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inica news online: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5:09:21
主持人:从刚才王主任介绍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之间的一些关系,那么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约束性的规定我了解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对于行为进行规范性的约束性的规范有什么?
杨小兵: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有效的开展对行政机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主要分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国家规定的层面,范围是全国的行政人员,还有一种是各个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的情况在辖区内的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来讲,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国家层面的。从咱们北京市层面也就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这次要宣传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从10月1日进入实施。
主持人:这里对目前现行的对行政人员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有我们网民通过调查系统发来了自己的问题。他说,行政问责是对不负责任的政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目前出台《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倒不是特别的重要,因为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理所当然都是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的约束,谁违反了法律就严格按法律处理就行了,以后谁也不敢拿工作不当回事了,所以新出台的《办法》好像没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这只是他的看法,我们在这样一个解读的过程中,也可以就这样的看法来进行回应,它跟我们刚才杨局介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到底是什么样的联系,怎么分割,怎么形成一个整体?
杨小兵:《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与实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适用的过程当中,作为问责机关要全面准确的把握好。联系之处是都属于问责这类的,彼此相互补充,就像刚才法制办的王主任给大家介绍的。但是这里也有不同的点。比如适用的对象还是有区别的。《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行政人员,具体来说就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人员,同时,它既是领导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干部,范围非常广泛。《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各个区县各个部门的领导干部,包括领导机关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的领导成员,也就是说对象是适应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也就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通过刚才的介绍,这三个法规还是有区别的。
第二,问责的方式也有区别。《办法》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和免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刚才所提的问责方式有的相同,也有不同的一面,它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主持人:比如说《办法》规定的是责令道歉,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是责令公开道歉。
杨小兵:道歉的范围是不同的。
主持人:还有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等。
杨小兵: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前面所提到的两个规定中的问责方式属于组织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问责方式则属于行政处分,应当说行政处分更严厉一些。
第三,问责情形不同。《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行为违法违纪程度上来讲是最轻的,主要是规范一些在工作中常见、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依据现行责任追究规定无法有效追究责任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比如给当事人在办理一些手续过程中态度不好,态度生硬,工作拖沓等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问责情形主要是针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是因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也就是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问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这方面的行为,从程度上讲要比《办法》中的情形严重。
第四,问责功能不同。《办法》规定的行政问责具有即时性和阶段性,是与行政处分并行的责任制度。《办法》规定的行政问责与行政处分的制度功能不同。行政处分强调责任承担,是内部惩戒措施,而行政问责是为了回应社会要求,强调消除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外部不良影响。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不能相互替代,行政人员按照《办法》被予以行政问责,同时还要根据他所违法违纪的行为,如果需要追究的,还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予以适当的处分,还应当予以处分。此外在问责程序的设置上也有不同。
主持人:也就是从这几个方面来看,能不能这么理解,实际上我们10月1日即将实施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应该是在原有体系上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包括它实际上也是为了更多的解决以前一些条例、法规上面不够法律处理的程度上的一些问题。
杨小兵:你刚才说得很对。因为作为违反规定,违反纪律,从处分的条例来讲,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到处分这种程度但是比较轻微的违纪的情况,这次出台问责的办法对公务员行为约束是一种补充。
主持人:也就是像网友说的,主要是针对于大家说的比如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冷漠、漠视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王荣梅:我补充一点,这个问责比起行政处分有一个及时性,并不一定他的情节是轻的,也可能情节很重,它和行政处分比起来有一种及时性和消除社会影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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