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显儁墓志:共和国辞典002期:“七上八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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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刊发《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
“七上八下”标准
自1956年中国实行工商业改造以后,“雇工”几近在中国绝迹,“雇工即是剥削”几乎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初的改革年代,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地位就像传统大家庭的如夫人,而与之相伴随的“雇工”,其地位则好比是如夫人的庶出子,甚至是见不得光的私生子。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笼罩在深暗的理论激辩的迷雾之中。
在此背景下,由《资本论》里的一个算例和一段注释出发,“七上八下”标准应运而生——雇佣“8个人以下就叫做请帮手,8个人以上就叫雇工,8人以下不算剥削。”
“七上八下”,它的诞生是为了成为护身的尚方宝剑,但随着社会的演进,最后却不免成为一柄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质疑]农民陈志雄雇工承包鱼塘,引发《人民日报》大讨论

1980年中央75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准雇工”
1979年,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效益可观。次年,尝到甜头的陈志祥扩大规模,跨越两个大队,承包了141亩鱼塘。规模扩大后夫妻二人忙不过来,于是雇请固定工一人,临时工400个工日。至81年,陈承包的鱼塘规模继续扩大,面积达497亩,雇请了固定工5人,临时工1000个工日。
陈志雄这种在今天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在刚刚走出“文革”不久的当时,却极大地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允许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存在?
——而在此前,1980年中央7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不准雇工”。
就“雇工”问题,《人民日报》连续刊文讨论三个月
各方面对陈志雄雇工的质疑和指责,迅速闹到了《人民日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一文,介绍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情况后说,此事有分歧,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争论的焦点是:“雇工算不算剥削?”“能不能跨队承包?”为此,《人民日报》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专栏,展开讨论。讨论历时三个月,至8月30日结束。这次讨论,发表文章21篇。
最后一篇是佘大奴、黄克义的文章:《进一步解放思想,搞活经济》,可以视为此次讨论的一个总结。文章认为,陈可以跨队承包,也可以雇工,雇工也不算剥削,因为他的“收入比其他人高,主要是多劳多得,是无可非议的”。
经济学家林子力提出:根据《资本论》,八人以下不算“雇工”,不算剥削
这场讨论中,最重要的成果,是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的经济学家林子力,从马克思《资本论》的一个算例中,推算出一个结论:“8个人以下就叫做请帮手,8个人以上就叫雇工,8人以下不算剥削。”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划分 “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马克思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这就成为社会主义正统的政治经济学标准。
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七上八下”是一条铁定的界线。由此,中央当时就出台文件,规定家庭专业户、个体经营户,雇工不能超过8个,超过八个就要限制,尤其是党员干部不能超过8个雇工。
陈志雄恰恰没有越过这条界线。
[坚持]广东省委为“雇工”合法化所做的努力

“七上八下”标准未能平息争论
尽管有了“七上八下”的理论标准和界限,关于陈志雄的“雇工”行为的争论仍然没有平息。
1982年1月,在昆明召开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两位来自广东社科院经研所的与会者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认为,陈志雄的大户承包已经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经营,而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经营,其资本主义性质是非常明显的。新华社记者以这份报告为根据,写成《广东沙浦公社出现一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承包大户》一文,刊登在1月17日出刊的《国内动态清样》上,引起了中央的重视。
中央高层领导人对争论的谨慎批示
面对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当时的中央高层领导人意见也并不统一,但总体上均持谨慎态度。譬如:
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乔木在给广东省委的批示里写道:“附上一份材料,不知确实性如何。如果属实,不知省委怎样看法?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万里的批示则是:“此事请调查研究,对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积极性要珍惜和保护,不可轻易用老框框来套。”
广东省委坚持“雇工”合法化,首倡“私营经济”概念
接到来自高层的批示后,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任仲夷和分管农业的省领导杜瑞芝经过商量,决定由杜瑞芝组织人到高要县调查。4月22日,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肯定陈志雄开创了专业承包先例,对承包双方带来好处。认为“这种承包方法和经营方式,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同时强调:“这是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效益。”
经济学家郑炎潮2004年接受访谈时曾忆及广东省委为了使“雇工”合法化所做的努力。1982年,郑炎潮当时是华南师大研究生部的一名还没毕业的研究生,当时他在广东做了大量调研,断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已是不可阻挡。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了。经过研究,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八人的个体经济,但叫什么呢?就自己定义了一个概念,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但这个概念很敏感。论文答辩前夕,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那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当时他很痛苦,到底是放弃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呢?郑炎潮将毕业论文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的一章用信件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
在看到郑炎潮的论文之后,任仲夷亲自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如果个体经济头上始终悬着一把“资本主义”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个体经济还怎么发展?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并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
[突破]邓小平: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

年广久“雇工”12人,越过“七上八下”界线
陈志雄的争论还没有结束,42岁的安徽芜湖商贩年广久又进入了争论的视野——1979年年底,年广久和他的“傻子瓜子”已经小有名气,“雇工”则达到了12人。按照“七上八下”的理论,在当时正统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中,年广久的剥削性质是毋庸置疑的。“傻子”无意中成为了理论上的“资本家”。
“安徽出了一个叫年广久的资本家”、“年广久是剥削分子”的流言顿时传遍安徽,在政府官员中也广为流传。流传归流传,却也没有人来禁止他的经营行为。
邓小平: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
中央高层也在关注着“雇工”问题。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此言一出,年广久和陈志雄等人顺利从理论上摆脱了“资本家”的命运,获得了生存空间。
——而在邓小平1984年说“放两年再看”的意见之前,中共中央已于1983年1月对社会上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说法,即所谓的“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高层内部仍有分歧,私营业主寻求“红帽子保护”
尽管邓小平作了如此表态,由于历史原因,高层内部的不同意见仍然存在。
1983年8月,值“清除精神污染”的大背景,“雇工”问题遂被视为“精神污染”在农村的表现。针对高层有人主张在农村“清除精神污染”,认为“我们的老祖宗马克思讲过,有八个以上的雇工就算剥削,现在还是适用的”,主管农业的国务院副总理万里说:“有人尽找农村的问题,而且散发材料。材料上那些事,我如果找,可以找出一百个例子。”胡耀邦也说:“我看现在有些同志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还不清楚。”万里的态度十分明朗:“我的意见是农村不搞‘清污’!”
而在社会底层,为了规避政治风险,不致成为“阶级敌人”,一些私营业主涌起了为自己找“红帽子”的潮流:将自己的私营企业挂靠在其它所有制单位,或者冒领其他所有制单位执照。即“藏”在合作组织、乡镇企业里。
这样做虽能“合法”,但更多的黑色幽默却接踵而至。譬如:吉林省扶余市农民杨雨田,1983年组织起“运输合作社”,吸收待业青年帮工,虽然挂了集体的牌子,但设备、厂房、资金实为杨个人所有。1986年,有人发现他“侵吞”集体财产7万元,实际上那钱纯属杨的私人财产。他喊冤不已。再譬如: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办了一个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冯自己的,可是戴上了街道办事处的“红帽子”,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戴上“红帽子”不但没有保平安,却把自己送到了鬼门关。
“七上八下”标准终被破除,宪法中出现“私营经济”
在“看”了几年之后,中央终于在1987年5号文件中,去掉了对雇工数量的限制,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之前的“三不”原则也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对“雇工”问题再一次发表了看法。他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说:“现在我们国内人们议论雇工问题,我和好多同志谈过,犯不着在这个问题上表现我们在‘动’,可以再看几年。开始我说看两年,两年到了,我说再看看。现在雇工的大致上只是小企业和农村已经承包的农民,雇工人数同全国一亿多职工相比,数目很小。从全局看,这只不过是小小的一点。要动也容易,但是一动就好像政策又在变了。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法动,要研究。动也就是制约一下。像这样的事情,我们要考虑到不要随便引起动荡甚至引起反复,这是从大局来看问题。重要的是,鼓励大家动脑筋想办法发展我们的经济,有开拓的精神,而不要去损害这种积极性,损害了对我们不利。”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