部销售金额35100元,倒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单位,销售额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代销清单时,也可以将代销货款(包括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份终了时,再根据全月的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乘以14.53%或11.50%,计算销项税额并登记入账,将含税销售收入调整成为不含税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1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如果不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而是采取“库存定额、交款补货”的方式,则可将代销单位的销售额包括在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之内,收到代销单位交来的货款的同时补货,以代销单位交来货款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例36] 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库存定额、交款补货”方式委托某饭店代销C商品,拨付C商品400件作为库存定额,含税代销价40元/件,登记委托代销商品备查簿,同时补足库存定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月终,查商品销售收入账户,销售收入净额(自营销售收入+代销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为351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351000/(1+17%)×17%]。   借:主营业务收入            5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本月销售商品成本的计算,应按所售商品数量(包括代销商品)乘以库存商品的含税零售价(委托代销商品也按原库存商品的含税零售价计算)。本月自销商品及代销商品的含税零售价总计为331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1000     贷:库存商品              331000   这样,代销商品含税代销价低于原库存商品含税零售价的差额,就以增加商品销售成本的形式体现在其中。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七)

2.受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是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寄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代销商品行为,无论财务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税收上均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受托单位在登记代销商品入库时,应填制代销商品入库单并登记代销商品明细账;代销商品销售后,有关部门应定期填制代销商品清单,并将其提供给委托单位。由于受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因此,应当在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受托代销商品登记簿。若企业受托代销商品业务规模较大,与本企业自有商品在实物形态上难以划分,企业也可以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账户进行核算,并分别不同的代销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37]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  36000     贷:代销商品款  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 600×60×14.53%=5231(元)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1       应付账款              30769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31     贷:应付账款              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              1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            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34462     贷:银行存款              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            76.9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6.90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              7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200   本月26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上列代销商品销售额36000元,开具代销商品清单和计算销项税额5231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贷:应付账款              307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1   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时: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以上举例是严格意义上的代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代销货物价款、手续费率等条件,不得加价出售。此外,还有一种自营的委托代理,即只规定交接价和手续费率,而不管受托方按什么价格对外出售。这种代理的账务处理与接受代销商品作为自购自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就是还要收取手续费。   [例38] 某商品批发企业与某工厂签订代销合同,代销丙产品500件,代销价(不含税)100元/件,增值税税率17%,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代销商品销售200件,150元/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额30000元,税额51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并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80000元。同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应交纳的营业税时(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营业税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账户):   代销手续费收入=50000×5%=2500(元)   应纳营业税=2500×5%=125(元)   借:应付账款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5       代购代销收入            2375   将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款付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56000     贷:银行存款              56000   还有一种代销商品业务,即受托方只负责联系客户,成交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直接结算或由受托单位办理结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以客户的名称开给客户,或者交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转交给客户,受托单位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单位就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2)作为自购自销的受托代销。   这种方式实属赊购商品销售,不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和受托方规定一个交接价(含税),受托方则按高于接收价的价格对外销售(批发或零售)。受托代销商品的收益不表现为代销手续费收入,而是表现为售价(批发价或零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毛利。   ①批发企业受托代销商品。   根据代销商品收货单,按该商品的不含税接收价(含税接收价要倒算成为不含税接收价,相当于进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应按进价记账,因其是批发企业,还未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款”账户不能按含税进价记账。代销商品售出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定期开出代销清单送交委托方,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同时转销代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例39] 某批发企业受托天明公司代销甲商品350件,作自购自销核算,合同规定接收价为35.10元/件(含税),对外批发价为36元/件(不含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接收代销商品时(应按不含税接收价入账):   不含税接收价=350×35.10/(1+17%)=105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大明公司       10500     贷:代销商品款             10500   代销商品销售时(本月销售150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5400元、增值税税款918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6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   月终或代销商品全部售完时(应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代销清单上销售甲商品250件,汇总转销代销商品成本):   转销代销商品成本=250×35.1/(1+17%)=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7500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列明代销商品价款7500元、增值税额1275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代销商品款):   借:代销商品款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     贷:应付账款              8775   支付代销商品价款及增值税时:   借:应付账款              8775     贷:银行存款              8775   ②零售企业受托代销商品。   根据代销商品收货单,按该商品本企业规定的含税零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按不含税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因受托人没有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按代销商品价款和税款增加或有负债,只能按代销商品价款增加或有负债),按两者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含税零售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定期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根据代销清单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已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同时按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和税款之和,贷记“应付账款”。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计算分摊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调整受托代销商品成本时,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例40] 某零售企业4月份接收代销甲商品400件,含税接收价为23.40元/件,不含税接收价为20元/件。本企业规定该商品的含税零售价为29.25元/件。   接收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贷:代销商品款             8000     商品进销差价              3700   在实际工作中,自营商品和代销商品不易区分,可以把“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作为“库存商品”的二级账户处理。这样,在月末结转代销商品进销差价时,就不必区分是代销商品还是自营商品。   商品销售时(销售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共计货款6500元):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   月末商品全部售完时(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所列代销商品销售240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共计货款5616元。一方面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转销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     贷:受托代销商品            7020   如果将“受托代销商品”作为“库存商品”的二级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7020   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货款4800元,增值税额816元):   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代销商品款             4800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应计销项税额=440000×14.53%=6393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6393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932   月末计算分摊代销商品进销差价时(由于“商品进销差价”不分自营商品和代销商品,所以,已销代销商品与自营商品应一并分摊进销差价,经计算,本月“综合差价率”为30.45%):   应分摊的进销差价=440000×30.45%=133980(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           13398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398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八)

3.以物换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之间(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工商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物换物业务,即财务会计中的非货币性交易,除应分别视为购进和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有的货物还涉及消费税)外,还应根据双方所提货物价值是否相等、有无补付货款问题,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   (1)不需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不需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之间以等价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补付货款差额,双方都应同时作购进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41] 某工业企业以自产的A产品同某商业企业库存的B商品进行物物交换,A产品与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均为200000元,实际上是等价交换。A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80000元,B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为12%,甲、乙两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税率为17%。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若按财务会计制度,也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直接贷记“产成品”、借记“原材料”账户。同理,商业企业也可作如上会计处理。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20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24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2)需要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需要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以不等价的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一方需向另一方补付价差款,其会计处理与不需补付贷款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要反映补付货款。   [例42] 仍承前例,假如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60000元,商业企业以银行存款向工业企业补付货款46800元[(200000-160000)×(1+17%)],其他资料不变。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计算应缴消费税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同前。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16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19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200   本例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尽相同。   (三)商业企业以旧换新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43]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44]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       =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6900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减免、上缴及查补调账的会计处理(一)

一、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 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物资采购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     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借:应收账款等            617000     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     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生产企业购进上述商品实际支付时(外贸企业要出具退税款证明):   借:物资采购             5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应付账款等            617000   3.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未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   当纳税人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也可以通过“应收补贴款”反映应收和实收过程。反映应收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减免、上缴及查补调账的会计处理(二)

二、上级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余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5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计  2550   借   1500   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285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2850    借    1200   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 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  方         贷  方  借或贷  余  额 进项税额  2850      销项税额  3000  已交税金  1200  合 计   4050       合 计  3000    借    1050   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减免、上缴及查补调账的会计处理(三)

三、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查补偷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多报进项税额,均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是偷税行为。其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一般纳税人若采取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而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数额应按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此时偷税数额为应纳税额。即:   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二)查补税款金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补征入库时,其补税数额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与其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扣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例5]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47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1000元。   次年1月1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12月3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针对上述问题,应作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1.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会计调整。   (1)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   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元)   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为。   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份税数额=不报销项税额+多报进项税额      =14960+5100=20060(元)   3.确定应补交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000-247000+20060=9060(元)   4.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应交增值税      11000   补交税款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贷:银行存款            9060   从此例可见,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   [例6]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5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35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000元。次年年初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如下两笔业务未作会计处理:   1.12月2日,企业购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款8500元,但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2.12月21日,企业又将上述购入商品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100元,也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在搞账外经营。偷税数额如下: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8500-8500×55%  =3825(元)   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5100-3825=1275(元)   由于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税额核算已经结束,此笔应纳税额1275元,既是偷税数额,又是补税数额(会计处理略)。

坏账损失所含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对坏账损失中所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财税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坏账损失所含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不一致。下面此例对坏账损失中所含销项税额的处理比较具有代表性。现介绍如下:   例:某公司发生一笔购销业务,购进货物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借记:库存商品8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93.6万元。销售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117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贷记确品销售收入1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4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4万元。因债务人失踪确实无法清偿应收账款,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坏账损失117万元(含税),税率17%,该公司作销项税额转出17万元,分录如下(方法一):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 17    贷:应收账款 117   上述会计处理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具体来说,会计处理不应将坏账损失117万元中的销项税额全部转出,只能转出坏账损失117万元中增值部分的销项税额,因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不能重复转出。坏账损失销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应为:   坏账损失销项税额转出=坏账损失(不含税)×税率-坏账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或坏账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正确计算该笔坏账损失销项税额转出是:3.4万元(117÷1.17×17%-13.6),而不是17万元。正确的会计分录为(方法二):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13.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 3.4    贷:应收账款 117   该公司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3.4万元,是当时已交税金,后来发生坏账损失,经批准,记销项税额转出后产生的多缴税款,与销项税额转出数额相符,证明这种方法是正确的。   鉴于此,财税部门应制定有关坏账损失中所含销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规范销项税额转出的核算。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销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转出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