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是声控的宠文: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8:48:38

 

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995年公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旧《规程》)在运行14年后完成了历史使命,把接力棒交给了2009年12月24日正式出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前者在指导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法的贯彻执行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不断推进,对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认识更为准确,对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认识逐渐增强,尤其是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2002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及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后,旧《规程》显得力不从心,与税务稽查的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进税务稽查工作,新《规程》应运而生。新《规程》与旧《规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

  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中,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认识正确与否,不但影响税务稽查的工作方式、重点、效能、成就,还将影响税务稽查的发展方向,也必然影响着税收征管的质量。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上对稽查局职能给予了明确定位,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这次《稽查工作规程》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执法型稽查”的念。关于立法宗旨,旧《规程》表述为:“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新《规程》表述为“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把“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这一句话调整到“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前面,表明新《规程》对“执法型稽查”的强调。新《规程》第二条在旧《规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款,规定了稽查局主要职责为“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在第三章关于“选案”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款“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着重强调稽查对象选择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规定,所有的稽查对象都应当立案稽查。新《规程》的上述变化表明,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就是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树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保障税法的贯彻执行,强化税收征管。要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并将这一职能定位贯彻到稽查的各环节之中。在选案环节,不应片面强调检查户数的数量和查补税款额,而应选出可能违法严重、涉案金额较大的嫌疑案件。在检查环节,对每一个案件尽力查实、查透。在审理环节能够准确定性,严肃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公告,对该移送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执行环节能够保证强度,对税款、滞纳金、罚款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尽力执行到位等。

  二、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总结,新《规程》对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1.新《规程》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条款,明确了稽查局的主要职责、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与工作模式以及稽查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一,新《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第三条、第五条提出了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第二,规定税务稽查的工作模式。一是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二是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三是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四是稽查局应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三,增加两条稽查人员的行为规范。一是明确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义务规范;二是规定了稽查人员的八项禁止性规范。

  2.专门设立一章,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的管辖。—是明确了税务稽查的职权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二是更加清晰地规范了税务稽查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3.进一步规范了选案工作。一是明确规定了选案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也就是说所选案件必须具有可查性。所选稽查对象不仅数量合理,而且要有违法的嫌疑,甚至具有严重违法的嫌疑。这对选案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二是重申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关于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查次数的规定。三是规定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四是明确规定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规范了举报案件的处理办法。五是明确规定所有被确定的检查对象都必须经立案程序才能进入检查环节,不能出现如旧《规程》所规定的检查之后再立案的现象。

  4.进一步规范检查环节的相关问题。一是明确规定了检查期限,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检查方法,规定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规定了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的检查方法。三是对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基础上,用10条法律条文对证据的品格要求、取证的程序、各类证据的取证方法予以规范。四是依据2001年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对税收保全的方法、程序、期限以及保全解除予以规范。五是重申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检查的处理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中止检查与终结检查的情形,为规范处理检查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形提供了依据。

  5.在旧《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规定了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二是对审理的内容、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审理之后的处理方法、审理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三是对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以及听证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四是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法律文书应记载的内容。六是对案件移送程序及其附送的材料予以明确规定。

  6.在旧《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执行程序。一是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税务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的两种方式。二是明确了对纳税担保人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三是重申《征管法》第88条有关处罚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四是增加了3条法律条文进一步规范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五是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情形,为规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形提供了依据。

  7.在旧《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案卷的管理。—是明确了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并规定各自应装订的材料。二是明确了案卷材料组合排列的方法。三是延长了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由15年延长为30年)。四是明确了案卷的立卷期限。

  三、更加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对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税收立法和税务行政执法实践越来越重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征管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增设了许多有关纳税人权利及其权益保障的条款。而新《规程》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潮流,在强调税务稽查的职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同时,注重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例如,新《规程》第三条规定税务稽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实质就是从宏观上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第十五条规定“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第三十八条限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等,都是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