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匠事例: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孰重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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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孰重孰轻

——效率与公平:随着实践探索而深化认识

■张伯里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22期)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都是从旧社会生活过来的,他们在探索建设新社会的过程中,一直向往人与人的平等关系,憎恨特权,反对等级,反对分化。他把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加以肯定,把避免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治路线偏向等原因,他所理想的社会公平问题经常走向极端,以平均主义代替了公平,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改革开放后,对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亦即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

    第一阶段:否定平均主义,强调效率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过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巨大损害,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了要克服平均主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质;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使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起着榜样示范作用,以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一提法将“先富”和“后富”、公平和效率统一起来。

    这一阶段公平观的主要特征是,否定了在计划经济时代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思想,坚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允许拉开分配收入差距,大大激活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效率大幅度提升,使我国国民经济10多年保持了经济两位数的增长,创造了“中国奇迹”,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和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效率和发展成为当时的头等大事、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分配问题则居于次要地位。

    第二阶段,“兼顾效率与公平”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之间收入差别迅速扩大,社会问题逐渐增多,有可能造成对经济效率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国家及时调整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曾先后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四大把“兼顾效率与公平”写进报告,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处于“优先”即首要的地位,公平虽然也很重要,但处于“兼顾”即次要的地位。《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在收入分配领域,继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这一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制定一系列政策的依据,在强调发展的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开始注重分配结果的公平,关怀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弱者的基本生存,倡导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等。

    第三阶段,“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和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社会经济总量也得到较大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社会公平的问题逐渐上升为突出的社会问题。2000年6月2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提出,“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和发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明确地提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原则,即“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在实践中,西部开发战略和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就是缩小我国西部、东北和东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别的一项重大措施。同时,还通过税收、建设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制度,对国民收入和福利进行调节。

    2002年10月,针对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了:“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通过城市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提出了新的重要看法。第一,明确地把公平和正义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第二,突破了仅从分配领域谈论公平问题的狭隘视野,提出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第三,突出了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200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调节过高收入。在当前,应更多地考虑和注重公平问题,要把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点目标,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完善、健全能有效地纠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产生偏差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

    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相比较而言,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效率和公平关系问题,比前几次文件讲得更加明确而具体,不仅更深入地提出了基本原则,即“初次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而且提出了比以前更为具体更为详细的措施,包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等。

    201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提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11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强调社会公平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就要把进一步解放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融入到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因此,在经济发展、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此文系基于作者主持的国家哲学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的发展阶段效率与公平问题研究”最终成果而作。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责编/李逸浩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