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船惩戒者和k68:反腐败斗争策略刍议 - gxgl-6488-tlp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0:15:31

反腐败斗争策略刍议

□唐    尧

 

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名言:党的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是决定因素。不管是什么样的战略决策,最终是靠人去实现。人是有智慧的生命体,但是,仅有人是不够的,要把不同人做出的决策都变为现实,还要有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因此,我们同时不应忘记毛泽东同志另外一句至理名言: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对于反腐败斗争而言,反腐败斗争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方针确定之后,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效,取决于斗争的方法和手段。反腐败由治标到治本,再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是反腐败转变斗争策略的必然选择。

一、  腐败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腐败的概念

“太仓之栗,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而不可食。”记载于《汉书·食货志》上的这句话是已知人们对“腐败”一词的最早表述。因此,从腐败一词的起源上判断,腐败就是腐烂、变质的意思。《辞海》给腐败下的定义就是腐烂,按当代人的理解,当然还可以泛指腐朽、变质。把腐败引伸到人的行为就是指人的道德上败坏与堕落。可见,腐败的本质就是事物性质上的变异,事物如果出现违背其本来面目的质的规定性特征,向着反规律方向发展就是腐败。

(二)腐败的含义

腐败应该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是从腐败词源上去界定,腐败的本意就是指物质腐朽、腐烂、瓦解、变质的过程;第二层意思是从单个人的思想行为角度去界定,腐败是指人的思想、品性、行为、道德上的败坏与堕落;第三层意思是从政治法人的角度去界定,腐败可以进一步引伸为指国家、政党、团体和法人在体制、机制、制度,政治纲领、路线、方针、统治措施等方面的混乱、黑暗、变质;第四层意思是从哲学角度去界定,腐败是指对事物存在的质的规定性的改变,是对事物存在的本来宗旨、发展规律和方向的背叛,是事物本身出现反规律发展,走向灭亡的过程。与此相适应,第一层次是遵循自然法则采用低温冷藏的办法反对腐败,即保鲜;第二层次反腐一般是对自然人个人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来警示、抵御腐败侵蚀;第三层次一般是政党、国家从政治上、体制上、制度上对腐败进行综合治理,有打击镇压和治理预防两手;第四层次一般是哲学的方法:理论上主要是通过消除产生腐败的土壤、气候、条件和培植新生事物来逐步取代旧事物的两种方法来清除腐败。

(三)腐败的分类

腐败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是现代社会所独有的。在所有阶级社会形态中,都存在腐败问题。从腐败的本质上看,我们可以把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制度、不同国家的腐败从性质上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政党本身因政治纲领、体制、制度、路线、方针不适应自己的经济基础而产生的自身无法克服的腐败,我们把它称之为政治腐败;一类是国家政党的政治纲领、体制、根本制度、路线、方针本身是正确的,能够适应自己的经济基础发展,但在管理上,因为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给统治集团内部少数人以可乘之机而引起的腐败,我们称之为经济腐败。

(四)政治腐败的本质特征

国家及国家政权、体制等上层建筑本来是为着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存在的,但当代表国家意志的整个统治集团在利益上走向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的对立面,而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破坏作用时,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政治腐败。政治腐败是整个国家体制、国家政权、国家机器的腐败,是国家制度体系的腐败。政治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发生在国家上层建筑中的腐败动摇、破坏了自身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中央政府的腐败,在中国历史上通称朝庭腐败。这种腐败是居于国家权力核心的统治集团利用手中政治、军事、经济权力来操纵、控制国家经济利益,根本不(代表)管人民(利益)的死活,从而完全在根本利益上走向人民的对立面,如唐末、明末时期朝庭的腐败,晚清政府、抗战胜利后的国民政府的腐败等都属于政治腐败。政治腐败具有整体性、对抗性、不可调和性、根本性特点。因此,在中外历史上,解决政治腐败的策略只能是以下三种方式:暴力革命、君主立宪改良、军事政变,三种策略的共同特征是,以强制手段结束不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统治集团的政治统治,取而代之以能够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新政。

(五)经济腐败的本质特征

在任何社会形态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过程不总是协调一致的。即使是一个国家、政党的政治纲领、路线、方针和体制能够适应自己的经济基础,与其保持和协运行,也不一定能够满足社会所有集团、阶层和所有人的利益要求。在社会发展不停止的运行过程中,一国的上层建筑与其经济基础总体上协调,局部不协调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经常现象。当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体制、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缺陷,来不及及时调整而落后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统治集团的少数人利用这种缺陷去达到个人的、家庭的、小集团的目的时,就产生了经济腐败。因此,经济腐败是一国、一党(执政党)局部的、体制制度不完善的腐败,是一种可治理、可消除的腐败。因为经济腐败具有局部性、非对抗性、经济利益性、可治理性、可调和性、可预防性特征。经济腐败的表现形式有贪污受贿、权钱交换、生活腐化、走私贩私、官商勾结、黑社会保护、洗钱、生产要素控制等多种多样,但是,追求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控制是经济腐败主体的主要动机,这已经成为当代经济腐败的最本质的特征。现代世界各国政府、政党中的腐败绝大部分都属于经济腐败。

二、  人类反对(治理)腐败的基本策略

概括总结人类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史,以下策略是人类同腐败斗争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历史上人类已经或经常选择的同腐败斗争手段和方法:

(一)反对政治腐败的基本策略

(1)暴力的革命的武装斗争法。这是解决政治高度腐败的顶级手段。它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级联合因不满政治腐败而采取暴力革命的手段,推翻统治集团的政治统治,以实现、维护革命阶级权益的方法。如我国古代史上历次暴发的农民起义、古希腊史上斯巴达克起义、法国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美国历史上的南北战争等等。

(2)妥协的让步的阶级斗争法。这是解决近代世界各国政治腐败的常见策略。它是被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内部少数代表被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因不满政治腐败而采取阶级斗争的方式,迫使统治集团所做出的重大的政治妥协、政治让步来换取、满足自己基本的或局部的利益要求,从而实现社会新的稳定和发展的方法。英国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日本19世纪的明治维新、18世纪沙皇俄国所进行的改革都是这种策略的典型。我国历史上的宋江招安、辛亥革命也是这一策略的代表。

(3)政变法。这是近现代才出现的解决政治腐败的新策略。它是统治集团内部一部分代表不同利益的掌握一定权力的人物,因不满国家政治腐败的现状而采取军事或政治手段发起的突然改变国家政权的策略。如我国近代史上的戊戍变法(末遂)、西安事变和苏联的8·19事件就是政变法的代表。

(二)反对经济腐败的基本策略

(1)治标法。这是对腐败个案、腐败分子个人进行法律制裁的方法,适用于统治集团内部小范围、小面积发生的腐败。治标法具有法治、威慑、警示、个别的特点和作用。治标的震慑效应是指通过对腐败个案、腐败分子个人的严厉制裁在统治集团内部产生的震慑、警示的影响作用,从而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这说明治标也具有治本的功能。治标法要以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证,统治集团内部如果发生了较大范围、较为严重的腐败,单独治标就产生不了震慑效应,这时治标的策略就需要与其他策略综合使用,才能取得效果。

(2)思想道德预防法。这是一种国家倡导、社会约定和评价,通过思想道德规范的教化和示范,在人们的内心世界建立起自我约束力量,从而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袭,预防腐败发生的方法。思想道德是人生最高的精神境界,是指导人的行为的向导;它隐藏在人的心灵最深处,表现为人的行为的一种原始的冲动,即道德观念和思想意识。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之所以能够支配人的行为,是因为腐败总是从领导者个人思想、品质、道德的败坏和坠堕开始的。腐败的这一主观性特征决定,提高领导者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防止腐败的第一道防线。思想道德预防法具有主观性、长期性、支配性、指导性、低成本性特点,虽然思想意识、道德观念的塑造并非一日一时之功,但思想道德防线一旦成型便难以突破。正因如此,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清除腐败思想意识的影响,培养和提高国家公务员乃至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准,并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正气和道德氛围,是思想道德预防法所长期坚持不懈的目标。

(3)纪律预防法。这是一种由国家、政党等统治集团制定的通过规范统治集团内部成员的行为来达到预防腐败目的的方法。纪律是为实现集团目标而制定的用以规范集团成员行为的规范。它是介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的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为填补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的真空而存在的。纪律具有内部性、集团性、强制性、程序性、补充性特征。纪律之所以对腐败具有预防功能,是因为纪律规范和纪律制裁对统治集团内部成员具有示范、引导、教育和推崇的效应。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党纪政纪、规范从政行为是纪律预防法所致力的目标。

(4)法律预防法。这是一种国家通过建立法律体系,为各种权力设定运行轨道,使整个社会有秩序运转,以防止腐败发生的方法。法律是作为外在的强制力量来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从而达到防止、惩罚腐败的目的。法律预防法包括立法预防、宪法预防、经济法预防、民商法预防、行政法预防、基本法预防、程序法预防和专业法预防。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原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政权强制实施,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政权机关、社会法人、自然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运行,违法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样的法律规范对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不作为能够起到很好的警戒作用,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也不会放纵,而是会根据法律条规进行处罚,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法律预防法具有严厉性、强制性、警示性、平等性、程序性特点。

(5)文化预防法。这是一种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倡导的,通过弘扬民族的、历史的、传统的文化精华,达到激励、陶冶、培养人们情操,引导人们遵纪守法,从而预防腐败行为的方法。世界各国各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既创造辉煌灿烂的物质财富,又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精神财富。文化是人类精神财富的积累,具有基础性、民族性、地域性、传统性、审美性、激励性、长期性特征。廉政、高雅、审美的文化本身具有预防腐败的功能,一篇好的文章、一首激昂的乐曲、一副气势恢宏的照片、一处叹为观止的景点往往能够激励人一生的追求,影响人一生一世的选择。文化的这种丰富内涵决定她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享受,她的熏陶对人们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6)体制预防法。这是一种通过体制设计达到分解权力、互相制衡、防止腐败发生的方法。现代国家权力一般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军权等六大类,六权统一于宪法,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权力结构体系。任何国家在建立之初,都要对国家权力体系进行结构上的设计,其目的就是要从国家权力体制上防止权力的滥用或无所作为。因此,国家体制设计本身就有预防腐败的功能。国家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体制摩擦、磨损会产生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弊端和漏洞,这时就需要对原来设计的体制进行修正和调整,以克服原设计的缺陷,使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及其各项功能更趋完善,并始终处于相互统一、相互牵制的状态,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权力滥用和权力不作为。改革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体制重新设计、不断调整、自我完善的过程。体制改革是预防腐败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措施,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根本性、彻底性、稳定性特征。

(7)民主改革法。亦称改良法,它是一种解决统治集团内部大范围、大面积严重腐败问题的根本方法。如果统治集团内部出现局部的、大范围的腐败,虽然这种腐败不足以动摇统治集团的根基,即统治集团的政权基础,却说明统治集团在施政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方面出了问题,因此,必须对国家管理体制、制度进行自检,以期发现、并纠正国家上层建筑中不适应自身经济基础的体制性障碍,这就是改革。民主是发现体制问题的前提,改革是发扬民主的结果。民主调动起民众积极性,提高监督的强度,是改革的基本保证;改革对不同群体利益进行调整,克服了原有体制、制度弊端,使腐败失去生存的条件和土壤,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主改革预防法具有综合性、针对性、自纠性、长效性特征。

(9)高薪养廉法。这是一种由国家给国家公职人员支付高额的待遇来换取廉洁,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方法。工资待遇是满足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学习、工作的必要条件;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收入待遇过低,生活拮据而过迂清苦,就会影响工作积极性,往往抵御不了物质利益的诱惑,容易产生腐败。国家花钱给国家公职人员买享受,使之满足于较高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现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高薪养廉要以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严明的法制为条件,高薪的另一面是严惩,本质上是国家抬高腐败的机会成本来预防腐败的方法,只适应国家公务员队伍较少、经济较发达、法制水平较高的国家。高薪养廉法具有高风险性、严厉性、特殊性特点。

(10)民主监督法。这是一种由法制国家建立的通过政治民主、多党执政、社会监督、国会罢免程序来实现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在民主法制的体制下,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国家赋予国民、社会法人对政府公职人员独立的监督权,在全社会营造出一种不敢腐败的氛围,从而大大提高了搞腐败的成本。一党执政,多党监督,一旦发现政府公职人员有不廉洁行为,任何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搞腐败的人要么接受法律处罚,要么接受国会罢免,要么主动辞职。民主监督法要以多党政治、高度法治、高素质的国民、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独立监督为条件,具有公开、平等、民主、法制等特点。

(11)群众运动法。亦称群众斗争法或大鸣大放法。它是统治集团内部因不满意国家、政党内部腐败而由领导层发起的让人民起来斗争腐败分子的策略。客观上说,群众运动是腐败分子最害怕的治理腐败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腐败问题起到治理和预防的效果,如果能够掌控在民主法制的范围内,还是解决腐败的一种好方法,如我国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和60年代初期的“四清运动”,对治理和预防腐败还是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群众运动本身是很难驾驭的,极容易走向极端民主,产生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恶果;由于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制、高度民主作保障,不仅群众运动本身容易伤及无辜,而且群众运动发展往往产生发动者所无法掌控的结果,打击面过大过宽,使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社会的法制秩序受到破坏,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发生在30-40年代苏联党内的肃反运动和我国60-70年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这一策略的反而典型。

(12)封建式家长制独裁法。这是一种由最高统治者建立或授意实施的,通过非法制、非人权的政治恐怖高压手段,使统治集团内部人员屈服而不敢腐败的方法。一般条件下,在封建式家长制独裁体制下,最高统治者个人手握生杀予夺大权,一切全凭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喜好,即使是帮助最高统治者管理国家的统治集团内部人员,连其生命权、生存权都有无法得到保障,无人敢于为利益的诱惑而置自己生命于不顾,除非是最高统治者信得过的人或连命都不要的亡命之徒。特殊条件下,独裁体制容易使用权统治集团内部成员走两个极端:少数人大贪特贪,如清朝的和坤、国民党时期的四大家族;大部分人人人自危,战战兢兢过日子,如法西斯统治下德国,肃反时期的苏联。封建式家长制独裁法具有高压、恐怖、非法制、非人道的特点。

三、  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必然选择

(一)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特点决定斗争的策略必然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策略总是随着战略任务的改变而改变的。世界各国历史发展规律表明,发展中国家在由贫穷向小康社会过渡时期都要经历一个腐败高发期。我国当前就正处在这样一个腐败高发多发的历史时期。当前党内腐败呈现出以下七大特点:

第一,腐败的群体性特征明显。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利用,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最近所查办的案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第二,“一把手”腐败非常突出。党政“一把手”的腐败行为又导致其下属各个部门负责人的违纪违法。

第三,“外向型”腐败日趋明显。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区、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互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贪官卷款外逃现象日趋增多。

第四,资本积累型腐败日益显露。腐败分子已经不满足于一般生活上的富有和享乐,违纪违法的目的从追求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化。党政官员积累起个人资本后,就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钱势力的代表。

第五,腐败的规范化特征越来越明显。我国的腐败已经进入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时期,出现了笑廉不笑贪的社会风气,表明腐败的“潜规则”和“潜组织”已经进入了“规范化”。腐败分子不仅为自己构造了一个可持续的、稳定可靠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分化、收买、消解环境内部的反腐败力量,削弱、抵抗和反击环境外部的反腐败力量;而且用政治手段去影响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去压制民众和舆论的自由监督,形成并建立多层次的庇护与被庇护关系,和内部协调、分工合作、信息共享、风险分担、互惠互利的稳定腐败联盟。 

第六,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不断提高,腐败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一是权力寻租的期权化倾向更加严重;二是腐败分子通过洗钱等手段漂白资本完成原始积累后,取得了合法的增值途径;三是经过多轮所在打击,一些隐藏较深的腐败分子心理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顶风违法乱纪的人对抗检查措施准备得更加充分。

第七,腐败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地域特征。中西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东、南部主要是具有外向型特征和资本积累型特征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北部主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突出。

当前我国党内腐败的七大特点表明,腐败的病毒已经扩散到党和国家的整个机体,绝对不是个别地区、个别机构的个别现象。显然,小范围的个别打击策略已经不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反腐败必须实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治理策略。

(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是对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科学总结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党内腐败是旧中国社会腐败现象在党内的反映,它有三个历史的渊源:一是中华民族传统习惯—礼尚往来的发展;二是非无产阶级思想不纯的表现在党内的反映;三是中国旧社会严重腐败现象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是在反对北洋政府的政府腐败中诞生,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注重反对党内腐败,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同党内腐败的斗争。党的一大纲领做出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的规定。1926年8月4日,中央发布党内第一个反对腐败的文件《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32年3月1日,中央专门下发了《切实执行工作检查制度,消灭贪污腐化等现象》的文件;1933年12月15日,又发出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1934年1月18日,中央号召全党《必须开展反对腐化分子的斗争》。1938年8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党内反腐败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后,中央对犯错误的同志先后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总的来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中央对腐败问题一直坚持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策略,既严惩了党内严重腐败的典型,又教育转化了一大批错误轻微的同志。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反腐败斗争策略的错误,采取搞群众运动的方法来解决党内腐败问题,也伤害了党内一大批同志,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特别是造成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内乱错误,教训十分深刻。

改革开放后以来,腐败与反腐败经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腐败的危害和反腐败斗争策略的认识是越来越深刻。

从1978到1989年6月为初级腐败时期,这一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全民经商和官倒。斗争的主要策略是坚持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总体上主要以教育为主,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优良传统作风,警惕思想上受到享乐主义的侵蚀;同时,对少数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惩处,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特点是党纪、政纪和法制滞后,法律和制度建设远远跟不上腐败形势的发展,表明党和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从中央到地方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做法,教训也是十分深刻。

从1989年6月北京学潮风波平息到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召开前为止,为腐败表面上相对稳定,实际上隐蔽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腐败的主要特点是,腐败现象由隐蔽开始转向公开,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中饱私囊和傍大款等,但是,出现了高级腐败分子追求价值和生产要素形态的资本积累以及包二奶、养情人现象,表明腐败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对物质生活享受的追求,而且是对社会财富的掘取,社会风气中金钱拜物教开始形成。这一时期,反腐败的主要策略是着力治标。由于反腐败斗争处在治标不治本的阶段,总体看对腐败分子的处理失之软、失之于宽,教训仍然十分深刻。

从1993年8月到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为腐败高发多发时期。主要特点是腐败全面向生产领域扩散,顶风违纪违法,冒着杀头的危险搞腐败屡见不鲜;出现了转移资本、洗钱、暗中投资控股、国有资产流失、黑白两道都占、腐败分子与社会黑恶势力结合成生死同盟,跑官要官与买官卖官现象盛行等新变化;腐败由实物形态完成了向资本形态的转变。这一阶段的反腐败策略总体上处于重拳出击治标、着力探索治本的时期。既是党的反腐败斗争方略逐渐总结、形成、成熟的阶段,又是腐败与反腐败的相持阶段。总的特点是标本兼治、双管齐下,前半段重点治标,后半段在治标同时重点探索治本。199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首次提出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首次提出了三项工作一起抓的工作格局;表明党中央对反腐败方略的认识已经更为深刻。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首次提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思路,表明党中央已经考虑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预防腐败;2001年6月25日,蔚建行同志在中纪委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暨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会上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的重要讲话,系统地总结了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全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全面提出了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主要任务、工作部署、基本政策、依靠力量、法制建设等,科学地回答了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的重大理论问题,标志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阶段。

从2002年到现在为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时期。主要特点,一是治标的力度继续加大,相继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经步入正轨,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综合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四是党中央正式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规。

反腐败斗争的策略是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而发展的。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防体系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败斗争策略、工作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纲要》的发布是党中央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决策符合认识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举措,标志着反腐败斗争策略的重大转折。

(三)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纲要》的策略

党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不仅确立反腐败总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工作原则、总的任务和总的要求,而且为中国解决腐败问题规划出一片宏伟蓝图。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把《实施纲要》的内容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一是要迅速地在当地组织掀起学习《纲要》的高潮。学《纲要》,用《纲要》,让《纲要》的内容和精神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深刻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最为紧迫的任务;要借学习、宣传《纲要》的机会,教育广大党员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形成对腐败现象人人喊打的氛围,为反腐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结合实际,把《纲要》规定的纲纲细化成可操作的条条。地方党委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和方案。要对照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一条一条地疏理《纲要》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确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步骤,并制定贯彻落实的时间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把实施《纲要》的任务、要求、完成时间、考核办法、处罚措施等内容,一项一项地搞好责任分工,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是要区分轻重缓急,分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党中央国务院早已部署的工作关键是结合实际抓规范和提高,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多出成绩多出经验;对正在部署的工作要结合实际,积极搞好改革试点,争取尽早在面上推开,并注意工作创新;对尚未部署的工作可以结合实际,依据现有的条件,要大胆地进行探索,摸索、探讨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为其他地区积累可供借鉴的模式。

四是要正确处理体制改革、法制完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的关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在《纲要》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因此,贯彻落实《纲要》必须始终不忘坚持改革的策略和思维。完善法制建设的任务涉及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体现立法的根本宗旨,治本的目标才能在治标中体现出来;贯彻落实《纲要》要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制度是法律的必要补充,法律管不到的地方更要靠制度来补充和完善,贯彻落实《纲要》始终要把制度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自觉对照检查。监督检查的关键是要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贯彻落实《纲要》始终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放在首位。

总之,策略不仅是斗争的方法和手段,而且是斗争的艺术。反腐败治标与治本是一个战略的两个方面,孰轻孰要看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平均或单独用力的。反腐败由治标到治本,再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完全是一种策略上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