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辉的历程90周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L/T 51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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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备案号:J46-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11-200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hydroelectric and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2000-11-03发布
200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11-2000
主编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
DL/T5111-2000
前言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从1984年开始,逐步转为全面推行,已历经十五年了,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发布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15号文)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进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宁春、杨浦生、陈明惠、毛亚杰、赵锡锦、王音辉、陈东平、陈学德、钱有锐、周伟鑫、董晓伟、廖家凯、徐培基、孙玉生、汪易森、赵雄飞、马树青、王平稳、
刘经迪、汪毅、朱纯祥、邹琳。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名词与术语
3总则
4一般规定
4.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
4.2监理机构与人员
4.3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
5监理工作准备
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
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
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
5.4监理准备工作
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5.6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5工程质量检验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工程进度控制
7.1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3施工进度计划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2施工环境保护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1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的主要任务
9.2工程计量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9.4合同支付管理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2合同索赔
10.3业主违约
10.4承建单位违约
10.5分包
10.6施工保险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2协调会议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3.2阶段验收
13.3单位工程验收
13.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3.5合同责任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15其他
15.1赔偿
15.2奖励
15.3考核
附录A(提示的附录)监理程序框图
附录B(提示的附录)监理常用表格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对安全、环保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管理与责任等。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小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名词与术语
2.0.1施工监理
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
2.0.2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分别指由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方,为工程建设目的,明确签约双方义务、责任与权益的协议书及组成文件。
2.0.3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包括合同书、建设监理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补充与修改文件。
2.0.4业主(项目法人)
指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者,亦即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委托人。
2.0.5监理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国家或水电水利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0.6监理机构
指监理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的组织。
2.0.7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提名报经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
2.0.8监理工程师
获得国家或水电水利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在监理机构中负责或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主持单项或分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也可称为项目监理工程师,从事专业监理工作也可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
2.0.9监理员
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具体监理辅助、服务或现场一般性工作的人员。
2.0.10设计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合同工程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及其合法继承者。
2.0.11承建单位(承包商)
指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的单位及其合法继承者。
2.0.12设计文件(设计图纸)
指由设计单位编制经监理机构签发提供,或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工程承建单位提出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用于合同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通知及其他技术资料。
2.0.13技术规范
指为实施合同工程所应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经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的对上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修改、调整与补充。
2.0.14合同索赔
指为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由权益方向违约方或应承担责任方提出补偿要求的合同行为。
2.0.15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
2.0.16工程计量
指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对工程承建单位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合格工程或工作,量测并确认其数量的工作。
2.0.17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区域施工条件或独立运行功能的工程项目。
2.0.18分部工程
指构成单位工程各个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施工条件或作用划分的工程项目。
2.0.19分项工程
指分部工程中,施工大工序相同并具有一致的合同支付单价和统计单位的工程项目。
2.0.20单元工程
指按同期施工作业区、段、层、块划分,通过若干作业工序完成的工程项目,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审核的基本工程单位。
2.0.21工程质量检验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随工程项目施工进展,采用度量、调试或采用抽样试验分析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间产品与成品是否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和验证工作。
2.0.22合同工程验收
包括由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已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购工作。
2.0.23分包
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批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或工作发包给其他方的合同行为。
2.0.24指定分包
业主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商得承建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将部分特定的工程或工作,指定由其选择的另一方承担的合同行为。
2.0.25转让
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将合同或合同一部分权益转给业主或第三方,并经业主同意免除其转让部分的合同责仟与义务的合同行为。
2.0.26工程设备
指构成合同主体工程的装置和设备。
2.0.27施工设施
指为工程实施所需要的临时建筑和临时结构物。
2.0.28施工设备
指业主或承建单位为工程实施,所投入的机构、器具和设备。
2.0.29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业主移交之后,承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修补直至重建的合同责任期限。
3总则
3.0.1目的
施工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阶段,为控制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促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3.0.2编制依据
本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而编制的。
3.0.3监理责任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建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费用等目标的控制承担合同责任。
3.0.4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水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0.5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水电水利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0.6监理工程师资格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电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水电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承担大中型工程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相当职责的人员,还应同时具备水电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0.7职业准则
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3.0.8监理工作一般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
2以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目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
3按照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进行监理;
4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0.9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与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2监理机构成员不得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建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在职人员;
3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其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
4一般规定
4.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
4.1.1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业主应在工程承建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选择及业务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1。
4.1.2监理工作的依据
1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
3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4业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4.2监理机构与人员
4.2.1监理机构的设置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常设的与承监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监理机构享有业主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的权限,并由监理单位授权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权力。
4.2.2监理机构的质量检测
监理机构一般应具备与承接的监理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质量监理质量检验和监理测量手段,以保证监理机构能按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独立地进行监督性或复核性的施工质量检测工作。
4.2.3监理人员的构成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监理行政事务与辅助服务人员等组成。
4.2.4监理人员进场计划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机构进场前完成分年度、分专业、分项目的监理人员配置计划编制。
监理人员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监理工程项目的进展及监理任务相适应,并具备必须的技术资质、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
4.2.5业主的批准
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4.3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3.1监理机构的职权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并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
1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设计文件核查权;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
12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3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
14合同争端调解权;
15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
16承建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
4.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极力。
4.3.3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阶段、专业、与项目进展等情况,将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抄送业主。
4.3.4监理权限的限制
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必须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行使,并可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评审或通过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撤消。业主不能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的决定。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
设计单位的关系
4.4.1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本着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4.4.2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机构)受业主委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与承建单位足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履行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4.4.3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是协作、配合的关系,监理单位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按照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文件,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事宜,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应参加在工地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及协调、专题会议,及时配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建单位直接发出指示。
5监理工作准备
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
5.1.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受业主委托协助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承建的招标文件,参加审查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招标图纸。
5.1.2协助业主进行招投标活动
协助业主做好招标工作,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对投标承建单位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能力、条件、财务、信誉作出公正的评价,向业主推荐。
协助业主召开标前会议,协助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察看、解释招标文件。
5.1.3参加开标、评标
受业主委托参加开标、评标工作,协助业主检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并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资源配置、质保体系、报价测算等,以及能否完成工程的总日标作出评审建议。
5.1.4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协助业主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审核合同价计算、合同价调整、付款方式等,并注意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内容中有关监理单位的主要权限。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2。
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
5.2.1监理机构的建立
监理单位应于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工地设置监理机构及其分级组织,完善监理规划,建立监理质量体系,明确各级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与工程建设各方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和联系渠道。
5.2.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到位,并随工程施工进展逐步调整充实。监理人员的派遣必须符合监理计划和工程进展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资质与素质要求。
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
5.3.1办公通讯与场内交通设备
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满足监理机构工作要求的办公、通讯和场内交通设备。
5.3.2检测设备
监理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的检验和测量技能。承担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理机构应建立独立的监理质量检验和监理测量机构,并随工程进展和项目检测要求,配置必须的检验测试设备和施工测量仪器。
5.3.3住房及生活设施
业主应为现场监理人员与监理辅助服务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会议与活动用房、停车场所、检测试验用房和生活住房等必须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5.3.4设备设施的提供
应由业主提供的监理设备设施或部分设备设施,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在监理机构进场前提供或随工作进展逐步提供,以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
由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并在监理服务期满后造册向业主移交。
5.4监理准备工作
5.4.1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条件,熟悉工程标准,熟悉合同工期目标。通过阅读与分析,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载与查证,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5.4.2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完善监理质量体系的组建和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并报业主批准。
5.4.3施工环境与开工条件调查
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由业主提供的工程用地、施工营地、施工准备和技术供应条件进行调查,对可能阻碍工程按期开工的影响因素提出评价意见和处理措施报业主决策。
5.4.4监理规划编制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详细的项目监理实施基础文件。
监理机构还应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依据监理工作进度和情况变化对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
5.4.5监理细则与表式文件编制
监理机构应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完成监理工作规程、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表报表式以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性监理文件的编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的,应报业主批准后下达执行。
本规范的附录B提供了可供选用的监理常用表格式样。
5.4.6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基准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与现场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组织、人力组合和管理体系,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首批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编报。
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5.5.1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承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专门的质量检测(检验、测量)工程师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现场试验室、施工测量队与质量检验机构。
5.5.2承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2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3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5.5.3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
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机构审批或认可。
5.6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5.6.1设计图纸提供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组织首批开工项目设计图纸的提供,通过审查后,签发给工程承建单位实施。这些图纸可能是由业主通过监理机构提供的,或者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完成设计的。
5.6.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5.6.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提供的基准控制点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布设与必须的开工前原状地形图测绘。
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与地形图测绘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5.6.4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监理机构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
5.6.5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机构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承建单位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
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机构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5.6.6业主提供条件检查
监理机构应提请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合同支付资金筹措、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用地提供、施工图纸供应,以及其他应由业主提供条件的落实。
业主提供的条件应能满足初期工程开工的基本要求。
5.6.7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合同工程开工令是合同工程起算合同工期的依据。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施工准备查验合格后,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抄报业主。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3。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1.1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与技术规范;
2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6.1.2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监理机构可以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6.2.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
6.2.2单位工程开工申报
承建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据批准文件向监理机构申请单位工程开工。
6.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报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细则规定的程序、期限与要求,编报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监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
6.2.4单元工程的开工申请
单元工程开工,承建单位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文件要求,向监理机构申报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下序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机构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
格证。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
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或其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也可依照监理机构授权在上序单元工程检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6.2.5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监理机构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监理机构确认。
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6.3.1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贯彻和落实。
6.3.2设计文件的签发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机构签发承建单位实施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机构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或承建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研究。
6.3.3设计技术交底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承建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6.3.4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机构应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
6.3.5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做好承建单位施工准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种参数选择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6.3.6发布单项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建单位尽速完善。
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4.1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6.4.2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人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6.4.3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2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3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4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5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6.4.4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6.4.5质量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监理记录上详细写明。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4。
6.5工程质量检验
6.5.1一般规定
工程质量检验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进行。
必须时,还应增加对重要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不合格单元工程必须经返工或补工合格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准予进入下道工序或后序单元工程开工。
6.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
一般单元工程检验由承建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地质等各方代表联合检查评定。
6.5.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分项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必须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在应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5.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量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工艺、混凝土配合比等相关施工参数的检查、取样和性能检验,并对承建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控制网、建筑物轴线,以及建筑物体型尺寸、重要控制点高程等施工放线放样进行校测或抽样复测,并配合验收审核测量成果。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6.1到货验收
协助业主对进场的主要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构件及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开箱检查验收必须在监理人员到场时进行。监理人员应核查与到货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和装箱单,对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清理、确认和检查。并检查设备、仪器的存放仓储防雨、防尘、防漏、防潮及防磁等是否符合安全存放规定。
6.6.2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总方案
协助业主审查在安装承建单位进场后提出的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调试总方案:包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总布置、总安装程序、总进度计划及人员和工器具、测量器具配置、主要部件和特殊部件安装的初步方案,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主要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等。
6.6.3预埋件的检查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件的很多零部件在土建混凝土浇筑前需要预先埋设或预留孔洞或预留二期混凝土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土建施工及安装预埋工作,安装单位在预埋预留合格后提出自检报告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检,然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6.6.4大件吊装安装质量检查
对于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重大部件的吊装安装,如主变压器吊芯、轮毂烧嵌、转子吊装、闸门、启闭机大件吊装,以及机组基准件如座环、蜗壳、尾水管等部件吊装,安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单项安装工艺措施,包括安装方法、测量工具与仪器的名称和精度、焊接工艺、支撑与加固方式、质量标准、安装工期、人员配备等。监理工程师应对大件吊、安装过程进行跟踪监理。
6.6.5过程检验和试验的检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承建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安装和试验规程进行设备的调试和安装质量的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抽检和复核。
6.6.6启动试运行方案审查
协助业主审查主要机电设备及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程序、启动试运行程序、操作规程。参加启动试运行,审查试运行记录和试运行情况报告,作出对工程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的评价。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6.7.1施工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重事故。
6.7.2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现后,监理机构应立即向业主报告,同时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6.7.3质量事故记录
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同时督促承建单位作好相应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6.7.4紧急措施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6.7.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监理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工程进度控制
7.1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
7.1.1工程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审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
2协助业主审议工程投标书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文件并提出审议意见。
7.1.2工程施工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
3对工程进展及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4按合同文件规定受理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延期索赔申请;
5向业主提供关于施工进度的建议及分析报告;
6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向业主编报工程进度报表。
工程进度控制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5。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2.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总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建单位应具备的施工水平与能力、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以及业主提供条件等各项条件和要求进行编制。
7.2.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协助业主完成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结合施工进度和实际施工条件,并以实现合同工期的有效控制为目标,随工程施工进展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不断予以优化、调整和完善。
7.2.3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作用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报经业主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建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制定业主资源供应计划以及对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基础性文件。
7.3施工进度计划
7.3.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要求
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随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或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随工程项目施工进展,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进度计划。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报开工或施工进展中的工程项目概述;
2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台班或台时生产定额指标分析;
3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业循环时间分析;
4带逻辑关系的施工进度计划横道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合同报价工程量,累计完成工程量,作业时段计划完成工程量以及主要分项工程分月或分旬施工强度);
5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分析;
6已完成的施工进度形象及下期计划完成的控制性施工进度形象;
7工程设备的安装、交货时间和使用要求;
8主要材料消耗情况及消耗定额指标分析;
9已投入及计划投入的施工资源(机械设备、技术工种劳力、主要材料等)配置计划;
10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措施;
11累计合同价款结算情况及下期预计完成的合同支付额;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需要报送的材料。
7.3.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施工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开工的重要依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批准期限内,完成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
1通过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阅,提出预审意见;
2必要时召集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会议,约请业主、设计各方听取承建单位的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澄清;
3针对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与承建单位进行讨论和协商,并提出调整与修改意见;
4批准承建单位调整与修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7.3.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监理机构应以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对施工进度计划报告进行认真的查阅和审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案与施工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合同工期与合同支付目标控制的影响;
2施工进度计划对实现合同工期和阶段性工期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重要工程项目的进展及各施工环节逻辑关系的合理性;
4关键线路安排的合理性;
5施工资源(包括技术工人组合、施工设备、施工供料与供应条件等)投入的保障及其合理性;
6对业主提供条件(包括设计供图、工程用地、主材供应、工程设备交货、资金支付等)要求的保障及其合理性;
7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7.3.4业主的批准
当施工进度计划涉及到对合同工期控制目标的调整或合同商务条件的变化、或可能导致业主支付能力不足等情况时,监理机构在作出批准前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7.3.5监理机构的批准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以合同规定的程序与方式,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文件,若承建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7.3.6合同责任
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不减免工程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合同责任。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7.4.1施工进展的检查与协调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和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合理安排施工进展,确保施工资源投人,做好施工组织与准备,做到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2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工程进度管理机构,设立进度管理工程师,做好生产调度、施工进度安排与调整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施工进度,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3监理机构应密切注意施工进度,控制关键路线项目各重要事件的进展。随施工进展,逐旬、逐月检查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协调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外部条件和干扰因素,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7.4.2加速施工指令
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拖延,致使工程进展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业主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目标而要求承建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要求承建单位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建单位作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督促其执行。
7.4.3工程进度计划调整
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建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期限事先提出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必要时,监理机构也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承建单位提出修改指示,要求承建单位修改、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7.4.4施工进度控制记录
监理机构应编制和建立用于工程进度控制和施工进展记录的各种图表,以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作为进度控制和合同工期管理的依据。
7.4.5施工进度报告编制要求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机构递交当月、当季、当年施工进展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临建工程)本期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情况;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5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
6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预定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7水文、气象等资料;
8记述意外事项,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9其他需要申报或说明的事项。
7.4.6工程暂停期间的照管与复工
工程施工暂停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妥善保护、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创造早日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承建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并督促承建单位在复工通知送达后及时复工。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1.1工程承建单位的安全组织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同时,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立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以全部工作时间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监理机构反馈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8.1.2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时,监理机构还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加强对施工安全作业行为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
8.1.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审批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国家或国家部门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和备存。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还应对承建单位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的学习、培训及施工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8.1.4施工安全检查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此同时,还应派遣人员(包括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对高空、地下、高压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多发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和施工环节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
8.1.5安全事故处理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授权,参加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1.6防洪度汛措施检查
每年汛前,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审查设计单位制订的防洪度汛方案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写的防洪度汛措施,协助业主组织安全度汛大检查。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汛期水文、气象预报,协助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和防汛防灾工作。
8.2施工环境保护
8.2.1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并在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严格实施。
8.2.2施工场地环境保护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施工区界限之外的植物、生物和建筑物保护并使其维持原状。
对施工活动界限之内的场地,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对施工环境的破坏。
8.2.3施工弃渣、弃水管理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将工程施工弃渣、废渣、废料以及生产和生活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并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
施工用水应尽量循环利用。必须排放的施工弃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施工粉尘、废气、废油等,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准予以排放。
8.2.4施工噪声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过程以及施工附属企业中噪声严重的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消音、隔音处理,或按监理机构指示,控制噪声时段和范围,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噪声防护。
8.2.5场地管理与清理
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放置有序,防止任意堆放的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拆除业主不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1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的主要任务
9.1.1工程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条款和商务文件的审查;
2协助业主对投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文件的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协助业主参加工程承建合同谈判。
9.1.2工程施工阶段
1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业主编制分年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2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进行已完成实物量的支付计量,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
4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受理合同索赔;
5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
6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7协助业主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6。
9.2工程计量
9.2.1工程计量的依据
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实际量测与度量进行。
1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业主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
2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经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及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
3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9.2.2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与工作,均不予计量;
2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建单位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9.2.3工程计量程序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图的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计量申报。工程计量量测由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或由承建单位提交量测记录与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认证。
9.2.4工程计量的批准
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
当工程计量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
9.2.5工程计量批准后的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9.3.1合同支付的依据与原则
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等进行。
只有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才予以进行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
9.3.2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格式要求,向监理机构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监理机构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9.3.3合同支付申报内容
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3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
4业主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他资料。
如果因为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监理机构应认定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9.3.4合同支付申报审查
监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对支付中报的审查,其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支付申报格式和手续齐全;
2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合适;
3监理开工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完备;
4工程计量有效并准确;
5支付单价及合价正确无误。
9.3.5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
9.4合同支付管理
9.4.1预付款支付
监理机构收到并确认承建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及履约函后,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的格式要求,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及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
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9.4.2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中期支付按月进行,监理机构应严格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审查与签证。
9.4.3计日工支付
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合同文件确定的单价与支付方式,指示承建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较小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并在指示下达后,检查和督促承建单位切实按指示的计日工用工、用料、机械台班清单和作业要求实施。
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应是业主指示或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9.4.4工程变更支付
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随工程月支付的进行及时办理工程为更支付。
9.4.5价格调整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式,及时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在业主与承建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地履行协商与协调职责,或在合同双方长久不能协商一致时作出调解决定。
9.4.6合同中止后的支付
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业主违约等原因,而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和工作的估价与工程支付,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使承建单位能就合同中止前所应得到而未予支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
1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工程的全部费用;
2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3承建单位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
4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
5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如果工程承建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承建单位违约原因所导致,则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1、2、5三项费用支付。
9.4.7保留金支付
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应的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部分付给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
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剩余部分保留金付给工程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如果还有部分剩余工程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仍有权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签证,直到此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
9.4.8工程完工支付
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9.4.9最终支付
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最终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通过监理机构的协商与协调,及时为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1.1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2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审查和批准;
3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0.1.2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4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10.1.3工程变更的提出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可提出工程变更:
1业主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10.1.4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权限
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作出变更,并指令承建单位执行。
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发生增减外,没有业主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0.1.5工程变更的申报
监理机构应按以下主要内容,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单价分析、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内容的要求,业主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内容要求执行。
10.1.6工程变更的申报期限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10.1.7工程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10.1.8工程变更的审查原则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3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6工程变更对施工工期及工程费用有较大影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益时,监理机构应作出分析和评价,供业主决策。
10.1.9工程变更的执行
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
1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2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理由,申报业主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10.1.10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
1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成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3合同报价中无类似单价和合价或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4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建单位和业主执行。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10.1.11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2合同索赔
10.2.1一般规定
1监理机构应履行合同,提请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2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3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
4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
要求;
5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或失实,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审核后认证为有效部分的赔偿;
6在合同索赔事项发生后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索赔处理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7。
10.2.2业主索赔
对于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损失、或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业主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10.2.3业主索赔的支付
业主可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10.2.4承建单位索赔
监理机构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
付的;
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业主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或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业主或业主指定分包与供应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规定适用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他因合同规定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10.2.5应拒绝的索赔要求
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价格不合适;
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单位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或监理机构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的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因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8其他为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10.2.6应拒绝的工程延期要求
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提起的工程延期索赔要求:
1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单位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属于承建单位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3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4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业主或监理机构已决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6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10.2.7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
为使业主和监理机构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或监理机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10.2.8承建单位索赔的受理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对申报的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对由业主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意见。
10.2.9索赔补充文件
在对工程承建单位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
1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2对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在对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意见。
10.2.10争议
合同任一方对索赔决定意见有异议形成争议时,可以:
1提出进一步的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2采纳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业主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议调解或仲裁。
10.2.11最终的索赔权利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
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10.3业主违约
10.3.1业主违约事项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业主违约:
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的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机构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也未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
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清理;
5由于法律、财务及不可预见的原因与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10.3.2业主违约事项的处理
如果因上述业主违约的原因,承建单位采取下列行动,监理机构应:
1在承建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2在承建单位按合同条款规定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业主协商,尽力促成业主违约原因的消除,尽力促使承建单位恢复正常施工;
3在承建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
10.4承建单位违约
10.4.1承建单位违约事项
当承建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承建单位违约:
1在接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
2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建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监管好工程,或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7承建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机构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8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
10.4.2承建单位违约事项的处理
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
2发出书面指示,指令承建单位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
3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4确定因承建单位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办理业主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
5承建单位无能力进行或不愿进行应由承建单位完成的紧急或补救工作,雇佣他人去进行,应向承建单位索回这项费用;
6经与业主协商后,对承建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业主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指示承建单位向业主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10.5分包
10.5.1一般规定
1监理机构必须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和范围,对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程序与格式要求申报的分包申请,予以审查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的,或不具备分包工程项目承担资格与能力的分包申请;
3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否则,业主不为分包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分包合同索赔承担责任。
10.5.2分包的审批
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主要方面审查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1申请分包单位的资格(包括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主要工程管理人员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及其证明;
2分包单位承担同类工程项目的经历与证明;
3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
4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5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
10.5.3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工程项目实施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指定分包单位提交能证明其分包资格与履约能力的资料,并要求指定分包单位保证和保障承建单位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单位疏忽、违约而对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10.5.4分包管理
1分包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监理机构应将分包单位视为承建单位的一部分,要求承建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并由承建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
2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以及合同支付等,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
3监理机构应督促分包单位切实履行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尊重分包单位合法的合同权利;
4除非业主授权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机构不受理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
10.6施工保险
10.6.1承建单位的投保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接规定的保险种类、保险价值、保险有效期和要求投保。并在投保完成后将保险协议或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送监理机构确认和备存。
10.6.2保险的检查与补救
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协议或保险单的,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建单位尽快办理或补充办理保险;
2或当承建单位拒绝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时,协助业主以承建单位名义代为办理此类保险,并从到期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此投保费用。
10.6.3保险的完备性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保险协议或保险单要求,随工程实施进展,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向承保单位通报工程施工进展与动态,并保证在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间有完备的保险。
10.6.4保险范围及价值调整
随工程施工进展,当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确保保险有效和完备的条件下,提出调整保险范围和价值的申请时,监理机构应在通过审查后予以批准。
10.6.5保险赔偿后的责任
如果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申报后,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由责任者承担或合理分担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费用。
10.6.6监理人员保险
监理机构现场人员在执行监理合同期间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1.1工程信息的载体
监理机构应采用合同规定的载体与传递方式,做好对工程信息的管理。重要的工程信息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11.1.2工程文件的分类
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信息文件的来源,按业主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划分,做好分类管理。
11.1.3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合同工程项目编码的划分和编码系统编制;
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
3补充和完善工程管理表报的格式;
4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
5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管理系统;
6采集、整理工程施工中关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方反馈;
7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要求,及时编制并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表报和工程信息文件;
8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编与反馈;
9工程信息文件和工程表报的编发。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2.1监理文件的目录组成
监理文件的目录组成可包括:
1对承建单位的"批复文件";
2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
3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4工程建设施工"协调文件";
5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6提交给业主的"建议函";
7提交给设计单位的"商议函";
8工程"表报"与"记录文件";
9监理"工作报告";
10监理"管理文件";
11其他文件。
11.2.2监理文件的过程管理
1监理文件的送达时间以承建单位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2承建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的规定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出要求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
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建单位提出的确认或变更要求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可视为监理机构予以确认。
3承建单位如对监理文件或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该文件或确认意见送达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业主申请复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4若承建单位对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业主的指示(包括其复议意见)有异议,应首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合理解决。
5若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业主和承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起合同争议,并将提请争议决定抄送对方和监理机构。
6除非监理机构或业主复议指示或通过合同争议程序对监理文件做出撤销、变更或修改,否则在确认、复议、争议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
11.2.3监理文件的编写要求
监理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
监理文件必须实事求是、表述明确、数据准确、引用正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监理文件构成要素的引用和表达,必须严格以有关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11.2.4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向业主编报工程监理月报。
工程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进展综述。包括工程概况、分项目进展综述以及气象记录等。
2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及分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描述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过程、工程质量检验成果、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以及针对本期工程质量状况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3工程进度。包括工程进度及分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展描述,监理控制过程,施工资源投入,施工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投入,实施进度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本期进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4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合同工程及分项目工程合同支付情况描述,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情况,监理控制过程,合同支付与资金流动态分析,本期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
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描述,安全生产状况与管理过程,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过程,本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
6监理机构运行。包括监理机构变更,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构成,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业主提供的条件和要求业主解决的问题。
7设计文件提供。包括设计供图,现场设计代表情况,本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业主采取的措施。
8业主条件提供。业主条件提供情况,以及业主应予以重视和应及时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9工程记事。
10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3.1工程文件的传递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规定,建立工程文件传递流程。
11.3.2工程文件的受理
在合同文件或业主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理机构应通过监理文件明确:
1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施工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机构,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和转达。
2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都将通过监理机构向承建单位下达实施。
3属紧急工程文件,必须在其左上角一个明显位置加盖"急件"章,受理方应在一个合理的短时间内做出处理。在非常情况下,还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口头传递文件内容要点,并在随后的4小时内补传书面正式文件。
4为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业主应在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机构。
若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机构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视为业主的决定。
5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而来往的文件,可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备合同所赋予的效力。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1.4.1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归档范围、要求,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编、查阅、复制、利用、移交、保密等各项内容)。指定专门人员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加强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监理机构责任人应定期对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同时,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11.4.2监理档案资料的组成
监理机构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布的关于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业主要求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包括合同文本文件、业主指示文件、施工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必须归档的档案资料的分类建档和管理。
11.4.3监理档案的移交
监理机构应按业主要求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委托监理的合同工程项目完成或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归档的工程档案逐项清点、鉴定、整编、登记造册,并向业主移交。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1.1监理协调制度的建立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业主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
12.1.2监理协调内容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方、各标项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
12.1.3施工过程协调
监理机构、分项目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运用协调手段,通过协调作用的发挥,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12.1.4合同目标协调的原则
监理机构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与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条件下,促进施工进展;
2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条件下,推进工程施工进展;
3在寻求业主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
4在维护业主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12.2协调会议
12.2.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施工尚未全面展开前,合同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联合主持召开,邀请承建单位的授权代表和设计方代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主要分包单位代表参加。
12.2.2监理例会(即经常工地会议)
监理例会是由监理机构组织与主持,定期召开,以研究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包括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商务等问题的会议。
12.2.3专题会议
对于技术方面或合同商务方面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采用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研究和解决。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3.1合同约见
当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令,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在进行处理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可先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向承建单位提出警告。
12.3.2约见程序
1向承建单位发出约见通知,写明被约见人、约见的地点和时间,并简要说明约见的有关问题,约见通知应署名约见人的姓名。
2约见时的会谈。约见时首先由约见人指出承建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问题的途径及建议。如果有必要的话可由被约见人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解释。
3约见纪要。约见时应当有专人对双方的谈话作出详细的记录,然后以纪要的形式,将约见时的谈话内容以书面文件发送业主和承建单位。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2.4.1会议记录
监理机构或分项目监理机构在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要求参加会议的业主、设计、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方代表签名。
工地会议、专题会议及协调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内容、各方出席人员及其职务,各方出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应尽量完整和详尽。必要时,对于重要事项的发言记录,应在事后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对。
12.4.2会议文件
工地会议、专题会议及协调会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文件,发送业主、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方,以便各方执行。对于重要的决定事项,监理机构还应在事后及时补发监理文件予以进一步确认。
12.4.3会议记录的管理
监理会议记录应采用专门的记录本,编号、编页并妥善保存。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指定责任人对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
工程项目完工或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接业主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会议记录整编成册并向业主移交。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3.1.1合同工程验收的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2经业主或监理机构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有关文件。
13.1.2合同工程验收的阶段划分
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三个阶段。
13.1.3合同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
1比较简单的或另行报经业主批准的工程项目,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
2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
3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业主另外要求,否则完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如确有困难,由承建单位申报,经业主同意,也可适当延长。
4承建单位至少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提前天数申请验收,并作好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13.2阶段验收
13.2.1阶段验收的条件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大坝基础处理完成,或具备截流、蓄水、通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承建单位行将更迭以及发生工程项目的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当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13.2.2验收报告审查
进行阶段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阶段验收工作报告准备,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单元、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清单;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
5质量事故及重要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3.2.3监理工作报告
阶段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工程项目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方法,以及监理成效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工程进展(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形象,后续工程施工对验收的影响等);
5工程评价意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进展及运行条件评价等);
6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13.2.4阶段验收检查内容
阶段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运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13.3单位工程验收
13.3.1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
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的条件,或业主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单位工程移交手续。
13.3.2验收报告审查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竣工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
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工、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合同要求必
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岩石基础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摄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或监理机构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中请报告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13.3.3监理工作报告
结合工程验收要求,参考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进行编写。
13.3.4单位工程的验收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限期完成单位工程
验收。
13.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3.4.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及阶段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用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4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13.4.2验收申请报告
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上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随同验收中请报告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13.4.3验收申报的审查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验收申请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应按时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验后及时报送业主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完工验收。
13.4.4监理工作报告
在工程完工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方法,以及监理成效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施工进度控制(包括合同工程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工形象,合同工期目标控制成效,监理过程控制等情况);
5合同支付进展(包括合同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合同支付总额及控制成效);
6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工程延期以及合同争议等情况);
7工程评价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13.4.5验收工作内容
完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完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3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13.4.6完工后的工程资料移交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岩芯、土样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料,并按业主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移交。
13.5合同责任
13.5.1工程照管
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完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3.5.2延误责任
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13.5.3业主的责任
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若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并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1.1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办理并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14.1.2工程移交后的照管责任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由业主承担。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14.2.1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在办理并颁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之日,相应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即开始起算。
14.2.2缺陷责任期间的监理工作
缺陷责任期间,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的监理,主要工作包括:
1督促承建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所列的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2督促承建单位及时修复已完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施工质量缺陷,直至对发生严重质量缺陷而无法修复部位予以重建;
3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完成应向业主移交的工程和工作资料的整编与移交;
4在承建单位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机构指示时,建议业主雇佣他人承担此项工作。同时,协助业主向承建单位索回业主为雇佣他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14.2.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如果因为属于承建单位合同责任的原因,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设备的更换,或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重建,或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则监理机构应在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作出相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决定,并为此颁发缺陷责任期延长证书。
14.2.4缺陷责任期终止
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其必须完成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报告,并在通过检查和检验后,及时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其他
15.1赔偿
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的合同责任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内容出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向业主进行的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
15.2奖励
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对所监理项目的原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缩短了工期或节约了工程费用,业主应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15.3考核
监理机构应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严格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制度。
对违反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失职、渎职人员或业主认为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予以调离。
对监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应予表扬和奖励。
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应由监理单位负责定期考核。业主对监理机构每年应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