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ningman高空项目:阿荣旗关于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44:40
 

阿荣旗关于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及建议 

文章作者:王世勇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农民收入大幅提高。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粮积极性显著提高,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已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由此引发的上访问题占据了上访的主流,并且呈上升趋势,大部分村组都不同程度、或多或少地存在土地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过去,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组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所应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尤其是连续两个中央1号文件和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种田效益显著提高,许多昔日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田要地,一些在二轮承包时书面承诺不要承包地的农户,现在也找村组要田要地,并且出现分不到地就上访的问题。

 

    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加上乡村干部对二轮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造成了部分土地权属不明。随着种田预期收益的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农民掀起了一轮“要地热”,这就使本来就不清楚的土地经营权属更加糊涂。农民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是“有证无地”,有的则是“一地多证”,有的甚至是“无凭无据”在耕种,从而造成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

 

      三是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承包价格越来越高。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显现。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纠纷:转包转让型纠纷。此类纠纷占整个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半数以上。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承包者负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面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得到“两补”资金,原承包户纷纷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被转让户又不情愿出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相应税费。村干部为了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并且由代耕代种农户履行税费义务。税费改革时便将这些耕地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土地流转合同型纠纷。由于土地承包流转时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不严谨、不规范,从而导致承包合同兑现难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就目前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属于自发性的,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数是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造成农业税费尾欠、承包款拖欠等问题。农户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存在着内容不完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违约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没有告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更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监督不力,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四是由于机动地处置不当引起的纠纷。机动地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纠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形式将土地出租给农户,租期多为5至10年甚至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村集体一次性收取租期内的全部租赁费。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农户可以一笔支付全部租赁费用,但家庭条件较差而又想多种地的农户却无力租赁,并且一次租不到就要等几年十几年甚至于二十多年。因此大部分村民要求分年竞价发包,但村组织却不同意,多数村组干部认为正在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会并村并镇,不想将本村的机动地交由他人管理,进而出现不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法定程序,私下将机动地发包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二是以机动地偿还债务引起的纠纷。由于村组拖欠外债现象比较普遍。税费改革后,部分债权人眼看索债无望,便纷纷要求以地抵债,冲抵期限一般5—10年,部分债权较多的冲抵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满。表面上看,这种以地偿债方式的确是减少村级负债的好方法,但对人地矛盾突出的村组来说,以地偿债的方式群众反映强烈,并大都持反对态度。

 

    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成因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难度大,因此,多数村组等待观望,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少数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的村组,对解决土地纠纷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第一,协调处理。对外出务工返乡要地较少、参加过二轮承包村的农户,采取从机动地中调剂部分土地的方法予以解决;对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返乡要承包地的,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种田大户与原承包户之间的纠纷主要通过两者协商解决;因企业租赁土地与原承包户的纠纷或项目建设用地的矛盾,主要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这种解决办法主要针对少数通过协调可以解决的个别现象,能够暂时缓解土地纠纷的矛盾。但这种处理办法容易诱发新的土地纠纷,一些承包地少的农户见无地户可以要到土地,甚至比自己的承包地要多,因此“眼红”,认为只要“找”,只要“闹”就能获得土地,也想通过上访的方式来解决土地占有不公的现状,往往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增加了基层工作难度。

 

    第二,区别对待。针对外出务工返乡要地农民较多的村,予以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一是对户口外迁但人留在本地的,视情况分别处理。对迁往城镇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受承包土地权利;对迁往农村其他地方,仍为农村户口,迁入地又未分配土地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保留其土地承包权。二是对外出务工者回村要地的,对务工前将土地交回村组,由村组代为经营,保持了土地的可利用性,这部分农户返乡后可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对未与村组打招呼,也未把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并且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而将土地抛荒的,不再享受承包土地承包权利。三是关于逃债户回村要地的,对于已还清债务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对那些仍拖欠债务的农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是对新增人口要地的农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0%以上农户同意,用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其“口粮田”问题。

 

    第三,司法调解。对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在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向当地司法部门起诉,追回失去的耕地。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是农民信得过,双方无怨言。《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要求,“乡村组织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但采取这种方法,法院要通过受理、调解、审判等一系列过程,处理时间长,操作过程复杂,农民即使官司赢了,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种种困难,起不到很好的效果。

 

    农民返乡要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最终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农村社会稳定,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适时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规范,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巩固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础。个别乡镇二轮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加之近年来人口数量及耕地质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造成新的土地纠纷。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混乱错杂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查、理顺。为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应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对各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没落实的问题重新排查摸底,分类处理,充分考虑二轮承包和农村人口、耕地质量的变化情况,出台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土地权属,核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现有的土地纠纷,也为今后解决土地纠纷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多渠道、多途径转移农民,真正变“农民”为“市民”,缓解人地矛盾,减轻土地压力。出现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人多地少。因此,解决土地纠纷的长远措施应着眼于减少农民,减少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缓解土地压力。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引导、鼓励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农业,加快城镇化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制定出台新政策,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准入门槛,取消专门对农民工设置的各种登记项目,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实行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真正变农民为城镇居民,不再倒灌回流,最终实现减少农民、致富农民,缩小农村、发展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减轻土地压力。

 

      三要因势利导,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有偿流转,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土地纠纷。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将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往往引发新的矛盾。应制定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从程序、主体、内容、合同文本等方面予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并防止出现因操作不规范而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制度,以备查用。

 

      四要严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农民的问题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组按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从实践来看,不少村组为调解土地纠纷而进行的探索,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应将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鼓励基层村组在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和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自我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同时,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其自我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事实证明,哪里基层组织建设好,哪里土地纠纷就少,而且好调解;哪里基层组织薄弱,哪里土地纠纷就多,而且协调难度大。

 

      五要理顺关系、创新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村级债务。近年来,村级债务沉重是引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因此,必须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多措并举,妥善化解乡村债务。一要核实情况,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搞清数额和成因。二要界定责任,分清债务责任界限,将债务具体落实到人。三要划分类型,根据债务形成的不同性质,明确划分出哪些是由乡村形成的债务,哪些是由个人形成的债务。四要分类处理,对不同的债务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对于乡镇承担的债务,可根据其财力状况,分年逐步清偿;对于改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应根据其不同的经济条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应加大催收力度;对于偿还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分年度收取;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应按规定核消;对待各种债务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如经当事人双方同意除用现金偿还外,可用劳务、实物抵债等方式化解。同时,应全面推行“村财民理乡管,乡财旗管”的做法,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村兴办公益事业必须考虑其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防止新的债务产生。

 

      六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当前相当一部分农民把土地当作是养老、防老最主要的依托,即使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就业渠道,仍然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