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官官职:马克思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1:25:08
 

马克思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  

刘守熙  刘志明  

   

一个普遍公认的观点是: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都是私有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公有制,把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标志。但是,当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经过73年的实践而被解体和苏联共产党下台以后,当东欧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都发生资本主义复辟和无产阶级政党被历史抛弃以后,当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过40多年的实践却对原来的理论、路线和方向作出根本改变以后,人类在认识真理的长河中,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实践上升到理性的思考:即马克思是否论述过公有制的优越性?马克思是否主张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必须实行公有制?社会主义是否就是要建立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公有”概念和“共有”概念是否有区别?把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设想的代替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究竟是什么?等等。  

下面是我们在重新研究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后得出的一些新结论:  

一.马克思是否论述过公有制的优越性?  

从所周知,马克思对私有制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了系统的深刻批判。与此同时,我们并未发现马克思系统地、深刻地阐述过公有制的优越性。我们显然,不能采取逻辑推理的方式,从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批判出发就由此得出他推崇公有制的结论。事实上,马克思在谈到公有制时,人们很难看出他对公有制抱有特别的偏爱和好感。马克思曾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但是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私有制。(而且还把对立的形式即无所有作为条件。)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制形式下还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至于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所有制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的问题,还根本不是这里所要谈的。可是,如果说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据为已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1]在读马克思的这段话的时候,似乎有两点值得注意:1、一切生产(当然也包括社会主义的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个人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因此,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能忽视“个人占有这个本质。”2、“公有制是原始形式”,这是马克思对公有制所下的定义。我们看到,在这里和在其他场合,马克思并没有提出过两种公有制的概念,也没有从理论上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原始公有制加以区别并充分肯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比私有制和原始公有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二.马克思是否主张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必须实行公有制?  

传统的观点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在取得政权以后,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当我们企图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寻找理论根据时,就很难得出这个结论了。  

首先,我们以为马克思从来没有明确讲过,无产阶级革命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反,我们所看到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不赞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要实行公有制的观点。马克思曾指出:“对私有财产的最初的积极的扬弃,即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想把自己作为积极的共同体确定下来的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共产主义……还没有弄清楚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也还不理解需要的人的本性,所以它还受私有财产的束缚和感染。它虽然已经理解私有财产这一概念,但还不理解它的本质。”[2]马克思在这里对空想共产主义把自己当作公共制度来设定进行了批评,这是显而易见的。  

不仅如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直接否认在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体系中提出过“公共财产”这个概念。杜林指责说:“公共财产”的观念,象在马克思那里所看到的,至少是不清楚的和可疑的……”对此,恩格斯立即驳斥道:“这是杜林先生所惯用的许多有意歪曲的‘卑鄙手法’中的又一种,……这是凭空捏造的假话,正和杜林先生的另一个虚构一样,这个虚构是:‘公共财产’,在马克思看来,是个人的同时又是社会的财产。”[3]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没有讲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必须实行“公有制”,而且毫不掩饰地批评空想共产主义“把自己当作积极的公共制度来设定”是“不成熟的”表现,实质上是“私有制的卑鄙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已”;并且进一步指出杜林把“公共财产”的观念强加给马克思是“有意歪曲”的“卑鄙手法”,“是凭空捏造的假话”和“虚构”。  

三.“公有”概念和“共有”概念是否有区别?  

我们知道,“公有”和“共有”,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是有原则区别的两个概念。公有,是单一主体,即由代表该利益集团的组织作为总代表来行使所有权,而其成员则不能分别享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共有,是各成员共同行使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其主体是多元的。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共有的特征是:1、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2、共有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性。就共有的外部关系而言,是一种物权关系,即共有人享有排他的垄断共有物的权利;就共有的内部关系而言,是债权关系,即共有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共有关系的各权利主体是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共有是一权多主而不是一物多主。这些关于“公有”和“共同”的区别的规定,是我们在通俗的法律常识读本中可以看到的。  

关于“公有”和“共有”的区别,马克思从理论上作过描述。马克思在谈到原始公有制第一个形态时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4]  

 马克思在谈到原始共有制时说:“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分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分(象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5]  

马克思还称这种共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他说:“这种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形式,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直到发展成对立物,但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6](“直接的公有制”应译为“直接的集体所有制”或“直接的个人所有制”——作者注)马克思在许多场合还用“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有制即共有制的本质特征。        

很显然,“公有”和“共有”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不仅在普通的法律书籍中,而且在马克思的原著中都有原则的区别。因此,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原理时,不应该将两者作为同一个范畴而混为一谈。  

四.把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  

一个普遍流行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要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然而,当我们在认真查阅马克思的原著以后,就不难发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原理的重大理论误解,甚至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歪曲和虚构。  

首先,正如前面所看到的,马克思在他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从来没有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要实现的目标。尽管在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公有经济”[7]的提法,但这是极偶然的情况。这里有一种可能是在翻译上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对于翻译上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有待专家们去研究。  

我们以为,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不仅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直接发生冲突,而且必然由此产生否定个人价值、否定个人欲望、否定个人需求、否定个人利益的倾向,从而把“社会”和“个人”绝对对立起来。  

须知,共产主义不仅不排斥而且十分重视个人的价值、个人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8]可见,把社会和个人对立起来,把社会主义和个人直接占有对立起来,社会和社会主义也就成了空洞的抽象。因此,把共产主义理解为以国家和集体(单位或企业)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从而否定个人所有,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五.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构想究竟是什么?  

首先,请看无产阶级政党的名称叫“共产党”,而不是叫“公产党”;这个党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公产主义社会”。党的名称和党的奋斗目标都充分表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实行公有制,而是实行共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新的社会制度应当是怎样的呢?恩格斯回答说:“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下来经营。这样,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因为个人管理企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因为竞争不过是个别私有者管理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9]马克思把这样的社会称作“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10]马克思、恩格斯为了准确地表述这种共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在他们的著作中还特别强调共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一致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指出:“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做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11]  

为了更清楚地表明共产主义所要建立的制度是“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的,马克思甚至直接提出“个人所有制”的概念;但是,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2]  

马克思在他的《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也谈到个人所有制问题,他说,资本家作为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当他们与工人的对立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13]显而易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制被消灭以后,代替它的是生产资料共有制。这种共有制与公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从占有制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公有制是任何个人都不直接占有;私有制是少数孤立的个人直接占有;而共有制则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直接占有。所以,共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而这种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因为这种个人所有制,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所以,共有制在本质上既区别于公有制又区别于私有制。这就是共产主义运动不同于过去所有运动的根本所在。  

由此可知,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不应该把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因为国有化并不是共有制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且也是资产阶级已经实行过的所有制形式。恩格斯曾经指出:“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14]为什么说,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却包含着解决冲突的手段和线索呢?对此,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说:“只要向私有制一发起猛烈的进攻,无产阶级就要被迫继续向前迈进,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上述一切措施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无产阶级的劳动将使国内生产力日益增长,随着这种增长,这些措施实现的可能性和由此而来的集中化程度也将相应增长。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15]按照恩格斯的意思,实行国家所有可以作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步;第二步再把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也就是实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就表明,国家所有只是作为由私有制向共有制过渡的措施、手段和线索。  

在生产资料共有制的条件下,其社会组织形式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由于“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6]这种分配方式应该是:“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17]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一方面置马克思关于在私有制被消灭以后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于不顾,另一方面又把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强加在马克思的头上,更不能把公有制在世界上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失败的责任完全归于马克思,并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产生怀疑和丧失信心。因此,我们重新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时,不可忽视马克思关于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提法。  

总之,以上各点如能成立,便必然证明: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实行以国家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是对马克思的一个重大理论误解。从这一点出发,是否能对苏联的解体和共产党下台及东欧社会主义的全面失败作出某种解释?是否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现状作出某种解释?这就是本文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所作的理性思考。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9——12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82页对这一段引文的译文是:“所以私有制底第一个积极的扬弃,即不成熟的共产主义只是想把自己当作积极的公共制度来设定的私有制底卑鄙底一个表现形式而已。”“……这种共产主义还没有捉摸到私有制的积极的本质并且同样很少了解到欲望的人的本性。所以它还被私有制所纠缠和感染。它虽捉住了它的概念,但还没有捉住它的本质。”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2页  

[6]同上书,第498页。文中“直接的公有制”,应译为“直接的集体所有制”。—— 作者注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123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  

[10]同上书,第3卷第1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7——7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17]同上书,第319——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