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来了发出什么声音:焦炭市场政策标准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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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来源:山东焦化网
焦炭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商品,为了促使焦化行业符合节能减排大趋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近年来主要集中在设立行业准入条件、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环保要求、限制出口这四个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这些政策规范了焦炭市场的发展,促进了行业经济的良性循环,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
1.国家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
(1)焦炉大型化可以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焦炉炉型大小是焦炭生产水平是否先进的重要评判标准。炭化室高度增大后,装炉煤下落时间长,动能增大,煤压得比较紧实,炭化室宽度增大后,煤对炉墙的“边壁效应”减弱,加强了煤的表面粘接性和界面反应,焦炭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节约能耗。增大焦炉炭化室容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高度,比如从4.3米提高到6米,因此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增大焦炉容积,同时在焦炉高度上设置行业准入门槛。
(2)炼焦行业产能分布不合理,竞争力弱
我国焦炭生产集中度低,焦化行业产能分散,中小独立焦化企业占焦化企业总体数量的80%以上,技术和管理水平整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另外,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接近焦炭产量的90%,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大部分焦炭产能为独立焦化企业掌握,这种局面难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合理布局。最后,近年我国焦炭产能明显过剩,而国内外钢铁需求增幅趋缓,焦炭国内消费量饱和,出口量减少,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尤其是缺乏煤气、焦油等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独立焦化企业已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焦炭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
(3)焦化行业环保压力大
尽管现代化机械炼焦已经开展多年,但是焦炭生产过程中仍然避免不了伴生废水、废气和苯并芘等有害污染物,土法炼焦更是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对资源产生很大的浪费。在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在200亿立方米以上,焦炉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对此,国家近年来针对焦化行业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
(4)国家强化资源保护,增强焦炭国际影响力
焦煤在全球范围内都属于稀缺性资源,但目前我国焦煤、肥煤资源开采强度明显偏高。国家采取降低出口配额进行调控,有助于缓解当前资源紧张的局面。我国是世界最大焦炭出口国,焦炭常年出口日本、美国、韩国、印度、英国、德国、巴西等钢铁生产国,这些国家对我国焦炭有很大的依赖性,控制焦炭出口量可以增大我国资源型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焦炭可以成为国家之间政治对话的筹码。近年来,国家对焦炭出口的态度已由鼓励出口创汇转变为限制出口。
(5)焦炭深加工和副产品回收是行业发展方向
由于仅生产焦炭一种产品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焦化企业普遍注重焦炭的深加工和废气的再利用,焦炉煤气已被广泛利用,而不再被浪费。回收后的煤气既可被用作工业燃料、居民用气和发电,也可以生产提取甲醇、乙二醇、二氯乙烷和氢气,还可以回收苯、甲苯、二甲苯、萘、蕙、喹啉、甲基苯等化工产品。这些产品被广泛地用于医药、化工、冶金、农业化肥、航空、航海、军工等各个领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开展焦炭深加工和回收是炼焦行业的发展方向。
2.国家政策、法规的内容
(1)与炼焦准入门槛相关的政策
在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及以上。在2004年4月又下发《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炭化室低于4.3m的焦炉与土法炼焦同等对待,被禁止生产。2004年5月和12月,先后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当年底,正式颁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这时对炭化室的高度限制是不得低于4.3米。随着国内焦化产能不断提高,国家逐渐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在2008年12月工信部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当中,新建顶装焦炉高度不得低于6米,新建捣固焦炉高度不得低于5.5米。
(2)与产业规模相关的政策
为了改变焦化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3月下发《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要求在2007年底前淘汰4.3米以下焦炉(西部地区延至2009年底),在3-5年内,力争使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和联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与环保相关的政策
早在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在《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新建焦炉必须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在2004年底颁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必须同步配套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内部循环使用。
(4)与限制出口相关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4年5月下发《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停止焦炭增值税的出口退税。2005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提出要限制焦炭出口,降低并取消出口退税。从2006年开始,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税则委员会逐步提高焦炭出口关税,并由海关总署具体执行,在2006年11月开始对焦炭出口执行5%的关税,在2007年6月提高出口关税至15%,到2008年8月进一步提高至40%,详见表1。另一方面,国家商务部多年来一直对焦炭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把焦炭出口规模控制在1000-1400万吨之间,近三年的出口配额逐年减少,已从最高点的1400万吨减至1191万吨,详见表2。
表1 我国焦炭出口关税调整一览表
时间
调整内容
2004年5月24日起
焦炭出口退税率由15%调整为0
2006年11月1日起
焦炭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低为0,同时对焦炭征5%出口关税
2007年6月1日起
焦炭出口关税税率由5%提高到15%
2008年1月1日起
焦炭出口关税税率由15%提高到25%
2008年8月20日起
焦炭的出口税率由25%提高至40%
表2 近年我国焦炭出口配额
年份
焦炭(万吨)
2003年
1200
2004年
1173
2005年
1400
2006年
1400
2007年
1215
2008年
1201
2009年
1191
2010年(第一批)
610
(5)鼓励焦炭副产品回收和深加工的政策
国家已认识到焦化行业的长远发展必须依赖于焦炭的深加工以及副产品的回收和利用,鼓励和引导资金投向产品附加值高、利润高的生产领域,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07年把针状焦、煤焦油这两项产品列入修订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国家政策、法规的效果
(1)土焦基本消除,落后产能被逐渐淘汰,行业准入条件发挥效力
目前,土焦(改良焦)已基本被取缔,实现了焦炭的全部机械化焦炉生产,土焦(改良焦)产量比重已由2004年的16.98%,降至2008年的0.76%,这样不仅提高了行业整体生产水平,还解决了数百亿立方米焦炉煤气放散的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问题,节约了大量的优质炼焦煤资源。
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统计,2009年全国焦化行业关停淘汰落后小(老)焦炉产量近2300万吨。2005-2009年的五年累计取缔土焦(改良焦)、淘汰落后小(老)机焦、小半焦(兰炭)焦炉产能总计达14644万吨,其中小(老)机焦炉9054万吨、土焦(改良焦)和小半焦(兰炭)焦炉产能5590万吨。同期累计新建投产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炭化室高度≥4.3米大中型焦炉的总产能为14456万吨,其中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炉和≥6米顶装焦炉约8663万吨,占五年间新建焦炉总产能的60%,占2009年新建产能3700万吨的71%,实现了以自动化、大型化、清洁环保化的大中型焦炉产能对落后产能的置换。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已成为焦化企业规范发展的自律准则。自2005年1月1日《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贯彻实施以来,大批焦化企业积极按照其规定,改造完善提高工艺技术装备和环保设施达标水平,积极申报《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截至2009年底,我国先后有五批(257家)焦化企业获得《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或公示(其中2009年正在公示企业76家),这些企业加上后扩建焦炉产能,总产能达2.91亿吨。其中常规机焦炉企业235家,产能约占我国机焦炉总产能的70%;热回收焦炉企业22家,产能约占我国热回收焦炉总产能的37%。《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已成为广大炼焦企业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2)产业结构得以优化,生产规模整体提高
近年来,焦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企业生产规模显著提高。规模以上焦化企业从2004年的1406家减少到2009年的842家,减少约40%;企业平均产量从2004年的14.66万吨/年提高到2009年的41万吨/年,提高1.8倍;年产焦炭≥100万吨企业从2005年的48家发展到2009年的68家,增加41.67%。由于企业联合和兼并重组加快,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大规模的焦化企业。在钢铁行业中,宝钢、鞍本钢、武钢、河北钢铁(000709,股吧)、山东钢铁、首钢、包钢、马钢、沙钢等一批特大型钢铁集团建立起来,其焦化企业为保证与钢铁产能配套同步发展,逐步配套建设起以炭化室高6米-7.63米大型焦炉为主的500-1000万吨级的焦化联合配套体系。在独立焦化企业当中,河北旭阳焦化、山东铁雄焦化、开滦集团、神华集团、内蒙庆华、山焦集团、唐山佳华、山西美锦、山西阳光、潞宝集团等一批大中型炼焦企业,通过自我发展或兼并重组已基本形成了3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焦炭生产基地,并正逐步延伸产业链,向煤-钢-焦-化工深加工产业一体化方向拓展,打造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其中山东焦化协会发起的联合省内45家焦化企业,组建成山东省焦化企业集团公司,成为国内最大的焦化企业集团。
(3)环保设备不断投入,促进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
2009年,全国新投产干熄焦21套,产能占全国已投产总产能约1/4。至2009年底,我国已累计投产干熄焦和蒸汽余热发电90套,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焦炭生产干熄焦率达到70%以上;黑龙江宝泰隆焦化、唐山中润焦化、安徽淮北临涣焦化等一批独立焦化企业也先后建设使用干熄焦生产。为我国钢铁-焦化企业节能减排、循环-低碳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捣固炼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炼焦生产节约优质炼焦煤,降低焦炭生产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捣固炼焦炉产能已突破1亿吨,约占全国焦炭总产能的1/4左右。
(4)出口数量大幅下降
近年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影响下,焦炭出口关税逐步上升,出口量大幅度下滑,从2007年的1530万吨下降到2008年的1213万吨,尤其是受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文件的影响,2009年全年出口仅有54万吨,下降幅度达到95.5%。但是考虑到我国焦炭出口总体规模不大,最高数量仅在1500万吨上下,不足最高产量的5%,焦炭出口限制政策对国内焦炭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会产生消极影响。
(5)焦炭副产品产能迅速提高,焦化产业链得以延伸
近年来,我国焦化行业深加工和产品回收发展迅速。首先,煤焦油回收和精深加工装置大型化。自第一套30万吨/年煤焦油加工装置在山西焦化投产以后,到2009年底我国焦化行业煤焦油加工能力已达到约1400余万吨/年,较2005年增长1.64倍,深加工品种质量不断改善和提高,已具备了处理我国全部炼焦高温焦油产量的能力。然后,焦化苯加氢精馏技术发展加快。2006年8月,8万吨苯加氢装置在山西太原宝利源化工投产以后,推动了一批大型焦化企业纷纷淘汰酸洗法工艺,建设新的苯加氢装置,2009年9月25日,国内单套规模最大、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15万吨/年焦化粗苯加氢精制项目在鞍钢化工总厂投产运行,它极大地推动了焦化行业苯清洁加工技术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成苯加氢生产工艺能力达到270万吨/年,为在全行业淘汰污染环境、产品质量差、收率低的酸洗法苯加工打下坚实基础。最后,焦炉煤气点“天灯”现象基本消除,资源化利用取得新突破。自2004年12月世界上首套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在云南曲靖大为炼焦制气供气厂投产以来,一批独立焦化企业纷纷把焦炉煤气生产甲醇作为主要选项。随着钢铁工业技术进步,钢铁生产连铸连轧短流程化和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的大量回收等,一批钢铁联合企业已出现煤气富余情况,四川达州钢铁集团率先第一家建设投产了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生产甲醇--二甲醚生产线;到2009年底,在我国25家焦化企业中建成投产焦炉煤气制甲醇产能387万吨/年。
4.地方政府为保护焦炭资源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是我国最大的焦炭生产省和输出省,目前270余家焦化企业的产能达到1.6亿吨,占全国产能的40%,2008年向省外输出量达6138万吨,占全国省际输出量的58%,焦炭对于山西省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规范焦炭生产和贸易流通,使山西省焦炭能够卖个好价钱,地方政府力求整合资源,把全省焦化行业、焦炭贸易统一起来,进而把价格统一起来。
山西省公布了《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现货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焦炭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出具所在地铁路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焦炭经营相适应的场、设施和计量、质量检验设备。焦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没有焦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焦炭经营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据业内人士反映,这一管理办法实际上很难操作,市场上可以有很多变通的办法,只要贸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拥有焦炭经营许可证,该办法实际上就失去约束力,外地焦炭现货企业可以照常在山西境内开展焦炭贸易,无需办理许可证,山西省的地方政策对焦炭省际贸易没有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