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轻长枪英豪:梁子民 毕文昌:司法行为的道德导向(中国青年报 200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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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记 司法行为的道德导向 2007-09-19 梁子民 毕文昌     

    梁:前两天,南京学者罗建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关注“彭宇案”。我上网搜索,有关的新闻评论非常多,争论也十分激烈。不知你注意这件事没有?

    毕:我从报纸上也看到这件事。简单地说,就是南京徐寿兰老太太状告青年彭宇的一起民事纠纷。彭宇说,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出于好心,把跌倒在地的徐老太太扶起来,又送她去医院检查。不想,徐老太太和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医药费,便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他承担医疗费。被拒绝后,徐老太太今年7月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在没有拿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9月5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一时间舆论大哗,网上已经出现了为彭宇捐款的活动。在我看来,这样判决的确出人意料之外。只要存在彭宇见义勇为属实的可能性,就不该判他赔款,否则就成了有罪推定,或者有过推定。

    梁: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争议,焦点就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到底是不是彭宇撞倒了徐老太太,因为证据不完整,事实真相难以还原。判决书运用了推理:“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按照这样的推理,法院便判定是彭宇撞人。公众感情上不能接受的,就是这一点。如果彭宇是做好事,他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见人摔倒好心相扶本来是很自然的善举,但按照判决的逻辑,就不应该这么做。这就极大压缩了人们行善的空间。我上小学是“文革”以前,那时提倡人人做好事,生怕错过了帮助别人的机会。如果遇到一个老人摔倒了,就是小学生也会毫不犹豫地把他扶起来。现在,人们普遍有了戒心,遇到这种事,敢不敢伸出援手,已经成了问题。可见社会风气变化之大。

    毕:这个问题已经困扰我们好多年了。你记得不记得,前几年发生过一个刘秋海事件。刘秋海是广东省雷州市政协委员,他在广西救了一个骑摩托摔倒在路边的女青年陈小俐。也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当地交警认定是刘秋海撞了人,判他赔偿。刘秋海告到法院,结果败诉。他为挽回名誉奔波了好几年,也没有结果。这件事引起了多位全国政协委员的不满,他们质疑这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梁:这种事情一再发生,当然要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方式。前几年,北京发生过有人落水的事,结果在场的国人都没有伸出援手,而是一个路过的外国妇女下水把人救上来。

    毕:一个社会好不好、健康不健康,有很多衡量的角度,其中之一便是民风是否向善。如果人与人之间失去了同情之心,见难不帮,见危不助,见死不救,那么,不论盖多少高楼大厦,有多少外汇储备,这个社会也是病态的。那个外国妇女下水救人,说明她来自健康的国度。而我们这边,则存在世风日下的问题。

    梁:世风日下,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有两个因素,我觉得特别重要。一个是吏制的导向。最近几年,不断发生官员见死不救的事件,从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官员的精神面貌和道德状况。社会出现道德滑坡,往往以官场腐败为先导。像克拉玛依发生火灾,官员优先逃命,小学生成批被烧死那种事,对社会风气的伤害特别大。另一个就是司法的导向。有人把法律和道德看成不相关的两码事,认为司法行为无须为道德风气负责,我是不赞成的。司法行使的是公权力,对社会的影响力很大。公正司法的社会效果应当是鼓励人们多做善事,不做恶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司法结果不利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是好心人无好报,对社会的道德风气必将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社会有权要求法官考虑判决结果的道德导向。舆论强烈批评此案的判决结果,正是出于对世风日下的焦虑,出于对道德重建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