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无在文言文中的意思:徐天明律师:对北海案中关键证人“劳次”证言的质证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24:11

 

 

徐天明律师:对北海案中关键证人“劳次”证言的质证意见

 

   (博主按)劳次,是北海案控方证据中,唯一一个见到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从打死人并抛尸的现场----水产码头出来的证人,他的证言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他的证言对本案至关重要。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公诉方通过对劳次讯问笔录的举证,以及劳次出庭接受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的发问,其作证行为已告全部完成。但是,综合考量劳次的讯问笔录、出庭作证时的态度、回答问题时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1、劳次是不愿意作证的。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在 1028日的庭审中,劳次在作证时,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发问,近二十次以“我不愿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来回应。他在说“我不愿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时,声音异常响亮、震耳欲聋,带着一种极其明显的抵触情绪,以至审判长多次提醒他注意。他的这一回应,十分清楚地表明,他是不愿意作证的。他来到法庭,只有作证的形式,而没有作证的实质。因为来法庭作证,必须如实回答问题,而他对问题并不是不记得,不是不清楚,而是既记得,也清楚,只是不愿意回答。因此,一个不愿意回答问题的证人,也就是一个不愿意作证的证人,那么,他就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的、有效的证明。

 

         2、既然劳次不愿意作证,可是他又来到了法庭,这就使辩护人无法排除他受到暴力和威胁的合理怀疑。从公诉人提交的对他的《讯问笔录》可以进一步佐证。对一个没有被羁押的证人,使用的应是《询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使用《讯问笔录》,而公诉方并未提交劳次遭到何种犯罪羁押的手续,更未能证明该犯罪侦查程序到了哪种阶段。因此,从劳次不愿作证却又来到法庭、对他使用的是《讯问笔录》而非《询问笔录》这两方面的情况分析,辩护人认为,他的证言,无法排除遭到暴力、威胁后非法取证怀疑,对他的证言取得的合法性无法确认。

   

         3、劳次的讯问笔录中,有向覃永沛律师介绍没有去水产码头和有去水产码头的两种不同说法。这两种不同说法,也证明他的证言不稳定,完全能够形成他被强迫改口的疑虑。公诉方没有充分举证说明对劳次的羁押处于何种原因、处在何种阶段,他对没有去水产码头的否认,也就不能排除是在受到威胁后的改口。而且在1028日的庭审中,劳次也没有对改口做出合理解释,而且,劳次自己对如何知道“包子”的说法前后不一,对50元如何使用出现明显的计算错误、对所谓在水产码头“看到”被告人的神态等有关情况不予回答,这更加剧了其证言不真实的内心确认。

   

        4、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对劳次是否遭到暴力和威胁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非辩方。对出现上述重大疑点、前后不一的矛盾后进行审查查明的责任,在法庭。辩方无须自行去查明劳次遭到了何种羁押,而且辩方也申请了会见,但未予批准,众所周之的原因,辩方事实上也无法自行去查明。

    
           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控方没有提交相应羁押证明、劳次自己不愿回答绝大多数问题、其有限的回答又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劳次关于被告人有去水产码头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应当被法院所采信。他对现场的指认、对被告人的辨认,也同样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