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公示:特殊重组下受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税处理探讨 财税处理探讨 房地产财务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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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组下受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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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利威 日期: 2010-07-29 来源:
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59号文的出台对并购税收领域意义深远,吸引了税务同仁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在众多的研讨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如适用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持重复征税观点的人认为,59号文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资产收购的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将导致对重组企业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变为重组各方总体税负的实质性增加,是立法的技术性错误,正确的表述应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59号中对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的规定,不能偏离特殊重组中所有者权益连续这个基本前提,不仅要从资产经营角度计算税负,同时也要从整个股权关系进行全程考察,只有如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试以资产收购的实例论证,59号文中的上述规定并不会必然导致重组企业的重复征税。
案例:2010年1月,龙腾公司和虎跃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龙腾公司将其计税基础为2万元,账面价值2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的实质性经营资产转让给虎跃公司。虎跃公司向龙腾公司增发自身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虎跃公司增发股份公允价值5万元,增发后龙腾公司占虎跃公司股权比例为50%.虎跃公司重组前资产账面价值2万元,计税基础2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全部为非货币性资产,负债为0,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0.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59号文特殊重组规定。同时为简化处理,假设虎跃公司取得龙腾公司资产后再转让,该资产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化,且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外其它税费。
一、持重复征税观点者的税负分析
(一)适用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1、资产收购发生时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0.
虎跃公司取得龙腾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2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龙腾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0.
龙腾公司取得虎跃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2万元。
2、受让资产再转让时,其所得税处理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资产再转让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额:5-2=3(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龙腾公司股权再转让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额:5-2=3(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整个过程各方合计交税0.75+0.75+0+0=1.5(万元)。
(二)假设适用一般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资产收购发生时,各方所得税处理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增发自身股份的行为属于资本结构调整,资本溢价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虎跃公司取得龙腾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5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龙腾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2=3(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龙腾公司取得虎跃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5万元。
2、受让资产再转让时,其所得税处理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资产再转让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额:5-5=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0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龙腾公司资产再转让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额:5-5=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0万元
整个过程各方合计交税0.75 0 0 0=0.75(万元)。
结论:在股权支付形式下,如适用一般重组只就虎跃公司转让资产征了一道企业所得税0.75万元,而特殊重组,除了对虎跃公司征税外,还对龙腾公司转让股权又征了一道0.75的企业所得税,导致了税款的重复征收。
二、笔者的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忽略了特殊重组所有者权益连续这一基本前提,没有从股权关系全程考察整体税负,而是将股权转让这一阶段性业务理解为股权关系的全过程。从股权关系全程考察整体税负,应对因重组而形成的股权关系从产生到消失的整个过程计算其整体税负,不论该股权关系消失前是在资产转让企业手中还是从资产转让企业转移到了第三方,以下笔者将分为两种情况探讨该重组业务各方税负:
(一)龙腾公司取得股权后持有该股权直至虎跃公司清算
1、资产收购发生时,各方所得税处理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增发自身股份的行为属于资本结构调整,股本溢价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虎跃公司取得龙腾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2万元。
此时,虎跃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10万元,计税基础4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龙腾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0万元。
虎跃公司取得龙腾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2万元。
2、虎跃公司将受让资产转让时所得税处理
虎跃公司资产再转让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额:5-2=3(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虎跃公司转让资产后,资产公允价值9.25万元,计税基础为6.25万元,其中虎跃公司原资产公允价值5万元,计税基础2万元,转让资产收到货币性资产4.25万元。留存收益为3-0.75=2.25(万元),其中盈余公积0.225,未分配利润2.025万元。
3、虎跃公司清算时,龙腾公司所得税处理
虎跃公司清算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5%=0.75万元,均为虎跃公司重组前资产隐含增值视同变现损益征税。
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资产为:9.25-0.75=8.5(万元)
龙腾公司应分得剩余资产为:8.5×50%=4.25(万元)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虎跃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4.5万元(包括虎跃公司将受让资产转让形成的净利润2.25万元和清算时虎跃公司重组前资产隐含增值视同实现形成的净利润2.25万元),应确认为龙腾公司股息所得4.5×50%=2.25(万元),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龙腾公司应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为:4.25-2.25-2=0(万元)。
至此,龙腾公司和虎跃公司就重组资产合计交纳企业所得税0.75+0=0.75(万元),除递延纳税外,整体税负较一般性税务处理并未增加。
(二)龙腾公司取得股权后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狮舞公司
1、资产收购发生时,虎跃公司和龙腾公司税务处理同上,即均不确认所得。
2、虎跃公司将受让资产转让时所得税处理同上,即交纳企业所得税0.75万元。
3、龙腾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狮舞公司时
假设转让时该股权公允价值为5万元,龙腾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2=3(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狮舞公司取得该股权计税基础为5万元
4、虎跃公司清算时
狮舞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同上,即4.5万元,其中免税股息性所得为2.25万元,其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损益为:4.5-2.25-5=-3(万元)。
该投资损失,狮舞公司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进行损失的税前扣除,即抵减狮舞公司企业所得税0.75万元。
至此,虎跃公司、龙腾公司、狮舞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为:0.75+0.75-0.75=0.75(万元),除递延纳税外,整体税负较一般性税务处理并未增加。
上述案例笔者采取了简化方式处理,只是为了说明其中原理,现实中的实例由于增发后持股比例的确定、受让企业原有留存收益的比例等等因素要复杂的多,但通过上述分析至少我们可以看到59号文以“被转让资产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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