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渊柱改马化腾:最新整理民间借贷常见疑难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0:46:57
最新整理民间借贷常见疑难问题 文章来源:菏泽民间借贷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5-19  点击84次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到期没有偿还,贷款人通常只以该方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只判令该方借款人清偿债务,这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成为障碍。实践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然后依此裁定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

 1.无借款人或者无贷款人的借据如何认定其效力?

 借据上如无借款人签名或盖章,贷款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的,该借据对贷款人指认的借款人是无效的,即使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定谁向贷款人履行偿还义务。当然,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指人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鉴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据上有借款人却无贷款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贷款人,但借据人或者实际贷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据持有人不是贷款人的,该借据对持有人无效。

 2. 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如果给对方或社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民间借贷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故其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以下两种方式:

 返还借款。因民间借贷只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不存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问题,故返还借款的责任只能由借款人承担,不存在贷款人向借款人返还借款的问题。

 赔偿损失。无效民间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采取返还借款措施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过错造成的,则由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 国家可以追缴违法借贷的本息吗?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借贷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追缴本金和利息。在实践中,收缴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本息归于国库还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国家机关单位或者集体单位的资金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被挪用出借,使国有资金或者集体资金受到损失的,应当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程序追回资金归还原单位,而不能对挪用出借的国家,集体资金采取追缴措施,将本息收缴上交国库。

 4."约定不明确"是否支付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度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数额计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迟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约定支付利息,只要贷款人接受的,没有条件限制就视为变更,双方如无其他纠纷就相安无事。

 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出现约定利息不明确而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利息不明确的,对约定期限内的借款,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在约定借款期限外的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5.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度是多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在何时确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合法的借贷利率,法律予以保护和支持。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当在借贷发生时确定,即以订立合同时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是否超过"四倍",因为银行利率在民间借贷使用期间内可能调低利率,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较高的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一般不知道事后银行调低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当时主观上无高利故意,故不应以借贷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四倍"。

 6. 借款人转移债务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把债务转移协议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已经同意,且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在借权人还有能力而第三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贷款人通常不会同意债权转移的,如果同意转移,到时不能实现债权不能主张债务转移合同无效,不得在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7. 贷款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债权债务存在,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贷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一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确有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必须合法;三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已经到期。

 其次,借款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到期的金钱债权。这是贷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又一前提条件,它包括:一是借款人对其债务存在金钱债权;二是借款人对其债务人享有金钱债券已经到期;三是借款人对其债务人到期金钱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再次,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借款人的这种行为造成了贷款人的损失。

 最后,借款人的债权必须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8. 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如何清偿?

 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先以共有财产清偿,后以个人财产清偿。当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俩便是共同债务人,夫妻共有财产便是债务责任财产,故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我们常遇到这种情形,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到期没有偿还,贷款人通常只以该方借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只判令该方借款人清偿债务,这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成为障碍。实践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然后依此裁定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

 9. 继承人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借贷债务?

 借贷人已经死亡,就不能清偿民间借贷债务,因而该民间借贷之间归于消灭。但是,借款人留有遗产的,民间借贷债务不因借款人死亡而消灭。那么,被继承人的借款债务由谁清偿,又如何清偿?在旧社会,实行"父债子还"习俗,不论被继承人又无遗产,其晚辈的儿子均要为其父母还债,因而使劳动人民世代负债受剥削。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否定了这一旧习俗,实行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承担责任。

 10.绝产的债务如何清偿?

 绝产,是财产所有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绝产应当收为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绝产归该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负有借款债务的,其绝产通常在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之前,有关组织应当先处理绝产清偿死者的债务,剩余部分再收归国家或者集体。如果绝产已经收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死者所负债务尚未清偿的,接收绝产的政府或者集体组织,应当在所接收绝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的债务,使贷款人的债权的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