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产品图片: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26:42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赋予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用于对外投资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须对被投资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或事先约定分红方式以保证发行公司有良好的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有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且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未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联股东在审议收购事项的股东大会上不得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通知》还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就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发行规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转股价格修正等事项必须进行逐项表决,且需作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该《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李鹏)
《市场报》 (2002年01月30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