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交所交易规则:往事:苏联历史档案大揭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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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华等:苏联历史档案大揭密(7)
发布时间: 2005-6-6 19:58:54 被阅览数: 1202 次 来源: 中国党政信息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记录

(1950年1月22日)

互相问候、简短叙谈以后,举行会谈,内容如下:

斯大林:有两类问题需要讨论,第一类问题涉及中苏现有各项协定,第二类问题涉及有关满洲、新疆等现实问题。

我想,最好不从现在的问题谈起,而是先讨论已有的协定。我们认为,这些协定必须修订,虽然以前我们曾经考虑,可以把它们保留下去。已有的协定,包括条约在内,必须修改,因为条约的基础是对日战争的原则。既然战争结束了,日本被打败了,情况变了,那么,现存的条约就落后于时代了。

请对友好同盟条约问题发表意见。

毛泽东:我们还没有具体拟定好条约的草案,仅有一些设想。

斯大林:我们可以交换意见,然后起草有关草案。[1]

毛泽东:根据目前形势,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借助条约和协定把已经存在于我们之间的友好关系固定下来。这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关系方面都会引起积极反应。在友好同盟条约中应当把保障我们两国繁荣的内容固定下来,还应规定必须防止日本发动新的侵略。既然两国的繁荣对我们有利,那么就不能排除帝国主义国家企图阻挠这件事。

斯大林:对的。日本保留了干部,特别是在美国继续奉行他们目前政策的条件下,日本必然会重新抬头。

毛泽东:我所说的两点是要把我们未来的条约同现存的条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过去,国民党只是口头上谈友谊。现在,情况变了,也具备了建立真正友谊与合作的一切条件。

此外,如果过去说的是在进行对日战争时的合作的话,现在说的应是防止日本侵略。新条约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合作的各项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合作。

斯大林:要不要保留写入原友好条约的第三条规定呢?即“在联合国应缔约国双方的要求承担起防止日本今后侵略的责任以前,本条款继续有效”。

毛泽东:我想,这一条就不必保留了。

斯大林:我也认为不必了。在新条约中应规定哪些条款呢?

毛泽东:我们认为。在新条约中必须规定在国际问题上协商的条文。把这一条列入条约将增强我们的地位,因为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中还存在着在国际关系上反对向苏联靠拢的意见。

斯大林:好的。在缔结友好合作条约时写上这一条是理所当然的。

毛泽东:对。

斯大林:委托谁去起草草案呢?我想,应该让维辛斯基和周恩来去做这件事。

毛泽东:同意。

斯大林:现在转入中长铁路协定。您对这个问题有何建议。

毛泽东:也许可以把在法律上保留中长铁路协定有效的原则作为基础,旅顺口协定也这样办,而实际上做一些修改。

斯大林:就是说,您同意宣布在法律上保留现有协定,但实际上进行适当的修改。

毛泽东: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既要考虑到中国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苏联的利益。

斯大林:对的。我们认为,旅顺口条约是不平等的。

毛泽东:但是,改变这个协定要牵扯到雅尔塔会议的决定?!

斯大林:是的,要牵扯到——那就见它的鬼吧!既然我们已选择了修改条约的立场,那么就要走到底。当然,这对我们会有些不便,我们就要同美国人作斗争了。但是,我们已经不在乎这些了。

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只是担心,这会给苏联带来不良的后果。

斯大林:大家知道,我们是在对日战争时期签订的现有条约。我们不知道蒋介石会被推翻。我们的出发点是,我国军队驻旅顺将对苏联和中国民主事业有利。

毛泽东:这个问题是清楚的。

斯大林:在这种情况下,你们是否认为可以接受这样的方案:宣布在签订对日和约以前旅顺港协定依然有效,此后俄军撤出旅顺。或者可以提出另一种方案,宣布保留现有协定,而实际上从旅顺撤军。哪一种方案更合适,就采纳那一种方案。我们同意任何一种方案。

毛泽东:对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考虑。我们同意斯大林同志的意见,我们认为,在签订对日和约以前,旅顺口协定应继续有效,签订和约后失效,苏军撤走。但是,我们希望在旅顺我们之间进行军事合作,我们也可以训练自己的海军。

斯大林:大连问题。我们不打算在大连保留苏联的任何权利。

毛泽东:大连是否保留作为自由港?

斯大林:既然我们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中国应当自己决定大连问题:它是自由港或者不是。当年罗斯福曾坚持让大连成为自由港。

毛泽东:这么说,保留自由港是符合美、英利益喽?

斯大林:当然,其结果就是门户开放。

毛泽东:我们认为,旅顺口可以作为我们军事合作的基地,而大连可以作为苏中经济合作的基地。大连有许多企业,没有苏联的帮助我们没有能力经营。我们要在当地发展经济合作。

斯大林:就是说,旅顺口协定在签订对日和约以前依然有效。签订和约以后现协定失效,俄国撤走自己的军队,我可以把说过的意思这样归纳吧?

毛泽东:核心就是这样,而且我们想写在新条约里的正是这一点。

斯大林:继续讨论中长铁路问题。请按照共产党人的态度告诉我们,你们有哪些疑问?

毛泽东:基本想法是,在新协定中要写明,共同经营和管理今后还要继续下去。但是,说到管理,那么中方在管理中应起主要作用。然后,要研究缩短协定的有效期问题和规定双方的投资规模。

莫洛托夫:在涉及两国合作和共同管理某项企业的情况下,通常规定双方平等参与以及轮流担任领导职务的办法。在旧协定里,铁路管理归苏方,但今后我们认为必须规定轮流执行管理的职能。例如,可以每隔2-3年轮流一次。

周恩来:我们的同志认为,现有的中长铁路理事会以及铁路局长的职务应该撤销,建立铁路管理委员会代替它,而且要规定,委员会主席和局长职务要由中方担任。但是,鉴于莫洛托夫同志的建议,这个问题必须再考虑一下。

斯大林:如果是说共同管理,那么,领导职务就必须轮换担任。这样做更合理一些。至于协定的有效期,我们不反对缩短。

周恩来:要不要修改双方的投资比例,把中方的投资比例增加到51%,以代替现行的平均投资?

莫洛托夫:这与现行的双方均等原则相抵触。

斯大林:我们确实有同捷克和保加利亚的协定,规定了双方均衡、平等的原则。既然是共同管理,那么就要平等参与。

毛泽东:对这个问题要从保障双方利益的角度再研究一下。

斯大林:那就讨论贷款协定吧。对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要赋予国家间协定的形式,有什么意见?

毛泽东:军事装备供货是否纳入贷款额之内?

斯大林:这可由你们自己决定:可以用贷款支付,也可以按贸易协定办理。

毛泽东:如果军事供货用贷款来支付,那么,我们为工业剩下的资金就不多了。因此,看来军事供货只能部分靠贷款来支付,部分用商品来支付。不能把工业设备和军事装备的贷款供应期限从5年缩短到3—4年吗?

斯大林:要看我们的能力如何,要看我国工业的订货情况。然而,毕竟可以把贷款协定的有效期提前到1950年1月1日,因为实际上现在就应开始供货。如果在协定中从1949年7月就开始提供贷款,那么,国际舆论就会不理解,当时中国还没有自己的政府,怎么能同苏联达成协议呢?[2]我想,你们应赶快提交工业设备订货清单。应当考虑到,这种清单提交得越早,对事情就越有利。

毛泽东:我们认为,贷款协定的条件对中国十分有利。为这笔贷款我们总共只付1%的利息。

斯大林:我们为各人民民主国家提供贷款的协定,都规定收2%的利息。斯大林同志开玩笑说,如果你们情愿,我们可以给你们提高利率。当然,我们注意到,中国的经济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从接到的电报中看到,中国政府正准备把军队用于经济建设。这很好。当时,我们也曾把军队用于我国经济建设,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毛泽东:对的,我们正在利用苏联同志的经验。

斯大林:你们提出中国要为新疆弄到一定数量的粮食吗?

毛泽东:小麦和纺织品。

斯大林:为此,你们要提供一个相应的申请数。

毛泽东:好的,我们起草一个。我们怎样起草贸易条约?

斯大林:你们有什么意见?至今只同满洲有贸易条约。我们想要知道,今后的情况怎么样:我们是同新疆、满洲和其他省签订单独的条约还是同中央签订统一的条约?

毛泽东:我们希望同中央签订统一的条约。但同时新疆可以有单独的协定。

斯大林:只是新疆,满洲呢?

周恩来:对满洲则不签订单独的协定,因为中央的条约基本上要靠满洲供货来保证支付。

斯大林:我们希望,同新疆或满洲的协定要得到中央政府批准,并且中央政府要对这些协定负责。

毛泽东:同新疆的条约必须以中央政府的名义签。

斯大林:对,因为省政府考虑不了那么多,而中央政府总是了解得更清楚。还有什么问题?

毛泽东: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合作,恢复和发展满洲的经济。

斯大林:我想,我们委托米高扬[3]、维辛斯基、周恩来和李富春同志准备一下这个问题。

还有什么问题?

毛泽东:我想指出,您派到中国的航空团给了我们很大帮助,共运送了将近一万人。请允许我,斯大林同志,感谢您的援助,并请您把这个航空团继续留在中国,为给准备进攻西藏的刘伯承部队运送食品提供帮助。

斯大林:你们准备进攻,这很好。必须把西藏拿到手。至于航空团的事,我们同军方商量一下,再答复你们。

会谈持续了两个小时。

出席会谈的有:莫洛托夫、马林科夫、米高扬、维辛斯基、罗申、费德林和毛泽东、周恩来、李富春、王稼祥、陈伯达和师哲(卡尔斯基)。

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谈判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1日)

绝密

约·维·斯大林同志:

在1月31日同我们的谈话中,周恩来对我们的草案提出了下列修改意见:

一、关于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在条约序言的第二段中,以“友谊和合作”代替“友好关系和合作”。

2、在第二条,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代替“在战争期间”。

3、在第六条,以“自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代替“签字后立即生效”。

关于第1点,我们指出了我们的措词比较合适。

关于第2、3点我们不反对。

二、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的协定。

1、给协议书以下述措词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和大连的协定”。

2、给我们草案序言的第一段加上下述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自1945年以来远东局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到了失败,(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被粉碎了)反动的国民党政府被推翻了;中国已成为人民民主共和国,并在中国建立了新的人民政府,(与苏联友好的人民政府,使中国联合成统一的国家,并证明)统一了全中国,实行同苏联友好、合作政策,并证明了自己有能力捍卫国家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维护民族荣誉和中国人民的尊严的人民政府。

3、在第一条“无偿地移交”一句话后加上“政府”一词。

4、序言的最后一句话以下列方式表述:“根据这些新的情况,(苏联和中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缔结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港的本协定。

5、第二条第一段用下列方式表述:“缔约国双方代表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应迟于1952年末,苏联军队应撤出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并将该地区的军事设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一条的第二段开头这样表述:“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军事设施前的一段时期”。

6、在第三条第二段,以“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替“隶属于中国”。在上述第2、4、5点中,周恩来建议不用括号中的词,而代之以加着重线的词。

关于上述第1、3、4、5、6点我们表示,从我方来讲大概不会反对,但答应以后给予答复。至于第2点,我们坚持我们的措词。

讨论的结果是周恩来表示,他将不坚持自己的措词,答应考虑后再来谈这个问题。

三、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

  1、序言以下列方式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协定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2、把我们草案的第三点变为第一点。

3、补充新的第二点如下:“二、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经过赤塔-新西伯利亚-阿拉木图到伊宁市(新疆省)调运,并沿西伯利亚和土尔克斯坦-西伯利亚之间的铁路以及阿拉木图-新疆运输线返回,其运费按苏联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

以上划线部分是周恩来修改的。

我们不反对第1和第2点中的修改。至于周恩来提出的新的第二点,我们答应以后给予答复。

四、关于贷款的协定。

1、协定的标题这样表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贷款的协定”。

2、在第一条的第二段中,以“鉴于中国因其领土上长期的军事行动而引起的财政困难”代替“由于中国遭到严重破坏,以及在其领土上长期的军事行动”。……以下见文本。

3、在第三条中,在“供应原料”一词后加上“工业品”,在“原料的价格”一词中加上“工业品的”。

4、在第五条中,加上“应经批准,互换批准书将在北京进行”。

第1、2和4点中所指出的修改我们不反对。有关第3点的修改,我们答应以后答复。

五、关于贷款协定的议定书。

在第2段用“中国不再使用的全部剩余的钨、锑、铅、锡提供给苏联政府,购买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期限为14年,即从1950年至1963年,按每年易货协定的方式进行”,代替“所有剩余的钨、锑、铅、锡在前10—12年间按照每年的易货协定规定的方式卖给苏联”。

划线的部分是周恩来修改的。

与此同时,周恩来提出,苏联政府是否打算买下全部剩余的钨、锑、铅和锡,中国政府是否可以将部分剩余的产品卖给其他人民民主国家。对此,周恩来又补充说,捷克斯洛伐克打算购买一定数量的钨(1600吨之内)。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苏联政府准备购买全部剩余的产品,这里说的是中国将不再使用的剩余产品。

我们答应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后告知我们的最后意见。

周恩来在提到航空协定的问题时说,提交给他的我们的草案是相当复杂的,应该将其简化。周恩来所关注的主要是,这个协定是否能让中国人沿北京—赤塔,北京—伊尔库茨克和北京—阿拉木图航线飞行。

米高扬同志说,他还没研究我们专家的草案,所以不能就此问题表示最后的意见,并补充说,他觉得周恩来的建议是有道理的,在审议这个草案时一定会予以考虑。

此外,周恩来还建议互换关于1945年8月14日的条约和协定已失效的照会。

附上周恩来拟定的照会草案,以及条约和协定的草案。

经与阿·伊·米高扬同志协商,由我呈上报告。

安·维辛斯基  2月1日

 

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2日)

约·维·斯大林同志:

1950年2月1日同周恩来进行了例行会晤。会晤时我们交给周恩来:

1、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

2、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及其议定书)草案。

3、贷款协定(及其议定书)草案。

4、互换照会草案。

文件附上。

米高扬同志说,在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中采纳了中方的修改意见。

接着,米高扬提请周恩来注意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议定书的第一条,指出:根据中方愿望该条列为第一条,但作了如下改动,规定只有在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的情况下,才能沿中长铁路调动部队。

苏方的建议是这样的:经满洲里向海参崴调动苏军可以缩短一半的距离,并且在战时可以提供两条调动军队的路线,这一建议是非常合理和具有说服力的,无需证明,这是指在苏联在远东受到战争威胁已成为现实的情况下。

在中方关于从满洲到新疆调动军队和军用物资的权利的建议中,丝毫未提及此点。

苏方认为这个建议完全不能接受,并不是因为我们反对沿我们的铁路调动中国部队,而是因为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是针对苏方关于沿中长铁路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之间调动苏方部队的建议的反提案,并且是隐讳地反对苏联这一建议的一种特殊方式。

这是很明显的,中方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必要。首先,这是因为还不清楚,新疆现在面临或者将有可能面临来自哪个方面的战争威胁,其次,众所周知,从满洲里经西伯利亚、阿拉木图,还要再步行一千公里才到乌鲁木齐的道路远比从兰州到乌鲁木齐的道路漫长,而且不方便。显然,这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这个建议的合理性。

还有一点我们没有谈到,即一旦发生战争,我们的西伯利亚铁路将忙于运送军队到远东,我们未必会同意从东北到新疆来回运送中国军队。当然,我们不可能同意这样做。

我们对这样提出问题感到很惊讶,因为周恩来本人曾确认:如果苏联将中长铁路转交给中国,那么中国政府就同意,苏联军队在事实上是可以沿中长铁路的任何线路调动的。

现在,我们同意转交中长铁路了,结果,中国人竟然改变了主意,他们反对我们的军队沿中长铁路调动,甚至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之间调动也不行。我还指出,列入第二条显然没有任何必要,也绝对不会被接受。

这些意见显然使周恩来感到尴尬,他开始详细地解释第二条的含义,为自己的建议辩解,并竭力想证明这完全不是反提案或搞平衡。他指出,最初中国代表团在议定书中根本就没有规定双方调动军队的条款。周恩来说,这种调动是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逻辑发展。关于这个问题,一旦有必要,随时都很容易达成协议。中方提出第二条,是因为在我们的草案中规定了苏军可沿中长铁路调动。按照周恩来的说法,如果与此同时中方没有得到可以在苏联境内调动自己军队的权利,那么,在中方看来,就不能列入这样的条款。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必须提出自己的第二条,即在该条中规定,中国军队可以沿满洲至新疆的苏联铁路调动。

此外,周恩来说,中国政府打算利用这些铁路从满洲调运粮食和其他货物供给驻新疆的部队,这大概能节省很多开支和时间。

米高扬同志再次提请注意,中长铁路从满洲里到绥芬河的距离,较之苏联境内从赤塔到海参崴要短得多。至于说到沿苏联铁路调动中国军队到西部,米高扬同志说,这并没有实际需要。中国政府也没必要从满洲运输粮食和货物,因为这样是非常昂贵的,而粮食也可以在新疆境内买到,就像现在做的一样。

米高扬同志指出,如果中方反对苏方的建议,那么,他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就取消苏方的这些建议,而采纳周恩来关于缩短中长铁路租赁期的建议,其方式是把已经缩短的现有协定的有效期再保留十年。[4]周恩来声明,还是新修改的第一条要好一些,即规定一旦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时可以沿中长铁路调动苏联军队,对此他不反对,但要向毛泽东报告。他不同意米高扬同志重新讨论缩短中长铁路租赁期问题的建议。

关于偿还苏联用于自1945年以来旅顺口修复和建设工程费用的问题,周恩来建议将有关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议定书第二条中的“偿还苏联的费用……”一句改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苏联的费用……”。我们同意周恩来的这一修改。对贷款协定草案中其他的修改部分,周恩来表示同意。

接着,周恩来了解了新的贷款协定议定书草案的内容后,请求取消供应铅的条款,其理由是中国不能供应铅。中国目前每年对铅的需求量达20,000吨,因此中国还不得不进口铅。

关于钨、锑、锡的供给数量,周恩来说,虽然全部提供这一数量是可能的,但中国担心在开始的两年是否能保证确切地履行这一职责。他建议在议定书中加一个补充说明,即中国在满足自身的需要后,将首先把多余的上述原料供给苏联,或说明在我们草案中所指定的最初两年的数量是有条件的。周恩来并未提出自己的条文,只是说这个问题必须再考虑一下。

米高扬同志问,对议定书草案还有什么意见,周恩来回答,议定书原来的草案指明是国际市场价格,修改后的文本没有说明这一点。

米高扬同志解释说,因为在这个议定书草案中讲的是按年度易货协定供货,自然,这些供货将按国际市场价格进行,两国之间的易货也将以这个价格为基础。所以在议定书草案中没有提国际市场价格的问题,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中方坚持要指明价格问题,我方也不反对。

维辛斯基同志把经苏方修改的中方的《互换照书》草案交给了周恩来。[5]

周恩来对修改的部分表示同意。

然后米高扬同志又解释说,苏联政府认为中国政府提出的应规定航空运输合营公司的飞机可以沿北京—赤塔、北京—伊尔库茨克、北京—阿拉木图航线飞行的建议是正确的。

此报告经与阿·伊·米高扬同志商议,由我呈上。

  安·维辛斯基  1950年2月2日

 

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3日)

绝密

约·维·斯大林同志:

1950年2月2日同周恩来进行了例行会唔。周恩来声明,中方已分析了2月1日转交给他们的条约和协定草案,并对这些草案进行了研究,现通报如下:

赞成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对此没有任何修改。

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可以接受,不作修改。中方建议,在该协定议定书第三条中,将第1点并入第2点。

我们同意这一修改。

周恩来又说,除了与议定书草案有关的问题,他还想谈一下沿苏联铁路调运中国军队和物资的问题。周恩来问,尽管在文件中没有规定这个问题,是否有可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沿西伯利亚大铁路从满洲向新疆调运中国军队。

米高扬同志说,正如他上次所表明的,中国关于经苏联领土调运中国军队的权利的建议之所以被拒绝,并不是因为我们要排除在实际必要的情况下,按照同盟国之间的条约,沿我们的铁路调运中国军队的可能性。

米高扬同志对中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再一次表示惊讶。作为同盟者,苏联无偿地转让了巨额财产:中长铁路、大连、旅顺口以及在这些地区我们拥有的一切权利,而中国却连苏联在一条铁路上调动军队都不愿意同意。如果连这样的让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们还算什么同盟者呢?

然后,米高扬同志又说,苏联政府考虑了中方关于取消议定书中供应铅的条款的请求,决定满足这一请求。至于钨,我们同意开头两年将钨的供给量,从8000吨减少到7000吨。

周恩来援引从本国贸易部长那里获得的详细情况声明说,中方不反对在头两年供应8000吨钨。但他们请求将锡的供应量第一个两年从7000吨减至5000吨,第二个两年减至6000吨,以后的十年保持按每年10,000吨供应。周恩来对这一请求做出的解释是,产锡的云南省刚解放不久,同时根据得到的情报,国民党反动派对这些锡矿开采区进行了破坏。他还补充说,如果苏联给予援助,他们就能较快地扩大开采量,到时就可以按苏联需要的数量完成供应任务。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如果中方提出具体需要什么帮助,我们是可以帮助的。

谈到供应锑的问题,周恩来说,锑的开采地区位于湖南省,但是,无论是在日本人统治时期,还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些地区都遭到了破坏。因此,要完成苏方指定的定货是很困难的。有鉴于此,中方请求在第一个两年将锑供应量降至4000吨,在第二个两年减至5000吨,在以后的十年保持每年8000吨的数字。但如果苏方能在这方面也给予相应的帮助,苏方的定货是可以完成的。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我们坚持我们的数量并准备给予帮助,只要你们说出,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帮助。米高扬同志还强调,保持这些数量将刺激中方去扩大这一中方本身也有利害关系的原料的开采量。与此同时,这也是对履行协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周恩来回答说,因为中方对这种原料的开采量还不清楚,为了弄清情况,已经给北京拍了电报加以询问,至今还没得到答复。因此,中方请求等收到答复后,可以就这个问题再讨论一次。在没收到肯定答复时,不得不缩减供货数量。

我们不反对收到答复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周恩来指出,在议定书最后一段谈到偿还贷款的期限时,不写1955年,应注明为1954年,贷款协定第三条是这种更改的根据。[6]

我们不反对。

对于所有的文件,中方再没有提出其他的意见。

周恩来建议2月3日最后审定条约和协定的中、俄文两种文本。

我们同意。

接着周恩来又谈起在新疆开采石油和金属的问题。他指出中方有当年张治中同苏方讨论这些协议的草案。[7]中方希望利用这些草案,在乌鲁木齐重新开始这个问题的谈判。但是,鉴于新疆代表团已到达莫斯科[8],他认为,最好是能在莫斯科开始预备讨论,然后在乌鲁木齐完成。

周恩来补充说,按照他的意见,双方的法定资本应是均等的。合营公司的管理方式应与中长铁路一样,即轮流担任职务的原则。拟定中的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应比航空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更长。

周恩来谈到在大连的企业的问题时指出,在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生效后,中苏联合委员会应该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即哪些企业将归中苏双方共同经营。

米高扬同志问,指的是哪些具体的企业,周恩来对此问题答复说,首先就是船舶修配厂的问题,毫无疑问,它应该是属共同经营的范围之内。

双方谈妥,周恩来所提及的问题将由中苏双方代表进行预备性讨论,我方将由葛罗米柯同志[9]参加。

谈到贸易条约时,周恩来建议近日应结束主要文件及其主要附件的审议工作。有关贸易条约的下一步工作(具体定货数量、价格及其他),中方将责成贸易部长[10]负责,在中国代表团离开后,他将与一组中国专家留在这里。

我们表示同意。

接着周恩来又问,在4—5天时间里能否结束贸易协议主要文件的讨论工作。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这一点不仅取决于苏方,也取决于中方。

周恩来又提出,是否应该把空运部队工作结算的议定书看成是航空协定的附件。对这一问题我们解释说,这个议定书应看作是单独的,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同航空协定没有任何关系。

周恩来说,关于邀请苏联专家到中国工作的问题,他有一些新的建议。因此他问,他能否会见柯瓦廖夫同志。

双方商定,有关专家问题的讨论将通过外交部进行。

周恩来表示,如果这样,他将就此问题专写一封信给维辛斯基同志。

以前,毛泽东曾请求苏联政府向新疆省提供棉种和农业机具。周恩来指出,曾就这一问题给斯大林同志写过信。斯大林同志把这一请求归入第二类问题。因为在新疆3月份将开始播种,因此最好是不要迟于2月份收到上面提到的农业机具和棉种。

米高扬同志指出,必须要有关于棉种数量和农机具清单的具体申请。

周恩来问,可否以单独清单的形式递交这个申请单。

米高扬做了肯定的回答。

会谈结束时,周恩来转达了毛泽东同志在最近几天组织他们参观工厂、集体农庄、博物馆等的愿望,这是考虑到代表团的回国日期预定在2月8—9日。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建议问清毛泽东同志的具体愿望和他拟定参观的具体项目。

我邀请周恩来共进早餐,并建议毛泽东和周恩来观看芭雷舞剧《红罂粟花》。

周恩来表示感谢,接受了共进早餐的邀请,至于芭雷舞剧,他应允以后告之。

经同阿·伊·米高扬同志商议,由我呈上此报告。

    安·维辛斯基  1950年2月3日

 

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12日)

绝密

约·维·斯大林同志:

2月11日米高扬同志和我会见了周恩来。

一、周恩来告之,2月10日中国代表团收到了莫洛托夫转交的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的协定草案。

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以下几处不大的意见。比如,从汉语的角度来看,这个草案的标题必须这样表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协议草案第一段的结尾俄文是:“协议如下”。按照中文必须写成:“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

协议草案第二段俄文是:“将不向外国人提供租让”。按照中文必须写成:“将不向外国人提供租让权”。

我们回答,由于这些修改并没有使草案的意义和实质发生变化,大概不会遭到反对。

二、周恩来说,最好是贸易协定同所有文件一起同时签字。

我们回答,这将取决于中方。

关于申请单,米高扬同志说,现在就来看看这些申请单。同时,在申请单上有这样一些机械和设备,比方轧钢机、蒸汽锅轮机等等,这些机械和设备中方希望在1950年得到。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就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现在专家们正在确定生产这种设备的时间和可能性,在近期内,我们就可以告之,在什么期限内可以提供什么设备。

关于价格问题,中方显然是不熟悉情况的。根据外贸部的资料,一些价格是不符合国际市场价格的。外贸部拥有国际市场所有价格的全部资料,并可以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中方。如果中国代表团来得及了解这些材料,申请单和价格的问题就可以快得多地得到研究。

周恩来回答,如果对申请单的研究要推迟,那么最好是能先签署贸易协定。申请单和价格的问题委托贸易部长和其他专家们进行审议。

米高扬同志回答,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决定,将提交中方进行审议。

三、周恩来接着说,他认为航空协定草案已经达成了协议。

四、周恩来还说,他希望确切弄清楚关于支付专家费用的协议草案的几个问题。周恩来说,我们不理解第四条的内容。该条指出,中国政府应该每月支付给每个专家2—4千卢布的补偿金,这笔钱是用于赡养专家的家庭,还是给国家或者直接付给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

米高扬同志和我都进一步明确说,这笔钱将用作对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的补偿。自然,这是通过苏联政府进行的。

然后周恩来又说,如果规定用美元支付,那么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而如果以实物结算,对中国政府来说就要容易些。

米高扬同志回答,支付协议草案所规定的支付可以是提供实物,也可以用黄金、美元和英镑。

周恩来问,这个协议是否涉及所有各类专家(军事专家、教师和伊万诺夫专家组等)?

我回答:根据对协议的理解,它包括各类专家。

周恩来问,可不可以标明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出差期限是2—3年。

我们解释说,在同中国的协议草案中指明专家在中国的期限是一年,但有可以延长期限的补充条款。

周恩来答应将把他们对这一草案的修改稿通知我们。

五、周恩来说,中方希望准备签字的文件最好能在2月14日或者2月18日签字,因为从2月16日开始是我们中国的新年,在这个期间,中国将有三天不出版报纸。

周恩来补充说,如果贸易合同草案准备好了,也应该在2月18日签署。

双方商定,日期问题通过大使再进一步协商。

六、接着,周恩来转而谈到2月14日在中国大使馆举行招待会的问题。他问,他们能否请斯大林同志出席这个招待会。同时,周恩来还说,如果斯大林同志不能出席全体招待会,那么,也希望斯大林同志在全体招待会前能参观中国大使馆,周恩来说,我们恳请将这一请求转告斯大林同志。

我们答应一定做到。

七、周恩来请求尽快开始同新疆代表团进行谈判。

米高扬同志回答,在这方面我们期待中国代表的主动性。

八、周恩来说,中方请求葛罗米柯同志明天同中方代表会面。

我们同意。

经与阿·伊·米高扬同志商议由我呈上会谈记要。

安·维辛斯基

1950年2月12日

附件: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予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1950年2月  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注:划线部分是周恩来修改的。)

 

罗申与周恩来会谈纪要

(1950年2月12日)

摘自罗申日记                                                                绝密

2月12日晨4时,受葛罗米柯同志委托与周恩来进行了会晤。

一、关于会见中国新疆省代表的问题,周恩来说,中方准备2月12日19时同葛罗米柯同志会晤。中方出席的人员有:新疆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赛·阿济佐夫[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新疆全权代表邓力群[12],中国外交部司长伍修权。

二、按照周恩来的意见,苏方移交给中国人民政府的在满洲地区的资产应按下述方式来办理:

必须起草一个两国政府间的关于苏联将资产移交给中国人民政府的简短的协议。为了移交资产应成立一个类似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规定的那种联合委员会。

协议中应规定一点,即中国政府将把部分资产以股份公司的形式交由双方共同经营。无论是苏方还是中方目前都不能确定企业的具体名单。这项工作必须责成联合委员会办理,联合委员会在该项工作结束后应向双方政府报告。

周恩来表达了这样的愿望,上述协议草案应由苏联外交部起草后,于2月12日转交中国大使馆。

三、周恩来请我向苏联外交部长报告下列事情:

在关于不允许各外国公司和团体在满洲和新疆境内从事活动的协定中没有指明,应怎样对待目前在满洲和新疆境内的外国小商人以及在新疆南部的外国牧民(印度、巴基斯坦)。周恩来说:“我们认为,我们将逐步采取旨在使在满洲和新疆的商人缩减经营活动的各种措施来排挤满洲和新疆的外国商人,可疑分子要迁移,被发现搞间谍活动的人要逮捕,对于其他人要利用税收和地方政权的其他措施进行斗争。新疆南部的牧民比较难对付,对这一类人我们要逐渐驱出。我请求苏方的代表考虑这个问题,并在与我们会面时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意见”。

四、周恩来还请求向米高扬和维辛斯基同志转告,与他们会谈后,他又仔细考虑了支付专家费用协议的第四条,并同毛泽东同志进行了协商,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每月支付苏联专家2000—4000卢布,是做为补偿企业所蒙受的损失而赔偿给苏联政府的,如果规定这笔钱收取美元,那么对中国政府来说,这将是非常难以接受的。

周恩来强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每个专家的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们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们只有2800斤小米。

周恩来说:“我们认为,如果采用供给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对于中方来说,比支付美元要轻松得多。我们认为,苏方会考虑这些情况的。此外,我们要求告诉我们,支付给每个专家的大体数字,这一数字包括以美元核算的金额以及按照国际市场购买相应商品的卢布价格计算的各种食品的数量。”

五、接着周恩来请求转告,2月14日18时是签署文件最合适的日期。在这一时间签署已准备好的文件,中方就可以在14日将简短的公报和文件等用无线电话通知北京,2月15日所有的中国报纸都能刊登出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2月16日中国将开始过春节(按阴历),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要过节,在中国北方过节要持续三天,而中原和南方过节要延续一周以上。在这些日子,中国人民将忙于过节和一些拜年活动。因此他们再一次请求苏方对他们予以协助。

罗申

 

维辛斯基与周恩来的会谈纪要

(1950年2月13日)

摘自维辛斯基日记                                                            绝密

在互致问候并就一般话题进行短暂交谈后,进行了下列内容的会谈。

周恩来说,根据他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的所有协议都应公开发表。同时,周恩来补充说,贸易协定、航空线协定,以及在新疆加工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协定不能签字,因为这些协定的文本有些尚需进一步协商和明确。

周恩来表示,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协定的中文本已寄给北京并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汇报。而在签字的协定中有什么不能公布的,必须向政务院成员做专门的解释。周恩来强调说,按照我们的意见,公布所有签字的协定,无论是对中苏两国,还是对其他民主国家都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以更加提高他们在全世界的威信。

我对周恩来说,尽管他表述的意见相当明确,然而双方并未就公布所有的协定和其他文件达成协议,公布这些文件或其他一些文件的问题必须加以讨论,这个问题我将向苏联政府汇报。我会立即将苏联政府的决定通知周恩来。

会谈进行了30分钟,参加会谈的有安·安·葛罗米柯、尼·特·费德林、王稼祥。

安·维辛斯基

 

发表于《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4期



[1] 实际上,苏方在这次会谈前已经准备了13个有关谈判的文件草案,并经过了联共(布)中央的批准。

[2] 在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期间,1949年7月30日,刘少奇和马林科夫已经分别代表中国和苏联签订了关于贷款的协定。

[3] 米高扬,阿纳斯塔斯·伊凡诺维奇(1895—1978),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对外贸易部部长。

[4] 1945年中苏关于中长铁路的协定规定其有效期为30年,这次中苏谈判时已经按中方的意见规定,苏联将于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底无偿归还中长铁路。米高扬的建议是在这个基础上把归还中长铁路的期限再延长10年。

[5] 指中苏双方承认蒙古独立和同意废除1945年中苏条约的照会。

[6] 贷款协定第三条规定,中国第一期还贷于1954年12月31日前完成。

[7] 这里是指1946年11月4日新疆省政府主席张治中向苏联驻迪化(今乌鲁木齐)总领事萨维列耶夫递交的《中国政府关于新疆省内中苏贸易与经济合作之建议》,苏联政府对该建议迟迟未作答复,直到1949年1月24日,苏方才提出愿意就张治中的建议举行直接谈判,并提出了苏方的建议。1949年7月5日,外交部驻新疆特派员刘泽荣代表中国政府与苏方就《苏联与新疆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但协定草案上报中央政府后,外交部对其中部分条款不满,固拖延未批。

[8] 以新疆人民政府副主席赛福鼎为首的新疆代表团是1950年1月30日到达莫斯科的。

[9] 葛罗米柯,安德烈·安德烈耶维奇(1909—1989),时任苏联外交部第一副部长。

[10] 当时中国的贸易部长是叶季壮,他是随同周恩来一起到达莫斯科的。

[11] 即赛福鼎·艾则孜。

[12] 实际上,邓力群当时是新疆人民政府外事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