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范文:关于“公民社会陷阱论”的思考与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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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民社会陷阱论”的思考与商榷以中国社会治理创新为视角作者:杨梅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10-27
   摘要:本文是关于周本顺先生在所写文章《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中提出的 “公民社会陷阱论”的思考与商榷。笔者主要根据该文的行文思路,从公民社会的来源概念、公民社会与群众路线的关系、公民社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中的作用、以及公民社会培育和规范等方面论证了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 陷阱 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杨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北京:100871)

  2011年5月16日,《求是》杂志于刊登了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一文,文章开篇首先强调了中国具有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国情以及发展阶段,所以中国在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时,必须走社会主义特色之路。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走中国特色之路”的提法就在国家发展的各个领域屡见不鲜。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都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这是事实,但二者在发展中的共性也是不能抹煞的。在人类发展进入全球化时代的今天,我们要保持特色不变的同时还要融入世界的大同发展趋势,这也应和了中国历来的“求同存异”处事原则。笔者认为,中国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时要强调中国特色更要顺应全球发展的大趋势。如果,周本顺先生以此为基调来谈中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无可厚非;然而,他在后文的论述思路却显偏激,其观点有待商榷。

  一、“公民社会”从何而来?

  周文指出:“创新创新社会管理,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社会管理要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同时,防止掉入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所谓‘公民社会’的陷阱。”那么“公民社会”究竟从何而来?要解答此问题,还必须从“公民社会”的概念着手。

  1. 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也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在西方学术界,“civil society”不同的用法具有不同的历史语境:

  (1)古希腊、罗马的“公民社会”。当时的“公民社会”与“城邦”同意。公民同为公、私两域的主人。(2)近代的“公民社会”。在霍布斯和洛克看来,“公民社会”是摆脱自然状态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相当于一种国家状态。(3)近代的“文明社会”。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看来,“文明社会”是摆脱中世纪的蒙昧与野蛮的社会。(4)近代的“市民社会”。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眼里,“市民社会”是“私利冲突的领域”,是与“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5)当代的“公民社会”。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反思各种形式的“国家主义”,反思苏东剧变中一些志愿性结社组织的作用,因此提出了“公民社会”概念。这一情景概念的运用比较复杂,或定位于“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宽领域”(查尔斯·泰勒),或定位于“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复杂而互动的整体结构”(约翰·基恩),或是定位于“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和阿拉托),亦或是定位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性的社团领域”(戈登·怀特)。[1]

  不难看出,“公民社会”概念的运用孕育自西方,其内涵也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演进不断丰富。所以,“公民社会”怎么会是西方为我们中国设计的陷阱呢?显然,周秘书长站在意识形态的对立面已将“公民社会”妖魔化对待了。

  2. 中国“公民社会”的概念定位

  那么,中国的“公民社会”概念应如何正确定位呢?这需要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境出发去考量。其实,“公民社会”概念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主要是在20年来的改革开放以后。这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公民社会”概念去解释这一变化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就是:“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宽领域。”[2]

  在当代中国,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主要指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这种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及意义,这表明市场经济就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潮流不可抗拒的决定性因素:

  (1)市场经济的非政治性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市场经济使公民社会的组成主体成为大量的个人和组织,并将他们转化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即是公民社会主体。(2)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拓展了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直接是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冲破政治权力的束缚。 (3)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塑造了公民社会的形态特征。公民社会形态最重要的特征是个体化。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破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的过程。而市场交易可以最快地实现这一过程。 (4)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营造着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虽看似一盘散沙,不成体统。但其背后有其内在的调节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促进这些公民社会中的中介组织的发展的同时,这些组织反过来也会对市场经济起到校正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这就决定了“公民社会”在当今中国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所以,我们不仅不能如周文中所提出的对社会组织不能实行“三个过多”[3],而是恰恰相反。我们党和政府要对代表公民社会的正当合法的民间组织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培养,因为我们党的领导地位稳固,政府的责任领域明确,唯独社会组织的协同力量非常弱小,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远远不够。这也有悖于我国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前两者发展已经足够强大,后两个弱项也要必须抓紧跟上。中国的社会管理意在发展“强政府——强社会”模式,并不会步入周本顺先生所担心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误区。

  二、“公民社会”:群众路线的创新环节,社会管理的宽广之路。

  周先生紧接着在文中还指出:“创新社会管理,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就是群众工作路线。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这些提法,笔者并不否认,但提醒周先生:要追根溯源我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出发点是什么?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1. 公民社会发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起来的基础。

  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民主政治才能获得取得成功的最大可能性。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公民社会中实际不平等与政治国家中形式上平等可并行不悖,“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才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他们的社会生活却不平等”。[4] 美国学者摩尔则强调社会成熟程度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对比了资产阶级革命前公民社会的发展的情况,认为英国的公民社会比法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传统的贵族和农民在商业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法国的传统贵族和农民在革命前仍大量存在,所以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5] 在后发展的现代化国家中,亚洲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提供了参照,它们一般先致力于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坚固的公民社会基础,然后顺理成章地推进政治发展,虽然其过程也不尽人意,但至少付出的代价比较小。苏联、东欧的代价巨大的部分原因,就是在政治制度剧烈变革时,尽管有一定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但还不够成熟。所以,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历史悠久的国度里,要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显得更为重要。

  2. 利益分化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当诸多分化的多元利益难以在公民社会内部实现时,公民社会的主体便会寻求政治上的表达,并期望得到决策者得关注。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动、游行、上访、游说等;利益表达组织也样式繁多,如武装团体、关系网、传播媒介、利益集团等。

  但如果公民社会发展得健康成熟,它将会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群体的利益要求能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在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在高度政治化的政治社会里,比较理想的利益表达方式还就是毛泽东所倡导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6] 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确实给这种利益表达的操作方式上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为当群众的意见爆炸性地增长时,党和政府的精力和智力均是有限的,难以把那么多纷繁无序的意见迅速地收集起来,并转化为系统有效的意见。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决“公民社会”,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最可行的方法还是要在回到公民社会中去:我们必须尽可能发展出一些分支结构,将分散的、无系统的群众意见进行初步的分类集中,使党和政府面对的是已经初步成型的意见大类,然后再进一步分析综合和选择拟定,最终形成决策,然后输出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作出反应后形成新的群众意见进行反馈,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政策的良性循环。与毛泽东的群众路线比起来,这个循环流程奠定了必要的环节,并将群众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适应了当今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广泛的政治民主运作形式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才真正印证了周文中所讲:“……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真正赋予群众工作这一优良传统以时代意义,社会管理之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三、公民社会:基层自治改变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果

  周文中倡导:“创新社会管理,要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社会管理文明成果。”并将文明成果总结有两个:“一是道德教化;二是基层自治。”道德教化属于社会非正式规范范畴,并且是 “公民社会”发展中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内容,这里 “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笔者重点想评述的还是 “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政治意义是社会实现与国家共治的权力,它将传统的国家主义理论中“国家吞噬社会”的关系冲破,使社会从国家的控制中分离出来。这是从社会政治化向政治社会化的重要转变。可以说,基层自治的主体就是社会组织,也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基层自治代表着社会权利获得与实现,是公民意识觉醒和公民权的获得所成就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其发展也合乎中国从公民——公民的社会——公民社会的发展逻辑。

  1. 公民——“公民意识”觉醒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指有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人。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我们要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树立公民正义,民主法制的理念。这是一切问题的关键,没有公民意识就不会有公民,就不会有公民的社会,也当然不会有现代公民社会,“单个的公民不仅是公民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法治化的推进,公民意识正在逐步觉醒,进而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进步。

  2.公民的社会——以“公民权”的获得为基础

  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地位,继而公民组成的社会就会形成。“公民权”的获得是公民的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中国要进行以实现“公民权”为重点的国家建设,首先要给国民(人民群众)以公民的尊称,表现在政治语言上,就是以“公民”代替“人民群众”。以“公民”代替 “人民群众”,其意义表现在词语互换背后是我们党执政观念的转变和政府对公民权利的重视。

  执政就是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执政能力是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的能力,执政能力的高低应不仅体现在能否运用国家政权推动、还体现在多大程度上推动公民权的发展上。如果只讲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和运用,不讲是否推动公民权的发展,执政能力就非常有可能变成“专制力”。目前,在少数领导干部心目中,仍然盛行着执政就是牢牢掌控权力的意识。这种错误的观念,根本违背主权在民、权为民授的基本理念。这也是一些领导干部在执政过程中,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盛,腐败滋生蔓延,无法保障公民权,甚至侵犯公民权的事情屡屡发生的认识根源。当然,在尊重公民权上,不仅需要党和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和方式,还需要整个社会自身提升认识,形成尊重公民权的良好公民的社会氛围。

  3.由“公民的社会”到公民社会

  “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权”的获得,是公民社会形成的重要因素和不可或缺的环节。如前所述,公民社会的核心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那么中国在逐步出现“公民的社会”进而向公民社会迈进的情况下,“公民的社会”要发挥怎样的作用,进而形成中国的公民社会呢?公民的社会进一步发展,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转变,包括:以党和政府为代表、以政府组织为基础的国家层级;以企业主为代表、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市场层级;以公民为代表,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层级。[8]

  这种由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者构成的“三维制衡” 的社会层级结构,把注重上下纵向权力控制、但对权力缺乏制衡的“集权型” 社会结构转变成注重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种力量横向沟通、且相互制约的“分权型”社会结构;把以政府权力至上的一种力量分化为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种相辅相成的力量。

  公民社会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民主监督作用。政治国家所行使的权利是社会的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社会,并不是政治国家自行认定的。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单独的私人就无法凝聚为公众,公共意见与公共理性就无从产生,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就将被异化,政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成为失去了社会制约的无限度的权力。建构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打破国家(政府) 垄断与市场垄断,将市场、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使市场经济领域、政治国家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按照各自的规则运行,使公民社会能够凭借公众的独立自主和民主监督的力量,发挥制衡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作用,以避免市场危机和政府危机。显然,公民社会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方力量关系的调节器,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四、公民社会的培育和规范:中国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关键

  周文结尾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要借鉴国外社会管理的有益经验。……我们反对的是‘照搬主义’,不管有用无用,全部照搬,赞成的是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针对性的消化、吸收。”笔者非常赞同这种 “拿来主义”的学术态度,周先生也在文中列举了如生物学特征信息采集、房地产税和社区分成等国外社会管理的具体办法。可以说,这些先进的操作手段对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很有借鉴价值,但事实上我们更应该要考虑如何创新中国的社会管理理念。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之前,创新的理念必须先行,而我国社会管理地理念在体现中国特色的同时,也要符合国际社会治理的大趋势。

  中国社会管理的创新理念转变,首先要转变概念。事实上,“社会管理”一词并不能准确的描述现今全球的公共管理特点,而“社会治理”则更能贴切的表现全球治理发展的趋势。90年代的后冷战时期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向服务型转变,“治理”在全球兴起,其核心就是打破政府对公共管理的垄断,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施罗德把“新治理”作为目前大讨论和推行政治改革的一个主导概念,其背后的含义是:国家现在已经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动解决所有问题了,要从新的角度出发,推行“新治理”,而新治理的核心是“公民社会”。[9]

  对于现代社会存在着的大量公共事务,政府无疑是其管理的核心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政府没必要也不可能提供全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除政府之外还应有第三部门即公民社会参与其中。因为,公民社会不仅能够承载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对传统政府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拓展,而且有利于构筑多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进而从根本上推动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

  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亟需转型,要由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战略和基层民主自治的不断推进,传统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国际国内形势。同时,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迅速崛起。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类中介组织约45万多个[10],而早在几年前有学者的估计就大大超过这个数量,多达300万个左右。[11]

  公民社会的兴起,必然要求打破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提供服务、维持秩序、治理社会问题的传统方式,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合作、互动、互补的良性关系,使它们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辅相成。可以肯定的是,公民社会应该也必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作为新的组织形态,公民社会在其成长和壮大过程中,如何规范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社会组织本身的生活,,社会组织一起共同管理社会事务,为公民社会的自治提供制度环境。

  所以,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是中国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关键。社会治理创新不仅要依靠政府的有效管理,同时要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的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治理的体系。

  五、结论

  周本顺先生在其文中表达出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担忧,笔者理解。但如果仅仅因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还不成熟不完善,亦或是某些组织怀有不良政治动机,就将公民社会视为陷阱完全否决。这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可取。公民社会已经是中国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我国进行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关于“公民社会的陷阱论”,显然是在推历史的倒车,不符合我们的真实国情。相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至于如何避免“公民社会”的负面影响,政府可以采取更加合乎情理、稳妥得当的思路和办法:“放开一大片,限制一小部分”。“放开一大片”,即放开服务类社会组织,让它们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政府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以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限制一小部分”,即限制有不轨政治企图或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要进一步转变、规范和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职能,从公益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保证者,从直接拥有和管理转变为制定规划规则和监督评估。[12] 作为公民社会组织,也应当清楚自身的角色定位,明确与政府一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不是为了与政府争权,也不是要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更不是要取代政府,而是与政府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中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第二届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综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 . 6

  2. 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3)。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5. 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6.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

  8. 俞可平:“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学习时报,2007.4.23。

  9.丁元竹:“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政策选择”,学习时报,2007. 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