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颛顼公园几个门:农村土地重现勃勃生机需冲破制度困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0:02:21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对“三农”无疑是一股湿润的东风。

    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迁,但目前的现状却是耕地撂荒严重,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与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圈地现象大量存在,征用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失地农民大量增加、生活状况不佳等。造成以上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一、  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

    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在使用土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里所说的“农民集体”到底是乡镇,村还是村小组,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使各“主体”间经常为争夺所有权发生冲突,同时谁也不会积极履行保护集体土地的职责,集体组织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常发生。

    二、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还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落实。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需要尽快将其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现实情况是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被政府垄断,一些乡村组织不顾农民的意愿,强制性的进行土地流转。而且由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又未明确界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导致在非农建设用地的征用过程中政府往往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不加区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村现行土地分配与承包制度存在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把土地在农民集体中均等化分配,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狭小,而且好地和坏地搭配分配使农户原本狭小的土地更加细碎化。随着人口增加,青年农民的分家立户,每一次土地调整都会使单一农户分得的土地面积越来越狭小。细碎化的土地导致农户规模经营成为空想,生产效率低下。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没有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也没有赋予农民长期永久的土地经营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会认为自己只是土地的暂时经营者,尽管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承包期临近30年时谁又能保证土地不被恶性利用呢?况且现实中乡镇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随意改变土地承包期限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心理预期,农民不可能对土地进行长期资金投入,本就狭小的土地也得不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国家征用农业土地的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国家征用土地是一种强制性的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原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国家征地。征地补偿制度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补偿金额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显然,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用不是土地价格,只是以农业经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这是极不合理的。

    五、缺乏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政策制度。

    目前在政策制度上,政府对失地农民只注重一定资金的补偿,缺乏对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竞争能力差,很多工作岗位都无法胜任。政府却没有建立一套规范的再就业培训机制,虽然一些地方政府专门拨款用于培训失地农民,但在庞大的失地农民人口数量面前,那些经费实在杯水车薪。而且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并未建立,农民失地后若没有劳动能力或不能再就业则只有坐吃山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