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做美德少年诗歌:对规范量纪程序的几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8 19:11:07
对规范量纪程序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11年9月16日 15:36         【字体】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探索规范党纪政纪案件量纪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更好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重要职责的必然选择。量纪程序规范化,切合了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实际,落实了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工作要求,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再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尤其注重程序监督、权利保障。办案基本要求改变为“二十四字”,增加“程序合法”内容,更加强调强化程序审查,实行量纪规范化。在刑事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法官裁量权,推行量刑规范改革,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并且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促进了量刑科学化、公正化。这一做法为纪检监察机关探索量纪程序规范化提供了有益借鉴。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量纪程序,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框架内进行,以简便易行为原则并有所创新。应以案件审理程序为运行依托,借助目前各地改革创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审理方式方法,扩大量纪参与主体,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相对独立的量纪程序。重点抓住审理谈话、公开审理、集体审议、处分决策等关键环节,逐步规范量纪建议、量纪举证、量纪说理、自行量纪、助辩量纪等方面的内容。
    审理谈话环节:被审查人自行量纪。在审理谈话阶段,告知被审查人权利义务,与其核对违纪事实后,允许被审查人根据自己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处分档次,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及理由。实践中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结果运用、手续办理等内容,来统一规范自行量纪程序。
    公开审理环节:量纪证据开示、审理助辩量纪。规定将量纪程序纳入公开审理程序,明确从事实认定角度举证、质证、辩证,查明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后,由调查人员提出量纪建议,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出示有关量纪证据。违纪人员、审理助辩人围绕违纪情节、危害性、责任等内容,就量纪事实及理由发表意见。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量纪意见。
    集体审议环节:审理人员共同把关量纪。坚持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避免定性不准、量纪失衡,使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整合审理人才资源,进行集体把关会审。
处分决策环节:特邀监审员列会量纪。借鉴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党代表、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中,选择聘请若干名代表,作为特邀监审员,列席纪委常委会(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议案件,允许其对案件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推进党务公开,扩大社会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量纪程序,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量纪证据的收集。量纪程序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审理中围绕量纪提出建议、举证质证,要求调查人员重视收集量纪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无错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
    二是量纪证据的公开。公开审理中案件证据开示虽已成必然趋势,但现阶段证据全面公开条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对待,因案而异适度适时公开。而量纪事实证据的公开则不受其限制,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宣读出示、质证辩论等方式公开。
    三是量纪结果的运用。尽管参与量纪主体多元化,但意见均应统一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上来。案件审理人员在对全案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考量各方面的量纪建议和意见,采纳合情理、有依据的意见,根据法定、酌定的量纪情节,考虑案件的空间、时间因素,恰当把握量纪的案内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增强审理报告中量纪的说理性,为纪委常委会(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最终的定性量纪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作者 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