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的心理状态:人民日报城管执法亟待标准化法治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1:55:12

(问诊专家·城市管理问题之五:城管怎么管(下))

嘉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 杨小军 本版编辑:倪光辉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01日   19 版)

  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亟须城市管理与执法法治化的跟进。法治化的城管执法,必须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城管执法“姓甚名谁”即其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一是城管执法怎么管的问题,包括管什么及管理的方法、手段等。

  

  一问:

  城管机构地位“合法”吗?

  城管执法的体制需要理顺

  

  编辑:在媒体报道、影视作品、百姓口碑中,城管的形象不尽如人意,似乎总有“恶”的一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

  杨小军:在我国,“城管”指有特定含义的城市管理与执法人员,履行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为核心的相关城市管理职责。当初探索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等弊端。在改革过程中,各地逐步建立起一套新的体制和职责权限,但同时也都遭遇新体制与现行通常体制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冲突问题。

  为什么会“交恶”呢?城管执法机构履行的是国家社会管理职能,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与一些党政机关主要履行内部管理职能(如档案、机关事务管理等)不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主要是对城市的社会管理,如违法建设拆除、占道经营管理、户外广告管理、无证摊贩取缔等,采用的手段多具有强制性和涉权性。

  编辑:城管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吗?城管执法机构究竟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现行城管执法的体制有什么问题?

  杨小军:现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最初是从规划、市政、园林、市容、工商、公安等政府机关职能中划转出来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来源,就是政府机关原来的城管职能。

  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是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是行政职权的范畴,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也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共权力,国家强制力特征明显,这类权力应当由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直接行使。所以,城管执法机构,行使的正是政府机关典型的行政职权。

  现在各地把城管执法机构定性为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我认为,实际上是把典型的国家职能交由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去行使,这既不合法合规,也不严肃合理,更不利于城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问:

  城管执法“姓甚名谁”?

  综合执法的改革需要坚持

  

  编辑:据了解,目前,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中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这种局面不免令人疑惑:城管到底“姓甚名谁”?

  杨小军:目前,城管执法机构属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这种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的产物,也是城市管理事务地方化和综合化的反映。当然这种体制已经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多年形成的行政机构体制,是自上而下的,是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行业管理体制。从机构改革角度看,无行业主管部门是一种探索,但问题是,在整个大行政管理体制背景下,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体制没有得到足够的制度和体制支持,结果这种探索也就成为了“孤立无援”的“怪物”。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处掣肘,随时可能面临新的问题。

  同时,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城市政府,不属于省政府和中央政府。这个事实的逻辑结论似乎表明,城管执法事务应当属于市、县地方事务、城市事务。但实际上,很多法律法规规定的城管事务并非地方事务。比如,对违法建设的规定来自城乡规划法,对占道经营的规定来自规划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换言之,城管执法的很多“标准”都来自中央法律法规,而不是地方法规。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城管事务更符合行业管理事务的特征。这样,就出现了矛盾,即城管执法机构管理着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体制归属上却没有与从中央到地方的体制相协调。这也容易造成城管执法事务和城管执法机构的诉求难以得到反映,省政府和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决策的时候,可能会忽略城管执法机构和事业的利益,如编制、身份、执法手段、机构协调问题以及行业培训等。

  编辑: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体制如何解决?改革的方向在哪里?

  杨小军:我认为,解决这一体制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回归大体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城管执法机构体制,给城管在省和中央确定主管部门。好处就是契合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这是后退的道路,等于宣布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和综合执法制度改革探索的失败,不可取。二是坚持无行业主管部门体制的探索,从立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使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不靠“人”(主管部门)而靠制度(法律规定)。即通过专门的城管立法,把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城管执法的职能职权、手段、标准、协调机制、执法队伍的建设培训等,一一确定下来,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的支持。

  现代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决定了城管执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贩问题,不仅仅是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它牵涉就业、附近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模式、市场准入门槛、商业服务布局、供求关系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城市事务的综合性,需要集中的管理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管理。所以,现代城市管理执法权不仅不能分散,而且随着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的提升还应当进一步集中。部门集中、权力集中,都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三问:

  改革之路在何方?

  法治化的标准需要规范

  

  编辑:全国各地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大多有自己的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事务,但却长期缺少直接的城管立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各地城管是在“借法执法”。这种状况如何改变?

  杨小军:伴随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城管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对城管的“依赖”也越来越明显。其实,城管职能的核心还是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卫生以及相关联的其他职能。所以,需要规范城管的综合职能,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把需要办的事、想要办的事、难办的事、没有人办的事等,都交给城管负责。

  城管执法机构以处罚权为核心,并有相应的强制查封、扣押权。但怎样保证这些职权和执法手段的行使?我认为,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当增加城管执法的权限手段,使其处罚权能够真正行使有效。如,查验身份证件的手段、快速处理查扣小件物品的手段等。二是部门配合机制的硬约束,使处罚权能够与审批权、监督检查权等“上流”权限手段无隙配合。通过立法规定的硬约束机制,实现权力手段之间、不同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无缝隙衔接。舍此别无他法。

  编辑:城管执法涉及领域众多,事项繁杂,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要求、目标来进行管理、实施监管执法?

  杨小军:城管执法的标准,应当是法治化的标准,也就是由立法确立执法规范和标准。城市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权利义务。有人以摆摊设点为生,自然希望开放宽松的管理标准;有车辆停放需求的人,当然会要求方便车辆的停放使用;居住休息的人群,会要求城管严管环境污染,留一份安宁的空间;政府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都会集中整治城市秩序。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也就面临着诸多的利益分歧和“众口难调”的局面。只有坚持法治原则,在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以立法形式选择和确定城市管理和执法的标准,以立法标准规范政府的城管执法、管理公民法人的行为。

  坚持法治化标准,就是要防止和减少人治标准。当前,有些城市管理执法,时常以一届班子的喜好为标准。如,有的地方为了创建“国际化大都市”形象,把本地的人力、机动三轮车营运予以取缔。而有的地方,为了支持古城文化建设,却人为建立人力三轮车运营的队伍。人为、人治因素极大,法治的硬约束成分较低,城市建设与执法管理缺乏规律性和长期标准,来回折腾,让人无所适从。这种执法监管,极大地损害了城管执法的权威性,也增加了人们挑战这个标准的投机心理,长此以往,城管执法就变成了“猫捉老鼠”的游戏。

  编辑:城管标准如何体现百姓意志?城管执法怎样才能既有效又和谐?

  杨小军:制定城管执法标准过程,应当是一个集中民意和反映民智的过程。城市,是市民的城市,是每一个在城市生活、生产、居住的人的城市,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城管执法的立法标准,还是城管执法更为细化的规则等,都应当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强加给广大市民的标准。例如,对临时的“马路市场”整治问题,不能只讲秩序,也要讲方便居民生活。在维护秩序和方便居民生活之间找到一条现阶段和本地区合适的路,需要管理者与当地居民协商讨论,它不是一句“取缔”就可以解决的简单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城管执法之所以经常不被老百姓说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标准上的“自说自话”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把人治标准变为法治标准,把单方面的标准变成双方面的标准,把固执的标准变成协商基础上的标准。以人为本,是最大的法治和政治,城管执法更需要体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