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王同人凤长太郎bg:证监会发布转融通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从试点转入常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4:38:50

证监会发布转融通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从试点转入常规

《 人民日报 》( 2011年10月29日   02 版)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 (许志峰、丁步亭)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表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正式从试点转入常规。

  去年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在试点阶段为控制风险,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设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鉴于试点证明业务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且市场有扩大融资融券覆盖面的合理要求,有必要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从事这项业务的准入条件。证监会今年8月19日至9月4日期间就上述决定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应修改。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等职责。

  根据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此外,证券金融公司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但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