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昕冠军: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41:05
来源:社保局    作者:社保局    时间:2011-10-27    浏览 42次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在全县人民团结奋进、辛勤耕耘,共建富裕、文明、和谐正安之际,欣喜地向大家传达一个喜讯:通过县委、县政府的努力争取,正安被确定为全省第三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惠民工程,是广大城乡居民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保证,将给全县广大城乡居民带来福祉,真正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犯愁”的美好愿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原则。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就可在户籍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只要按年缴费并年满60周岁,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而且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领取标准就越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其中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800元八个档次,适龄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对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600十二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没有任何风险。参保人员如在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如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社保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将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为广大城乡居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真情关爱。为父母投保尽孝敬之心,为自己投保老有所靠。为了您父母晚年幸福,为了您自己养老无忧,为了您和您全家的和谐幸福,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城乡居民朋友积极参保!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大城乡居民朋友晚年的温馨生活要靠全家人共同努力,希望广大正安儿女勇担责任,为家人积极投保,共建和谐正安!
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详情,请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局咨询。(咨询电话:0852—6033555)
最后,衷心祝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中共正安县委
正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正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凡本县农村户籍,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到什么地方去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符合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1寸免冠同底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我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均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指档次)、长缴多得(指年限)。
例:李××,他2011年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2012年也可以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中任何一个档次缴费。
四、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600十二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均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指档次)、长缴多得(指年限)。
五、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以制度启动时间为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参保
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当年选择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缴清费用。缴费满15年,至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2.45—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
从制度启动之年起开始参保缴费,按年缴费,缴费满15年,至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本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但其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3.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
制度启动时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也可选择缴费档次进行补缴,补缴年限可选择1—15年,需一次性缴清。但其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六、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人员在选择缴费档次后,可在每年12月10日前到所在乡(镇)人社中心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人社中心按照城乡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凡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省、市、县缴费补贴。
七、什么是个人帐户?
答: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设置的终身养老保险记帐帐户,相当于参保人的个人存款户,由社保机构代为保管,本金及利息均归个人所有,用于支付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除规定情形外,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八、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记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记录提出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如确有误的,县社保局应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九、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资金从何处来?
答:从2011年9月1日起,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地方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各负担10元。
十、《实施意见》实施后,在2012年1月1日前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愿参加缴费,等到年满60周岁时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吗?
答:不可以。《实施意见》中明文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十二、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未满60周岁,怎么办?
答: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每一种办法:不用缴费,待年满60周岁时,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每二种办法:继续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是否可以调整?
答: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十四、什么叫中断缴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到每年12月10日,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即为中断缴费。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但补缴时段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五、什么是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如何参保?
答: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残疾人,以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进行界定。重度残疾人参保,由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十六、参保人员死亡后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比如,张某,55岁,他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按规定时间缴费4年后死亡,他所缴纳养老保险费400元和利息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帐户余额(政府补贴除外)和丧葬补助500元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七、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将户籍转到其他县(市、区)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继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将户籍地转到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暂封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户籍转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再行转移。
领取养老金人员将户籍转到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参保地继续发放养老金。
十八、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取证》到乡(镇)人社中心进行一次生存状况审查。对未按规定审查的人员暂停支付养老金,待审查后再予恢复;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60日内向乡(镇)人社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并依法追回多领的养老金。
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详情,请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局咨询。(咨询电话:0852—6033555)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算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