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黑屏了但是有声音:出口退税资料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20:32

出口退税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税制改革以来, 出口退税 政策多次变动完善,形成了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 外贸 出口不同退税方式的局面。笔者试根据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 外贸 出口计算 出口退税 差异,分析其对税收有关方面的影响。

  现行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 进出口 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出口退税 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上半年自营出口 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 ×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

  若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 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000×17%-1,200=500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 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A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

  二、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A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出口退税压力。

  三、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

  笔者认为,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1,7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00万元,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 17%=289万元的征税差额。

  二、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1,7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0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9%=153万元的退税差额。

  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1,989万元,扣除征税789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2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700万元,扣除征税50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1,200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统一出口计税价格,对自营(委托)出口的离岸价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征税与退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实现自营(委托)出口与销售给外贸出口计税价格的一致。

  二、改变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退税的计算方法。以执行“免、抵、退”税为例,应改由按进项金额乘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退税额,因为现行自营出口退税的最致命弱点有二:一是在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征税大于退税的问题,即产生出口征税的问题,这从理论到实际都是很难让人理解,不利于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二是由于出口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或征税的多少,而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出口价格的随意性,往往会由于外商随意压低出口价格,或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勾结压低出口价格,造成出口多退税的情况,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出现征税大于退税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通过压低出口价格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一方面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失效,另一方面使现行反避税的任务由所得税环节向流转税环节扩大,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

  三、提高退税率,逐步缩小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由此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使实际税率不断接近名义税率,最终达到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进口加工退税处理案例:

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 海关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 ×(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 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 出口退税 70000

出口退税核算实证:

 出口退税 的会计核算涉及多元因素,与 出口退税 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容易产生混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导致财会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较常出现各种失误。为此,澄清有关 出口退税 的基本概念并对其会计核算进行实证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一)征收率和退税率。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既支持 外贸 的发展,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负担能力,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率和出口退税率之间经常存在一个差额,在退税率≤征收率的情况下,出口退税过程必须计算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二)零税率。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显然,在存在上述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的情况下,零税率实际上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

  (三)出口退税所指的税款仅仅涉及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涉及所得税问题。本文仅探讨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问题,有关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问题另文阐述。

  (四) 进出口 货物常用的计价方法有到岸价和离岸价两种形式。

  1.到岸价格( CIF )。卖方自行安排运输与保险,将所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与买方约定的目的港的船上交货方式。  2.离岸价格( FOB )。卖方将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货方式。

  必须强调的是,凡是计算进口货物进项税金时必须按到岸价,计算出口货物销项税金时必须按离岸价。显而易见,对同一种 进出口 货物而言,其到岸价必然大于离岸价,因此,按到岸价计算进口货物进项税金,进项税金必然相对较大,按离岸价计算出口货物销项税金,销项税金必然相对较小。上述规定体现了奖出限入(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 外贸 政策。

  (五)我国目前出口和出口退税的主要形式。

  (1)我国目前企业出口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

  ②生产企业没有 进出口 经营权,委托 外贸 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③流通企业以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

  (2)上述三种出口方式从2002年1月1日起,分别采用以下两种出口退税的方式:

  ①先征后退。流通企业以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仍然实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先征后退方式是对流通企业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先进行征税,等出口 单证 齐全后再退税。必须指出,对于先征后退这种形式而言,退税的内涵包括流通企业购入的存货的进项税金与企业实际应交纳的销项税金(质而言之,二者之和即企业的销项税额,同时必须剔除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②免、抵、退。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A、免:即对上述两种出口企业,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B、抵:即对上述两种出口企业其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产品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配件中已纳进项税金,在计算并剔除征收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即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后,从理论上说有出口又有内销,对内销必须交纳的销项税金,先由这一部分出口税额加以抵扣。当然,如果该企业没有内销,则上述的出口退税额必须退给企业。

  具体的抵扣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顶的税额

  抵顶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C、退:企业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抵顶税额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抵顶的税额小于内销应交纳的销项税金,即当期应交纳税额表现为正数,则毫无疑问,企业必须根据二者的差额交纳销项税金。

  二是抵顶的税额大于内销应交纳的销项税金,当期应交纳税额表现为负数,说明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从理论上说,必须把这一部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全部退还企业,但是现行制度规定了本期退税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因此当当期应交纳税额表现为-数时,必须以其绝对值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相比较。(取绝对值的含义是因为这里的负数并不是数学概念上的小于0的概念,其仅仅说明抵顶的税额大于内销应交纳的销项税金,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

  (六)有关出口退税几个客易混淆的公式和概念。

  A、免抵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的上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

  B、抵顶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C、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顶的税额

  (1)如果C=+数,C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2)如果C=-数,这时必须将C与A作比较:

  ①如果A≥C即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当期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如果A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未抵扣完的

出口货物纳税额计算示范: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仅就 海关 计算代征增值税而言,并非进口方支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固定资产除外)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 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 关税 税额;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同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相同。进口货物应由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或其代理人向 报关 地 海关 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例如,永盈公司为 进出口 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 海关 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请计算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700十700×10%= 770(万元)。

  2、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770×17%=130. 9(万元)。

  再如,永利 进出口 公司(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份 报关 进口计算机600台,每台关税完税价格为4 000元, 进口关税 税率60%。已缴纳 进口关税 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并已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当月销售出其中的300台,不含税售价每台8 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为:

  ①进口环节应纳税额=(4 000+4 000× 60 %) × 17 %×600

  =652 800(元)。

  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8 000×17%×300一652 800

  =-244 800(元)。

  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差额244 8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零。

 

特殊贸易办理核销的单证:

(1) 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出口 报关 单 及复进口 报关 单 。

  (2) 以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 海关 登记手般、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弗 核销 。

  (3) 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 报关 单 ,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 核销 单。

  (4) 以易贸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贸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 报关单 。

  (5) 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 报关单 、 海关 登记手册。

  (7)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出口退税清算结算:

 一、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通过出口退(免)税清算,一方面可以全面检验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自身一个退税年度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况和管理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明确改进方向,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结清清算期内出口企业应退、已退、多(少)退税,摸清退(免)税家底,为准确分析清算年度退税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度退(免)税计划提供依据,为本级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上一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下一年度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下一年度 出口退税 计划的重要依据;上一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下一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下一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上一年度下达的全年 出口退税 计划为基数,扣减其下一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算的方式

  清算的方式有两种:(1)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2)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

  三、清算的内容和要求

  (一)清算的时间和企业范围

  清算的时间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上一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二)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1.出口企业(包括 外贸 、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 核销 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 单证 相符、 单证 和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收汇 核销 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 报关 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 单证 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 核销 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 核销单 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 外贸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3.有无非指定 外贸 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三、清算的要求

  1.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 报关单 (退税联)、出口收汇 核销单 的出口货物,以及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函备案明细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2.清算工作必须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年度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3.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4.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5.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7.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8.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四、清算表格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7.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金额及原因分析;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五、清算报告

  时间要求:

  清算期间和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退税机关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报的清算表格,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质量要求:

  1.清算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告本地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退(免)税情况、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建设性意见;

  2.清算报告文字要精炼,结构要严谨;报表口径一致,内容填报齐全、表内逻辑关系正确,数据来源统计准确。

出口退税办理经验:

 1、勤学习

  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和 外贸 体制及税制改革的深入,国家的退税政策和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因此,企业只有认真学习和正确领会国家退税政策及法规精神,提高全体职工对退税工作的高度重视,才能用足用好退税政策,少走弯路。

  财务办税人员应对退税软件的各项功能了如指掌,这样才能熟练申报,确保 出口退税 电子化管理工作准确无误。

  2、勤自律

  强调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杜绝“四自三不见”、“票换票”等非正常业务,防止受骗。不轻易涉足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业务,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量不做。若要做,则货源方必须诚信可靠且经税务部门审查无骗、漏税的方可收购,并应暂扣增值税款,待收回退税款后补付。开发新商品或在新地区收购的先询问退税部门并详细了解对方情况。

  3、勤联系

  理顺与 海关 、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扩大合作范围,经常汇报在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听取退税反馈信息,从而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为企业顺利 出口退税 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企业办税人员根据关单经常上退税处核对 海关 信息,避免申报后因信息原因撤单,耽误时间。

  4、勤收单

  为了有效掌握退税 单证 的回收情况,防止 单证 丢失,做好退税前期的单据准备工作,主管会计可以用下表进行排查:通过上表,逐笔追单(特别是即将到达清算期限的 单证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了根据上表确保退税单证尽早到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 出口退税 单证管理办法,对业务、储运、财务、单证等责任部门(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退税单据传递流程时限,奖惩等均应作严格的规范,使其既分工又协作,形成一个协同退税的有机整体,提高效率。须指出的是,出口企业若是委托外地 报关 行或航运公司代理 报关 和运输,一般不要拖欠运保费,以免 核销 单、关单被扣压。

  5、勤 核销

  收汇 核销 对加快出口及退税进度具有重要作用,出口企业的核销员要实行固定化、专业化,熟悉 进出口 贸易的 报关 及核销工作。每单一经收汇,核销员应及时配单核销,并将逾期未核销的清理工作寓于日常的核销业务中,防止长期逾期未核销的产生,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率和交单率。

  6、勤审核

  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取得退税单证时要认真、细致、逐一审核检查。

   报关单 退税联必须具有 报关单 号,批准文号应与所配套 核销单 号一致,填写齐全正确,完整无损,并有口岸 海关 的验讫章和经办人员章。

   核销单 退税联应有 核销单 号、 报关单 号、出口情况并盖有外管局已核销章。

  要严格按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各项内容,不能有开具不规范及假发票现象发生,以保证其合格有效。在对“两单两票”的审核中,有拿不准的迅速向退税处咨询,有疑点有问题应勤于解释并退回补办。由于退税海关信息传递较慢,一般在报关出口后2个月左右才到达退税处,故有问题的“两单两票”应尽量在这段时间内解决,不延误申报退税。

  7、勤申报查询

  主管会计将退税所用“两单两票”收集齐全无误后才能配单,定期申报。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将进货明细及申报退税明细逐条录入。录入时须注意:

  需要办税票函调的应集中在一块申报,不能与正常的申报混在一起,影响退税;

  申报前应与退税处核对是否有海关信息,无信息者不报,且录入应规范,以免撤单反复而延误时间;

  远期收汇应单独申报;

  报关单上的品名与增值税票的品名、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一致,若有出入按微机中揭示的计量单位录入。

  当地退税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

  录入完毕,核对无误后打印并生成退税处所需要表格及软盘,交主办退税人员,经其再次复核后,统一编号,正式申报出口退税。退税主办人员在上报退税资料后20天左右应到银行或退税处查询退税指标到位情况,申报退税额是否已足额退回,函调是否回函。要做到心中有数,尽量把退税进度往前赶。

出口欠退税我们不可不知的问题:

 一、从根源入手彻底解决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按 进出口 平衡原则,只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做其他安排,全部用于安排 出口退税 ,就可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这个办法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但是增值税按毛收入分配的体制依然没有改变,财政支出按毛收入增长的压力依然沉重,财政隐患依然存在。而且,如果征收的进口增值税款小于出口应退税款,或 进出口 贸易出现大量逆差,出口欠退税问题还会再次出现。这个办法也没有解决根子问题。

  既然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根源是增值税的分配体制,那就应该从问题的根源入手,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分配体制,建立一个既有利于促 进出口 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财政的正常运转,同时又能体现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 出口退税 的新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财政一劳永逸地摆脱 出口退税 问题的困扰。

  二、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一是对今年的出口退税缺口,要想办法寻找资金,尽可能地补足缺口,尽量少发生新的欠退税;二是对已经发生的陈欠,要控制数额,逐年消化;三是建立新的机制,确保以后年度不再发生新的欠退税。具体思路如下:

  1、力争今年不增加或少增加新欠退税

  第一,将今年中央税收超收部分(包括进口税收和国内税收)尽量用于增加出口退税指标,以解决指标的缺口。

  第二,中央财政在增加退税指标后,如仍不足,可向地方(主要是东南沿海)讲明情况,今年从地方分成比例中扣下2个或3个百分点,专门用于当地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政府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2、逐年消化陈欠

  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累计欠税,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中央财政不可能立即全部解决,只能根据财力逐年消化。但对出口企业而言,背负着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包袱沉重,不宜久拖,越早解决越好。可考虑将目前企业欠银行、财政又欠企业的现状,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将企业从债务链中脱离出来。即在对陈欠经过审查认定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不直接划拨退税资金;同时,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抵顶出口企业相应数额的贷款,同时等额转为对中央财政的贷款;企业也依此注销欠退税,同时等额减少银行的贷款余额。这样,陈欠并不增加,只是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但彻底解决了欠退税对企业的负担问题,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中央财政在3-5年内逐年用新增财力的一部分归还银行的本息即可。如今年财政难以补充更多的退税资金,仍要发生欠退税,亦可采取这个办法。

  三、改革增值税分配体制,取消预算对退税的指标管理,不再发生新欠退税

  增值税是为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现代商业流通的需要而产生的,国际上增值税国家(地区)多数都将增值税定为中央税。只有我国和德国将增值税定为共享税,但在实际运行中又存在很大区别:一是我国是坐地分成,而德国是收上来之后全国统一分配;二是我国是按毛收入分配,德国是按实收入分配。

  有人认为,还有第三点不同,即德国是增值税“大共享”(包括进口增值税),而我国是“小共享”。其实也完全由中央负担,按照进出口平衡的原则,我国增值税共享在实质上也是“大共享”。德国模式的特点是,增值税收入在法律上是共享税,在具体操作上是中央税,使其有效地避开了我国增值税“坐地分成”分配体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借鉴的。就我国而言,增值税是主体税种,是个大税,如全部作为中央税,体质变动过大,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并不现实。而且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事权未定,也难以做到按因素法对地方进行分配。因此,可参照德国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先进行过渡性改革。可以有如下措施:

  1、将进口增值税也纳入共享范围;对国税局下达收入任务时也要改虚收为实收(即扣除出口退税等虚收因素之后的数额);取消出口退税预算指标管理,发生多少退多少,对“免抵”税额也不再调库。

  2、不再实行“坐地分成”的办法,将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与进口环节取得的增值税都先入中央金库,在扣除出口退税等虚收因素后,在实收的基础上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配。分配比例可通过具体算账再行确定。对超基数收入部分不在搞1:0.3的地方超收分成。

  3、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时,可按已确定的分配比例,先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一块归中央,另一块归地方,然后再求出各地区实现的增值税收入(如是毛收入则扣除出口退税等虚收因素)占国内增值税收入(实收数)的比例,再按此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对分配中出现的畸高或畸低的个别情况,还可再进行地区之间的横向调剂,待以后条件成熟了再过渡到因素法分配。

  增值税分配体制经过上述改革后,其好处是:

  第一,对出口退税不再实行预算指标管理,而是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多少退多少,今后不会再出现新的欠退税问题;第二,与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相比,变动并不太大,只是将进口增值税纳入了共享盘子,但出口退税同时也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二者相抵,不影响总的财力,但却理顺了分配关系;第三,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体制存在的按毛收入下达税收任务、按毛收入分配、按毛收入增加硬性支出的弊端,去掉了财政隐患。在实行之初,有可能在税收收入数字上体现为增幅降低,但却使收入变虚为实,既保证了财政可支配的收入,又有利于减轻财政的支出压力;第四,这样做既解决了出口欠退税问题,同时对出口、对经济发展、对财政又均无损害。

  有观点认为,仅仅为了解决一个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对体制进行调整,大费周折,不值得。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从长远看,对分配体制的改革迟早是要进行的,一是这一分配体制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造成很大困难,如继续维持下去对经济发展、对财政均无益处;二是我国还要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增值税的转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会造成减收,另一方面必将会形成大量的增值税收入由地方向中央转移,而且这种减收和转移在各地区间是不均衡的,现行的分配体制必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所以,在增值税转型之前进行分配体制的改革,也为今后的增值税顺利转型铺平了道路。

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案例: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 国际贸易 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者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退(免)税政策,此后 出口退税 政策适时而变几经调整,形成了现行的 出口退税 政策。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下面笔者对增值税 出口退税 的计算方法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 进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1.企业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计算出口产品本期应分摊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其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0000

  2.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本题此数值为0 3.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的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月份终了,企业将已交的待扣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0000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 外贸 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 外贸 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 进出口 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 报关 出口 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

  例1:某 进出口 公司2002年3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为40000元,退税率15%,其应退税额: 2000×20×15%=6000(元)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0打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6%)×6%+5000×6%=639.62(元)

  (三)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出口退税报关流程:

 一、操作流程

  企业打单→递单→经办关员审核→科长审批→按规定 报关 长审批的报批→签发退税联→出单。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企业打单:对须办理 出口退税 业务的 报关 单,企业凭 海关 已签章的出口 报关 单第四联( 报关单 位存查联)到机关服务中心打印报关 单证 明联。

  (二)递单:

  1、所须递交 单证 :

  (1)《 海关 业务报核表》

  (2)《出口 报关单 退税联申请签发表》,注:该表必须有企业的法人签名,企业盖章必须使用公司章,企业报关专用章无效。

  (3) 出口退税 专用联 报关单 和复印件(企业盖章)。

  (4)对于货物总值超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须填写递交《深圳 海关 出口退税 专用联报关单报批表》。

  2、分类递单:

  以上 单证 企业按出口报关单货物总值大小用透明的文件夹夹好分类递单。分类原则如下:

  (1)先按手册编号分类:属不同合同的报关单分开填写《签发表》。

  (2)其次按货物总值大小分类:10万美元以下,10-50万美元,50-100美元,超百万美元的报关单分开填写《签发表》。

  (3)企业按《签发表》所填写的报关单号码,将相应的报关单证夹在透明文件夹递单。

取消纸质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全国已又半数以上地区出口企业申报 出口退税 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 核销 单电子数据审核 出口退税 。极大的方便了出口企业,同时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量。但是,对于一些按照增值税认证信息退税,事后审核外汇 核销 信息的出口企业往往会发生不必要的逾期核销。因为这些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审核时,不审核 外汇核销 信息,而是在事后审核 外汇核销 信息,部分出口企业对此不是很清楚,认为申报退税时免于提供外汇 核销单 ,就放松了外汇的核销工作,往往将 外汇核销 集中办理,,半年或一个季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一次,在网上办理的半年或一个季度在网上核销一次。但是,外汇管理部门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对一般出口超过210天,远期出口超过规定期限,就会在外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外汇核销程序中自动生成了逾期未核销信息。税务部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来的出口企业逾期核销信息,就会对逾期核销的出口收入已退税款追交入库,并且还要对这部分收入按内销征税。

  出口企业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出口外汇核销必须按时办理,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收汇按期核销的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核销延期手续。才能避免由于税务部门取消外汇 核销单 ,出口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影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