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摩托快艇价格: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若干问题浅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0:56:30

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若干问题浅析

□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孙艳利

在国外汽车金融业务中,汽车经销商常常要把汽车合格证交付给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担保来获取融资。由于汽车金融业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沿袭和借鉴国外汽车融资的成功经验在所难免,随着通用公司及越来越多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以汽车合格证作为经销商融资担保的模式可能为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所用。

目前国内有些银行已经推出了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而我国《担保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那么汽车合格证能否被用于融资担保呢?本文中,笔者拟就现行法律框架下汽车合格证担保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汽车合格证的含义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对于机动车制造商来说,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合格证管理是管理机动车的有效工具。

尽管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出台之前,合格证的内容及式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合格证往往都要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标识;(三)防伪信息;(四)产品合格章或企业公章;(五)出厂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随着通知的颁行,上述合格证主要内容被正式确定了下来。

二、汽车合格证的法律属性

合格证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出具并随车配发的凭证,显然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独立物,而是作为物的单证和资料而存在的。从法理上讲,按照记载内容的不同,凭证可以被分为财产权利凭证(包括仓单、提单、所有权证书等)和非财产权利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技术资料、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前者多具有拟制财产性和可流通性等特点,后者多具有司法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际流通性。那么合格证属于哪类凭证呢?

第一,从法律拟制性上看,合格证不具有拟制财产性。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的法定所有权证书是机动车登记证而非其他,合格证只是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注销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之一,故合格证并非法律拟制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从流通性上看,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流通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流通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环节,流通的前提是商品中内含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流通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值。从上述流通要素看,合格证本身几乎没有体现多少抽象劳动,除了汽车买卖双方,合格证对于其他人几乎没有意义,故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合格证是非财产权利凭证。

三、汽车合格证担保的法律分析

由于法律并未对非财产权利凭证担保做出授权性或禁止性规定,针对目前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格证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自交付之日即构成质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合格证担保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既非抵押也非质押。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合格证“质押”于法无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合格证作为一种非财产权利凭证,显然不属于动产,因此不能构成动产质押。而《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一)有价证券;(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于合格证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未认定合格证属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所以合格证“质押”也不是权利质押。

第二,合格证“质押”不符合担保物权的价值目标。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价值和功能在于债权人能够从担保物或担保权利中优先受偿。合格证仅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凭证,如果离开其所附属的主物——汽车,其价值与废纸无异,即使将合格证“质押”,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无法从合格证中得到任何补偿。

四、汽车合格证融资的现实可行性

虽然汽车合格证担保在我国《担保法》中找不到依据,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但不等于其不具有融资的可行性。笔者认为,经销商以合格证交付的方式进行融资是一种合法的民事合意行为。

合格证融资的主要流程为:(一)经销商向贷款人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二)生产企业出具合格证唯一性及排他性承诺书;(三)合格证移交给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人);(四)贷款人向生产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五)经销商用车辆销售回款偿还借款本息。

在这个过程中,经销商作为专业的销售企业,其从厂家购车的目的并非取得车辆最终所有权而是要获取批发和零售之间的销售利润;从贷款人角度讲,控制合格证就意味着经销商不能未经其允许去办理机动车登记证和从法律上进行车辆处置,贷款人通过占有合格证和定期核查经销商的库存车辆,就可以在不转移车辆占有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防范车辆非法转移的风险;从操作合规性看,合格证融资并无违法之处,完全是借贷双方的自主合意行为。

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义务人将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重要证件、资料暂时交给权利人以作为其履行义务的“担保”的现象。从法律上讲,这类证件并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或担保权利,这类行为也并不能发生《担保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但权利人却通过控制这些重要证件,对义务人起到了相当大的制约作用,从而保证了权利的实现。目前尚没有哪一部法律对这种常见行为予以明确禁止。显然,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活动与这类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汽车合格证融资业务只是一种普通民事合意行为,虽然不能形成担保法律关系,但却是现实可行的。■

兴业济南分行成功推出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

2005-4-27 9:41:00 来源作者:佚名 

由汽车制造商、制造商所属销售公司、分行辖属范围内代理经销商和济南分行共同签定四方合作协议,代理经销商向兴业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缴纳不少于30%的保证金,汽车销售商收到兴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发车,并将车辆的车型、颜色、单价、数量、金额、合格证号码、机动车辆登记证号码等要素通知兴业银行,车辆运抵济南后,车辆合格证直接交给兴业银行指定人员保管。车辆售出后,代理经销商将售车款存入兴业银行并转入保证金账户,兴业银行交付相应的车辆合格证。该项业务的特色在于:一是在办理一般贷款担保手续的同时,银行通过控制汽车合格证,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二是为避免造成银行代垫,四方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制造商所属销售公司“回购条款”和汽车制造商“回购担保条款”,确保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果代理经销商未能按期售出车辆,制造商所属销售公司负责将车辆回购,并由汽车制造商提供担保。济南分行已为济南国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出了首笔金额为500万元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目前业务进展正常。该项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先后与国内著名汽车生产厂家签订了《汽车销售网络合作协议》后,股份制商业银行难以平等参与竞争的不利局面,有利于兴业银行稳定的发展与技术先进、市场定位准确、产品性价比较高的新兴汽车制造商及其在济南的代理经销商业务合作关系,也使分行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同时提高了综合效益。 

  

车商竟拿合格证抵押贷款 属严重侵权行为

2007-05-29 08:00:00 作者:记 者 李岩侠  通讯员 刘胜利 杨珑玫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济南5月28日讯 由于汽车销售商在卖车时不及时提供新车合格证,近日一消费者无端损失了近3万元。由于车商用抵押合格证的方法融资,延迟交付合格证的情况比较普遍,日前,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特地发布2007年(05)号维权提示,提醒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先索要合格证后再提车。

  日前,莱芜消费者吴某向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投诉了自己购车受损的经历。据他讲,前不久,他在济南某汽车销售处购买汽车,支付购车款后,销售方以合格证暂时未到为由当场未提供车辆合格证,并承诺购车一周后才可提供。由于此时消费者已将购车款交予经营者,经营者不同意退款并一再好言相劝,称“车本身又没问题,你也很中意,合格证早一天晚一天怕什么”等,无奈,消费者只好先将汽车开回家。由于没有汽车合格证,消费者不能及时办理汽车保险、牌照等手续,在提车后的第三天,车辆发生了意外,造成消费者吴某将近3万元的损失。

  据山东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人士介绍,最近他们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申诉,反映购买汽车时销售方不及时提供汽车合格证,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损失的事。

  经工商人员调查了解,汽车销售商不及时提供新车合格证的现象很普遍。这主要是因为,随着个别银行推出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不少车商将尚未销售的汽车的合格证抵押在银行,以获取贷款。这些车商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拖延提供合格证的时间,等自己资金周转过来后,再拿回合格证交给消费者。

  工商人员提醒大家,在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给车上牌照,盗抢险也不能生效,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如此做法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