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礼乐以俟君子翻译:天涯观察第245期:葫芦僧枉判糊涂案——云南高院的“自首免死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48:26
天涯观察第245期:葫芦僧枉判糊涂案——云南高院的“自首免死论” 作者:金满楼  发表日期:2011-7-8 1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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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可免死万万不能存活在这片土壤上

一个19岁的花季少女被无情奸杀了,她的3岁幼弟被活活摔死了,一个名叫李昌奎的凶手,一审判“死了”,二审被“活了”。正所谓,千古盛世难免诸多拍案惊奇,杀人免死也堪称人性关怀——恭喜!云南高院又创造了一个人间奇迹。

遥想当年秦政苛暴,刘邦入咸阳后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引得万众一片欢腾。“杀人偿命”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理念认同,即便全球“废除死刑”的声音甚嚣尘上,号称最文明的美国也不敢轻废死刑,所谓“人命关天”,岂能是凶犯之独有权利而受害者“属过去时”的生命即一钱不值耶?!

李昌奎一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则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

传染上“南京老太”的恶劣影响

杀人者将更加张狂肆无忌惮

自首只是对公权的屈服,而不是对自身罪恶的忏悔。事实证明,云南高院的“自首免死论”引发的不是“公众的狂欢”,而是民众的愤怒与质疑、是200多村民强烈要求枪毙凶犯的血手印及对云南高院诸法官大人们的极大不信任。

和谐社会固然要温情脉脉,但张口和谐、闭口人性,关起门来做葫芦僧,判糊涂案,政治作秀,玩弄低水平,和谐社会如此搞法,怎能不闹得千夫所指,民怨沸腾,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当然无从谈起。不错,法官大人们可以对凶犯讲宽容,讲仁慈,讲社会稳定,可谁来对被奸杀的少女讲宽容,谁来对被摔死的幼童讲慈悲,谁又来教育民众从残忍的凶犯免死中寻找安全感?

按下葫芦浮起瓢,葫芦僧枉判糊涂案,“李昌奎案”势必成为第二个“南京老太案”。众所周知,一个“南京老太案”让千千万万个老头老太跌入泥水中而无人问津,由此可以推论,一个李昌奎的“自首免死案”势必让更多的凶犯鼓起杀人的勇气,因为只要是自首,不管情节多恶劣,后果多严重,都可援引“李昌奎案”请判死缓,逃出生天。可想而知,如果“李昌奎案”成为新的“南京老太案”,试问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又试问谁能负得起这个责任?!

不错,“以杀止杀”固然血腥暴烈,但“自首即可免死”,它又能让潜在的杀人者放下手中的屠刀吗?以“不杀换和谐”就能带来民众更多的安全感吗?答案是:No!

免死无法律可依

判决应公平公正不容掺杂情感倾向

在事后的新闻通气会上,云南高院的两位副院长和二审庭长对判决进行说明,但其辩解苍白无力,甚至闹出笑话。某副院长认为,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判死应慎重,所以判免死。关于“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慎重”的说法,出处有四,1、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2、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3、最高法院在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议上的要求。但这三条均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因为这些不属于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法律解释而只能归入行政指导。

至于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若干意见》属法律解释,可以成为判案依据,但法官大人们请看清楚了,“酌情从宽处罚”的前提有三,1、“犯罪动机不属恶劣”、2、“被害方过错”、3、“基于义愤”。“一奸二杀”的事实不用再说,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凶犯李昌奎在干下如此丧心病狂的罪孽之后,因担心受害者不死而又用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在一起后才扬长而去,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凶手主观之恶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现在要问的是,“李昌奎免死”依据的是哪一条?

负责“李昌奎案”的庭长更是举了一个荒诞不经的案例为自己辩护,说2007年某案,保安彭某因一名同事在不同场合取笑他而捅死后者,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后彭某上诉到云南高院。法官在了解被害人家属系因凶犯家属没有道歉而“赌气”坚持死刑判决后,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凶犯家属。随后凶犯家属在得到暗示后贷款6万送给被害人家属并跪求原谅,被害人家属感动后写了一份“谅解书”,法官由此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

毫不客气的说,这个案例本身就是葫芦僧的糊涂判,法律就是法律而不是情感再现,法官也不是热情的街道老妈妈,干涉民意,法外施情,其本身就是有悖于司法独立精神的违规行为,如此举例,岂不荒唐可笑。要知道,事后的“情感表现”属于古代“以金赎罪”的类型,如果这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法官的案外作法又是哪条法律赋予的权力?

更加黑色幽默的是,某副院长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庭长则说,“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所谓“有怨报怨,有仇报仇”,村民们的血手印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李昌奎的死是最好的“赎罪”,这不仅仅是对受害者家庭而言,也是对整个村民集体而言。怨仇未报,却要让受害者主动解怨,法官大人们是不是太自作多情了呢?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内在关系

药家鑫泉下有知当笑慰没有枉死

“药家鑫案”余波未平,“李昌奎案”再激千层浪,在一个网络化的社会中,作为公正公平与良知底线的法院及法官的“被聚焦”势所难免。固然,情感不能替代法律,公众的舆论指责也不能替代法律判决,但一个判决明显违背了公众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与常识,法官此时却拿出“司法独立”作为挡箭牌,甚至为了维护自己所谓的“威信”而拒绝认错乃至于一错再错,这又是何道理?

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其独立性应排除公权力的干预、应排除舆论造势的波及,但不能独立于舆论和民众的监督,否则一家之法何以正天下?所谓“正人先正己”,身正不怕影子斜,法官大人应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敬业的职业精神让大众感到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一受到质疑即指责民众“不理性”、“不理智”——试问一个让200多村民按下血手印的判决,究竟是谁缺乏公信与理智?在一个让大多数公众都感到没有说服力的判决面前,我不认为有人在其中收了钱或搞了猫腻,但法官大人是不是应该扪心自问,“己正”是否等于“法正”?

舆论不能干涉司法过程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但一旦判决结果激起了舆论的千涛万浪,判案的理由即须接受舆论的叩问。以新的错误掩盖一个旧的错误,那是一种错误的叠加,这种无力的辩解无利于问题的解决,更有损于本就不甚光彩的形象,这种思维是愚蠢而有害的。要知道,诡辩不能增加法律的公信而是让更多沉默的人不再沉默,毫无说服力的诡辩更是挖了自己的墙角而不自知。三尺神明在上,还请云南高院的法官大人们端正帽徽,以真正的“司法独立”精神和真正的“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要为了稳定搞政治、为了和谐而搞滥情,不然的话,只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舆论漩涡而不可自拔。

以文字催人送死,按说是一种折寿的行为,顾忌于此,笔者在药家鑫案时一言不发。但是,一个比药家鑫案情更加恶劣的凶犯居然可以免死,那药家鑫同学死得未免有些冤枉了。有鉴于此,笔者不得不写下此文,即便是折寿,也在所不惜。

结束语

人都是要死的,但公平正义却是永恒的,它不能死;既然公平正义不能死,那结论只有一个:李昌奎必须死,因为公平正义需要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