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天子第三部优酷: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连载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43:05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副研究员 莫继荣139737284134 13973708382 QQ593286963 http://hi.baidu.com/rjmo99/或http://blog.sina.com.cn/rjmo3499提供
前     言
为了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 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与上述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本标准是对生产者进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1.2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
2)动物和未加工的动物产品;
3)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加工产品;
1.3   未列入1.2条的其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参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所有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2.1   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3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2.4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5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6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7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8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9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0   C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11   GB 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2.12   GB 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3   定义
3.1   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
指在动动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饲料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传统农业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农业生产模式。
3.3   有机食品organic food
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4   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
指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3.5   天然产品 natural product
自然生长在地域界限明确的地区、未受基因工程生物和外来化学合成物质污染的产品。
3.6   常规产品 conventional product
不符合本技术规范或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一切产品。
3.7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为转换期。
3.8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他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机;有机转换。
3.9   缓冲带 buffer zone
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10   作物轮作 crop rotation
指为了防治杂草及病虫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机质含量,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耕作不同种类的作物的农事活动。
3.11   基因工程 genetic engineering
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通过基因工程,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位可发生按特定方式或获得特定结果的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3.12   顺势疗法 homeopathy
指一种疾病治疗体系,以小剂量持续使用一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其试图治疗的疾病本身的症状。
3.13   食品配料 food ingredient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3.14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15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3.16   辐射(离子辐射) radiation (ionizing irradiation)
放射性核索的高能量辐射。辐射可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热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3.17   标识labelling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3.18   允许使用 allowed for use
是指可以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19   限制使用restricted for usc
是指在无法获得任何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过程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0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for use
是指禁止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4   有机食品原料生产
4.1   作物生产
4.1.1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4.1.2   作物品种的选择
4.1.2.1   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4.1.2.2   在得不到经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在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子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4.1.2.3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4.1.2.4   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4.1.3   作物轮作
4.1.3.1   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4.1.3.2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4.1.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4.1.4   土壤培肥
4.1.4.1   提倡种植豆科作物进行土壤培肥。
4.1.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4.1.4.3   提倡采用土壤休闲恢复土壤肥力。
4.1.4.4   生产基地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生产基地体系为主。
4.1.4.5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4.1.4.6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4.1.4.7   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4.1.4.8   叶菜类和块根、块茎类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
4.1.4.9   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4.1.4.10   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1.5   病虫草害防治
4.1.5.1   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a.选用抗性植物品种。
b.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c.通过建树篱、筑巢等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4.1.5.2   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4.1.5.3   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4.1.5.4   病害
a.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b.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c.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d.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防治植物病害。
e.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f.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
g.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病害。
h.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4.1.5.5   虫害
a.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
b.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防治虫害。
c.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防治虫害。
d.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虫害。
g.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4.1.5.6   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b.提旧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c.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杂草。
c.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4.1.6   污染控制
4.1.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时,必须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4.1.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宵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4.1.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7.2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4.7.7.3   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7.7.4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4.1.7.5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问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4.1.7.7   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4.1.7.8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
4.1.8   灌溉
4.1.8.1   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1.8.2   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4.2   畜禽养殖
4.2.1   转换期
4.2.7.1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生产基地的要求,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生产基地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年。
4.2.1.2   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羊,猪,4个月;
乳用畜,3个月;
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当不能买到有机击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获得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b.畜禽生产基地规模大幅度扩大;
c.畜禽生产基地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d.小型畜禽生产基地。
4.2.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2.3   饲料
4.2.3.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4.2.3.3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生产丛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4.2.3.4   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生产基地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动物日最高摄食的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悄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b.极端的天气情况;
c.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许可。
4.2.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4.2.3.6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4.2.3.7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4.2.3.8   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仔猪在4周内,犊牛在3个月内,羔羊在6周内)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
4.2.4   饲料添加剂
4.2.4.1   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4.2.4.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4.2.4.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4.2.4.4   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4.2.7.6   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绐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4.2.7.7   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索、抗球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4.2.8   非治疗性手
4.2.8.1   允许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应尽量减少给动物带来的痛苦,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为了保持产品质量和传统生产习惯而进行的阉割(肉猪、牛、鸡);
b.断角;
c.为了防止蝇蛆病而进行的羔羊断尾;
d.剪羽。
4.2.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剪喙;
c.烧翅;
d.其他没有明确允许的非治疗性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