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春晚官网:我司为大型国企业,员工数量超过1000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4:31:45

 

我司为大型国企业,员工数量超过1000人,由于客观原因,约30余人为待岗人员,企业支付给待岗员工的工资(每月公司支付500元生活费,社保关系正常),请问这些待岗

问: 我司为大型国企业,员工数量超过1000人,由于客观原因,约30余人为待岗人员,企业支付给待岗员工的工资(每月公司支付500元生活费,社保关系正常),请问这些待岗人员的工资可扣扣除,可否做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我司为大型国企业,员工数量超过1000人,由于客观原因,约30余人为待岗人员,企业支付给待岗员工的工资(每月公司支付500元生活费,社保关系正常),请问这些待岗人员的工资可扣扣除,可否做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你司支付的待岗员工工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三费”的计提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