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笛手来了小汤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事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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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事简记
《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12期    

1978—2008

【1978年】

6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2月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47条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

【1980年】

3月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

7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对合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及保险福利等作出原则规定。

【1981年】

7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个体经营者可以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

【1982年】

1月  国家劳动总局在重庆市召开保险工作片区座谈会。会后,四川省决定在南充市集体企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983年】

4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8月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发布《关于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1984年】

4月  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关于城市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

7月  劳动人事部在广东省江门市和东莞县(现为东莞市)、四川省自贡市、江苏省泰州市、辽宁省黑山县开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

【1986年】

7月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10月  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为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确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以乡镇、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

【1988年】

3月  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牵头成立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体改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8个部门参加。

【1989年】

3月  国务院印发《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确定在辽宁省丹东市、吉林省四平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株洲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在海南、深圳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1990年】

11月  劳动部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

【1991年】

6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1月  劳动部确定江西省南昌市、辽宁省锦西市为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

【1992年】

1月  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

7月  劳动部发布《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深圳、海南、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厦门和宁波等地区陆续开始改革探索。

【1993年】

11月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4年】

4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江西省九江市和江苏省镇江市进行试点。

7月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月  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5年】

3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2月  劳动部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1996年】

5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决定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试点。

8月  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7年】

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7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个人账户规模。

9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8年】

5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6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

9月  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0年】

2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5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9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

【2001年】

1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2002年】

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

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随后,国务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

4月  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

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11月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2004年】

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5年】

3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1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6年】

9月  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同月,审计署在对上海市进行专门审计的同时,对29个省、区、市本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延伸城市的三项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

10月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战略目标,把社会保障作为“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要求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7年】

1月  劳动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7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1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8年】

9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会议指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0月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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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