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基金:纪委逼供女科长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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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逼供女科长谜团

湖州褚明剑案证据战2011年10月28日10:02 来源:财新《新世纪》

  一起科级干部被控受贿25万余元的案子,因涉及对纪委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变得非同寻常

  财新《新世纪》 记者 谢海涛

  2005年,褚明剑任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局长时的工作照。2011年她被纪委调查时,已退居二线。陈海宁/新华社

  这是一起科级干部被控受贿25万余元的案子,却受到非同寻常的关注。

  2011年10月17日至18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中法庭座无虚席,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涉嫌受贿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

  此前,该案疑涉官场内幕,为湖州人瞩目。但因当地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被“赶出”法庭,而备受公众关注。

  时隔25天之后,峰回路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终于得以启动。

  在为期两天的庭审中,一个由纪委牵头,检察官参与,涉嫌对地方官员违规实施“双规”的过程得以清晰呈现。

  而由纪委参与,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否适用“两高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波三折

  “我当时死的心都有了。”2011年10月17日9时35分,52岁的退居二线女干部褚明剑在法庭上陈述自己被“双规”的11天时,声音哽咽。

  此前,关于湖州市吴兴区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涉嫌对褚明剑刑讯逼供之事,已在舆论间激起强烈反弹。而褚明剑获准在庭审中进行相关陈述,意味着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其中过程一波三折。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是在2011年9月22日。当天,来自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的年轻公诉人,指控褚明剑涉嫌四宗罪:

  2005年至2006年任吴兴区教育局长,在上海买房和装修期间,先后收受下属单位荣昌教学服务中心陆荣明和沈学良贿送的财物21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在任吴兴区教育局长兼任吴兴区通讯站期间,收受陆荣明贿送现金1.8万元;

  2006年7月-8月,由沈学良帮助支付其与女儿海南旅游费用4700元;

  2009年至2011年,在任吴兴区科技局局长期间,收受六家辖区企业购物卡2.4万元。

  当天,褚明剑针对各条指控一一陈述,直言遭受刑讯逼供,绝大多数指控都是“打击报复,无中生有之事”。

  褚的辩护律师斯伟江随即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斯伟江已将褚明剑关于刑讯逼供的反映材料提交法庭。

  对于律师的这一要求,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恢复开庭后,审判长称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再考虑是否启动该程序。斯伟江提出抗议,法庭再次休庭。

  20分钟后,再次开庭。审判长称,根据合议庭决定,鉴于被告人陈述的是在纪委遭受刑讯逼供,纪委不是“两高三部”上述规定中的办案机关,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斯伟江再表异议:纪委应该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退一步讲,检察院同时参与刑讯逼供,也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不理,让公诉人继续举证。斯伟江则认为不能就此剥夺被告人的权利,法庭的决定违反有关司法解释。审判长数次敲响法槌:“请辩护人尊重法庭的决定,再不尊重,就请你出去。”

  随后法警出动。斯伟江收拾东西,坚持讲完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高声说道:“书记员你记下!辩护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不予理睬,并把辩护人赶出法庭,这是违法的。”另一名律师汤鉴学也随即退庭。
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

  10月17日再次一审开庭时,湖州市政法界多名官员莅临旁听,公诉人增加了吴兴区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

  上午开庭时,法庭一改此前态度,直接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给予被告人充足时间陈述刑讯逼供线索。

  知情者称,吴兴区法院的态度变化,实有隐情。该案9月开庭时,律师被逐出法庭,引起舆论关注,触动当地政法高层。

  而褚明剑的陈述,还原了一个地方官员被“双规”的过程。

  2011年5月20日15时,年初已退居二线的褚明剑,被叫到湖州市吴兴区纪委会议室,由纪委书记方杰与之谈话。当时十人左右在场,其中至少四人是吴兴区检察官。

  三个多小时后,褚明剑被带到位于当地白鹭宾馆的纪委办案点。她称此后开始遭受刑讯逼供,要她交代上海房子的问题。“在5月24日前,一直不让睡觉,每天分六班,每班六人不停地逼供。”对方以随时抓你的亲人和亲戚来威胁,以承认了就放人等手段,逼其承认“不存在的事实”。

  至23日,褚明剑已连续三天四夜没有睡觉,整天坐在一张没有靠背、布满小颗粒的小凳上,不让站,不让洗脸刷牙。褚明剑说,她神志恍惚,身体极其虚弱,惟一的想法就是尽快出去,“万般无奈之下我先假承认了再说。但我没有做过的事情,也不知道怎么编,就问检察官杨建华。”

  当晚12时左右,褚明剑按杨的要求写下第一份关于8万元房屋装修贿款的供述,以为第二天就可以走了。第二天,褚明剑被正式宣布“双规”。她称,纪检人员告知,“双规”期间每天只能睡一小时;“双规”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不说清楚问题,可以一年两年;必须笔直坐在凳上,两手放在腿上,站立必须经过批准。

  此时,褚明剑已四天五夜没有睡觉,神志不清,连续几天拉肚子,身体极其虚弱,低血糖病也犯了,屁股也溃烂,皮肉和裤子粘到了一起。“一坐就如坐针毡。”褚明剑说。

  在提交有关8万元房屋装修贿款的“口供”之后,纪委人员和检察官继续追问褚明剑在上海买房时有无收受陆荣明的钱,并称陆都承认了。在一位副局长亲自审问下,褚明剑又写了一份口供;写完后又反悔,把它撕了。

  这位副局长震怒。至26日下午,区纪委(监察局)一位张姓副局长和杨姓常委来办案点,威胁其要识时务,不要再连累家人和亲戚朋友。禇明剑为了过关,按对方指示承认收了10万元,并按要求写了收受10万元的原因、经过等。

  至晚上,区纪委一位周姓科长,让褚明剑按下午说好的写两份交代。褚明剑写后又后悔,将收受10万元的交代撕了。周大骂。到了半夜,检察官杨建华也赶来威胁。

  褚明剑再次按照他们的意图,写了收受陆10万元的口供。为了今后能说清,她特意写了陆荣明让沈学良送钱的“情节”。杨还让褚明剑复述好几遍,要求今后都要这样说。

  褚明剑以为事情就要了结时,办案人员又要她承认上海房子乔迁收礼一事。褚明剑称,她家在湖州搬家,以及女儿16岁考上大学都没有办过酒席,也没收过礼。但至28日,她已经完全撑不住了,只好按要求写下第三份收取陆荣明3万元的口供。

  期间,办案人员还诱供了礼卡、通讯站的事情。褚明剑称,在神志不清时,就按他们说的写。5月29日,褚明剑被要求在一份打印好的材料上签字。5月30日,她被移交到吴兴区检察院。在纪委的11天,褚明剑称,检察院至少有10人以上参与刑讯逼供。
对纪委办案如何审查

  针对褚明剑的上述陈述,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吴兴区纪委和检察院实施了刑讯逼供,褚明剑的所有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公诉人称,检方5月30日立案以后,并不存在刑讯逼供。此前是纪委牵头调查,检察院只是抽调成员,配合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进行调查工作,不是刑事调查的主体工作。两者性质不同,一为刑事诉讼立案,一为纪委立案;身份不同,侦查主体不同;职责不同,只是配合反腐败小组工作。

  公诉人出示了由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最高院、最高检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而根据《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反腐败协调小组等机构的通知》,区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施根宝担任,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由区纪委书记方杰任组长,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在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公诉人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施荣法、陈勇、杨建华、朱芳,应吴兴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要求,协助调查教育系统案件。

  斯伟江称,根据中央纪委、最高检等上述文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中,依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吴兴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从纪委羁押褚明剑的第一天起,就参与刑讯逼供,“不要以为披上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马甲,就可以逃避责任”。而且,上述以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对党员实行“双规”,是完全违法的,协调小组不是正式职能机构。

  公诉人则称,“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只规范司法行为,不规范纪委行为。“双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程序。

  斯伟江则认为,该案中,从“双规”到检察院立案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如果没有之前的刑讯逼供,之后检察院的笔录就不可能那样做。

  据褚明剑陈述,5月30日下午,三名检察官来到纪委办案点,未出示任何证件,要她按照在纪委说的做笔录。他们很快从电脑里打印出一份让签字,褚明剑一心想离开那个地方,看都没看就签了字。被带到检察院后,她又做了三份笔录,“我要说事情的真相,他们不让说也不记录,说我又要翻供。我害怕又把我送到纪委,就按他们的要求说了。”

  当天17时30分左右,褚明剑被带至看守所,又被迫做了一份笔录。

  斯伟江称,据检察院提供的立案决定书,该案是吴兴区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然而,吴兴区纪委在2011年5月20日就已将褚明剑限制人身自由,直到5月24日凌晨才出具“双规”手续,至5月30日下午褚明剑才被带至检察院。吴兴区纪委这样非法拘禁公民,不能因为纪委的特殊身份而免责。

  斯伟江称,“两高三部”的规定,并没有排除通过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抑或纪委刑讯逼供“播种”在前,检察院取得非法口供“收割”在后的做法。只要是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都应该被排除,纪委也不能在法律之外行动。

  庭审中,公诉方也举出多组证据,以证明对褚明剑并未进行刑讯逼供。

  针对褚明剑所说“双规”期间屁股严重溃烂,公诉人举证称,2011年5月31日的湖州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上,注明褚明剑5月30日进入看守所时“体表无外伤”;另有四名同监嫌犯的证言,称未发现褚明剑有身体异常。

  而褚明剑称,当时体检时,并没有想那么多,事后向看守所姚警官说起屁股的伤势。律师同时也提交一名同监人证言,证明褚明剑屁股受伤。

  质证过程中,律师斯伟江及禇明剑多次要求公诉方出示纪委、检察院办案过程的录像。公诉人对此始终没有直接答复,称相关证据已经证明了不存在刑讯逼供,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

  在指控禇明剑的25万元受贿事实中,21万元买房和装修费用是最大的一笔。庭审中,褚明剑坚决否认,并称以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下的假口供。辩方对其他指控也进行了辩解。

  斯伟江称,在褚明剑被“双规”之前,沈学良和陆荣明涉嫌贪污荣昌公司的款项已被“双规”,同样遭受吴兴区纪委变相的刑讯逼供,其中沈学良不是党员。陆、沈案尚在侦查阶段,至今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案件也迟迟未移送法院审理,本身疑点重重。
10月18日,禇明剑案在两天的审理之后,审判长称将在庭后合议中审查相关证据,并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