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法师自述出家因缘:孙中山的《中日盟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03:07
孙中山的《中日盟约》
    
    
    1915年2月5日,孙中山为寻求日本政府支持,与袁世凯争雄,与日本人签订了所谓的《中日盟约》。该条约中,孙中山向日本应允出让的国家主权与利益,相比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更加宽泛、更为恶劣。
    
    
    《孙中山年谱长编》记载有:
    
      “现发现之《中日盟约》所标日期为是日(即1915年2月5日),亲笔签字盖章者:中方为先生(即孙中山)与陈其美,日方为前满铁株式会社理事犬冢信太郎和满铁社员山田纯三郎。中、日文一式两份。中文标《中日盟约》,日文标《日中盟约》。用毛笔书写,蜡封后盖有封印。
      条约中文原文如下:
      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第一条 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
      第二条 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第三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第四条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条 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条 与前项同一之日[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
      第七条 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条 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
      第九条 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第十条 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
      第十一条 本盟约自签订之日起拾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
      中华民国四年贰月五日即
      大正四年贰月五日作于东京
      孙 文 印
      陈其美 印
      犬冢信太郎 印
      山田纯三郎 印
      作为日方签定此盟约之主要代表犬冢信太郎(1874——1919)佐贺县人,实业家。1890年后在三井物产公司任职。1906——1914年任满铁理事,他同先生、陈其美、戴季陶等革命党人关系密切,支持山田纯三郎等参与革命党人方面之活动。他对于日俄战争时任东乡元帅参谋长的秋山真知将军以及外务省政治局长小池张造表示:‘如果孙文有什么计划的话,就要给予援助。’其第一步即支持革命党人刘大同、蒋介石、陈其美等在东北活动,曾交几万元给山田纯三郎,嘱‘到上海去作准备’,并将30多万经山田转给先生。(山田纯三郎《支那革命和我》,载日本《协和》248——249号)
    
      上述盟约在是年3月出版的《民族评论》揭布。但当时外界似有所闻。1915年2月15日发行之上海《正谊》杂志,卷7号登载林虎、熊克武、程潜、李根源等给报馆函中,一则表明他们停止革命、一致对外的政治主张,另则含蓄指责:”然借异虐同之举,引狼拒虎之谋,前为天良所不容,后为智计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