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水PS平面图: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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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2009-9-8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形建设市场的规范运作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区域,工程建设招投标又是有形建设市场的第一道关口。我县于2004年成立招投标统一平台,2006年又在各镇区建立了招投标分中心,推进招投标工作向基层延伸,加强镇区招投标工作管理,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但现阶段的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指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小型建设工程等)的招投标还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影响了有形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有些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投标,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以期达到化整为零,从而达到不公开招标的目的。

一是拆解工程,化整为零。对工程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人为地拆解成二个项目,使得两个项目工程量均在50万元以下,这样就可以自行招标了,在平时的招投标专项检查中也发现少数单位有拆分工程现象,将投资100万元左右的项目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自行操作,没有按照规定进县平台进行交易;或以资金不足为由,只申报项目主体工程,不报附属工程,将应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使拆解后的每一项都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数额,从而不进行招标。

二是以工程时间紧、赶进度,上级有要求为由,通过有关特定的关系和程序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或有的直接以议标形式来规避公开招标。从去年有关招投标检查情况来看,少数单位邀请招标数量明显偏多。

三是对项目冠以类似重点建设、特殊项目、条件限制、垄断行业等名义,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投标的目的。

㈡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对招投标的信息发布作了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在一些招投标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常常随意缩短信息的发布时间、发布的范围,一些本身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来不及获得招标信息,或来不及制作投标书而被排斥在外,从而减少了潜在的投标单位,为内定的中标人获得更大的中标率提供了可能。在去年的镇区招投标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建设工程的信息发布只在分中心的公告栏内贴一下,或者只是通过电话联系一下,很少将信息发布在县级平台或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因此,信息的知晓率较低,这样对一些与业主关系较为密切且准备参与投标的单位来说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对手。

㈢人为设障,排斥他人

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做手脚,人为(或不合理)设置限制条款,为自己意向的投标单位量身定做,大开绿灯;或者采取提高(或降低)招标资格条件(如: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注册资本等);或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㈣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一是串标。一些投标人受利益驱动,在项目投标前进行相互串通,整体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这次你中,下次我中,参与投标都有机会,利益均占。

二是陪标。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三是挂靠。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相应的资质,为了中标,与某些有资质的单位串通一气,通过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不论名义上是哪一家中标,实质上都是他本人中标,并许诺一旦中标给予这些单位一定的提成费,其实质是掩盖了投标单位无资质的问题,其结果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但由于其手续的合法性,招投标中心对这种现象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在报名时出现两三家投标单位同乘一辆车前来报名的场面也屡见不鲜,这种不正当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四是泄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其行为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在招投标中还存在个别招标人置党纪国法与不顾,与招标代理人、意向投标人相互串通,以期达到意向投标人中标的目的。2004年,海盐县纪委严肃查处了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何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先后多次故意泄露水利工程标底资料,使得知标底的投标人中标。此案成为全省查处的首起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泄露国家秘密案。同年11月,何某因犯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12月,海盐县纪委开除何某党籍。何某因泄露标底而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招投标过程中种种出现的相互串通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㈤恶意操纵,误导评标

一是一些业主代表担任评委,由于受业主单位领导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评标之前对投标单位已存在潜在的意向性,因此在进入评标时,往往会发一些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委的客观评标。

二是个别不是业主代表的评委对意向投标人向其他评委进行暗示、诱导,从而引导其他评委按照其主观意向进行评审。

三是在评标中某些评委虽没有带有明示的倾向性,但进行投桃报李式的评标,即:哪个投标单位平时对我不错,评标时报之以恩,即使这个投标人标书的内容不是很符合规定,也没有予以指出,予以扣分,对一些平时关系一般的、不甚了解的投标单位则打低分,从而为意向投标人中标提供更多的机率。

四是在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相符时,个别评委在评标中适用标准不一,对意向投标人适之过宽,而对其他投标单位适之过严。

㈥招标代理,尚欠规范。

由于现阶段缺少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方面监督管理制度,仅仅依靠其自身的自律行为还远远不够,同时对违规后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倾向性的投标单位。实际操作中,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还没有一个比较好的量化的评价标准。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㈠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领导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存在许多误区,往往认为招投标比较繁琐,成本大,时间长,价格高,因此实际操作中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招投标的现象较多。

㈡高额利益驱动,查处难度大。由于受建设工程高额利益的驱使,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更多承揽工程的机会,往往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投标,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于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如果不是“堡垒里的战斗”,查处难度相当大。

㈢可操作性不够,措施不细化。由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招标投标不可能面面俱到,细化到每个具体环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和一些人为可控因素,这样招投标的公正性就不能完全得以保证。

㈣制度不够完善,处理难度大。虽然目前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制度也出台不少,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对某些不规范行为,还是显得无能为力,如评委不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发生差错;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不严密等,其最终的处理力度相当的有限。

㈤存在保护主义,排挤外来单位。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某些文件的出台,设置了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排除了潜在的投标单位,对本地企业来说减少了竞争对手。

㈥监管机制不顺,监管不到位。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招投标还存在多头管理、监督的体制,这种现实状况容易引发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造成监管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力量有限,对招投标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不了解,再则临时指派,只局限于某个环节的进行监督,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㈠加大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重点加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招投标操作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恪守职业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使相关人员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衡量自我、约束自我。

㈡加大制度建设,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1、推行《廉政合同》制度。通过《廉政合同》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行为,用制度来规范行为,以确保在源头上防治腐败。

2、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①公开招标信息。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②公开现场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监督。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③公开中标公示。对拟中标人予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④公开举报途径。发改、招管办、监察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公开举报电话,以及网上举报途径,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⑤公开不良行为。对在工程建设过程被查处的违规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进行公开曝光,不良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3、完善配套制度,增强可操作性程度。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呈现滞后现象。因此,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切实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

㈢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1、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在招投标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打招呼,干扰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二是对业主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加强对投标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二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3、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代理从来人员的法纪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同时积极将竞争机制引入招标代理市场,条件具备的也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4、加强对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随机抽取专家,并与专家实行单线联系。对评标专家实行封闭式评标,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室,评标室设置屏蔽仪,避免专家与投标人通信联络。同时要建立对专家评标工作的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聘用。

5、加强招投标中心自身建设。一是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法纪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二是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场内程序、规范交易行为。三是延伸和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对镇(区)招投标分中心业务指导和培训,实行规范运作。四是加大软硬件设施建设。

6、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

7、严肃查处违规案件,强化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严肃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