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神翼过山车:农产品税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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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2010-04-26 作者: 来源:home.anxue.net 浏览次数:7 网友评论 0 条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已变成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已变成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作用。因此,从税收角度提出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建议,对于加强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而是主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主要有2000年10月农业部等八部委制定的《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4年与2005年中心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存在着税收政策运行中的不足,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产品范围与标准界定不清,进项税额难抵扣。按照税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简单加工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再销售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实行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按收购发票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实际上,这个初级产品还包括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经简单加工而成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或附产品。一方面由于农产品注释范围界定不清,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或操作不便;另一方面农产品简单加工与精、深加工无明确区分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这也很轻易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执行政策的不一致。

  二是农产品深加土企业税负偏高,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产成品,假如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则视为工业品按17%计提销项税额,如棉花加工成棉纱,黄豆加工成豆酱或酱油。由于这些产品的加工原材料属子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表面上看来,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享受了初级农产品的抵扣优惠,但实际上却由于“高征低扣”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企业,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是深化农产品的加工程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因此政府需要采用一定手段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以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