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新能源: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18:31

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书

方案类型: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    性别:不限    年龄:0-70岁

年缴保费

性别、年龄不同,年缴保费不同

缴费年限

十年期、二十年期

保障期限

至被保险人70周岁

备    注

属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销量位居全国健康险产品第二位(康宁终身位居第一);

2009年9月底该款产品将全面停售,改版升级,目前正在抢购预约中……

 

 

 

假设为一位27岁的金先生做一份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只保到70周岁,不是终身保险。 
本计划书康宁定期按10份计算,可1份起买,每份康宁终身的保费1年是230元,保障为1万元。 
康宁定期保障的风险是大病、高残和身故,如果需要医疗和意外方面的保障,可以另外附加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费率低,保障高。 

 

 

 

一、保险计划概要:
被保险人年龄:27岁
被保险人性别:男
基本保险金额:100,000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20年
二、基本计划:康宁定期(10份)


交费期限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每期保险费

20年

至70周岁

100,000

2,300

三、保险利益
1.康宁定期保险是还本的重大疾病保险;
2.一旦初次患重大疾病,可立即获得100,000元的重疾保险金;
3.万一在保险期内身故,可立即获得100,000元的身故保险金;
4.如果在保险期内身体高度残疾,可立即获得100,000元的残疾保险金;
5.如果生存至70周岁,按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即46,000元,但不计利息;
6.您只需投入2300×20=46,000元,便可获得100,000元的保障;
7.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提示:生存至70岁返还所交保费,其实就等于你那所交保费的利息换来高额的保障,很换算!
四、重大疾病说明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
3.脑中风;(注3)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
5.癌症;(注5)
6.瘫痪;(注6)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
8.严重烧伤;(注8)
9.暴发性肝炎;(注9)
10.主动脉手术。(注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五、计划书说明
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只保到70周岁,不是终身保险。
本计划书康宁定期按10份计算,可1份起买,每份康宁终身的保费1年是230元,保障为1万元。
康宁定期保障的风险是大病、高残和身故,如果需要医疗和意外方面的保障,可以另外附加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费率低,保障高。
六、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