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股轩机顶盒看不了:中国司法不公加剧社会道德沦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58:46
最近一起“小悦悦事件”又将中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精神文明不断急速倒退的矛盾现象呈现于国人和世人眼前。任何人看到两岁的小悦悦前后被车子碾轧、18位路人不敢伸出援助之手的视频都会感到震惊,震惊于两位司机肇事后随即逃逸和十多位路人对受伤的两岁小童毫无恻隐之心。不过,在震惊之后,仔细冷静回想一下,不禁要问自己:如果自己生活在国内,像许多人多年来听到种种有法不依、执法任意、官官相护、诉讼无门或判决不公等司法乱状,自己是否会比那18位见危不救的路人更有胆气,毫无顾虑地伸出救助之手?没有身历其境,实在不知自己会如何反应。

  在中国,由于司法不公,见义勇为而吃亏的事例屡见不鲜。类似小悦悦的情景就有5年前发生的著名的“彭宇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徐姓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胫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医疗费颇高。徐老太太家人随即转向彭宇索赔医疗费,令彭宇大感吃惊。于是,便有2007年1月4日在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在庭上,徐老太太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但当彭宇要求承办法官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及徐老太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找借口不提供笔录。徐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员,派出所不提供关键证据至少有警员护警员官官相护的嫌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更是奇特——不是依证据和事实认定(徐老太太拿不出彭宇撞他的证据)而是依法官个人的“常理判断”!请看判决书是如何写的:“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法官就运用这种“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是不可能做好事可以做到底的人,因而应补偿原告损失的40%。后来可能是上级介入,二审情况没公开而以和解撤诉结案。

  但是,有关当局没料到的是,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其对社会公民履行救人之责的责任感无异于拨了一盆冷水。法官没有依据事实认定来判案,徐老太太和其家人犯有做伪证罪的嫌疑没有受到调查,上面对法官、警察司法人员官官相护视而不见,如此的司法不公,人们怎能对国家的司法再有信心?人们怎敢再惹见义勇为的是非之祸?难怪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结案后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这很能代表众多人心理所想的问题。庭审期间原来一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最后走出法院大门时已没有原来的信念了,无奈地说道,“再不会这么冲动了”。

  经过此案,中国人面对发生事故伤人的场面产生了两种心理:一种是“想救不敢救”;一种是“要救人须有周全护己之计”,也就是说,在中国,如果碰到什么人摔倒,千万不能随便伸出救助之手,如果因为良心需要,一定要助人为乐,那一定要先留下旁证,万无一失后方能拖救。司法不公导致人们产生这样的心理是多么可怕呀!社会公民还有履行公民职责和义务的可能吗?社会还能令人感到温暖吗?尽管如此,彭宇案之后,见义勇为的好心人仍然有,然而不幸的是,中国司法机构并没有从彭宇案吸取经验,采取保护见义勇为者、惩罚做伪证诬陷者的措施,以至于之后继续发生多起见义勇为者被诬陷讹诈的事件,如西安2008-6-16的张衡案、贵州都匀2009-8-8的彭女士案、广东肇庆2011-7-15的阿华案、江苏如皋2011-8-27的殷红彬案、天津2011-6-16的许云鹤案等。

  笔者生活在德国,德国刑法有一条 “救援失责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的刑法,即第323c条。该条刑法规定:“任何人在发生事故或共同险情或紧急情况时对受难者不施以救援,虽然有此必要而且条件许可,特别是施救之举对本人没多大危险,又不影响职责,则判处监禁最高一年的徒刑或予以罚款。”由于有这样一条刑法的存在,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德国高速公路上,偶尔见到某人的车抛锚,没等修理故障车到来就已有飞驰而过的车辆主动停下来问抛锚者需不需要帮助;在任何场合碰到有人晕倒或摔倒也能见到许多旁人主动尽救人之责:有打急救电话的人,有懂急救法的人赶快施救,也有人会在人群中高呼是否有医生在场可以现身帮忙。这一条刑法的制订与19世纪上半叶欧洲的社会背景有关:启蒙运动的社会契约思想已传播开来,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响彻欧洲,还有康德与黑格尔的伦理、法学思想正深深影响德国社会体制的建构。于是,1836年,当时的黑森大公国就诞生了这一条刑法的雏形;很快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国家的德国其他各王国、大公国等地也相继制订了相同法律。这条刑法屡经修改,但基本精神没变。1935年通过的330c法案跟现今第323c条很接近;1953年修改了第330c条刑法的措辞;1980年再进行修改并定为323c条刑法。

  由于德国的司法独立,司法人员都经过专业培训,法院判决必须符合司法程序和司法规定,因此总的说来德国是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国家。不过,我们或许可以假设一下德国法官也像彭宇案的南京法官那样,可以凭职权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来断案(在真正的法治国家没有这种可能),那德国人民肯定也会对司法失去信心;像小悦悦遇到的那种情况,不要说18个路人视若无睹,可能不知要等到第19个之后的第xx个才会有人将她抱起。为何如此说呢?因为德国还有一条叫“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可辩解行动Rechtfertigender Notstand”的刑法,即第34条。根据此条刑法,在对生命、人身、自由、尊严、财产产生危险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其他人而采取的行动不构成违法。见危不救的行为也因此可以辩解为一种保护自己的行为,因为像彭宇案法官那种不依法规而依主观“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来判决的做法对任何人都构成危险。因此德国若有这样的法官,德国人就可以根据第34条来为自己辩解见危不救的行为了。但由于在德国法律至高无上,因此德国不太可能出现彭宇案那样的法官,在这样一个法治的国度里,人们还是愿意遵守法律并相信法律能帮他们讨回公道。因此,尽管有第34条“紧急情况下的可辩解行动”法律,人们还是能区别它与规定公民应履行救人义务的第323c条法律的不同。

  中国的司法之所以出现乱状主要是社会缺乏透明度,缺乏一种民主监督的机制而导致有权者滥用职权,并且目前党大于法的现状也大大削弱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状况若不快速改善的话,社会伦理不断滑坡的现象将愈来愈严重。

  除了追究司法不公的责任之外,“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中国社会对道德良知的反思,许多人认为“小悦悦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冷漠。改革开放30多年,政府追求GDP增长,以GDP增长考核官员业绩;老百姓也只顾追求物质财富,以拥有名牌、名车、豪宅为荣,以至于社会笑贫不笑娼,六岁幼童长大后的愿望是想当贪官,旅日青年留学生不能持续得到孤母的资助就敢回国动刀刺母等种种现象不能不使人对中国社会的前景感到担忧。今年初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写的一篇文章《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已指出中国面临的严重问题。他指出“权力失控”是中国社会溃败最核心的问题。这种“权力失控”导致的社会溃败“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潜规则盛行于社会,甚至成为基本的为官为人之道……;社会底线失守,道德沦丧;强势利益集团已经肆无忌惮,社会生活西西里化趋势出现;利益集团的肆无忌惮,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侵蚀;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丧失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整个社会的信息系统已经高度失真,统计数据的弄虚作假代表了体制性的对信息的扭曲。‘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几乎可以说是比官方统计数据还可靠的现实。”

  “小悦悦事件”除了反映社会的冷漠外,应该也可看成是社会认同与社会向心力的流失——无动于衷的路人和旁观者都没把小悦悦认同为他们之中的一员。这正好可以补充孙教授关于社会认同所举的央视大楼着火的例子:“正月元宵节中央电视台一场大火,损失达几十个亿。然而,网络上一片幸灾乐祸之声。没有悲伤,没有痛心。幸灾乐祸中透露的是某种难以言表的快意。有人说,这表明了人们的冷漠;有人说,我们这个民族没救了;还有人问,那些幸灾乐祸的人就没想想烧掉的几十亿当中也有你的一份啊(央视毕竟是国有资产啊)?这让我想起大约是80年代沈阳的一场大火,当时许多人站在大街上痛哭失声。用国民性来解释说不过去吧?!问题在哪里?在对我们这个社会还认同不认同上。在沈阳大火中的痛哭失声,是他们感觉被烧掉的是‘我们的’;而在这场央视大火中,有人这样说,几十个亿烧掉就烧掉吧,不被烧掉也会被吃掉。……在这些议论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上的疏离感,即那些‘东西’是‘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

  司法不公、社会的冷漠、社会认同的流失等社会溃败现象都是小悦悦悲剧的起因。明显地,要纠正司法不公的现象,必须恢复司法的独立性,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消除社会的冷漠和促进社会的认同感,必须实行体制改革,让人民真正感到当家作主,方能产生向心力;此外,整个社会必须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多下功夫,凡是有益于促进发展精神文明的传统价值和普世价值都应通过教育或立法加以巩固。我们从“小悦悦事件”得到的一个教训是,社会成员应该有相互保护、相互救助的责任。其实这种予以保护的责任在一些文明社会已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已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除了德国的第323c条“救援失责”刑法是一种对那些对受伤者不予以保护的人的惩罚之外,其他相关法律有:未成年儿童如果遭受亲生父母家庭的暴力侵害,政府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剥夺亲生父母的监护权而将受害儿童送往愿意领养的合格家庭予以保护;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2005年树立的“履行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原则在最近的8个月成功地给予利比亚人民有效的保护,并使利比亚人民从一个长达42年的独裁狂人统治下获得解放。此外,履行保护责任的原则应该还可以加以引申,将之运用到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即如何对地球的气候予以保护。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针对小悦悦事件说了这段话:“这次事件中是18个人而不是一两个人所表现出的冷漠,折射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是我们工作中长期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的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道德堕落更不是社会主义。悲剧的发生反映了长期以来我们在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弊端。”汪书记说的这段话多少切中要害。中共中央是否有决心纠正“长期以来我们在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弊端”,人们拭目以待。

  德国法兰克福 胡祖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