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封狼居胥有哪几个:中宁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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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宁县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人数:61
中宁政发[2011]210号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县启动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和县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6元。其中:自治区政府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县政府支付每人每月11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参保城乡居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补贴金额,具体标准为: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85元、10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75元、95元的标准补贴。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城乡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和县财政各承担50元,个人不缴费。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财政给予25元的缴费补贴,县财政给予75元的缴费补贴,个人不缴费。
2、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缴费和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 (任职不满3年的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任职满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
3、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统一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以自治区公布的数据为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县财政各承担50%。
4、对社会优抚对象,在政府缴费统一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缴费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做实分别记载。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6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奖励性养老金。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九、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
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一、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局和各乡镇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积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机构建设和资金设备投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 (村)、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各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各行政村、社区民生保障服务站要统一机构、统一职能职责,统一服务标准,分别确定2-3名专职工作人员,为广大城乡居民创造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环境。县财政按每参保1 人每年为乡镇核拨4-6元工作经费,为行政村、社区每年核拨6000-8000元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社保局依托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民生保障服务站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初审、待遇领取等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便参保人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针对城乡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方便参保人员登记和缴费的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参保登记既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可在全县农村信用联社各营业网点进行。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制度转移接续
(一)本方案出台后,全县按照本方案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计发待遇。与此同时,《中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中宁政发[2010]104号)停止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未出台之前,以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四、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惠民工程”。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计生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残联、农村信用联社、社保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扎实组织本乡镇试点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将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乡镇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力推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并会同财政、民政、计生、农牧、国土、公安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深入人心。县财政局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和社保局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并确保计算机硬件配置、乡镇民生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资金的投入。县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农牧、国土、残联等部门、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县社保局要依托乡镇、村(社区)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站),做好城乡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征缴、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工作。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协助征缴和存储工作,并及时将基金归集到财政专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正常运转。
(三)做好宣传发动。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深入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熟悉这项惠民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要认真遵守本方案的规定,不得在人员界定、基金征缴、待遇享受等方面擅自放宽或提高标准。同时,要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矛盾,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顺利实施营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五)加大督查考核。县委、政府将加大乡镇督查考核力度,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基础工作扎实、参保率高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主动,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将严格按照《中宁县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