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宗易汇骗了怎么办:往事:苏联历史档案大揭密(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48:32
沈志华等:苏联历史档案大揭密(5)
发布时间: 2005-6-6 20:00:03 被阅览数: 1038 次 来源: 中国党政信息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各种文本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与苏联商定,中共中央决定毛泽东出访苏联,目的是参加斯大林70寿辰的庆祝活动,商谈和签订中苏之间的有关条约和协定,并就双方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到达莫斯科,通过与斯大林及其他苏联领导人的多次商谈,毛泽东终于迫使斯大林同意与中国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以取代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率领庞大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到达莫斯科。经过反复会谈和协商,中苏两国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的协定》,并通过了关于废除1945年条约和外蒙古独立的《公告》。当时双方确认但未予公布的还有上述两个协定的议定书和条约的《补充协定》。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离开莫斯科回国,留下中国代表团继续与苏联方面谈判贸易协定等其他问题。这次中苏领导人的会谈以及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将中国与苏联的战略同盟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最重大的外交活动。

关于这次外交谈判的情况,直到80年代后期,中国方面才开始公布一些有关的电报、信函,并出版了几部当事人的回忆录,使人们得以对这次中苏谈判的过程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是,人们仍然无法依据现有的文献和材料,对中苏谈判过程进行具体的和详细的考察。不久前,人们在俄国解密的档案中发现了一批关于这次中苏条约谈判的历史文献,共有80多件,其中包括毛泽东与斯大林的会谈记录,毛泽东、周恩来与苏联其他领导人的会谈和谈判纪要,中苏双方各自拟定的有关条约或协定的最初文本和历次修改稿,以及苏联有关部门和专家呈报的对于条约、协定的建议和意见。这里发表的是经过整理的反映中苏条约产生过程的部分档案文件。[1]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和考证,人们可以对中苏外交关系中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有更加真实和准确的把握,而以前对其中有些情况,人们或者不甚清楚,或者以讹传讹。这里列举一二:[2]

毛泽东赴苏访问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签署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且在行前已经通过几种渠道将这一信息传递给苏联领导人,对此,斯大林是完全了解的。斯大林最初希望在形式上保留1945年的条约,而不愿意签订新条约。只是在毛泽东的一再坚持下,斯大林才被迫同意了中国方面的意见。

苏联外交部准备的条约第一稿和第二稿草案明确提出:1945年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这就是说,苏联方面同意在形式上签订一个新条约,但实际内容(相关的协定)不得有任何改动。

基于斯大林曾多次讲过苏联军队可以提前撤出旅顺口和大连港,在苏方以后几稿的草案中,确定苏军将于1950年开始撤退,并在对日和约签订后重新审议关于旅顺、大连的议定书。同时,条约的名称定为“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这是1月16日的事,此时中方尚未提出自己的草案,周恩来还在赴苏的路上。

苏方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中长铁路问题上。1月19日,苏联交通部向莫洛托夫提交了协定草案,并做了详细的说明,其核心内容是重申保留1945年协定的有效期,扩大中长铁路的资产组成,对中长铁路及其附属企业免征各种税收。在中苏双方代表谈判的前一天,即1月22日,联共(布)中央批准了这些草案。

对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本身,中方没有提出任何原则性的修改意见。但是,1月26日中方提出的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除旅顺撤军问题外,几乎完全推翻了苏方的原有设想,这主要是指:否定苏方关于在签署对日和约后再重新审议有关协定的原则,而是立即一揽子解决重新审议协定的问题;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立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

尽管斯大林最初对中方的草案感到意外和愤怒,但显然是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苏方于1月28日提交的协定修改稿,除了没提放弃在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外,接受了关于旅顺口的条款(不包括移交财产),也接受了大连的行政完全隶属中国管辖、立即由中国政府接收大连(不包括旅顺口)的一切财产的条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苏方还接受了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末无偿地向中国移交中长铁路的权利及全部财产的条款。

针对苏方提出的议定书补充条款,即苏联军队和军用物资可以沿中长铁路自由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中方也提出增加一项条款,即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也可以自由地沿苏联境内的铁路调运。经过反复谈判和争论,中方被迫放弃了自己的建议,而苏方同意以远东出现战争威胁为苏军使用中长铁路的条件。这是关于条约谈判中双方最激烈的一次争论。在讨论有关条约和协定的签字和公布问题时,2月10日,苏方又提出一个关于第三国问题的《补充协定》。会谈中周恩来说,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的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几处不大的意见。周恩来还说,他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是,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所有协定都应公开发表。

当然,只有把中苏双方的有关档案文献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人们才能更完整、更全面地了解约半个世纪前这次中苏外交谈判的整个过程和详细内容。这也是中外各国学者的共同愿望。

(以下档案文件由张木生翻译,沈志华校对和编注)

 

 

苏联外交部起草的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一稿)

(1950年1月5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草案)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为继续发展和巩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固有的友好关系,深信加强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谊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也是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深信彼此的合作有益于两国伟大人民和所有爱好和平的民族的普遍和平与安全,决心在反侵略斗争中互相援助,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德烈·扬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双方全权代表互相出示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消除侵略者的任何威胁。

为此目的,缔约国双方将以忠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确保人民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活动,并为此崇高任务的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缔约国一方一旦受到军事进攻时,另一方应给予全面援助,其中包括军事援助。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任何反对对方的集团。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不参加同日本的单独谈判,不经双方互相协商,无论是同现日本政府,还是同在日本建立的、不放弃任何侵略打算的其他一切政府和政权机关,均不缔结和平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坚信,苏中人民之间的安全和繁荣要求巩固和发展牢固持久的友谊,双方将依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以及不干涉另一国内政的原则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承认,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3]

第八条

本条约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批准。互换批准书将尽快在北京进行。

本条约一经批准立即生效,有效期为30年。如期满前一年缔约国的任何一方未表示愿予废除,则该条约将无限期继续生效。同时,如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将终止本条约,应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通知另一方。

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条约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1950年1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苏联外交部关于中苏谈判有关文件的定稿

(1950年1月16日)

致维·米·莫洛托夫同志[4]

向您呈上与中国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中国长春铁路议定书和宣言草案,以及条约签字时补充说明的草案。

安·维辛斯基[5]

1950年1月16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深信加强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友谊是符合苏联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并确信巩固友好关系将是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决心遵循联合国的原则和宗旨全力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密切合作以有益于普遍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特派……,双方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并符合程序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或间接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的威胁。

缔约国双方均重申,他们打算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参加所有旨在确保人民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活动,并为此崇高任务的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如果缔约国中的一方,由于日本妄图恢复自己的侵略政策,而被迫与其开展军事行动,或与其他一些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直接或间接相勾结的任何国家进行军事行动,缔约国的另一方应尽自己的全部力量立即给予处于战争状态的一方以军事和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以及任何行动和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不参加同日本的谈判,不经双方互相协商,不同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声明,双方将遵循互相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期限内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于1950年开始。

缔约国双方还同意,1945年8月14日苏联和中国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以及大连港协定议定书在签订对日和约后予以重新审议。[7]

第八条

本条约自批准之时起立即生效,有效期为30年。如期满前一年缔约国的任何一方未表示愿予废除,则该条约将无限期继续生效。同时,如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将终止本条约,应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通知另一方。

本条约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批准。互换批准书将于近日在北京进行。

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条约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1950年1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权代表

 

确认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有效的议定书

在签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名义签字的双方,同意下列事项:

一、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认该协定书的有效期。

二、本议定书为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上述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于莫斯科,1950年  月  日

声  明

在签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为准确确定中国长春铁路的法律地位,协议双方政府就此声明: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认该协定书的有效期。

本声明由缔约国双方的全权代表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并予以发表。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签字

条约签字时的补充条款(草案)

鉴于本条约的签订,缔约国双方声明,本条约的缔结不承担苏中双方在以前条约中各自的债务。

 

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的决议和议定书草案

(1950年1月21日)

致维·米·莫洛托夫同志

阿·伊·米高扬同志[8]

安·扬·维辛斯基同志

受委托呈上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决议草案和中长铁路两个议定书的草案。

附件:1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长铁路决议的草案

  2关于中长铁路议定书的草案

      3关于中长铁路补充议定书的草案

安·葛罗米柯(签名)[9]

Б·贝舍夫[10]

伊·柯瓦廖夫(签名)[11]

尼·罗申(签名)[12]

伊·科兹洛夫(签名)[13]

伊·罗江诺夫(签名)[14]

1950年1月21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决议(草案)

1950年1月  日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

苏联部长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确定将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谈判的基础(附件1)。

二、关于从1950年2月  日开始恢复中国长春铁路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事宜,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

三、就修改1945年8月14年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第四、五、六、七条的问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确定理事长、监事长、铁路局局长、总稽核及其副职和助手等职务的担任采取轮换制,分别由中苏两国人员担任,每隔三年轮换一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在第一个三年中,理事长、副监事长、铁路局副局长、总稽核由中国人员担任;不言而喻,副理事长、监事长、铁路局局长、副总稽核由苏联人员担任。同时规定,在双方没有协商采取其他的职务轮流方式前,上述轮流任职的方式一直保持不变。

四、在确定中国长春铁路的全部资产前,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谈判时,应提出将铁路的固定资产列为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所有的建议。

为全面确定转为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拥有的资产,根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第十六条,批准成立苏中联合委员会的苏联代表团,成员有А.Ф.茹拉弗廖夫(主席),Н.А.格鲁尼切夫(副主席)和А.М.捷列尼诺夫等同志。

五、将原属于中国长春铁路以及处于铁路运营中,但未列入附件名单[15]上的资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六、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关于护路的第九条和关于保证铁路木材供应的第十二条做某些必要的修改,具体情形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保护从满洲里车站和绥芬河车站至苏联边境线的属苏联外贝加尔斯克和普里莫尔斯克的铁路地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保该铁路与其他国有铁路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木材供应。

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达成协议,为中国长春铁路及其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应免除海关税、各种特别税以及货运税。

八、关于该协定的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专门的议定书,议定书的草案附在本决议后(附件2)。

九、委托外交部(维辛斯基同志)和交通部(贝舍夫、叶罗戈夫同志),就本决议的第一、第八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谈判。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约·斯大林

苏联部长会议办公厅主任  М·波马兹涅夫

附件1:

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

签字双方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下列事项:

一、1945年8月14日于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并促进了两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重申这个协定的有效期同规定的完全一样,同时,根据签约方的任何一方的建议,都可以将有益于双方铁路商业活动的某些补充条款列入该协定中。

二、本协定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

附件2:

补充议定书(草案)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0年  月  日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议定书,两国政府决定签订补充议定书如下:

一、自1950年2月  日起恢复中国长春铁路的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

二、修改1945年8月14年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第四、五、六、七条,确定理事长、监事长、铁路局局长、总稽核及其副职和助手等职务的担任采取轮换制,分别由中苏两国人员担任,每隔三年轮换一次。

在第一个三年中,理事长及其助理、副监事长、铁路局副局长、总稽核由中国人员担任;不言而喻,副理事长及其助理、监事长、铁路局局长、副总稽核由苏联人员担任。

在双方没有协商采取其他的职务轮流方式前,上述轮流任职的方式一直保持不变。

三、将中国长春铁路的固定资产列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所有(附件1)[16]

为了充分确定转交给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所有的资产,以及根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共同经营的资产,应不晚于1950年3月1日成立由缔约国双方各三位代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会的工作地点:哈尔滨市。

委员会应于1950年5月1日前结束工作并提交自己的方案由缔约国双方政府确认。

四、将原属于中国长春铁路并处于铁路运营中,但未列入附件名单上的资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附件2)[1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承担下列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保护从满洲里车站和绥芬河车站至苏联边境线的属苏联外贝加尔斯克和普里莫尔斯克的铁路地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保中国长春铁路与其他国有铁路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木材供应。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中国长春铁路及其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应免除海关税、各种特别税以及货运税。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权代表

附件3:

中国长春铁路的固定资产和转交给苏中两国

共同所有和共同经营的资产的清单

一、共同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和专用线

1、干线:

(1)满洲里——哈尔滨

(2)哈尔滨——绥芬河

(3)哈尔滨——大连-旅顺口

2、共同使用的铁路支线:

(1)锦州——陈家屯

(2)南关——林-甘井村

(3)大石桥——营口

(4)大方山——柳树屯

(5)苏家屯——抚顺

3、铁路专用线:

露天采掘场的支线

二、中国长春铁路与其他中国铁路枢纽的分界线

1、考虑到中国铁路线上火车的通行能力,昂昂溪、哈尔滨和沈阳枢纽站不在中国长春铁路的范围内。

2、中国长春铁路枢纽站的准确分界线由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协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苏中联合委员会确定。

三、机车车辆修理厂

1、哈尔滨机车车辆修理厂

2、附带扳道设备车间和铁路技术实验室的大连机车车辆修理厂

四、机务段

1、位于下列车站的机务段:

(1)满洲里

(2)海拉尔

(3)博克图

(4)昂昂溪

(5)安达

(6)哈尔滨

……[18]

 

联共(布)中央决议通过的关于中长铁路及旅顺口和大连协定议定书

(1950年1月22日)

联共(布)中央决议

批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中国问题的草案如下:[19]

1、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附件1);

2、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附件2);

3、苏中关于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附件3);

4、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以供给中国设备和其他货物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贷款的协定草案(附件4);

5、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成立苏中航运股份公司的决议草案(附件5);

6、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股份公司——苏新金属公司的决议草案(附件6);

7、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石油股份公司——苏新石油公司的决议草案(附件7);

8、苏中易货和支付的议定书草案(附件8);

9、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与新疆贸易的决议草案(附件9);

10、关于在中国机关、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苏联专家费用支付条件的协议草案(附件10);

11、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机构和中苏合营股份公司管理的满洲和辽东半岛地区不动产的决议草案(附件11);

12、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苏联专家和教师组到中国工作的决议草案(附件12)。

中央委员会书记

附件1: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略。[20]

附件2:

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议定书

签字双方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近期内可以加强自己的国防力量,并代表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事项:

1、根据中国已经变化了的形势以及苏联政府表示的意愿,将在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后重新审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

2、目前处于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将自本条约生效之日的2—3年期间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从1950年开始。

3、本议定书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

附件3:

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议定书

签字双方分别代表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下列事项:

1、重申1945年8月14日于莫斯科签订的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所规定的有效期,同时,根据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的建议,都可以将有益于双方铁路商业活动的某些补充条款列入该协定中。

2、本议定书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

 

苏方提出的关于大连港问题的协定草案

(1950年1月26日)

致阿·伊·米高扬同志、安·扬·维辛斯基同志

呈上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关于大连港问题的协定草案。

安·葛罗米柯

1950年1月26日

关于大连港

为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缔约国双方同意以下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根据单独的协定,从大连港内划拨出一些码头和仓库转租给苏联。

二、从境外运进大连港和沿中国长春铁路直接运往苏联境内的货物,从苏联沿指定铁路经过大连港出口的货物,或从苏联运来的为港口设施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免征关税。上述货物应采用封闭车箱运输。

三、大连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以后未经双方协商确定采用其他任职方式,则港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职务由中苏两国人员轮换担任,每隔两年轮换一次。同时,在第一个两年中,港口主任由苏联人员担任,副主任由中国人员担任。

四、在同日本缔结和平条约前,大连港实行同旅顺口海军军事基地一样的军事管制。

五、本大连港协定直到与日本的和平条约生效之前一直有效,此后将重新审议。

 

 

苏方对中方的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的

修改稿及增加的议定书草案

(1950年1月28日)

致卡尔斯基同志

给您送上一份由苏联修改的中苏关于旅顺口、大连和长春铁路的协定。[21]

请转交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

敬礼

195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1945年以来远东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被粉碎了;中国已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并在中国成立了新的、对苏联友好的人民政府;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重新处理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根据这些新的情况,苏联和中国决定缔结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1952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长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平条约签订后,但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军队将撤出旅顺口海军基地。

在苏军撤退前的一段时期,中苏两国政府将派出同等人数的军事代表组成中苏联合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按现存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而被卷入战争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隶属中国管辖。

目前由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的在大连的一切财产,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的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成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的具体办法,并经双方政府批准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后,于1950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互换批准书将在北京进行。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协定文本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22]

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一、对于沿中国长春铁路或沿水路经过大连由苏联运往旅顺口海军军事基地用于苏联驻军的物资和原料,以及苏联军事指挥部从旅顺口向苏联国内调拨的物资和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征海关税和其他任何税收。

二、上述第一点中指明的物资和原料在中国领土内不属海关检查之列。沿中国长春铁路以及在中国境内运送的物资和原料应采用封闭的车箱。

三、苏联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到绥芬河车站以及沿中国长春铁路往返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23]

 

 

发表于《中共党史资料》总67辑,1998年9月

[1]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95’重点科研项目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的国家九五出版规划重点选题,《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将于近期推出首批300余万字的档案资料,其中收集了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主要文献。

[2] 对于这些档案文献的研究和分析,可见沈志华、冈察洛夫合著的《1950年中苏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根据俄国解密的档案材料)》一文,载《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2、3期。

[3] 苏方设想只修改条约本身,而保留1945年签订的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港的协定,所以才特意列出了第七条的内容。以后又陆续把有关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港的问题排除在条约之外,作为单独协定处理。

[4] 莫洛托夫,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1890—1986),时任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

[5] 维辛斯基,安德烈·扬努阿里耶维奇(1883—1954),时任苏联外交部部长。

[6] 苏方最初拟定的条约名称是《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直到此时,即第六稿时,将名称改为《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7] 在米高扬访问西柏坡、刘少奇访问莫斯科以及斯大林与毛泽东第一次会谈时,苏联方面都表示苏军可以立即撤出旅顺海军基地,固条约草案有此改动。联共(布)中央决议通过的条约草案删除了这一条,而将其内容起草了一个专门的协定议定书。

[8] 米高扬,阿纳斯塔斯·伊凡诺维奇(1895—1978),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对外贸易部部长。

[9] 葛罗米柯,安德烈·安德烈耶维奇(1909—1989),1949—1952年任外交部第一副部长。

[10] 贝舍夫,时任苏联交通部部长。

[11] 柯瓦廖夫,伊万·弗拉基米罗维奇(1901—1995),原苏联交通部副部长,曾带领苏联专家帮助修复长春铁路,时任联共(布)中央驻中共中央代表。

[12] 罗申,尼古拉(1901—1960),1940年来华,任苏联大使馆陆军副武官、陆军武官,1948年任大使。1949年10月为首任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13] 科兹洛夫,时任中长铁路中苏合营公司苏方理事、运输处上校经理。

[14] 此人身份不详。

[15] 见附件3

[16] 这里所说的附件1即本文件的附件3。

[17] 在收集的档案中没有发现这个附件。

[18] 所收集的档案文件以下缺页。

[19] 我们收集的档案中只有前三个附件。

[20] 此文本除删去了第七条外,与苏联外交部的最后定稿没有多大区别。

[21] 这里收入的一份文件是苏方修改后提交给中方的定稿。在档案中还有三份苏方对中方这一协定的修改稿,上面删改的地方非常多,而且是出于不同人的手笔。可以看出苏方对中方提出的这一协定草案最初是有很大不同意见的,并且经过了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的定稿比较接近中方的草案,但与此同时,苏方又另外提出了一个议定书。

[22] 在双方谈判中,中方原则上接受了苏方这一协定文本,只是个别措辞上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3] 1950年1月31日,中方提出对该议定书的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即“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经过赤塔-新西伯利亚-阿拉木图到伊宁市(新疆省)调运,并沿西伯利亚和土尔克斯坦-西伯利亚之间的铁路以及阿拉木图-新疆运输线返回,其运费按苏联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在谈判中,苏方坚决反对加入这一条。争论的结果,中方同意维持苏方的议定书条款,但在苏联军队使用中长铁路一条中必须增加“在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时”一句,以此作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