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思科2016营业额:恒利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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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1-04-21 10:06:56   来源:   评论:0 点击:1580
第五节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营业收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营业收入的正确计量和记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有: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合同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商品销售收入
第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公司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先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七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收入
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十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一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

第十三条、本章所述合同特指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合同收入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
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应比照上述收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