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邦乳胶漆怎么样:关于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的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8 19:38:32
  案件稽查是基层药监分局的中心工作,也是食品药品监管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具体体现。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科学化监管模式,实现药品安全与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是切实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首要任务。分局近年来在药品市场监管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特别在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的查处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这种行为的存在,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使规范药品管理形成了空文,而且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难以保证药品质量,给非法经营特别是假劣药品进入合法渠道提供了生存空间和机会,给人民群众安全有效用药构成了极大威胁,笔者结合近期查获的几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对该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从表现形式、如何进行查处、如何避免等多个角度进行一下探讨。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表现形式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也就是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或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知对方不具有药品批发资质,但迫于人情关系而明知故犯;二是少数药品销售人员借用合法单位资质,开具该单位发票,但药品不经该单位仓库,也不做购销记录,仅仅缴纳一定税费而进行销售;三是部分药品销售人员借用或假冒合法单位名义销售的药品;四是部分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药品管理无制度,或者有章不循,从而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二、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发现并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  药品监管部门在对涉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对药品购进渠道的检查是很重要的一项检查内容。通过这项检查可以验证所购进药品的流通渠道是否正规,源头是否合法,甚至可以初步断定所检查药品的真假优劣。笔者认为检查涉药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应通过内查、外调两种手段,遵循如下步骤:(一)如何开展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的内查工作1、坚持八留意,核查供货单位留存的证明材料。  核查供货单位留存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查看购进药品留存的证明材料是否正规、有效、真实、全面。为此,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和细心的工作态度来核对提供发票的企业及其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在查验供货方资质证照时,要坚持八留意。一是资质证照不全的要留意;二是资质证照没有加盖原单位印章的要留意;三是资质证照印章不一致的要留意;四是随货同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要留意;五是随货同行手写的要留意;六是授权委托书没有法人签字的要留意;七是外地企业本地业务员的要留意;八是发现空白证明文件的要留意。通过留意在核查资质证照过程中所发现的蛛丝马迹开展调查活动才能更好的抓住要点,有的放矢。分局07年查处的一起乡镇卫生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就是执法人员在查看供货方资质证照的过程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上加盖的公章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不一致,实际上就是公章内红五星所对应汉字角度有细微的改变,从而发现线索,最终查处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万元的案件。另一个重要方面,执法人员在对涉药单位在购进药品时是否对供货方的资质进行核实以及如何核实等方面也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调查笔录中记录,为的是在以后的处罚中对被处罚单位能否适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提供判断依据。这个调查应该在第一次检查中就应该涉及,以体现真实性。2、核查购货票据。  执法人员在查验购货票据时主要看:开具发票单位是否为合法单位,开具的发票监制章是否为县以上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批准文号是否为近几年,限额发票是否超过限额,开具发票的药品实物名称、数量是否与出入库账(单)记录一致,开具发票是否为正本、是否双面复写,同一供应单位开具发票是否一致,开具发票号码不同时期是否有联号,近号现象等。看发票批号与实物批号是否一致,看发票印章与清单和发票名称是否一致。如有的发票名称是公司名称,而印章则是其他名称。  今年年初,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乡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种药品没有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中登记,对这样一种在检查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认真调查,从现有材料中收集线索,发现该卫生院从2007年起从河南某医药公司购进了大约50-70万元的药品,但该批药品随货同行制作比较简单,而且无任何签字,发票名称与收款专用章名称不一致,财务章为圆形章而不同于一般企业常用椭圆形章,并且购药发票竟然有几张连号发票。执法人员通过这些线索的收集,判定这很有可能是一起违造票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从而牵出了一起非法购进药品100余万元的大案。查处此案件后,通过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又成功发现了另一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值达100多万元的案件。3、核查使用经营单位药品的购销记录以及药品的陈列、储存、使用问题。  执法人员在查看购销记录的时候应主要查看购销记录的登记情况、随货同行以及发票的留存情况,还要核对购进药品发票上的数量与购进记录上的数量是否一致。将实物与购进发票(或清单)核对,看购进品种是否为发票开具的品种、是否是供应单位开具的品种,看开具发票的药品有无购销记录,出入库记录,发现可疑点应进一步核查。  查陈列的药品,主要查看购进的药品是否登记在册,外观质量、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执法人员要现场取一定数量的药品,核对所抽查药品的标识与药品购进记录、随货同行、发票的项目是否一致,特别注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等内容是否一致无误。还要看该单位是否存在在公开的仓库以外设立仓库的情况,如果有另外设立的仓库,很有可能这部分药品不是从合法渠道购进,也未在凭证式购进验收记录中登记。4、核查会计账目。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全面彻底地查清各涉药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如果对于该涉药单位的部分药品怀疑从非法渠道购进,就需要对该单位的会计账进行核查。通过涉药单位会计账与药品采购相关联的“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核查,来找出挂靠经营资金流向的可疑点。一般来说,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时现款交易较少,先给货后结算较多。核查会计科目有其实际意义,看挂账应付账款子目名称是否为许可证开据发票单位的名称。有的经营使用单位挂账都写出真实名称,一个销售人员代几家公司销售药品,为便于结算,可能挂账时只写一个公司的名称;有的挂账时,除写公司名称外,还要另加括号注明销售人员的名字;有的直接挂销售人员名字。这些信息表示这人可能存在挂靠经营行为。   今年分局在调查两家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中,就通过查看该单位的会计账发现了重要的证据,比如挂帐时写有两个公司的名称,而且这两个公司所销售的药品由一个业务员送货,但在业务员留存的发票上台头与印章却不同,分别是这两个单位的名称,并且其中一家单位早就在10年前就已经不存在了,现在送货人仍然使用着早就不存在的企业作废的发票销售药品;另外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会计账发现了医疗机构并没有将购药款汇给经营企业而是直接汇给了个人,这就大大证明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可能性。(二)如何开展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的外调工作  执法人员在外调时,应带着在“四查”中不一致的材料进行函证、现场验证,外调时应从“人、财、物”三个方面进行重点调查: 1、在对于人的调查,主要是核查销售人员身份。  着重查看供货单位有无销售人员花名册、有无培训档案、有无劳动合同等。首先应由外调单位证实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如果证明该销售人员所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不是被外调单位出具的,是伪造的,基本可以证明药品的渠道也是非法的。如果法人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应该从两个方面予以调查,一方面很可能是销售人员利用合法单位资质,由合法单位向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但药品不经该单位仓库,也不做购销记录,仅仅缴纳一定税费而向其销售药品,也就是俗称的“挂靠经营”。 另一个方面有可能该销售人员曾经在该单位工作过,骗取资质证明材料后,借用或假冒合法单位名义销售药品。分局在查处两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外调时就发现药品销售人员曾经在供货单位工作过,但是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也没有代表过公司销售过药品,通过骗取合法单位名义来销售药品。2、对于物的调查,也就是对于药品来源的调查。  此项调查在外调中非常重要,主要是查看怀疑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是不是从被调查企业购进。因为非法渠道经营存在着“挂靠经营”、“走空票”、“体外循环”等多种形式,在外调的过程中,特别对于物的调查我们也要进行区分。一个方面供货单位认为药品不是他们单位的,当然可以认定药品的渠道也是非法的。另一方面供货单位承认药品是他们单位的。对于这种情况应着重调查供货单位的购销记录,看可疑票据是否该单位开具,药品是否有出入库存记录等。如果有,还要看出入库时间,如果出入库在同一天,可能是挂靠经营,必要时还应查看该单位以上药品的库存情况。3、对于财的调查,也就是对于资金流向的核查。  非法经营最终目的是要获取利润,是个人私自做的业务,货款最终流向只能是个人,所以就会出现现金支付或汇入私人帐户的情形。特别是查处挂靠经营过程中主要看销售人员提现是否入该单位账,看转账结算是否汇入该单位。进一步看有无汇入后提走现金现象、有无背书转让现象(背书是票据的债权人或授权人在票据反面所做让债权记载),有的挂靠人虽然是银行汇票开了被挂靠单位,但被挂靠单位通过背书又转让给了挂靠人,实际上是一种变象的提现行为。 外调的重点就是取证,也就是被调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些被调查单位由于有顾虑,在出具证明材料的时候往往会避重就轻,笔者认为在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执法人员可以将需要取证的重点,打个草稿,在经过被调查单位的认可下可以由他们誊抄后签字、盖章认可,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如果被调查单位不愿出具证明,当地药监部门出具协查回函也是同样具有效力的。   三、如何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进行处理     1、对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涉药单位,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应作相应的处理:明知对方有挂靠行为情况,虽然收集手续齐备,也应按从非法渠道采购从重处罚;对收集手续证件不齐备的单位也应从重处罚;对虽然收集手续证件齐备的,但事实上违规操作,比如将货款汇给第三方、售药人将款提走、现金结算等,也应从重处罚。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验证件,充分履行药品采购法定职责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无证销售药品的个人以及在挂靠经营中出租出借证照的单位,一经查实,应按无证经营药品及出租出借证照从重处罚。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管辖权应立即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对在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中发现有假劣药品的案件,如何进行处罚,在案件的处罚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笔者认为应采用合并兼部分吸收的原则予以处罚。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中有假劣药品的,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的是药品管理制度和群众的身体健康。从而在逻辑上构成两个可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但是,有别于实施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二个法律条款即法学中的“法条竞合”的现象,因而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处罚法》的吸收原则,择一重罚。对触犯不同客体的违法行为应参照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应将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如果货值金额较大还应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应按照有加重情节按最高倍给予处罚。    四、涉药单位如何避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药品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审验。首先,应向供货方索要资质证明,一般包括盖有单位红色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其次应对资质证明进行审查核实,看《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是否有问题,是否有涂改现象,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所标注的授权时间和销售药品的范围是否恰当等。第三,查验核对证明材料。不法销售人员常伪造证照及其他材料,因此,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药品时仅仅索要销售人员的证明材料还不够,必须对他们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查验的方式既可以上网查询,也可以与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伪。 五、监管机关如何通过科学化监管,遏制非法经营药品行为的出现。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要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非法购进药品案件的出现,除了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涉药单位进货环节以外,还应着重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随着违法分子非法经营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水平越来越高超,在常规监督管理中发现案情变得越来越困难。如何发现深层次的涉药违法行为,成为稽查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充分利用各种有用信息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尽快建立起一整套稽查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对相关案件及时在内部通报,部门间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彻底查处,使违法经营行为失去生存的空间。  二是加强跨区域协作。鉴于非法经营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区域,因此,对药品流通过程的调查也涉及多个区域。对复杂案件的深层次调查,必然考虑证据收集工作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因此,跨区域收集核实证据在现代稽查中越来越普遍。传统意义的外调取证,由于执法成本较高,投入精力较大且存在风险,往往给稽查人员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影响案件的深入调查。在今后的稽查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条线管理的优势,建立跨区域稽查协作网络,完善跨区域调查取证工作机制。稽查部门可通过公文、政务邮件、电话等形式,借助异地药品监管部门的力量完成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取证,从而有效打击各种跨区域涉药违法行为。鉴于药品流通活动具有一定的区域相似性,建立周边药品稽查协作网是较为现实的做法。在苏鲁豫皖四省药品监督稽查联防协作区的基础上,2008年“7+1”药品监督稽查联防协作区的成立为加强跨区域协作,着力打造高效的稽查联防协作平台,形成药品打假治劣合力奠定了新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