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面条:会计基础规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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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333   时间:2010-12-13   作者:仲新卫
四、填制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亦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帐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1、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类别
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形式各异,《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要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原始凭证按来源划分,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真实可靠。即如实填列经济业务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
(2)、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许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填制及时
(4)、书写清楚
(5)、顺序使用。跳号或填错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7)、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这样要求,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帐物相符,防止盲目采购,避免物资短缺和流失。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帐。
3、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经济业务内容,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费用开支标准。
(2)、审“抬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相符。
(3)、审填制日期,看是否与报帐日期相近。
(4)、审用途,看是否与发票或收据相关联。
(5)、审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企业或单位名称相符。
(6)、审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7)、审大小写,看大、小写是否一致。
(8)、审脸面,看有无涂改、刮擦、纸贴现象。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的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帐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复核人员、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填制要求
(1)、审核无误。即在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制记帐凭证。
(2)、内容完整。即记帐凭证应该包括的内容都要具备。如填制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的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员、复核人员、记帐人员的签章等。
(3)、分类正确。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连续编号,若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5)、摘要清楚简练。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达简洁精练。应能使阅读的人通过摘要就能了解该项经济业务的性质、特征,判断出会计分录的正确与否,一般不必再去翻阅原始凭证或询问有关人员。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和保管
1、会计凭证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
人民币105846元,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肆拾陆元整”;
人民币1000846元,应写成“人民币壹佰万零捌佰肆拾陆元整”;
人民币1860.96元,可以写成“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零玖角陆分”,也可以写成“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玖角陆分
人民币86000.80元,可以写成“人民币捌万陆仟元零捌角整”,也可以写成“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捌角整”.
2、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