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元朝最大的港口:古本竹书纪年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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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古本竹书纪年辑证目录
第1页:夏纪
第2页:殷纪
第3页:周纪
第4页:〔附〕五帝纪
第5页:晋纪
第6页:魏纪
第7页:〔附一〕无年世可系者
第8页:〔附二〕《存真》《辑校》《订补》等所引《纪年》存疑
第9页:〔附三〕《路史》所引《纪年》辑证


夏纪

 

〔一〕《汲冢书》:禹都阳城。《续汉书.郡国志》二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阳翟也。《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并云:“禹都阳城。”《礼记.缁衣》正义

  案:《汉书.地理志》注:“臣瓒曰:《世本》禹都阳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阳翟也。”《礼记》正义所引,本作“咸阳”,阮元校勘记引齐召南说“‘咸阳’当作‘阳城’”,据改。《存真》作“禹都阳城”。《辑校》作“居阳城”。《订补》云:“朱本正文作‘禹都阳城’。误引《世本》文,王氏改之,是。”《辑校》、《订补》似仅据《汉书》注,《续汉书》注所引明作“禹都阳城”。至臣瓒所云“《汲郡古文》亦云居之”,即承所引《世本》之 “禹都阳城”而来,是《纪年》、《世本》之文本同,《礼记》正义谓“《世本》及《汲冢古文》并云‘禹都阳城’”,可证。《存真》本不误,《辑校》、《订补》似以不误为误。《礼记.缁衣》正义所引,《存真》、《辑校》、《订补》皆失收。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二〕《纪年》曰:禹立四十五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三〕(《纪年》):益干启位,启杀之。《晋书.束皙传》

  《汲冢书》云:……益为启所诛。《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后启杀益。《史通.杂说上》

  案:《存真》、《辑校》作“益干启位,启杀之”。《辑校》云:“《史通》《疑古篇》、《杂说篇》两引‘益为后启所诛’。”所引与《史通》原文不合。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潘寿言禹情”注:“言禹传位于益,终令启取之。”《战国策.燕策一》:“禹授益,而以启人为吏。及老,而以启为不足任天下,传之益也。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是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史记.燕召公世家》略同)《楚辞.天问》:“启代益作后。”王夫之《楚辞通释》卷三云:“《竹书纪年》载益代禹立,拘启禁之,启反起杀益以承禹祀。盖列国之史,异说如此。”《汉书.律历志》:“张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皆与《纪年》略同,而传统之说则与此异。《孟子.万章上》:“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史记.夏本纪》略同)后世多宗此说,而以《纪年》等书为“妄”。实际益、启之间争夺王位,乃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之反映。

〔四〕《竹书》曰:夏后开舞九招也。《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存真》、《辑校》作“九年,舞九韶”。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夏后开”即夏后启,汉景帝名启,避“启” 字讳,汉人因改“启”为“开”。吴大澄《韶字说》云:“古文召、绍、韶、招、□、昭为一字。”(《字说》,据《说文解字诂林》补遗卷三上)是“九招”即“九韶”。《帝王世纪》:“启升后十年,舞九韶。”(《太平御览》卷八二引)《山海经.大荒西经》:“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又《海外西经》:“夏后启于此舞九代。”《楚辞.离骚》:“启九辩与九歌兮,(夏)〔下〕康娱以自纵。”又《天问》: “启棘宾(商)〔帝〕,九辩九歌。”“九招”、“九韶”、“九歌”、“九辩”,当为一事。

〔五〕启征西河。《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三帝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二十五年,征西河”。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帝王世纪》∶“(启)三十五年,征河西。”(《御览》卷八二引,“河西”当即“ 西河”。)启征西河必有史实。今本《纪年》:“(帝启)十五年,武观以西河叛,彭伯寿帅师征西河,武观来归。”其说当出于《逸周书.尝麦》:“其在启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云:“五子,五观也,亦曰武观,启子。”《吕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西河。”古本《纪年》:“河□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见后)是西河即相,今之河南安阳,与观地(观在卫)相近。所谓“ 启征西河”,疑即指启诛五观。

〔六〕《竹书》云:即位三十九年亡,年七十八。《真诰》卷一五注

  案:《存真》作“二十九年【陟】,年九十八”,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辑校》从《真诰》注。《真诰》云:“夏启为东明公,领斗君师。”注:“禹之子也,姓姒。”下即引《竹书》云云。 《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辑校》云:“《太平御览》八十二引《帝王世纪》:‘启升后十年,舞九韶。三十五年征河西。’而《通鉴外纪》:‘皇甫谧曰:启在位十年。’则《世纪》不得有三十五年之文,疑本《纪年》而误题《世纪》也。此与《真诰》所引‘启三十九年亡 ’符同。《路史》注既引《纪年》‘启在位二十九年’ ,故‘征西河’亦云‘在二十五年’矣,未知孰是?”

〔七〕薛瓒《汉书集注》云:(《汲郡古文》)又云:太康居斟寻。《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太康居□寻。《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乃隐括之辞,非原文。

  《水经注》称薛瓒《汉书集注》,裴骃《史记集解序》、颜师古《汉书叙例》作“臣瓒 ”,以为“莫知姓氏”,裴氏又称其书名《汉书音义》,皆与郦氏异。《穆天子传》叙录有校书郎傅瓒者曾参与校理之役,《史记索隐》以为即臣瓒,又引刘孝标说以为于瓒。《叙例》谓臣瓒“举駮前说,喜引《竹书》 ”。《索隐》以为傅瓒,疑是。臣瓒所引《竹书》,称《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

〔八〕薛瓒《汉书集注》:……(《汲郡古文》)又云……羿亦居之。《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羿亦居之。 《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羿亦居之。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羿亦居之。《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存真》、《辑校》据此作“【羿居斟寻】”。

〔九〕《纪年》曰:帝相即位,处商丘。《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辑校》“帝相”作“后相 ”(《存真》同),“处”作“居”,影宋刻及鲍刻《御览》皆与所引异。

  《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卜曰三百年。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是帝相曾处帝丘。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卷四因谓“今按‘商丘’当作‘帝丘’”。《存真》云:“‘商’当为‘帝’。帝丘,秦汉之濮阳,……《左传》‘卫迁帝丘,卫成公命祀相’,是也。 ”(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二说同)疑是。

〔一〇〕《纪年》曰:(帝相)元年,征淮夷。《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元年,征淮夷、畎夷”。据《路史》增“畎夷”二字。《辑校》又引《后汉书.西羌传》:“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存真》未收。《订补》云:“按《西羌传》云:‘后 相即位,乃征畎夷 ’,注不云出《纪年》,王氏盖以《西羌传》三代事多本《纪年》而推定之,惟欠释明,偶失。”《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所记方国有“隹尸”(《殷虚书契后编》下三六.六),郭沫若同志云:“卜辞有隹尸,殆即淮夷。”(《殷契粹编》考释页五)有关 “淮夷”史事,屡见西周金文及先秦典籍。

〔一一〕《纪年》:二年,征风夷及黄夷。《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竹书纪年》曰):后相即位,二年,征黄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曰:(相)二年,征黄夷。《通鉴外纪》卷二

  案:《辑校》所引尚有《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一条,见本书附录。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云:“《后汉书.东夷传》曰:‘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黄白赤玄以服色而别者,与方风等皆近海之夷。”

〔一二〕(《竹书纪年》曰):(后相)七年,于夷来宾。《后汉书.东夷传》注

  《纪年》曰:(相)七年,(干夷来宾)。《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作“干夷”,误。《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中所记方国有“盂方”(《殷虚书契后编》上一八.六),且屡见,郭沫若同志云:“所谓盂方者,可知乃殷东方之国也。……宋地亦有名盂者,《春秋.僖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陈 侯、蔡侯、郑伯、曹伯会于盂’。杜注:‘宋地,襄邑西北有盂亭。’地在河南睢县。又《左传.哀二十六年》:‘六子在唐盂’,顾栋高谓与睢县之盂为一地。余意卜辞之盂方当即此附近之古国。”(《卜辞通纂》考释页一二七)“盂方”当即“于夷”。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于夷即卜辞之盂方。” (卷下页四四)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一〇、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皆谓“于夷”即《禹贡》之“ 嵎夷”。《禹贡》战国时人所为,距商代已远,且地在今山东蓬莱一带滨海之地(顾颉刚先生说,见《中国古代地理名着选读》页一三),地望亦不甚合。

〔一三〕薛瓒《汉书集注》云:按《汲郡古文》:相居斟灌。《水经.巨洋水注》

  案:《存真》、《辑校》均引有《汉书.地理志》注,《订补》云:“《汉书.地理志》注无引臣瓒此注,朱、王二氏偶失检,误引。”又《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帝王世纪》:“帝相一名相安,自太康已来,夏政凌迟,为羿所逼,乃徙商丘,依同姓诸侯斟灌、斟寻氏。”(《御览》卷八二引)

〔一四〕(《竹书纪年》曰):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后汉书.东夷传》注

  案:《存真》后有“献其乐舞” 四字。《辑校》云:“《路史.后纪》十三注引此,下有‘献其乐舞’四字,疑涉帝发时事而误。”《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注,见本书附录。

  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 卜辞关涉方族者至多,……方在殷时为一至强之国族,其事灼灼甚明。……《后汉书.东夷传》……李注引《竹书纪年》曰:‘少康即位,方夷来宾。’据此知方族之立国,远在夏时,少康中兴,方尝效顺。”(卷下页四二至四四)

〔一五〕《纪年》曰:帝宁居原,自迁于老丘。《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刻本“老丘” 作“老王”,鲍刻本作“老丘”,是。《存真》、《辑校》作“老丘”,并据《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于“ 自”字下补“原”字。《路史》注所引见本书附录。

  “帝宁”或作“帝予”(《史记.夏本纪》),或作“帝杼”(《世本》、《夏本纪》索隐引),或作“后杼”(《左传.襄公四年》),或作“□”(《墨子.非儒下》)。

〔一六〕《汲郡竹书》曰:柏杼子征于东海及王寿,得一狐九尾。《山海经.海外东经》注

  《汲冢竹书》:伯杼子往于东海,至于三寿,得一狐九尾。《稽瑞》

  《书纪年》曰:……夏伯杼子东征,获狐九尾。 《太平御览》卷九〇九兽部

  案:《稽瑞》原引作《汲冢周书》,据《山海经》郭注,“周书”当为“竹书”之误。本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三寿,东海之国名也。郭璞《山海经》注引作王寿,《路史》注云:‘即平寿也。’《逸书.王会》曰: ‘青丘狐九尾。’孔晁注云:‘青丘,海东地名。’《山海经》曰:‘青丘国,其狐四足九尾。’《淮南子.本经训》曰:‘缴大风于青丘之泽。’《抱朴子》云: ‘黄帝东至青丘,过风山。’当即纪中风夷之国,三寿盖近之。”

〔一七〕《竹书纪年》曰:后芬即位,三年,九夷来御,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太平御览》卷七八〇四夷部

  《竹书纪年》曰:后芬发即位,三年,九夷来御。《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曰:(槐)三年,(九夷来御)。 《通鉴外纪》卷二

  案:《后汉书》注,影宋绍兴本作“后芬发即位”,殿本无“发”字。《存真》作“后芬发”。《辑校》云:“《御览》‘芬’作‘方’,所据为鲍刻本,影宋本作“ 芳”,当为“芬”字之讹。又《御览》所引“曰畎夷” 等十九字,《辑校》引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三之说,以为“疑本注文,误入正文”。《存真》有,《辑校》删。《订补》云:“以文义观之,此十九字似属正文。”是。《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九夷”之称,典籍恒见。《墨子.非攻中》:“九夷之国,莫不宾服。”孙诒让《墨子闲诂》卷五云:“《尔雅.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王制》孔疏云:‘九夷依《东夷传》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此九夷与吴楚相近,盖即淮夷,……《书叙》云:‘成王伐淮夷,遂践奄。’《韩非子.说林上篇》云:‘周公旦攻九夷而商盖伏。’‘商盖’即‘商奄’,则九夷亦即淮夷……。”孙氏之说近是。

〔一八〕《竹书纪年》曰: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水经.洛水注》

  《竹书》作冯夷。《山海经.海内北经》注

  案:《存真》列于“后芬发即位 ”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从《存真》。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河、洛二国名,即西河有洛之类,《周礼》所谓泽国也。‘用’与‘冯夷’二君名。斗者,《说文》曰‘ 遇也’,《玉篇》曰‘争也’,谓相遇而争,初非有心于战也,犹《孟子》言邹与鲁哄矣。《归藏易》曰:‘ 昔者,河伯筮与洛伯战而枚占,昆吾占曰:不吉。’(《路史》、《玉海》并引之)即此事。盖主兵者,洛伯也。《水经.洛水注》据《太公金匮》、《河图》、《乐录》以二伯为河洛之神,非是。”

〔一九〕《纪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〇〕《纪年》云:“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珪宾于河,命九东狩于海,获大鸟。”《北堂书钞》卷八九礼仪部

  《纪年》曰: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璧宾于河,狩于海,获大鱼。《初学记》卷一三礼部上

  《纪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珪宾于河,东狩于海,获大鱼。后芒陟位,五十八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书钞》所引,《存真》删 “命九东”三字,“鸟”作“鱼”。《辑校》云:“‘ 九’字下,或夺‘夷’字,疑谓后芬时来御之九夷。” 《订补》云:“案各书所引皆作‘获大鱼’,《书钞》‘鸟’字当是‘鱼’误。”《存真》、《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帝芒,音亡,一作荒。”诸书所引《纪年》或作“后芒” ,或作“后荒”。

  雷学淇《义证》卷九释“以玄珪宾于河”为“以玄珪沉祭”,是。《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珪沈于河。” (“沈”字据《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左传》补,见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一八。)以珪璧沈于河以祭河神,为古代宗教迷信表现之一。《尔雅.释天》:“祭川曰浮沈。”《仪礼.觐礼》:“祭川沈。”其俗起源颇早,甲骨文所记即有“沈”祭,多以祭河,且用珪璧之属。《殷虚书契后编》上二三、四:“丁巳卜,其□ 于河牢,沈嬖。”又《铁云藏龟》一二七.二:“丙子卜,宾贞:嬖□○河。”□即□,二玉为一□,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云:“嬖□疑即璧一双,沈嬖疑即沈璧。”(页五九八)纬书《尚书中候》历举“尧沈璧于河”、“舜沈璧于河”(《古微书》卷四),“周成王举尧舜之礼沈璧于河”(同上卷一三),亦即此俗。

〔二一〕《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山海经.大荒东经》注

  河伯仆牛,皆人姓名讬寄也,见《汲郡竹书》。 《山海经.大荒东经》注

  案:《大荒东经》:“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注即见《汲郡竹书》云云。《存真》下条作“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上 条 “主甲微”作“上甲微”。《辑校》下条作“河伯仆牛 ”。《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引于“后泄二十一年”条前,《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从《存真》。

  王亥,见甲骨文与先秦典籍,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收《观堂集林》)、吴其昌《卜辞所见殷先公先王三续考》(《燕京学报》第十四期)及顾颉刚先生《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同上刊第六期)论证甚详,辞繁不具引。《订补》云:“徐文靖《统笺》四、陈逢衡《集证》十二皆以仆牛为地名。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以仆牛即服牛,论证极详,今标点从之。”《大荒东经》注以河伯仆牛皆为人名,与正文颇不合,疑误,现亦从王说,河伯仆牛之间不加顿号。

〔二二〕《竹书纪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纪年》曰:帝泄二十一年,加畎夷等爵命。《通鉴外纪》卷二

  案:《存真》据《路史.后纪》卷一三注,后补“繇是服从”四字。据《后汉书.西羌传》,非《纪年》之文,见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二。《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注,见本书附录。

〔二三〕《纪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立十九年。其弟立,是为帝扃。《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立十九年”,据影宋本《御览》,鲍刻本作“六十九年”,《存真》、《辑校》、《订补》所据皆鲍刻。《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亦作 “六十九”。今姑据影宋本。“其弟立”七字,影宋本、鲍刻本皆作夹注,《订补》仅以“是为帝扃”四字为夹注。

  不降,《世本》作“帝降”(《史记.夏本纪》索隐引)。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九苑,国名,地系未详。《逸周书.王会篇》载伊尹献令正南有‘九菌’,明本或作‘九□’,岂即此欤?”

〔二四〕《汲冢书》曰:胤甲居于河西,天有妖□,十日并出。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运照无穷。《太平御览》卷四天部

  《汲郡竹书》曰:胤甲即位,居西河,有妖孽,十日并出。《山海经.海外东经》注

  《汲冢书》曰:胤甲居西河,天有孽,日并出。 《开元占经》卷六

  《纪年》曰:帝仅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并出。《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汲冢纪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并出,其年胤甲陟。《通鉴外纪》卷二

  案:《辑校》云:“‘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运照无穷’十三字,则恐是注文。”不入辑。《纪年》有注,古籍无征,疑为《竹书同异》之文。《隋书.经籍志》着录有《纪年》十二卷,注云: “汲冢书,并《竹书同异》一卷。”当为记荀勖、和峤本与束皙本之同异。《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见本书附录。

  天有十日,十日并出,本为古代神话传说。《庄子。齐物论》“昔者十日并出,万物皆焦。”(“ 焦”原作”照”,据《山海经。海外东经》郭注引改。)《楚辞。招魂》:“十日并出,流金铄石些。”《淮南子。本经训》:“逮至尧之时,十日并出,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闻一些多先生《楚辞校补》云:“案古言天有十日,更番运照,则一时仍只一日,此犹常态也。又言十日并出,则十日同时俱出,故其为热酷烈,异于常时。”(《闻一多全集》第二册页四五三》

〔二五〕《纪年》曰:后昊立三年(帝皋也)。《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未引“ 帝皋也”三字,《订补》亦未及,盖以为注文。疑此为《竹书同异》之语。《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六〕《纪年》曰:后发一名后敬,或曰发惠(其子立,为桀)。《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其子立为桀”五字,《存真》未引,盖以为注文,疑为《竹书同异》之语。《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七〕《纪年》云: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再保庸会于上池,诸夷入舞。《北堂书钞》卷八二礼仪部

  《竹书纪年》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又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太平御览》卷七八〇四夷部

  《纪年》曰:(发)元年,(诸夷宾于王门,献其乐舞)。《通鉴外纪》卷二

  案:孔本《书钞》卷八二两引《纪年》此文,一见于“会于上池”条,一见于“会于上池诸夷入舞”条,前条作“保庸”,后条“庸”字作“ 墉”,其余全同。《存真》、《辑校》、《订补》未指出。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八〕薛瓒《汉书集注》……(《汲郡古文》)又云:……桀又居之。《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桀又居之。 《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桀又居之。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桀又居之。《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九〕《汲冢竹书》曰:不窋之晜孙。《尔雅.释亲》注

  案:《释亲》:“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注:“晜,后也。”下即引《汲冢竹书》云云。《存真》列于后桀之世,云:“晜孙者,玄孙之孙,己之六世孙也。此云‘不窋之晜孙’,不知所指,意者其指公刘乎?汉刘敬对高帝曰:‘周之先自后稷,尧封之邰,积德累善,十有余世,公刘避桀居豳’,然则公刘正当夏桀之世也。《周本纪》所记代系本不足信。《周语》:‘祭公谋父曰: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云世后稷,则非一世可知。不窋既非弃子,则公刘亦非弃之曾孙可知。汤伐桀至纣十七世,《世本》公刘至文王十六世(《史记》止十二世),世数略相当,故附着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

〔三〇〕《纪年》曰: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太平御览》卷一三五皇亲部

  《汲冢书》所谓苕华之玉。《山海经.西山经》注

  郭璞曰:《汲冢竹书》曰:桀伐岷山,得女二人,曰琬,曰琰。桀爱二女,○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也。《史记.司马相如传》集解

  ○苕华。《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纪年》曰:桀伐□山,□山庄王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断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艺文类聚》卷八三宝玉部

  《纪年》曰:后桀命扁伐山民,山民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爱二人,女无子焉,○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妹喜。《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书纪年》曰:桀伐□山,献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女,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太平御览》卷三八一人事部

  炖煌高纳之郡府《纪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太平御览》卷八〇五珍宝部

  炖煌《纪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事类赋》注卷九玉

  案:《辑校》、《订补》所据《御览》盖为鲍刻本。卷一三五所引之“进女于桀二人” ,鲍本如此,影宋本“进”字作“岷山”二字,与卷八二引“山民(岷山)女于桀二人”,《类聚》引“岷山庄王女于桀二女”同。“女”字作动词用,《国语.晋语》韦昭注:“以女进人曰‘女’。”“进”字当为后人所改。《辑校》云:“‘琰’,《御览》引皆作‘玉 ’。”鲍本如此,影宋本皆作“琰”,不误。《御览》卷八〇五一条、《事类赋》注卷九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炖煌高纳之郡府”或为《纪年》之收藏者,待考。

  《韩非子.难四》曰:“是以桀索□山之女,……而天下离。”“□山”即“岷山”。《左传.昭公十一年》:“桀克有缗以丧其国。”是“ □山”亦即“有缗”。《楚辞.天问》:“桀伐蒙山,何所得焉?”“岷”、“蒙”又一声之转。诸书所记,皆当以《纪年》为其注脚。“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国语.晋语一》“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与此合。又《订补》云:“按《孙子.用间篇》:‘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故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伊挚即是伊尹,与此‘遂以间夏’语相合,可以互证。”《管子.轻重甲》:“女华者,桀之所爱也。”《吕氏春秋.慎大》:“桀迷惑于末嬉,好彼琬、琰。”所谓“女华”、“琬琰”,即岷山二女。

〔三一〕《汲冢古文》曰:夏桀作倾宫、瑶台,殚百姓之财。《文选.东京赋》注

  《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曰:桀筑倾宫,饰瑶台。 《文选.吴都赋》注

  《汲冢古文》曰:桀作倾宫,饰瑶台。《文选.七命》注

  《纪年》曰:……桀倾宫,饰瑶台,作琼室,立玉门。《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订补》所引《路史.发挥》卷六,见本书附录。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及夏之衰也,其王桀背弃德行,为璇室、玉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〇云:“《汲冢琐语》曰:‘桀筑倾宫,起瑶台’,《春秋繁露》所谓充倾宫之志也 (《王道篇》)。倾宫者,倾危之义,言高也。高诱《淮南.地形》注云:‘宫满一顷’,此言大矣。”

〔三二〕《书纪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太平御览》卷八八〇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正文删 “其年为汤所放”六字,云:“《淮南子》云:‘桀之时,植社槁而□裂’,即谓此也。《御览》引此云:‘ 其年为汤所放。’”

〔三三〕《纪年》曰:……汤遂灭夏,桀逃南巢氏。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三四〕《纪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矣。《史记.夏本纪》集解

  徐广曰:……案《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史记.夏本纪》索隐

  《纪年》曰:凡夏自禹以至于桀,十七王。《文选.六代论》注

  《汲冢纪年》曰:(夏十七王)四百七十一年。 《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夏本纪》索隐引徐广《史记音义》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殷纪

 

〔一〕《纪年》曰:汤有七名而九征。《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刻及鲍刻本皆作“七名”,《存真》、《辑校》同,《订补》改作“ 七命”,无说。

  汤有“七名”,古有此说,《金楼子.兴王篇》云:“(成汤)凡有七号:一名姓生,二云履长,三云瘠肚,四云天成,五云天乙,六云地甲,七云成汤。”或出于纬书,不尽可信。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按《太平御览》八十三引古本《竹书纪年》云:‘汤有七名而九征。’今汤名可知者,汤(卜辞作唐)、太乙、履三名而已。”(页三五)《孟子.滕文公下》:“(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帝王世纪》:“(成汤)凡二十七征,而德施于诸侯。” (《御览》卷八三引)《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所云:“汤凡九征二十七战”,则综合《纪年》、《世纪》之文。所谓“九征”、“十一征”、“二十七征 ”,皆言其征伐之频繁,《存真》一一为之从典籍勾稽 “九征”之名,以征葛、有洛、豕韦、顾、昆吾、夏、三朡当之,而以“余二征未详”,似泥。

  甲骨文作“唐”或“大乙”。

〔二〕《纪年》曰:外丙胜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于“外丙胜”下增 “即位”二字,《辑校》同,《订补》“据《御览》删”,是。

  甲骨文作“卜丙”,郭沫若同志云:“罗振玉云:‘卜丙,《孟子》及《史记》均作外丙。《尚书序》云:成汤既没,大甲元年。不言有外丙、仲壬,太史公采《世本》有之。今卜丙之名屡见于卜辞,则孟子与史公为得实矣。’按此片以卜丙、大甲、大庚、大戊为次,卜丙之为外丙无疑。”(《卜辞通纂》页四六)《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伊尹立汤子胜”,胜即外丙,似亦据《纪年》。

〔三〕《纪年》又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春秋后序》同)

  《纪年》云: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尚书.咸有一德》正义

  《汲冢纪年》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通鉴外纪》卷二

  案:“其卿士”,《存真》作“ 命卿士”,《辑校》同,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尚书.咸有一德》疏、《通鉴外纪》二引《纪年》,《太平御览》八十三引杜《后序》,均作‘其卿士伊尹’。”《存真》、《辑校》盖据今本。

  甲骨文无仲壬,董作宾云:“卜辞中不见中壬,疑南壬即是中壬。卜辞中帝王名称,日干上一字,多与后世所传者异,如示之与主,虎之与沃,羌之与阳,康之与庚,皆是,而其他先祖皆有祭,中壬不能独无。《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引《纪年》‘仲壬即位,居亳’,亳在殷南,称曰南壬,或即以此。”(《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刊《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纪念论文集》上册第三三二至三三三页。)

  伊尹,甲骨文有“伊尹”、“伊 ”、“伊奭”诸称。又有“黄尹”,亦即伊尹。郭沫若同志云:“黄尹,余谓即阿衡伊尹。或说 阿衡与伊尹乃二人,举《君奭》以伊尹隶于成汤,以保衡隶于大甲为证。然《商颂.长发》‘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叙在成汤伐夏之次,则又非伊尹莫属。旧说为一人,恐仍不能易。”(《殷契粹编》考释页三三)先秦典籍记伊尹者至多,齐灵公时之《叔夷钟》铭文亦云:“○=成唐(汤),又(有)敢(严)才(在)帝所,尃受天命,○伐○(夏)司(祀),○○(厥)灵师,伊少(小)臣隹辅,咸有九州,处○(禹)之堵(土)。”(《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〇三)所谓“伊小臣”即伊尹。

〔四〕《纪年》又称:……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放大甲七年,大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春秋后序》略同)

  (《纪年》):太甲杀伊尹。《晋书.束皙传》

  《纪年》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而自立也。

  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尚书.咸有一德》正义

  《纪年》曰: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文选.豪士赋》注

  《汲冢书》云:……太甲杀伊尹。《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太甲杀伊尹。《史通.杂说上》

  《汲冢书》云:伊尹自篡立后,太甲潜出,亲杀伊尹而用其子。《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纪年》称:伊尹放太甲于桐,尹乃自立,暨及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柳开《河东集》卷三《太甲诛伊尹论》

  《汲冢纪年》曰:……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通鉴外纪》卷二

  案:《尚书.咸有一德》正义、《御览》引《春秋后序》、《通鉴外纪》等皆作“于太甲七年”。《存真》删“于太甲”三字,《辑校》“于 ”作“放”,校语云:“《外纪》‘放大甲’作‘于大甲’。”似他书皆作“放”,误。《存真》所引《路史.发挥》卷五,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作“太甲”。据史籍,太甲,太丁之子,汤孙。《孟子.万章上》:“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汤崩,大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史记.殷本纪》:“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迺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迺立太丁之子太甲。……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迺迎帝太甲而授之政。” 此传统之说,与《纪年》异。《御览》卷八三引《琐语》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乃自立四年。”所引过简,但所反映之史事,与《纪年》同,可证战国时有此种传说存在。汤死后,其长子太丁已前卒,伊尹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外丙死,继立其弟仲壬,政权皆为伊尹所控制。仲壬死,按商朝继承之制,应由太丁之子太甲即位。伊尹囚太甲篡立。伊尹统治七年,太甲从被囚之桐宫潜出,杀死伊尹,恢复王位。太甲不承认伊尹篡立七年,故其杀伊尹时称为“太甲七年”。

〔五〕按《纪年》太甲唯得十二年。《史记.鲁世家》索隐

  案:《存真》据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辑校》无“大甲”二字。《尚书.无逸》:“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伪孔传》以祖甲为“汤孙太甲”。王肃说同。马融、郑玄则以为“ 武丁子帝甲”(见《史记.鲁世家》集解及索隐)。《无逸》述祖甲事在武丁之次,当非太甲。《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引《陶公年纪》:“太甲治十年”,近于《纪年》。

〔六〕《纪年》曰:沃丁绚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丁”,或释“ 羌丁”。郭沫若同志云:“○丁此片仅见(指《殷虚书契后编》上二一.一三)以沃甲作○甲例之,则此乃沃丁也。”(《卜辞通纂》考释页六四)陈梦家以此片○ 丁为父丁误释,别举《殷虚书契前编》五.八.五及善斋旧藏甲骨二三三一片为说,认为“可能是沃丁”(《殷虚卜辞综述》页四二三)。

〔七〕《纪年》曰:小庚辩即位,居亳(即太庚也)。《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未引夹注“即太庚也”四字。《订补》已指出。

  《史记.殷本纪》作“太庚”。《吉石盦丛书》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殷本纪》作 “大庚”。甲骨文作“大庚”。

〔八〕《纪年》曰:小甲高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甲”。

〔九〕《纪年》曰:雍己□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邕巳”。

〔一〇〕《纪年》曰:仲丁即位,元年,自亳迁于嚣。《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影宋本及鲍刻本“嚣”皆作 “嚚”,《存真》始改为“嚣”。《订补》云:“案《史记.殷本纪》:‘帝仲丁迁于隞。’索隐云:‘隞亦作嚣。’《通鉴外纪》二:‘仲丁自亳迁都嚣’,即作 ‘嚣’。隞与嚣音近相通,嚣与嚚为字形之讹,此改作 ‘嚣’,是。”

  甲骨文作“中丁”。

〔一一〕《竹书纪年》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又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 《太平御览》卷七八〇四夷部

  案:据《后汉书》注,《御览》影宋本及鲍刻本皆脱“征”字,补。

〔一二〕《纪年》曰:外壬居嚣。《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本及鲍刻本皆作“居嚚”,《存真》、《辑校》改“嚚”为“嚣”,是(参前条)。甲骨文作“卜壬”。

〔一三〕《纪年》曰:河□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征蓝夷,再征班方。《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嚣”原作“嚚”,据《存真》、《辑校》改。

  《吕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河西,犹思故处,实始作为西音。”“整甲”即“ 河□甲整”,“徙宅河西”,即“迁于相”,“故处” 即“嚣”,所记为一事。甲骨文作戋甲,郭沫若同志云:“戋甲当即河□甲,河□者戋之缓言也。”(《卜辞通纂》考释页四一)

〔一四〕《纪年》曰: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皆作“ 祖乙滕”,盖据今本。《辑校》云:“《路史.国名纪》丁引‘滕’作‘胜’。”似《御览》作“滕”,《路史》作“胜”,影宋本及鲍刻本《御览》皆作“胜”。《辑校》所引《路史》见本书附录。

  《尚书.无逸》:“昔在殷王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惧,不敢荒宁。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伪孔传》、《史记.殷本纪》及郑玄《诗.烈祖》笺皆以中宗为太戊。王国维云:“戬寿堂所藏殷契文字中,有断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称祖乙为中宗,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违异,惟《太平御览》八十三引《竹书纪年》曰:‘祖乙滕即位,是为中宗,居庇。’今由此断片知《纪年》是而古今尚书学家非也。”(《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见《观堂集林》。)王氏之说,又见所着《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考释》及《古史新证》。甲骨文亦作“下乙”,见胡厚宣《卜辞下乙说》(见《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

  《史记.殷本记》:“帝祖乙立,殷复兴。”《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汤、太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祖乙之称“中宗”或即以此。

〔一五〕《纪年》曰:帝开甲逾即位,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开甲,《史记.殷本纪》作 “沃甲”。《世本》作“开甲”(《史记》《殷本纪》、《三代世表》索隐引),与《纪年》同。

  甲骨文作“○甲”,或释“羌甲 ”。

〔一六〕《纪年》曰:祖丁即位,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且(祖)丁”。

〔一七〕《纪年》曰:南庚更自庇迁于奄。《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作“南庚”。

〔一八〕《纪年》曰:阳甲即位,居奄。《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竹书》曰:和甲西征,得一丹山。《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案:《山海经》注引《竹书》,《存真》入辑。《辑校》改列祖甲下,云:“‘和’、 ‘祖’二字,形相近,今本《纪年》系之阳甲,乃有‘ 阳甲名和’之说矣。”此仅以“和”、“祖”形近为说,无确证,其《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则云:“隶书 ‘和’、‘祖’二字形相近,和甲疑即祖甲之讹。”尚作疑似之词。杨树达云:“今本《纪年》云:‘阳甲名和。’按《山海经.大荒北经》郭注引古本《纪年》云:‘和甲西征,得丹山。 ’按和甲之称,与《吕氏春秋》称河□甲为整甲者辞例同,非后人所能杜撰,此可证今本《纪年》阳甲名和之说为可信。王静安略无证据,谓郭注和甲为祖甲之误,疑 撰今本《纪年》者据误字造为阳甲名和之说,径以西征得丹山之事属之祖甲,武断甚矣。”(《积微居甲文说》卷下页三八)现从《存真》,仍列入阳甲。

  甲骨文作“象甲”,或释“兔甲 ”。郭沫若同志云:“象、○与阳同部,则象甲若○甲即阳甲矣。”(《卜辞通纂》考释页三一)

〔一九〕《纪年》曰: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 《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竹书纪年》曰:盘庚即位,自奄迁于北蒙,曰殷。《水经.洹水注》

  瓒曰:……《汲冢古文》曰:盘庚迁于此汲冢,曰殷虚。南去邺三十里。《史记.项羽本纪》集解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尚书.盘庚》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尚书.祖乙书序》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虚。南去邺州三十里。《史记.项羽本纪》索隐

  《括地志》云:……《竹书纪年》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墟。南去邺四十里。《史记.殷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通鉴外纪》卷二

  案:《项羽本纪》集解所引《汲冢古文》,诸本同,张文虎《札记》云:“据索隐及《水经.洹水注》‘此冢’当为‘北蒙’之讹,妄人增‘ 汲’字。”又《殷本纪》正义所引《竹书纪年》,诸本亦同,《札记》云:“原讹‘字也北冢’四字,吴校改,与《项羽纪》索隐引《汲冢古文》合。”金陵书局本据改为“盘庚自奄迁于北蒙”,今从之。《尚书.祖乙书序》正义所引《汲冢古文》,《存真》、《辑校》、《订补》失收。“殷在邺南三十里”,《辑校》云:“此七字乃注文。”《存真》、《辑校》入辑。《纪年》有注,载籍无征,有此等字样者皆出《汲冢古文》,乃引自“臣瓒”书,当为臣瓒注《汉书》之语,非《纪年》文。《殷本纪》正义所引“南去邺四十里”,亦为李泰《括地志》之文。现姑附于此。《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云:“《尚书序》:‘ 盘庚五迁,将治亳殷。’正义曰:‘束皙云:孔子壁中《尚书》云:将始宅殷,是与古文同也。’段玉裁《尚书今古文撰异》云:‘此《晋书》所谓皙在箸作,得观《竹书》,随疑分释,皆有义证也。’”

〔二〇〕《括地志》云:……《竹书纪年》: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史记.殷本纪》正义

  案:《辑校》云:“案此亦注文,或张守节隐括本书之语。”“七百七十三年”,除晚清金陵书局本作“二百五十三年”外,诸本同(见日本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页三〇)。《存真》据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改作“二百七十三年”,《辑校》仍作“七百七十三年”。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三作“二百七十五年”,《订补》云:“泷川本正义多据古钞本,比较可信,而二百七十五年与下文‘汤灭夏至于受,用岁四百九十六年’语不悖,当近得实,宜从之。”《考证》“虽博勘诸本,而其所主在金陵书局本”(水泽利忠书自序)。且其书误字颇多,水泽利忠云:“按泷本‘ 二百五十三’误作‘二百七十五’。”(《会注考证校补》卷三页三〇)泷川所据原为金陵书局本之“二百五十三”,作“二百七十五” ,非有古钞本为据,《订补》误信。金陵书局本之“二百五十三年”,《订补》亦云:“系据吴春照依今本《纪年》所改,不足凭。”是。至《校补》、《集证》、《存真》之“二百七十三年”,虽仅凭理校,然较可信。“纣时稍大其邑”以下,《存真》入辑,《辑校》云:“盖误以张守节释《史记》语为《纪年》本文。”《订补》云:“陈氏《集证》亦作《纪年》本文。疑此与上文均为《纪年》注语,张守节引以释《史记》‘益广沙丘苑台’句,王说似觉未安。”案《正义》所引,实出自李泰《括地志》,乃隐括《纪年》之文,非张守节释《史记》语,更非《纪年》注。现从《存真》。

〔二一〕《汲郡古文》:殷时已有应国。《水经.滍水注》

  《括地志》云:……《汲冢古文》云:殷时已有应国。《史记.梁孝王世家》正义

  臣瓒曰:……(应),《汲郡古文》殷时已自有国。《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商时已有应国。《舆地广记》卷九汝州叶县

  案:《梁孝王世家》所引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存真》、《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云:“《水经.滍水注》、臣瓒《汉书.地理志》注并云:《汲郡古文》殷时已自有应国,《路史.国名纪》亦云尔。然则今本《纪年》云:‘盘庚七年,应侯来朝 ’,或是《竹书》本文,但未见古籍援引,未敢信也。 ”次于前条案语中。《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现姑从《存真》。

〔二二〕《纪年》曰:小辛颂即位,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辛”。

〔二三〕《纪年》曰:小乙敛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乙”。

〔二四〕《纪年》曰:祖庚跃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曜 ”,所据《御览》为鲍刻本,影宋本作“跃”。

  甲骨文作“且(祖)庚”。

〔二五〕《纪年》曰:帝甲载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帝祖甲”,所据《御览》为鲍刻本,影宋本作“帝甲”。

  《尚书.无逸》作“祖甲”。《国语.周语下》:“帝甲乱之,七世而陨。”韦昭注: “至纣七世而亡也。”祖甲至纣正当七世,是“帝甲” 即“祖甲”。《史记.殷本纪》:“祖甲立,是为帝甲。”(《吉石盦丛书》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殷本纪》作“帝祖甲”)《三代世表》作“帝甲”。甲骨文作“且(祖)甲”。

〔二六〕《纪年》曰:冯辛先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世本》作“祖辛”(《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作“□辛”。《世表》索隐:“或作冯辛”,是唐代一本有作“冯辛”者,《汉书.古今人表》亦作 “冯辛”。《帝王世纪》作“凭辛”(《史记.殷本纪》索隐引),“凭辛”即“冯辛”。甲骨文作“且(祖)辛”。

〔二七〕《纪年》:庚丁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康且(祖)丁” 或“康丁”,郭沫若同志云:“康祖丁或作康丁,罗振玉云:‘《史记》作庚丁,为康丁之讹,商人以日为名,无一人兼用两日者。’”(《卜辞通纂》考释页一五)

〔二八〕《纪年》曰:武乙即位,居殷。三十四年,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玉十□,马八疋。《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武且(祖)乙” ,晚殷金文《肄○》(《三代吉金文存》六.五二.二)、《丰彝》(《薛氏钟鼎彝器□识》二.三八)作“ 武乙”。

〔二九〕《竹书纪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后汉书.西羌传》注

  《竹书纪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俘狄王。《通鉴外纪》卷二

  案:“西落鬼戎”即甲骨文、西周金文及《易》、《诗》等典籍之“鬼方”,详王国维《鬼方昆夷玁狁考》(见《观堂集林》)等书。《易.未济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昔人多以为系武丁时事,与《既济九三》之“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同。《尚书.召诰》:“呜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大诰》:“天休于宁(文)王,兴我小邦周。”周人称殷为“大国”,自称 “小邦”。因此,“有赏于大国”,即有赏于殷,非指殷高宗武丁伐鬼方,其事甚明。《诗.鲁颂.閟宫》: “不亏不崩,不震不腾。”郑笺:“震、腾,皆谓僭逾相侵犯。”《易》之“震”,亦当作如是解。此役因鬼方入犯,周人大举出击,历时三年,始获胜利,报捷于殷,复得殷王之赐。《未济》爻辞所述史实当如此,与《纪年》同,且可互证。

〔三〇〕《竹书纪年》曰:太丁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二年,(周公季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通鉴外纪》卷二

  案:《后汉书.西羌传》注及《太平御览》引《纪年》作“太丁”,《晋书.束皙传》及《史通》《疑古》、《杂说》二篇引《纪年》及《汲冢书》,皆作“文丁”。《史记.殷本纪》作“太丁” 。《帝王世纪》:“帝文丁,一曰大丁。”(《御览》卷八三引)甲骨文作“文武丁”,当以作“文丁”为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四云:“《淮南子.地形训》曰:‘汾出燕京。’高诱注云:‘燕京,山名也,在太原汾阳,水所出。’《十三州志》曰:‘汾出武州之燕京山。’(《水经注》六)《水经》曰:‘汾水出太原汾县北管涔山。’郦注云: ‘燕京山亦管涔之异名也。’……据此,是燕京之山当殷末政衰为戎所据。”

〔三一〕《纪年》曰:太丁三年,洹水一日三绝。《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洹水在殷都之旁。甲骨文有 “洹其乍(作)兹邑祸”(《殷虚书契续编》四.二八.四)。谓洹水泛滥,殷都受灾,此武丁时所卜。“其 □于洹泉大三牢,宜○”(《殷虚文字甲编》九〇三)。谓以牛羊□祭于洹水,祈其不为灾祸,此武乙、文丁时所卜。洹水固可以泛滥,亦可以因旱而绝流,此次祭祀洹水,与《纪年》所记“洹水一日三绝”,可能为一事。

〔三二〕《竹书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周王季命为殷牧师。《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文选.典引》注

  《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伐余无之戎,克之。太丁命公季为牧师)。《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存真》云:“《文选.典引》注称《纪年》云: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案:据《后汉书.西羌传》则牧师之命在太丁四年,李善误也,故不录。”《辑校》引《文选》注,亦认为 “与此(诗铭案:指《后汉书.西羌传》注)异”。《订补》云:“《孔丛子.居卫篇》云:‘殷王帝乙之时,王季以功,九命作伯。’与此又异。”是王季为牧师有武乙、文丁、帝乙三说,武乙、文丁两说当属荀勖、和峤与束皙释文之异。

〔三三〕《竹书纪年》曰:太丁七年,周人伐始呼之戎,克之。《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七年,(又伐克始呼之戎)。 《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四〕《竹书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通鉴外纪》卷二

  案:《帝王世纪》:“太丁之世,王季伐诸戎。”(《通鉴前编》卷五注引》与《纪年》合。

〔三五〕(《纪年》):文丁杀季历。《晋书.束皙传》

  《纪年》云:文丁杀周王云云。《北堂书钞》卷四一政术部

  《汲冢书》曰:文丁杀季历。《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文丁杀季历。《史通.杂说上》

  案:《订补》云:“《书钞》标目为‘杀季历’,……则原文当为‘文丁杀周王季历’ 。”是。

  《吕氏春秋.首时》:“王季历困而死,文王苦之。”高诱注:“王季历,文王之父也。勤劳国事,以至薨没,故文王哀思苦痛也。”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一四云:“《晋书.束皙传》引《竹书纪年》,称季历为殷王文丁所杀,与《史记.周本纪》及此注不同。”(案《周本纪》云:“季历立,是为公季。公季修古公遗道,笃于行义,诸侯顺之。公季卒,子昌立。”)《吕氏春秋》所记,与《史记.周本纪》等传说不同,高注依《史记》为说,与正文更了不相应。《史记.龟策列传》:“(纣)杀周太子历,囚文王昌。”索隐:“按‘杀周太子历’,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则近是季历。季历不被纣诛,则其言近妄,无容周更别有太子名历也。”《列传》所述亦即文丁杀季历事。“太子”二字为“季”字之讹,“季”上部“ 禾”与“太”字形近,校勘学上二字合为一字,或一字析为二字,其例极多。原文当为“杀周季历”,后世以季历不能为纣所杀,因析“季”为“太子”二字。“索隐”指出“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则近是季历”,是。《龟策列传》为褚少孙“问(太卜官)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所补,文丁误为纣,当为传说之误。

〔三六〕《纪年》曰:帝乙处殷。二年,周人伐商。 《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书》《酒诰》、《多士》、《多方》皆作“帝乙”。金文《○其卣》(帝辛时器)作“文武帝乙”。

〔三七〕《纪年》曰:帝辛受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书.牧誓》:“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孙星衍云:“史迁作殷王纣。……史公作纣者,《汉书.五行志》亦作纣。凡今文俱作纣,古文或作受。”(《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三八〕臣瓒曰:《汲郡古文》:毕西于丰三十里。 《汉书.刘向传》注

  案:《存真》、《辑校》据金履祥《通鉴前编》引《纪年》,列有“六年,周文王初禴于毕”一条。《前编》卷五云:“《竹书纪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金氏宋末元初人,未能见古本《纪年》,其所引或为当时辑录之本,此不入辑。《新唐书.历志》:“后六百一算至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文字与金氏所引同,《辑校》谓此“虽不着所出,当本《纪年》”。《汉书.刘向传》:“文、武、周公葬于毕。”臣瓒即引此《汲郡古文》之语为注,似古本《纪年》有文王葬毕之语,(今本《纪年》有“周文王葬毕,毕西于丰三十里”。)存此志疑。

〔三九〕《汲冢古文》曰:殷纣作琼室,立玉门。《文选.东京赋》注

  《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曰:纣作琼室,立玉门。 《文选.吴都赋》注

  案:《存真》云:“《世纪》: ‘纣造倾宫,作琼室,七年乃成。’《六韬》:‘纣作琼室、鹿台。’《吕览》:‘作为璇室,筑为倾宫。’ 《韩非子》:‘文王见詈于玉门,颜色不变。’《贾子》:‘纣死弃玉门之外。’”

〔四〇〕《纪年》曰:帝辛受时,天大曀。《开元占经》卷一〇一

  案:《存真》作“周大曀”,《辑校》改“周”为“天”。《订补》云:“朱本作‘周大曀’,次在‘帝辛受居殷’后。案徐文靖、郝懿行、陈逢衡、雷学淇等引此条皆作‘周大曀’。今所见河南刻小字本《占经》则作‘天大曀’,王氏当即据此。然疑旧抄本必有作‘周大曀’者,故诸家书所引如此。 ”今所据恒德堂本仍作“天大曀”。

〔四一〕《汲冢纪年》曰: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史记.殷本纪》集解

  《纪年》曰:殷自成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文选.六代论》注

  《汲冢纪年》曰:二十九王,四百九十六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殷本纪》所引“用岁四百九十六年”,日本高山寺藏古抄本(《吉石盦丛书》影印)“用”作“周”。

  《晋书.束皙传》:“(《纪年》)夏年多殷。”夏年为四百七十一年,而殷年为四百九十六年,非“夏年多殷”,而是殷年多夏,与束皙语不合。《存真》云:“案《束皙传》云:‘夏年多殷。 ’今据诸书所引,仍殷年多夏,未详。”疑今所见《纪年》夏殷年数,为和峤、荀勖所释,故与束皙之语不合。

  《存真》云:“《易纬.稽览图》亦云:‘殷年四百九十六’,与此同。”今所见《稽览图》,收《古经解汇函.易纬八种》,称郑康成注。

 

周纪

 

〔一〕《竹书》: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新唐书.历志》
  案:此唐代一行《历议》所引, “庚寅”二字为一行推算所得,非《纪年》原文。唐兰先生云:“唐代一行根据《尚书.武成》的月日,用他的‘大衍历’来推算,认为伐纣应该是庚寅。”(《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年代问题》,刊《新建设》一九五五年三月号。)是。

  《尚书.泰誓书序》:“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与《纪年》合。

〔二〕《竹书纪年》曰:周武王率西夷诸侯伐殷,败之于坶野。《水经.清水注》

  案:《尚书.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书序》:“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百人,与受战于牧野,作《牧誓》。”郑康成曰:“ ‘牧’一作‘坶’。”孙星衍云:“‘牧’作‘坶’者,《说文》云:‘朝歌南七十里地。’《诗.大明》疏引《书序》注云:‘牧野’ ,纣南郊地名,《礼记》及《诗》作‘坶野’,古字耳。……据此则知《礼记》及《诗》旧本皆作‘坶野’,故《水经注》引《诗》亦作‘坶野’,今本为后人改从近字也。”(《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存真》云:“‘西夷诸侯’即《牧誓》之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也。”

  近出周初金文《利○》,记武王伐纣事,云:“□(武)征商,隹(唯)甲子朝。”即为是役。此称“甲子朝”,与《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合。《逸周书.世俘》:“维一月丙午旁生魄,若翼日丁未,王乃步自于周,征伐商王纣,越若来。二月既死魄,越五日甲子,朝至接于商,则咸刘商王纣,执矢恶臣百人。”《吕氏春秋.简选》: “武王虎贲三千人,简车三百乘,以要甲子之事于牧野,而纣为禽。”又《首时》:“(武王)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武王以甲子日败纣于牧野,所谓“甲子之事”,金文、《尚书》以及《吕氏春秋》所记皆合。

〔三〕《竹书纪年》曰:武王亲禽帝受于南单之台,遂分天之明。《水经.淇水注》

  晋束皙《汲冢书抄》云:周武王亲禽受于南单之台。《初学记》卷二四居处部

  《郡国志》曰:……《纪年》曰: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太平御览》卷一七八居处部

  《纪年》曰: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太平寰宇记》卷五六卫州卫县

  案:永乐大典本、黄省曾本《水经注》作“帝受”,戴震校本作“帝受辛”,《辑校》同,所据即戴校。《存真》作“帝受”。他书所引皆作 “受”或“纣”,无作“帝受辛”者,当以大典本为是。《御览》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此《郡国志》非《续汉书.郡国志》,《新唐书.艺文志》史部地理类着录有《郡国志》十卷,当即其书。

  《水经.淇水注》:“南单之台,盖鹿台之异名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二三云:“‘分天之明’,‘分’疑作‘受’,谓受天之明命,观《史记》‘受天明命’自见。郑环云:明,明命也。”疑是。(《史记.周本纪》:“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即受天命之意。)

〔四〕《竹书》云:年四十五。《真诰》卷一五注

  案:《真诰》云:“武王发今为鬼官北斗君。”注:“文王之子周武王也,……”后即引《竹书》云云。《路史.发挥》卷四、金履祥《通鉴前编》卷六皆引《竹书纪年》:“武王年五十四。”罗氏父子及金履祥虽未见古本《纪年》,或据当时辑录之本。《存真》作“王陟,年五十四”。《辑校》作“ 武王年五十四”。皆据《路史》。所引该书,见本书附录。

〔五〕《纪年》曰:康王六年,齐太公望卒。《太公吕望表》,《金石萃编》卷二五

〔六〕晋侯筑宫而美,康王使让之。《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八帝王部

  案:“筑宫”,《辑校》作“作宫”。《存真》作“筑宫”。

〔七〕《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文选.贤良诏》注

  《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文选.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注

  《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案:《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存真》不误。《史记.周本纪》:“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与《纪年》同。

〔八〕《纪年》曰:周昭王十六年,伐楚荆,涉汉,遇大兕。《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案:《左传.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此齐桓公伐楚,管仲与楚使讯答之辞。《吕氏春秋.音初》:“周昭王亲将征荆,辛余靡长且多力,为王右。还反涉汉,梁败,王及祭公抎于汉中,辛余靡振王北济,又反振祭公。”西周金文多记昭王南征伐楚事,《○驭 ○》:“○驭(御)从王南征,伐楚荆。”《过伯○》:“过白(伯)从王伐反荆。”《贞○》:“贞从王伐荆。”唐兰先生以为均昭王南征时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五四)。是。

  《楚辞.天问》:“昭后成游,南土爰底,厥利维何,逢彼白雉。”闻一多先生云:“ ‘雉’当为‘兕’,声之误也。《吕氏春秋.至忠篇》:‘荆庄襄王猎于云梦,射随兕。’《说苑.立节篇》作‘科雉’,《史记.齐太公世家》‘ 苍兕,苍兕’,索隐曰:‘一本或作苍雉’,《管蔡世家》‘曹惠伯兕’,《十二诸侯年表》作‘雉’,并其比。……《初学记》七引《纪年》曰:‘昭王十六年,伐楚荆,涉汉,遇大兕’,本篇所问,即指斯役。然则昭王所逢,是兕非雉,又有明征矣。”(《楚辞校补》,《闻一多全集》第二册页四〇四。)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〇以“兕,水兽,与陆地者异”。皆是。

〔九〕《纪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丧六师于汉。《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纪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开元占经》卷一〇一

  《书纪年》曰: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太平御览》卷九〇七兽部

  案:此亦记昭王南征事。西周金文屡见“六○”或“西六○”之称,徐中舒先生云:“ 西六○为王之禁军,《大雅.朴棫》之诗云:‘周王于迈,六师及之’,此六师应即金文的西六○。西六○为王禁卫,随时皆在王之左右,所以王行而‘六师及之’ 。”(《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一九五九年第三期。)

〔一〇〕《书纪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太平御览》卷八七四咎微部

  案:《存真》、《辑校》作“夜清,五色光贯紫微”,所据《御览》为鲍刻本。《辑校》云:“《路史.发挥》三注引‘清’作‘有’。”与影宋本《御览》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注,见本书附录。

  “王南巡不返”,即《左传.僖公四年》之“昭王南征而不复”。《史记.周本纪》: “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其卒不赴告,讳之也。 ”

〔一一〕《纪年》:穆王元年,筑祗宫于南郑。《穆天子传》注

  案:《左传.昭公十二年》:“ 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也。”正义:“马融曰:‘祗宫,圻内游观之宫也。’ ”

〔一二〕(《纪年》):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寿百岁也。《晋书.束皙传》

  案:《尚书.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伪孔传》:“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论衡.气寿》: “周穆王享国百年。”束皙隐括《纪年》之语,以驳传统所谓穆王寿百岁之说。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一云:“传云自武王至穆王享国百年,谓武王在位十七年,成王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至穆王元年,共享国百年也。”《存真》同。此据今本《纪年》为说,除昭王十九年外,其余年数未见征引,是否可信,今不敢必。

〔一三〕《纪年》曰:穆王所居郑宫、春宫。《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居处部

  郑宫、春宫。见《纪年》,穆王所居室。《初学纪》卷二四居处部

〔一四〕《纪年》曰:北唐之君来见,以一骊马是生绿耳。《穆天子传》注

  郭璞曰:《纪年》云:北唐之君来见,以一骊马是生绿耳。《史记.秦本纪》集解

  《纪年》曰:北唐之君来见,骊马是生绿耳。《尔雅.释畜》正义

  案:《存真》作“献一骊马”。《辑校》“骊马”作“骝马”,盖据明刻本《穆天子传》,现从洪颐烜校本。《尔雅正义》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逸周书.王会》:“北唐以闾。”孔晁注:“北唐,戎之在西北者。”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卷七云:“案《穆天子传》注引《竹书纪年》云:‘北唐之君来见,献一骊马是生騄耳。’即此戎也。”

〔一五〕《竹书》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纪年》曰:穆王北征,行积羽千里。《穆天子传》注

  《竹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行千里。《文选.江赋》注

  案:《存真》云:“《大荒北经》云:‘有大泽,方千里,群鸟所解。’《穆天子传》云:‘北至广厚之野,飞鸟所解其羽乃于此中,鸟兽绝群,载羽百车。’即谓此也。”

〔一六〕【天子北征于犬戎】。《纪年》又曰:取其五王以东。《穆天子传》注

  案:《穆天子传》:“天子北征于犬戎。”注:“《纪年》又曰:取其五王以东。”《存真》作“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云:“《后汉书.西羌传》亦引此,而云 ‘遂迁戎于太原’,疑亦《竹书》本文,而注不详,未敢羼入。”《辑校》亦云:“《后汉书.西羌传》:‘ 王乃西征犬戎,获其五王,遂迁戎于太原。’考《西羌传》前后文皆用《纪年》,此亦当隐括《纪年》语。” 作“【西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王遂迁戎于太原】”。

〔一七〕《纪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之所憩。《艺文类聚》卷九一鸟部

  《竹书》曰:穆王西征,至于青鸟所解。《山海经.西山经》注

  《纪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之所解。《太平御览》卷九二七羽族部

  案:《存真》云:“《西山经》云:‘三危之山,三青鸟居之。’注曰:‘今在敦煌郡,三青鸟主为西王母取食者,别自栖息于此山也。’《艺文类聚》引郭璞赞曰:‘山名三危,三鸟所憩。往来昆仑,王母是隶。穆王西征,旋轸斯地。’”是《纪年》原文当作“憩”。

〔一八〕《纪年》:穆王十七年,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其年来见,宾于昭宫。《穆天子传》注

  《纪年》曰:穆王见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 有鸟○人。”《穆天子传》注

  《竹书》:穆王(五)十七年,西王母来见,宾于昭宫。《山海经.西山经》注

  《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见西王母,宾于昭宫。《列子.周穆王》释文

  郭璞曰:《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于昆仑丘,〔遂〕见西王母。《史记.秦本纪》集解

  《纪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昆仑丘,见西王母,王母止之。《艺文类聚》卷七山部

  《纪年》曰:穆王十七年,西征,至于昆仑丘,见西王母,乃宴。《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昆仑山

  《纪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昆仑丘,见西王母。《太平御览》卷三八地部

  案:《辑校》云:“《山海经》注引作‘穆王五十七年’,然《穆传》注引作‘其年来见’。其年即承上文‘十七年’,则《山海经》注所引,衍一‘五 ’字。”《订补》亦云:“《列子.周穆王篇》释文引作‘穆王十七年,西征,见西王母,宾于昭宫’,可证《山海经》注‘五’字之讹。”是。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所收日本古钞正义:“《穆天子传》曰: ……(穆王)西征,至于昆仑之丘,见西王母。其年王母来见,宾于昭宫。”(《赵世家》)实为郭注引《纪年》文,可补今本之脱。《史记.秦本纪》集解所引,日本庆长活字本、朝鲜刊本,“见”上有“遂”字(《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五页一一),据补。《辑校》误《秦本纪》为《周本纪》,《订补》未指出。《白氏六帖事类集》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存真》、《辑校》据诸所引文,析并为两条,其一作“十七年,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其一作“西王母来见,宾于昭宫”。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二云:“‘王见’至‘○人’,此魏史附纪所闻之词也。《穆天子传》不载其事,盖竹简薶沈,韦编希落,非完籍矣。‘丁未,天子饮于温山’,下有‘考鸟’二字,郭注引此传文谓疑说此鸟,脱落不可知也。愚案:‘○ ’字本或作‘○’,字书无此字。《尔雅.释训》曰: ‘甹夆,掣曳也。’司马相如《上林赋》曰:‘适足以甹君自损。 ’晋灼注曰:‘甹,古贬字。’然则○或是○,即古砭字,谓以喙刺人如针石也,否则即掣曳之矣。盖王见西王母,犹欲西征,故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而王始由西而北也。”《存真》云:“字书无‘○’字,疑‘○’之讹。《说文》:‘○,使也。’通作‘甹’ 。《尔雅.释训》:‘甹夆,掣曳也。’”

〔一九〕留昆国见《纪年》。《穆天子传》注

  案:《存真》列于穆王,作“【留昆氏来宾】”。《辑校》作“留昆”,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穆天子传》:“留昆归玉百枚。”注即引《纪年》以释“留昆”,郭璞往往以《纪年》证《穆传》,此所述自当为一事。今本《纪年》作“十五年春正月,留昆氏来宾”。《存真》据此。现姑次于穆王西征之后。

〔二〇〕《纪年》曰:穆王十七年,起师至九江,以鼋为梁。《广韵》卷一(二十二元)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大起九师,至于九江,比鼋鼍为梁。《艺文类聚》卷九水部

  《纪年》曰:周穆王七年,大起师,东至于九江,架鼋鼍以为梁。《太平御览》卷七三地部

  《纪年》曰: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纡,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太平御览》卷三〇五征伐部

  北龟为梁。《纪年》。《北堂书钞》卷一六帝王部

  《纪年》云:周穆王伐大越,起九师,东至九江,驾鼋鼍以为梁也。《北堂书钞》卷一一四武功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东至于九江,比鼋鼍以为梁。《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征伐,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文选.江赋》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纣,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文选.恨赋》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荆,东至九江,比鼋鼍为梁而渡。《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三桥

  《纪年》:周穆王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 《事类赋》注卷六江

  《书纪年》曰:穆王三十七年,起师,至九江,以鼋为梁也。《太平御览》卷九三二鳞介部

  《汲冢纪年》曰:(穆王)三十七年,(王起六师,至于九江,伐楚)。《通鉴外纪》卷三

  案:《事类赋》注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诸书所引,年次或作“ 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地名或作“越”、“楚”、“荆”、“纡”。除其间有讹舛外,如《辑校》所引《御览》卷三〇五之“伐纣” ,据鲍刻本、影宋本“纣”作“纡”,以此证《文选.恨赋》注所引“纣”亦当为“纡”字之误。然“越”、 “楚”、“纡”之间,决无致误之理,其歧异当为所据本释文之异。

  《存真》云:“‘纡’当作‘纾 ’,形近而讹,‘纾’、‘舒’通用。(《周礼.士师》释文:“纾”本亦作“舒”。《诗》“彼交匪纾”,《荀子.劝学篇》作“匪交匪舒”。)”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二〇云:“《史记.齐世家》:‘常执简公于徐州’,索隐:‘徐字从人。’《说文》作‘□’,音舒。《战国策》:‘楚威王战胜于徐州。’高诱注‘ 徐州或作舒州,是时属齐。’案舒、徐、□古字通。” 是穆王之伐纡当即伐徐。

  《史记秦本纪》:“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骝、騄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赵世家》:“造父幸于周缪王,造父取骥之乘匹,与桃林盗骊、骅骝、绿耳,献之缪王。缪王使造父御,西巡狩,见西王母,乐之忘归。而徐偃王反,缪王日驰千里马,攻徐偃王,大破之。”则《纪年》所记穆王之伐徐,或即攻徐偃王事。

  《楚辞.离骚》:“麾蛟龙使梁津兮。”王逸注:“似周穆王之越海,比鼍鼋以为梁也。”王氏汉人,生当《纪年》出土之前,必源于他书。《书钞》引作“伐大越”者,或为王注所云“越海”之误。

  意者穆王南征似有一大段故事,如架鼋鼍以为梁,君子为鹤,小人为飞鸮(见下),以及《左传.昭公四年》之“穆有涂山之会”。(涂山,杜注在寿春东北。)此种种有关南征之传说,当与《穆天子传》所记西征相类。

〔二一〕《纪年》曰:穆王南征,君子为鹤,小人为飞鸮。唐写本《修文殿御览》残卷

  案:《艺文类聚》卷九〇、《太平御览》卷九一六引《抱朴子》:“周穆王南征,一军尽化,君子为猿为鹤,小人为虫为沙。”《御览》卷七四、八五同,惟卷八八八所引“鹤”作“鹄”。今本《抱朴子.释滞》云:“三军之众,一朝尽化,君子为鹤,小人成沙。”不云穆王南征,当有脱文。

  《修文殿御览》出敦煌石室,现存法国巴黎国民图书馆(伯字二五二六号),罗振玉影入《鸣沙石室佚书》,定为北齐《修文殿御览》。洪业《所谓〈修文殿御览〉者》一文(见《燕京学报》第十二期),认为系萧梁之《华林遍略》,似可信。现姑从旧称。

〔二二〕《纪年》曰:穆王西征,还里天下,亿有九万里。《穆天子传》注

  《纪年》曰:穆王东征天下二亿二千五百里,西征亿有九万里,南征亿有七百三里,北征二亿七里。《开元占经》卷四

  案:郭璞《注山海经序》云:“ 案汲郡《竹书》及《穆天子传》,……穆王驾八骏之乘,右服盗骊,左骖騄耳,造父为御,奔戎为右,万里长骛,以周历四荒。名山大川,靡不登济。东升大人之堂,西燕王母之庐,南跞鼋鼍之梁,北蹑积羽之衢,穷欢极娱,然后旋归。”所论即穆王四征,西南北皆见《纪年》,唯“东升大人之堂”未见征引,(《山海经.大荒东经》云:“有大人之国,有大人之市,名曰大人之堂。”)亦不见《穆传》,疑出《纪年》,以无确证,姑识于此。

  《楚辞.天问》:“穆王巧梅,夫何为周流?环理天下,夫何索求?”是《纪年》之“ 还里”应作“环理”,“还”、“环”古通,即周行天下之意。

〔二三〕《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太平御览》卷二天部

  《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启。《开元占经》卷三

  《汲冢纪年》: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事类赋》注卷一天

〔二四〕《纪年》曰: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宾于河,用介珪。《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纪年》云: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 《北堂书钞》卷三一

  案:《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订补》未指出。《存真》不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三云:“《尔雅.释诂》曰:‘介,大也。’ 《释器》曰:‘圭大尺二寸,谓之介。’盖此犹夏后芒以玄珪宾于河矣。”

〔二五〕《纪年》云:【夷王】三年,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史记.周本纪》正义

  《纪年》曰:……【夷王】三年,王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案:《史记》正义所引,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烹”皆作“翦”,“鼎”作“昴”,金陵书局本据《御览》改,今从之。《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订补》未指出。《存真》不误。

〔二六〕《书纪年》云:夷王猎于杜林,得一犀牛。 《太平御览》卷八九〇兽部

  案:《存真》作“桂林”,云: “‘桂’一作‘社’。”《辑校》亦作“桂林”。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云:“‘杜林’,近本(诗铭案:指今本《纪年》。)俱讹作‘社林’,《太平御览》八百九十引作‘桂林’。案《汉书.地理志》曰:‘ 鄠杜竹林,……’据此,则王之行猎,在杜林甚明,‘ 桂’、‘社’皆字误也。”《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三同。《御览》鲍刻本作“社林”,然据《存真》、《考订》,似有一本作“桂林”。雷氏以为当作“杜林”,是,影宋本《御览》正作“杜林”。影宋本所据为日本所藏宋蜀刻本,文字多胜于今本,见张元济跋。本条作“ 杜林”,足证鲍刻之误。

〔二七〕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乃命虢公率六师,伐太原之戎,至于俞泉,获马千匹。 (注: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皆从“ 命虢公”始引。“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为此次战役之因,后有“乃”字甚明,似此九字不应删。

〔二八〕《纪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北堂书钞》卷一五二天部

  《纪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初学记》卷二天部下

  夷王七年,雹如砺。《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雹

  《纪年》曰: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案:《白氏六帖》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二九〕厉王无道,戎狄寇掠,乃入犬丘,杀秦仲之族。王命伐戎,不克。 (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后汉书.西羌传》:“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注云:“并见《竹书纪年》。”由本条上溯至“夷王衰弱”一条,又注云“见《竹书纪年》”。因此,除“夷王衰弱”条外,其间皆应属“并见《竹书纪年》”。本条称“杀秦仲之族”,下条云“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二条之间联系甚明,然《存真》、《辑校》、《订补》皆自“宣王四年”条起始作为《纪年》之文,而不及本条,今入辑。

〔三〇〕(《竹书》):秦无历数,周世陪臣。《竹书》云:自秦仲以前,本无年世之纪。《广弘明集》卷一一《对傅奕废佛僧事》

〔三一〕(《纪年》):(幽)〔厉〕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晋书.束皙传》

  《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史记.周本纪》索隐

  《纪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庄子.让王》释文

  《竹书纪年》:……共伯名和。《史通.杂说上》

  《汲冢书》:共伯名和。《国语补音》卷一

  《汲冢纪年》曰:共国之伯名和,行天子政。《通鉴外纪》卷三

  案:《史记.周本纪》索隐:“ 共,国;伯,爵;和,其名;干,篡也。言共伯和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庄子.让王》:“共伯得乎共首。”司马彪注:“共伯名和,修其行,好贤人,诸侯皆以为贤。周厉王之难,天子旷绝,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即干王位。”《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奔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吕氏春秋.开春》:“共伯和修其行,好贤仁,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周厉之难,天子旷绝,而天下皆来谓矣。”皆述共伯和事,与《纪年》同。《帝王世纪》:“共伯和干王位。”(《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当本《纪年》。

  金文有《师○○》,称“白和父若曰”,《师○○》、《师兑○》称“师和父”,郭沫若同志以为即共伯和(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一一四),是。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五“共伯和”条以为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事,疑是。

  共伯和干王位为西周末年大事,而《史记.周本纪》综述儒家传统之说,以为“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则显与史实不合。

〔三二〕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为戎所杀。王乃召秦仲子庄公,与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却。 (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无 “由是少却”四字,“使秦仲伐戎”作“使秦仲伐西戎 ”。

〔三三〕《书纪年》曰:宣王三十年,有兔舞镐。《太平御览》卷九〇七兽部

  《纪年》曰:宣王三囗年,有兔舞镐。《初学记》卷二九兽部

  《纪年》曰:宣王四十年,有兔舞镐。《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九

  案:《辑校》引有《通鉴外纪》卷三所收一条,然《外纪》未注明出《纪年》,现不入辑。《辑校》云:“《初学记》二十九引作‘宣王三年……’。”据明晋府刻本《初学记》“三”“年”之间空一字,当为“十”字,非“三年”,《辑校》误。

〔三四〕后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 (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云:“《西羌传》伐太原戎在秦仲伐西戎后二十七年;条戎之役在伐太原戎后五年;下败北戎,灭姜邑,在此后二年。据此差次以补之。”因列此役于宣王三十一年,《辑校》同。

〔三五〕《纪年》曰:周(灵)〔宣〕王三十三年,有马化为狐。《开元占经》卷一一八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广韵》卷四(四十祃)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太平御览》卷八八七咎征部

  《书纪年》曰:宣王时,(乌)〔马〕化为狐。 《太平御览》卷九〇九兽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云:“ 周宣王三十三年,幽王生,是岁有马化为狐。”当本《纪年》。

〔三六〕后五年,王伐条戎、奔戎,王师败绩。 (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六年。

〔三七〕后二年,晋人败北戎于汾隰,戎人灭姜侯之邑。 (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八年。

〔三八〕明年,王征申戎,破之。 (注:“并见《竹书纪年》。”)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九年。

〔三九〕后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 (注:“并见《竹书纪年》。 ”) 《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订补》云:“案《西羌传》作‘后十年’,谓周宣王三十九后十年。宣王四十六年卒,又三年即当幽王三年。”是。《存真》、《辑校》、《订补》均泥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惟特记晋国,起自殇叔”之语,因自殇叔始即列晋国年次,而以幽王之事附见。《后序》之语,当与《晋书.束皙传》参证,传文明言: “其《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以【晋】事接之。”是《纪年》记周事当至幽王之亡为止,《太平御览》所引有“幽王八年”,“幽王十年”事(见下),可证。昔人误会《束皙传》之“以事接之”,即为《后序》所云“编年相次”之意,实则《晋书》当脱“晋”字,所谓“以事接之”,指幽王死后方接以晋事。此处脱“晋”字,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三“竹书纪年”条及《二十二史考异》卷二一已指出:“‘事’上当有‘晋’字,刊本脱。”至《后序》所云“起自殇叔”,当谓《纪年》记晋国事起自殇叔,殇叔以前《纪年》无晋事而已。本条《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元年,《订补》以为“当作‘二年’”。

〔四〇〕《纪年》曰: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曰伯服,为太子。《太平御览》卷一四七皇亲部

  《纪年》曰:幽王立褒姒之子伯盘,以为太子。 《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汲冢纪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盘以为太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引束皙云:“案《左传》‘携王奸命’,旧说携王为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盘,非携王。”此束皙校正《纪年》之语。《国语.郑语》、《史记.周本纪》皆谓褒姒之子名伯服,旧释《左传》者亦称之为伯服,并以伯服为携王。和峤、荀勖初释《纪年》时,当据《国语》等书释作伯服,故束皙正之。案《纪年》原文应作“般 ”,“般”即古文“盘”字。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尚书》甘盘,《史记.燕世家》作甘般。《商书》盘庚,《国语》作般庚。” 甲骨文盘庚亦作般庚。“般”、“服”形近,《国语》等书因误般为服,和、荀循旧误以释《纪年》,束皙正之,是。古本《纪年》当已据束皙之说作“伯盘”,后人复据《国语》、《史记》等书臆改为“伯服”,今影宋本引此一作 “伯盘”,一作“伯服”,犹改之未尽者,而清代鲍刻本乃全改为“伯服”。《存真》、《辑校》未见宋本,仍作“伯服”,《订补》已及见影宋本,亦未指出。又《辑校》、《订补》所引《御览》皆讹作卷八四,《存真》作八五,不误。

  《存真》、《辑校》改“幽王八年”为晋文侯七年。

〔四一〕《书纪年》曰: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朱本无此条。”实则《存真》改“幽王”为“幽公”,列入晋幽公十年,注云:“《太平御览》九百六十八。”《辑校》既录此“幽王十年”条,又据《存真》收幽公十年条,误。《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九年。

〔四二〕盟于太室。《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案:《辑校》误作卷二二,《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同误。

  《左传.昭公四年》:“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纪年》所记当即此事。《存真》未收,《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云:“(幽王)十年春,王及诸侯盟于太室。”现姑从今本列此。

〔四三〕《汲冢竹书纪年》:(伯盘)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幽王死,申侯、鲁侯、许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并立。《通鉴外纪》卷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携王奸命。”此携王即王子余臣。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新唐书》:《大衍历议》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携即西京地名矣。”《国语.鲁语上》:“幽灭于戏。”韦昭注:“幽,幽王,为西戎所杀。戏,戏山,在西周也。” 与《纪年》同。

  《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十年。《订补》云:“《左传》疏引原不系年,此据《国语》与《史记》幽王十一年死,系之于此。”现列于幽王十一年。

〔四四〕《汲冢纪年》曰:自武王灭殷,以至〔于〕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史记.周本纪》集解

  《汲冢纪年》:西周二百五十七年。《通鉴外纪》卷三

  《汲冢纪年》曰: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 《通鉴外纪》卷三

  案: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周本纪》“以至幽王”作“以至于幽王”(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页六〇),以《集解》所引“汤灭夏以至于受”(见上)例之,是,据补。

 

〔附〕五帝纪

 

〔一〕《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干荒。《山海经.海内经》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云:“《大戴礼.帝系》曰:‘黄帝居轩辕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谓之嫘祖氏,产青阳及昌意。青阳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史记.五帝本纪》‘泜’作 ‘江’,余同。索隐曰:‘降,下也,言帝子下为诸侯。’……《海内经》曰:‘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生韩流。……’郭注引此纪证之,谓干荒即韩流也。”

〔二〕《汲冢书》云:黄帝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作黄帝之像,帅诸侯奉之。《意林》卷四(《抱朴子》)

  (《抱朴子》又曰:《汲郡冢中竹书》言:黄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为黄帝之像,帅诸侯朝奉之。《太平御览》卷七九皇王部

  《抱朴子》曰:张华《博物志》曰:黄帝仙去,其臣左

  彻者削木为黄帝像,帅诸侯奉之。亦见《汲冢书》。《太平御览》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见今本《抱朴子》,平津馆本《抱朴子》以为外篇佚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仙去,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其说与《纪年》注亦同亦异,疑非事实。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所云《纪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条、《御览》卷三九六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史记.夏本纪》:“鲧之父曰帝颛顼。”索隐:“皇甫谧云:‘鲧,帝颛顼之子,字熙。’……《系本》亦以鲧为颛顼子。”《山海经.海内经》注引《世本》同,与《竹书》合。

〔四〕《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子。《隋书.律历志》

  案:“景”本为“丙”,避唐讳改。《存真》云:“古人不以甲子名岁,自王莽下书言:‘始建国五年,岁在寿星,仓龙癸酉。’又云:‘天凤七年,岁在大梁,仓龙庚辰。’是始变古。原古人之法,以岁星定太岁之所舍,星有超辰,则太岁亦与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岁也。东汉以来,步历家废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纪年,以便推算。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峤等所增也。”

〔五〕《括地志》云:……《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
 
  《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谓《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竹书》云云、《广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书》云云,云:“案《史通.杂说篇》引此以为《琐语》文,故不录,《路史》注以为《纪年》文,妄也。”其说盖本于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赵绍祖曰:‘其言不似《纪年》本文’,此论甚确,(刘)知几定以为《琐语》,信也。 ”案刘知几《史通.疑古》两引“舜放尧于平阳”,一云出《汲冢琐语》,一云出《汲冢书》。其云出《汲冢书》者尚有“益为启所诛”、“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三事,据《晋书.束皙传》及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此三事皆出《纪年》,则“舜放尧于平阳 ”一条当亦为《纪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冢琐语》者,盖此事又见《琐语》,不能执此即定其非《纪年》。《存真》误以《疑古》为《杂说》,与陈逢衡《集证》同,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所误亦同。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误。《辑校》不录,《订补》补辑。

  《订补》云:“《太平寰宇记》濮州鄄城县下有‘尧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万廷兰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纪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录,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诞,不见经传,非圣者无法,不如去之。’ 是万氏所见《寰宇记》原本有引《纪年》二则,而为万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见此文。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此二则文虽不见,然以万校语词观之,可确信其与《五帝本纪》正义所引相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中之《辨〈太平御览〉、〈寰宇记〉之误》条,所引《寰宇记》文,即万氏所见之原本。案《寰宇记》所云 “尧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与正义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后即两引《竹书》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录”,疑《十道志》亦录自《括地志》,并改《竹书》为《竹书纪年》。以未见原本,不入辑。

〔六〕《括地志》云:……《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引之,以为《琐语》文。《辑校》不录,《订补》补辑。参前条。

〔七〕《括地志》云:……《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史记.高祖本纪》正义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山海经.海内南经》注

  《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〇注见本书附录。

〔八〕命咎陶作刑。《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通鉴外纪》卷一注

  案:《外纪》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纪年》云云。《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与《纪年》略同。

 

晋纪

 

〔一〕(《竹书纪年》):郑桓公(厉)〔宣〕王之子。《史通.杂说上》
 
  案:《史通.杂说上》:“《竹书纪年》出于晋代,学者始知……郑桓公厉王之子,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云: “句有误,厉王疑本作宣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云:“《史通.杂说篇》又误‘宣’作‘厉’ ,……案刘氏所谓经典,即《世本》、《史记》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而《纪年》独以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书》本是厉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据改。

〔二〕《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水经.洧水注》

  案:“周宣”,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为“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改作“周宣”。案《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近本《水经注》‘周宣’多误作‘同惠’,或更脱‘惠’字,… …‘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钞录锓板者多误。”《存真》改作“周厉”,《辑校》亦云:“ ‘同惠’疑‘周厉’之讹。”非是。现从雷说,并据《注疏》本。《史记.郑世家》桓公名友,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五、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 ,或作“多”。

  《水经.渭水注》引《汉书》薛瓒注:“幽王既败,虢侩又灭,迁居其地,国于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汉书.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 “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颜注所引为详,当系臣瓒原文,《水经注》为约举之辞。《辑校》云:“傅瓒亲校《竹书》,其言又与《洧水注》所引《纪年》略同,盖亦本《纪年》。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水经注》以为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败二年,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当晋文侯十二年,则《洧水注》所引本为“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二年,现改列于十二年。

  《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与《纪年》异。

〔三〕《汲冢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 《通鉴外纪》卷三

  案:《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

〔四〕《竹书纪年》曰: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据《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庄伯八年。《辑校》同。所据为鲍刻,影宋本《御览》“十月”作“十年”。今本《纪年》系“无云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当庄伯八年;又以“十月,庄伯以曲沃叛”与本条及下条并,列于桓王元年,当庄伯十二年,系年据下条,是今本所据亦作“ 十月”。现仍从《存真》、《辑校》。

〔五〕《竹书纪年》曰:庄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作为文公。《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讹舛,未详。”赵一清校本则以为“‘作’字疑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作’盖‘是’字之讹。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误衍于此。”

〔六〕(《纪年》):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即此事。《辑校》云:“据《后序》在庄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书》):郑庄公杀公子圣。《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订补》列于庄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传》之“共叔段”。《春秋.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 ”,即此事。《公羊传》:“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以段为庄公所杀,与《纪年》同,与《左传》异。

〔八〕《竹书》: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谷梁》同,《左传》作“子帛”,即此事。《订补》列于庄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乘即《周语》‘乘人不义’、《书序》‘周人乘黎’之乘,韦注训乘为陵,郑注训乘为胜。《周礼》曰:‘冯弱犯寡则眚之。’郑注云:‘冯犹乘陵也。 ’京是邑名。”

〔一〇〕《竹书纪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洞庭”,朱笺云:“一读作‘桐’。”戴震校本改为“ 桐”,云:“案近刻‘桐’讹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盖据戴校本。《辑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势论之,当在此。”《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请成’,则非庄伯时事甚明。过此以往,沃日强,翼日弱,翼纵伐沃,无大捷之理,当是武公初立,翼伐其丧,报庄伯复攻之役也。”系于庄伯十五年“曲沃庄伯卒”后,较《存真》所论为详,亦合于事理,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现从《存真》。

〔一一〕《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 即此事。

〔一二〕(《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水经.河水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四年》:“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据《纪年》则是役也有虢无秦,以芮伯归者乃王师、虢师,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

〔一三〕(《纪年》又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郏 ”,赵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郏,王城;郊,周邑,见《左传》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郏’并通。”《存真》、《辑校》作“郊”,盖据戴校本。现从大典本。

〔一四〕(《竹书》):鲁桓公、纪侯、莒子盟于区蛇。《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 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殴蛇。”《公羊》、《谷梁》皆作“纪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殴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区蛇、殴蛇、曲池同声相通。《订补》列于晋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书》):郑杀其君某。《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释曰:“是子亹。”《左传.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与《竹书》异。《订补》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书》云:齐襄公灭纪郱、鄑、郚。《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竹书》云:齐襄公灭纪迁纪。《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

  案:《齐太公世家》正义一条,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一四),《存真》、《辑校》未及见,《订补》失收。

  《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与《竹书》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书》):齐人歼于遂。《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齐人歼于遂。《新唐书.刘贶传》

  案:《春秋.庄公十七年》:“ 秋,齐人歼于遂。”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水经.汾水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郇,以赐大夫原(点)〔黯〕,是为郇叔。《文选.北征赋》注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九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此于晋武公九年,云:“此未详何年事,姑附于此。”现据《辑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纪年》: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为蜮射人。《开元占经》卷一二〇

  《书纪年》曰: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为蜮射人。《太平御览》卷九五〇虫豸部

  《纪年》云: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为蜮以射人也。《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应经》所引

  案:《辑校》、《订补》所据为鲍刻《御览》,脱“春”字,影宋本有。《广记》所引,原注“出《感应经》”。《宋史.艺文志》着录有李淳风《感应经》三卷,当即其书。书今佚,《广记》尚略有征引,皆钞录古籍,《纪年》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

  干宝《搜神记》卷六云:“晋献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脱〕,化为蜮射人。”原注“脱”字,示有脱文,据《御览》当为“ 取玉焉玉”四字。干宝曾据《纪年》体例以修《晋纪》,见《史通.申左》,本条当即钞自《纪年》。

〔二〇〕(《纪年》):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  《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闵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 公与石祁子玦,与宁庄子矢,使守,曰:‘以此赞国,择利而为之。’与夫人绣衣,曰:‘听于二子。’渠孔御戎,子伯为右,黄夷前驱,孔婴齐殿。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即此事。《后序》云:“ 疑‘洞’当为‘泂’,即《左传》所谓荧泽也。”“泂 ”、“荧”音同,是。《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一〕(《竹书》):郑弃其师。《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案:《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谷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二三〕(《纪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经》

  案:《史通.惑经》:“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 ’、‘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晋春秋》即《琐语.晋春秋》,是《纪年》、《琐语》二书皆载此事。

  《左传.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辑校》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书纪年》: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阳有白兔舞于市。《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周”,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同。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作“周阳”。案《水经》云:“西过周阳邑南。”作“周阳”者是。《存真》、《辑校》皆作“周阳”。

〔二五〕《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 董逌《广川书跋》卷四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顺伯《诅楚文跋》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二年。王顺伯跋云:“‘亚驼’即呼沱河。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丘,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书跋》同)则《纪年》之文疑出顾野王《舆地志》所引。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厚之为干道进士,董逌亦靖康间人,以所引《纪年》似转引而来,姑次于此。

〔二六〕(《竹书纪年》):陨石于宋五。《史通.惑经》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 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七〕(《纪年》):惠公见获。《史通.惑经》

  案: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 “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 ,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逾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 ,《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〇〕(《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 “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三二〕《竹书纪年》: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城张阳南郑”,戴震校本改作“张城南郑”。《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下即引《书纪年》云云,似“阳 ”字非衍。今本《纪年》作“城张南郑”,戴校据之删 “阳”字,又乙“城张”为“张城”。《存真》、《辑校》皆据戴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张阳南郑”,删“城”字。现据大典本。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引郑环说,以“‘齐’乃‘晋’之讹,‘逐 ’乃‘送’之讹,‘齿’乃‘兰’之讹,‘奔’乃‘于 ’之讹,‘南’乃‘归’之讹”,即《左传.僖公三十年》所记晋文公围郑,纳公子兰事。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〇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云:“齐师即伐郑之师,太子齿即世子华也。‘华’、‘齿’二字形似,故误。……据《左传》:‘是年春,齐人伐郑。夏,郑杀申侯以说于齐。秋,盟于宁毌。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华谓齐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斥言子华之奸,使无列于会,子华由是得罪于郑。’盖齐桓因管仲之言,恶华之为人,逐之,不使在会。华知其言已泄,难以复国,乃奔于晋之张城,又徙于秦之南郑,卒且归郑而婴戮也。”皆属猜拟之辞,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讹舛。

  《存真》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云:“以上二条不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当晋文公七年。现姑从《存真》编次。

〔三三〕《竹书纪年》:晋襄公六年,洛绝于○。《水经.洛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九云:“案字书无‘○’字,当是‘泂’字。泂音荧,卫地。否则是‘向’字误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谓‘向在东都畿内’。”《存真》改作“泂 ”,《辑校》仍作“○”。

〔三四〕(《纪年》):齐国佐来献玉磬、纪公之甗。《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即此事。宾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国佐。杜注,宾媚人即国佐。国佐亦称国武子,齐之上卿。金文有《国差○》,首云: “国差立事岁。”许瀚云:“齐国佐所为器,‘差’, ‘佐’古通用。佐亦曰宾媚人,谥武子,详《春秋左氏传》。”(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上三引)《存真》、《辑校》列于晋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书纪年》曰: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 《水经.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卒于晋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检《春秋》,是时宋皆从晋,惟鲁成公六年,鲁、卫两以晋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当阙疑。”现姑据《存真》列于晋厉公元年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书纪年》:晋昭公元年,河赤于龙门三里。《水经.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 ’下有‘水’字。”《存真》、《辑校》作“河水”。此据永乐大典本。

〔三七〕《书纪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按《御览》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上,同为一条,则昭公疑非晋昭公,当是昭王之误。今本《纪年》:昭王 ‘六年,冬十二月,桃李华’,所据尚不误。”案今本《纪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当晋昭公六年,所据与今传《御览》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 桃李花”,与此作“桃杏花”者亦异。《订补》所疑非是。

〔三八〕《书纪年》曰:晋定六年,汉不见于天。《太平御览》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辑校》作“晋定公”,影宋本、鲍刻本皆无“公”字。

〔三九〕(《竹书》):楚囊瓦奔郑。《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左传》作“子常奔郑”。《订补》列于晋定公六年。

〔四〇〕《纪年》曰:晋定公十八年,青虹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纪年》简公后次孝公,无献公。 《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史记》《燕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于简公、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纪年》无。《存真》、《辑校》据此作“【燕简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十九年,云:“索隐于《史记》所言在位年数,凡与《纪年》异者,多引纪文校正之,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说当出所着《读书记》,见《隋书.王劭传》。

〔四二〕《竹书纪年》:晋定公二十年,洛绝于周。 《水经.洛水注》

〔四三〕《纪年》曰: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搜神记》卷六:“周哀王八年,郑有一妇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干宝曾见《纪年》,所记当本此条。《辑校》脱“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书纪年》曰:晋定公二十八年,淇绝于旧卫。《水经.淇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八年” ,赵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存真》、《辑校》皆据戴校。今本《竹书纪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当晋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据与大典本《水经注》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现据永乐大典本。

〔四五〕《竹书纪年》:晋定公三十一年,城顿丘。 《水经.淇水注》

〔四六〕《竹书纪年》曰: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经.获水注》

  案:《存真》合为一条,删“又曰”二字。《辑校》仍分二条,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后条附“无年世可系者”。现姑据《存真》编次。《左传.哀公十八年》:“春,宋杀皇瑗。”《存真》、《辑校》系年据此。

〔四七〕《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浍绝于梁。 《水经.浍水注》

〔四八〕《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绝不流。《水经.沁水注》

〔四九〕《竹书纪年》:晋出公六年,齐、郑伐卫。荀瑶城宅阳。《水经.济水注》

  《竹书》云:宅阳一名北宅。《史记.穣侯列传》正义

  案:“宅阳一名北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以为注文,《辑校》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此当是荀勖、束皙辈校正之语”,是。

〔五〇〕《纪年》云: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后有“ 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条之文。《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践剑,铭文为:“越王鸠浅自作用鐱。”勾践、鸠浅同声相通。

〔五一〕《纪年》云:(卫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见《左传.鲁哀公二十六年》,当晋出公之六年,则悼公之卒,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订》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

〔五二〕《纪年》云:于粤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践卒”下有 “是菼执”三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四)。今据耿秉等本。《存真》、《辑校》列于晋出公十六年,作“【于粤子鹿郢卒,子不寿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鹿郢,《史记.越世家》作“鼫与”,索隐引乐资云:“《越语》谓鹿郢为鼫与也。” 当出所为《春秋后传》(见《隋书.经籍志》),书今佚,据残存佚文,颇引《纪年》以证史,此云“鹿郢” 盖亦本《纪年》。《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作“适郢” ,《越绝书》卷八作“与夷”,《吴越春秋》卷一〇作 “兴夷”。金文有《者○钟》,铭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谓为勾践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与夷,亦即鹿郢(《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七)。

〔五三〕《竹书纪年》曰: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水经.巨马水注》

  《竹书》曰:晋荀瑶伐中山穷鱼之丘。《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曰: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御览》卷六四地部

  《竹书纪年》云: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寰宇记》卷六七易州易县

  案:《存真》云“此未详何年” ,次于晋出公十六年后,《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列于十八年,盖从今本。现姑据《存真》列此。

〔五四〕《竹书纪年》:晋出公十九年,晋韩龙取卢氏城。《水经.洛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无“取卢”二字,今据戴校。《存真》作“龙”,云:“‘龙’,一作 ‘庞’。”《辑校》作“庞”。戴校云:“‘龙’,今《竹书纪年》作‘庞’。 ”“龙”、“庞”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书纪年》:晋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三十年”,晋出公在位仅二十三年,显误。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辑校》从之。又今本本条附注云:“一本晋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将《纪年》晋年全改为周年,则所谓“一本 ”,绝非指今本《纪年》之另一本。盖今本此条当亦辑自《水经注》,见“三十年”有误,乃臆定为“十三年”,当周贞定王七年。注者见他本《水经注》有作“ 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则所谓“一本”当指《水经注》。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出公无三十年,当以二十年为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亦云:“郦注云:……《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即据此注语改正,并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义证》云:“智伯瑶即荀瑶,详见上。智本邑名,《左传》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称。”

〔五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按《纪年》:智伯灭,在成公二年也。《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 成侯”,金陵书局本作“成公”(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四页一二)。

  此以智伯灭在燕成公二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以为在晋出公二十二年(见下),则成公元年当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当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据此列为“【二十年,燕侯载立】”,是。《辑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载立”,系于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载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〇着录有《郾侯载戈》、《郾侯载矛》,与《纪年》可互证。

〔五七〕《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 十二年”,《存真》、《辑校》据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五八〕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知伯,尽并其地。 ”索隐:“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存真》据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韩康子、赵襄子共杀智伯,并其地】”,《辑校》作“【二十二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智伯,尽并其地。】”皆据《史记.晋世家》,《辑校》更全录《史记》之文。

〔五九〕《纪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孙,是为敬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是为哀公。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赵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据《晋世家》,出公之后为哀公,《赵世家》则出公之后为懿公,《六国年表》之世次又为出公错、哀公忌、懿公骄,(今本脱懿公一代,盖后人据《晋世家》删之,《晋世家》索隐、《六国年表》正义所引皆有。)又皆无《纪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云:“《晋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孙骄为哀公。’ 《赵世家》又谓骄是懿公,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犹周之贞定王,《左传》正义引《世本》,或称贞王,或称定王也,《竹书》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孙即曾孙,犹《鲁颂》谓僖公为周公之孙,盖孙是后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与《史记》各殊,此闻见异词,而《竹书》以晋人纪晋事,当不误也。”是。

〔六〇〕《纪年》云:不寿立十年见杀,是为盲姑,次朱句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三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剑”,铭文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剑”,皆鸟书,见容庚《鸟书考》(《中山大学学报》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剑一,鸟书,铭文与过去发现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记.越世家》、《越绝书》卷八、《吴越春秋》卷一〇皆作“翁”。

〔六一〕按《纪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敬公十八年,于晋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隐云:‘《纪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于晋敬公十八年,《晋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据。是岁当周考王七年,至此历三十八年,当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则文侯初立应在晋敬公六年,又与《晋世家》索隐所引不合,应阙疑。”是《纪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与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间不合,如朱氏所疑。《辑校》列于敬公六年,云:“ 案《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则文侯初立,当在敬公六年。索隐作‘十八年’,‘十八 ’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也。”此说实本于雷学淇《介庵经说》,所着《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晋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讹,盖‘六’字点形少长,出于画下,即似‘十八’。”

  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纪年》两条本无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称侯,故《晋世家》索隐云:‘按《纪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据《纪年》,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晋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称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为称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此所考订,本《纪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称侯改元之年又据《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而此‘文侯初立’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八)此折衷之论,可备一说。现从《辑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纪年》云:晋幽公七年,大旱,地长生盐。《北堂书钞》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书纪年》曰:(晋)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击。《水经.沁水注》

〔六四〕《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经.济水注》

  《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三曹州乘氏县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幽公十三年”朱谋□本作“幽王”,笺云:“旧本作‘幽公’。”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 。戴校本云:“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三年,“幽公”从旧本,“三年” 从戴校。现据大典本《水经注》及《太平寰宇记》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

  《存真》云:“今《史记》无之,当是《纪年》文也。”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以为引《纪年》而误。此《史记》非《纪年》,详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八年,系年据此,则是。

〔六六〕《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又所补《寰宇记》一条仅见清万廷兰刻本,清干隆乐氏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无,《存真》、《辑校》亦未收。

〔六七〕《竹书纪年》:晋烈公元年,韩武子都平阳。《水经.汾水注》

〔六八〕《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案晋敬公在位仅十八年,此误从今本《纪年》,以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见本书二七六页。)其间相差四年,故本条应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六),《订补》本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现从《订补》。

〔六九〕按《纪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当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五)雷学淇《考证竹书纪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〇〕《纪年》内……无“肃”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肃灵公,昭子子也。”索隐:“《纪年》及《系本》无‘肃’ 字。立十年,《表》同。《纪》十二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据此补“秦灵公卒”,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补“秦灵公立十年卒”。《存真》、《辑校》亦作“【秦灵公卒】”。是皆以索隐所引“ 立十年”为《纪年》之文。案索隐仅以《纪年》无“肃 ”字,与《始皇本纪》异。“立十年”即《本纪》之“ 享国十年”,与《六国年表》同,而与《秦本纪》作“ 十二年”者异,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当非《纪年》所有,似不应补为“秦灵公卒”。《纪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灵公即位之下,疑《纪年》本有秦灵公初立之文,或可书为“秦灵公立”。

  《考订》列于晋烈公二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按灵公卒,《史记.六国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则当在晋烈公元年,见附表。此因敬公年岁之差异,遂误前四年。”此说虽是,但本条是否可补为“秦灵公卒”,尚在疑似之间,现姑从旧辑,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越子朱句灭郯,以郯子鸪归。《水经.沂水注》

  《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五年灭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水经.沂水注》引作晋烈公四年,疑传刻讹也。”《辑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与索隐不合。《存真》、《辑校》皆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据《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纪年排算,此事当在晋烈公二年,见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为‘二’之误。《通鉴外纪目录》:‘晋烈公四年,越灭郯。’当即本《纪年》,则四年之讹相传已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云:“盖古文‘三’‘四’皆积画成字,故 ‘三’误为‘□’也。”现从《订补》列于二年。

〔七二〕《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水经.丹水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太平寰宇记》卷一四一商州上洛县

  《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舆地广记》卷一四商州上洛县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七三〕《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水经.河水注》

  《竹书》曰:晋列公四年,赵城平邑。《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太平寰宇记》卷五四魏州南乐县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水经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盖据今本《纪年》。《存真》列于二年,《辑校》列于四年。

  《史记.赵世家》:“(献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国年表》赵献侯十三年亦列有 “城平邑”。《水经.□水注》:“□水又东迳平邑县故城南,赵献侯十三年,城平邑。”据《纪年》,献侯十三年当晋烈公五年,与此相差一年。

〔七四〕《纪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七年,误。《订补》云:“案此事当在晋烈公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五年。现从《订补》。

〔七五〕(《竹书纪年》):(晋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赵鄙,围平邑。《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赵鄙”,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邯郸”,盖据今本《纪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赵鄙”。《存真》、《辑校》据戴校作“邯郸”,误。

  《辑校》云:“田居思即《战国策》之田期思,《史记.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讹)。《水经.济水注》引《纪年》作田期,《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纪年》谓之徐州子期。而据《济水注》:‘齐田期伐我东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疑《河水注》所引‘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也。”《辑校》沿戴校据今本改“赵鄙”为“邯郸”之误,以“ 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经注》所引《纪年》之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存真》亦云:“赵都邯郸,《世家》在敬侯元年,当魏武侯十一年,此盖追书也。”)

  《通鉴外纪》卷一〇:“(周威烈王)九年,齐伐赵东鄙,围平邑。”据《外纪目录》为晋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鉴前编》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齐田居思伐晋赵氏鄙,围平邑。”据《史记.六国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纪年》此条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所据皆当为《河水注》引《纪年》,可证两宋人所见之本皆作“赵鄙”及“晋烈公五年”,与永乐大典本合。《存真》、《辑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三、四六,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义证》卷三四云:“居思者,陈公子完之裔孙也,其系未详。”“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齐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战齐军统帅,别为一人,见后。

〔七六〕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隐:“ 案《纪年》:齐宣公十五年,田庄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庄子后有悼子,盖立年无几,所以作《系本》及记史者不得录也。而庄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杀齐君,十二代而有齐国。今据《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灭,唯只十代,若如《纪年》则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与《庄子》、《鬼谷》说同,明《纪年》亦非妄。”庄周之说见《庄子.胠箧篇》,今本《鬼谷子》无此语。

  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据此补于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二补于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十一年。此皆据齐宣公十五年推算,误。

  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 “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系于晋烈公五年,云:“考索隐此段所引纪文,‘宣公’下盖落一‘四’字。《纪年》之说本亦谓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晋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隐曰‘立年无几’。若庄子于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岂得云‘无几’乎?”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四亦云: “按《史记.田齐世家》:‘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 ’索隐引《竹书》作‘十五年,田庄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隐所引盖脱一‘四’ 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晋烈公十一年也。”(《纪年》谓“晋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见后,故雷、杨二氏云然。)说是,今据增“四”字,并列于晋烈公五年。

〔七七〕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十三年。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应系于晋烈公六年,说详见上条。

〔七八〕《纪年》云:(秦)简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记.秦本纪》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秦)简公后,次敬公。 《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索隐所引一条,《存真》、《辑校》失收。《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六年。《订补》云:“当在烈公十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十一年。现从《订补》。

  《史记.六国年表》秦简公在位十五年,简公之后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据《纪年》则简公、惠公之间尚有敬公一代,年数亦异。但《六国年表》本于《秦记》,《秦始皇本纪》后所附《秦记》亦同,当以《史记》为正。

〔七九〕《竹书纪年》:晋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杀其大夫公孙孙,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田布围廪丘,翟角、赵孔屑、韩师救廪丘,及田布战于龙泽,田布败逋。《水经.瓠子水注》

  《纪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十二月,宣公薨。《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改晋烈公十一年为七年,《辑校》仍列于烈公十一年。《订补》云:“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盖据《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齐)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晋年,而误以晋敬公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 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记.六国年表》:“(齐宣公五十一年),田会以□丘反。”《齐太公世家》:“ 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贷立,田会反□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会自□丘反。”田会即公孙会,齐大夫,与《纪年》合。《吕氏春秋.不广》:“齐攻□丘,赵使孔青将死士而救之,与齐人战,大败之。齐将死,得车二千,得尸三万,以为二京。 ”《孔丛子.顺势》:“齐攻赵,围□丘,赵使孔青师五万击之,克齐军,获尸三万。”即记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〇〕《竹书》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韩景子、赵烈子、翟员伐齐,入长城。《水经.汶水注》

  案:《吕氏春秋.下贤》:“(魏文侯)故南胜荆于连堤,东胜齐于长城,虏齐侯,献诸天子,天子赏文侯以上闻。”与《纪年》所记为一事。翟员即上条之“翟角”,魏帅。晋烈公十二年当魏文侯四十二年。时三晋之中,文侯最强,此役实以魏为主,故《吕氏春秋》仅举文侯。金文有《○羌钟》铭文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韩宗○率征秦迮齐,入长城,先会于平阴。武侄寺力,○敓楚京。赏于韩宗,命于晋公,邵于天子。用明则之于铭。武文咸刺,永 ○毋忘。”(《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三四)此“ 廿有再祀”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当晋烈公十二年。据前条,晋烈公十一年当齐宣公五十一年;又据《史记.六国年表,齐宣公五十一年当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则威烈王二十二年正当晋烈公十二年,《纪年》与《○羌钟》所记全合。○羌,韩将。所谓“赏于韩宗”指韩景子,“命于晋公”指晋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纪年》可以释《○羌钟》之文,由《○羌钟》亦可以证《纪年》之确。

〔八一〕《纪年》……作景子,名处。《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史记.韩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隐:“《纪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处。”诸本皆作“处”,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八)。《史记.六国年表》及《韩世家》皆作“虔”。《史记》作“景侯”,名“虔”,《纪年》、《世本》则作“景子”,名“处”,与之异,索隐之释本在于此。如改为“虔”,与《史记》同,则与索隐原意不合。《存真》、《辑校》作“虔”,非是。现从《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十二年。

 

魏纪

 

〔一〕按《纪年》:……(燕)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九年,《订补》云:“当在晋烈公十三年。”案应列于魏文侯四十三年。

  《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引《史记》云:“晋烈公二十三年,(诗铭案:《存真》、《辑校》作“二十二年”,未详何据。)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存真》、《辑校》入辑,以“今《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辑校》云:“《史记.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之年推之,则烈公当卒于是年。(诗铭案:即二十二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后二十年为三家所迁。是当时以桓公为未成君,故《纪年》用晋纪元盖讫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则以魏纪元矣。《御览》引晋烈公二十二年,知《纪年》用晋纪元讫于烈公之卒。《史记》索隐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无七年以前年数,知《纪年》以魏纪元自武侯八年后始矣。”《辑校》以《御览》所引《史记》为晋纪最后一条,其下即为魏纪。《存真》亦引《史记》此条,云:“误衍一‘二’字。”列于晋烈公十二年,因以魏纪始于武侯元年”。案所引《史记》决非《纪年》,原作“二十三年”亦非“二十二年”,详本书附录,不足以证魏纪起于何时。《晋书.束皙传》:“ 三家分〔晋〕,仍述魏事。”束皙亲预整理之役,当以其言为可据,魏纪应始于晋烈公十三年,即本条燕简公十三年“三晋命邑为诸侯”条。此说本甚分明,然以《存真》、《辑校》误系此条于晋烈公九年,复见其后尚有烈公十一年、十二年诸条,遂避而不论,徒兢兢于魏武侯元年或八年为魏纪始年之争。至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所谓“晋国灭,独记魏事”,盖以晋桓公之前,《纪年》仍记晋事,以后方独记魏事,与诸书所引《纪年》之文亦合。《纪年》魏纪应从魏文侯四十三年开始,当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烈公十三年,即《资治通鉴》之第一年,旧时所谓战国之始。

〔二〕《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烈公十二年,盖误以齐宣公卒年当烈公七年,见上。《辑校》改列于烈公十六年,是。此应列于魏文侯四十六年。

〔三〕《纪年》云:(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十五年,误。案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逾年改元,为敬公七年。敬公在位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合共三十六年,减六年则为三十年,是烈公元年为文侯之三十一年。由此下推十九年,文侯五十年卒时应在烈公二十年。

〔四〕按《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封公子缓。 《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公子缓,武侯之子、惠成王之弟公仲缓也。”列于魏武侯元年。《辑校》以为系“当作惠成王元年”,改列该年,非是,详后。

〔五〕《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当赵烈侯之十四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六〕《纪年》云:……(秦)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史记.秦本纪》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秦)敬公立十三年,乃至惠公。《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订补》引《秦始皇本纪》索隐,误为“集解”,又改敬公立十三年”为“十二年 ”,(诸本皆作“十三年”,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六。)期与《秦本纪》索隐合。实则所谓“十二年卒 ”,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所谓“敬公立十三年” ,乃自即位之年起算。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计算方法之异。《存真》列于魏武侯三年,《辑校》列于晋烈公十八年。案应列于魏武侯二年,当晋烈公二十二年。

〔七〕《纪年》以孝公为桓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颀立。”索隐:“《系本》云:孝公倾。《纪年》以孝公为桓公,故《韩子》有晋桓侯。”《存真》据此作“【(魏武侯)七年,晋烈公卒,次桓公立】”,云:“桓公,《韩非子》作桓侯,《世本》作孝公倾,见《史记》索隐。”《辑校》失收。

  《韩非子.喻老》有“蔡桓侯” ,《文选.七发》李善注引《韩子》作“晋桓侯”,与索隐合。《新序.杂事》有“齐桓侯”,据《文选·养生论》李善注引《新序》,亦为“晋桓侯”之误。盖昔人已不知晋有桓侯,遂误改为蔡为齐。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扁鹊曾为赵简子疗疾,后“过齐,齐桓侯客之”。束皙云: “齐桓在简子前且二百岁,小白后无齐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简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记》自为舛错。”(见《文选.养生论》李善注引)“二百八年”,时间不合,影宋尤袤刻本如此作,疑误。此当属束皙考证竹书时随疑分释之语,盖据《纪年》晋桓侯以驳《史记》舛误。

〔八〕《纪年》:(魏武侯)十一年,城洛阳及安邑、王垣。《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魏武侯)二年,城安邑、王垣。”《存真》云:“洛阳当作洛阴,《史记》‘文侯攻秦,还筑洛阴’,是也。” 《订补》云:“案《魏世家》‘筑洛阴、合阳’,《六国表》作洛阳。”

〔九〕《纪年》为十八年。《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史记.宋世家》:“悼公八年卒。”索隐:“《纪年》为十八年。”《存真》列于魏武侯十一年,作“宋悼公(十八年)卒”。《辑校》同。《订补》云:“案《史记》《宋世家》及《六国表》,悼公皆作八年卒,当周安王六年,即《纪年》魏武侯之元年也。《纪年》悼公十八年卒,此即据《史记》卒年推后算得,当周安王之十六年。”

〔一〇〕《纪年》:(齐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十四年,《辑校》列于十八年,皆无说。现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魏武侯十三年。

〔一一〕《纪年》曰:翳三十三年,迁于吴。《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十七年。

  《淮南子.原道》:“越王翳逃山穴,越人薰而出之,遂不得已。”注:“翳,越太子也,贤不欲为王,逃于山穴之中,越人以火熏出而立之,故曰遂不得已。”《论衡.命禄》、《抱朴子.逸民》略同。此又见《庄子.让王》、《吕氏春秋.贵生》,并作“王子搜”。《贵生》:“越人三世杀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毕沅云:“案《竹书纪年》,翳之前,唯有不寿见杀;次朱句立,即翳之父也。翳为子所弑,越人杀其子,立无余,又见弑,立无颛。是无颛之前,方可云三世杀其君,王子搜似非翳也。”案《史记.越世家》索隐据乐资说,以搜为翳子无颛。此种传说,或为翳,或为搜,本无一定,不可执此以疑彼。

〔一二〕《十道志》曰:……《竹书纪年》作鲂子。 《太平御览》卷一六一郡部

  《竹书纪年》作鲂子。《太平寰宇记》卷六〇赵州高邑县

  案:《御览》引《十道志》:“ 高邑县,赵房子之邑。《竹书纪年》作鲂子。汉以为鄗县(鄗音犬各反),后汉复改为高邑。”《新唐书·艺文志》着录有“梁载言《十道志》十六卷”,当即此书。本条《存真》、《辑校》、《订补》失辑。《寰宇记》:“《史记》云:‘赵敬肃侯救燕,燕与中山公战于房。惠文王四年,城之。’是也。《竹书纪年》作鲂子。”《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年,作“赵与中山公战于访子 ”。《辑校》作“鲂子”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从《存真》系此。

  《订补》云:“案《赵世家》: ‘赵敬侯九年,齐伐燕,赵救燕。十年,与中山战于房子。’是救燕与战房子为二事,《寰宇记》引《史记》疑误。敬侯十年当周安王二十五年,《纪年》当魏武侯之二十年,朱氏系年即据之。”

〔一三〕(《纪年》曰):(于粤子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诸咎弑其君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孚错枝为君。《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记》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年。

  《订补》云:“‘粤滑吴’三字应属下读,滑吴当是地名。”非是。金文有《越王钟》、《越王予》,称“戉(越)王者(诸)召于○”(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补录页一至二),复有剑二(见容庚《鸟书考》)。一九五九年,淮南市八公山区蔡家岗更□二戈。郭沫若同志以“诸咎粤滑盖即此者召于 ○”(同上书页一),是。此以翳迁于吴,故谓之“吴人”。

〔一四〕《纪年》云:……明年,大夫寺区定粤乱,立初无余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作“初无余之”,《辑校》作“无余之”。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有“初”字(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五)。《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一年。

  “初无余之”,《史记.越世家》作“之侯”,索隐引乐资云“王之侯即初无余之”,当出《春秋后传》,所云“初无余之”,即本《纪年》。

〔一五〕按《纪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韩灭郑,哀侯入于郑。《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订补》云:“案《韩世家》索隐明载为武侯二十一年,《史记》各本皆同。朱氏偶失察,其《周年表》亦同误。”宋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作“二十二年”(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九),与《存真》合,此所谓“各本皆同” ,疑不尽然。但“二十二年”当误,从下文又云“二十二年”可知,见后。

〔一六〕《纪年》云: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史记.韩世家》索隐

  按《纪年》:(魏武侯)二十二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史记.韩世家》索隐

  按《纪年》:……韩哀侯、赵敬侯并以(晋)桓公十五年卒。《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三年。《订补》云:“索隐明作‘二十二年’,朱氏或据讹本《史记》,王氏偶未察,从之而误。”《存真》所据《史记》与上举黄善夫本、彭寅翁本同,前后皆作“二十二年”,其中必有一误,朱氏因改后“二十二年”为“二十三年”。石印《遗书》本《辑校》作“二十二年”,不误。案晋桓公立于魏武侯七年,则桓公十五年当武侯二十二年,是年韩哀侯卒,韩若山立,《存真》误改。

  《史记.韩世家》:“韩严弑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索隐:“若山即懿侯也,则韩严为韩山坚也。”严古当作岩,故字为山坚。懿侯,《史记.六国年表》作“庄侯”,《纪年》又作“韩共侯 ”(见后)。懿侯以哀侯被杀而立,应在当年改元,晋桓公十五年当韩懿侯元年。

  《史记》《六国年表》及《赵世家》皆谓赵敬侯在位十二年,卒于周烈王元年,相当于晋桓公十四年。据《纪年》,卒于桓公十五年,在位则应为十三年。《存真》列“赵敬侯卒”于魏武侯二十三年,云:“《纪年》桓公十五年,韩哀侯卒,赵敬侯卒。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以误改《史记》索隐“二十二年”为“二十三年”,此亦误推后一年。《辑校》系于二十二年,是。

〔一七〕《纪年》:……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索隐曰:‘ 在田侯剡立后十年。’又云:‘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 又引《春秋后传》曰:‘田午弑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是所弑者即侯剡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辑校》列于二十一年,云:“《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又据索隐引《纪年》齐宣公薨与公孙会之叛同年,而据《水经.瓠子水注》引,则公孙会之叛在晋烈公十一年。宣公于是年卒,则康公元年当为晋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当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后十年,当为梁惠成王二年。然索隐又引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又案《魏世家》索隐引“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讹。)则桓公(即田午)十八年当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当在是年矣。年代参错,未知孰是。”《辑校》以晋烈公十二年当齐康公元年,本无误,然误从今本《纪年》以晋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实仅十八年)之故,下推相差四年,遂误以齐康公二十二年当魏武侯十八年,因谓此后十年为梁惠王二年,实则此年应为魏武侯二十二年,与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语合。《订补》云:“王氏既据索隐所引梁惠成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推算桓公立年,则当在魏武侯二十二年,与朱氏相同,不应在二十一年。”是。又以晋年误推、计算参错之故,遂疑《纪年》年代不合,误。

〔一八〕按《纪年》作桓侯璧兵。《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史记.宋世家》:“休公田二十三年卒,子辟公辟兵立。”索隐:“按《纪年》作桓侯璧兵。”《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四年,作“【宋桓侯璧兵立】”。《辑校》作“宋桓侯璧兵”,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又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补此条于周烈王三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补于周烈王五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补于周烈王三年,或更谓桓侯元年当周安王二十二年。宋国国君年次,《纪年》多阙,《宋世家》与《六国年表》亦多歧异。《六国年表》宋辟公元年当周烈王四年,即位当在前一年,洪氏、林氏本此。烈王三年于《纪年》当魏武侯二十三年,现姑列于此。

  《宋世家》索隐云:“《庄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门,其前驱呼辟,蒙人止之,后为狂也。司马彪云:‘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驱呼辟,故为狂也。’”《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庄子》略同。此不见今本,为《庄子》佚文。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七云:“‘辟’、‘璧’古今字,犹‘圭’与‘珪’耳。”洪颐烜《读书丛录》卷二云:“辟公既名辟兵,不得谥为辟公,当从《纪年》作桓公,‘辟’字即涉其名而讹。”《史记》误,《纪年》为是。

〔一九〕按《纪年》云: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史记.晋世家》索隐

  按《纪年》:武侯二十六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作“二十六年,武侯卒”。

〔二〇〕《纪年》作(燕)简公四十五年卒。《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燕简公元年当晋烈公二年,四十五年当魏武侯二十六年,《存真》、《辑校》列于是年。

〔二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元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水经.浊漳水注》

  《纪年》云:桓公二十年,赵成侯、韩共侯迁桓公于屯留。已后更无晋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韩共侯即韩懿侯。据《水经注》所引,索隐之“已后更无晋事”句,当属隐括之词,非《纪年》文。

〔二二〕《纪年》曰:惠成王元年,昼晦。《开元占经》卷一〇一

  案: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通考》引作“烈王六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仍引作“惠成王元年”,与今所据恒德堂本同。《占经》或有两本,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后惠成王十六年“邯郸四曀 ”条同。

〔二三〕按《纪年》云:……七(年)〔月〕,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七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四云:“此条当在魏武侯卒后。是役也,赵助公子缓,故赵谓韩除魏君立公中缓也。据《世家》为赵成侯、韩懿侯,……则此条当系于烈王六年,是为魏惠王元年。……中缓争立,当在此时。……余谓当在‘烈王六年,赵成侯、韩懿侯伐我葵’之上。”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改“ 七年”为“七月”,亦列于梁惠成王元年。《魏世家》索隐所引《纪年》全文为:“武侯元年,封公子缓。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蔡,而惠王伐赵,围浊阳。七年,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 ”《辑校》云:“案‘武侯元年’当作‘惠成王元年’ ,据本文自明。”因系此条于惠成王七年。据《水经.沁水注》所引(见下条),索隐之误不在“武侯元年” ,而在“赵侯种”之前脱“梁惠成王元年”六字,以及如《考订》所说,误“七月”为“七年”,其为钞刻之讹,抑司马贞节取《纪年》时之疏,今已不可知。参下条。

〔二四〕《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水经.沁水注》

  按《纪年》云:……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蔡,而惠成王伐赵,围浊泽。《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所引,诸本作“浊阳”,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谦藏本所据古钞校记作“浊泽”(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四页一二),从之。《史记.魏世家》亦作“浊泽”。《水经注》所引“伐我葵”,郦道元并引“司马彪《郡国志》‘山阳有鄈城’”为证。今《续汉书.郡国志》作山阳有“蔡城”,刘昭注:“蔡叔邑”,则显非误字,与《魏世家》索隐所引“取蔡”合。此亦《纪年》和峤、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盖山阳之古城或作“葵”或作“蔡”,古文二字形近,释《纪年》者因一释“葵”,一释“蔡”,两本皆流传,故一本作 “葵”,一本作“蔡”。(“葵”、“蔡”之异,反映在续汉书.郡国志》上亦一本作“鄈”,一本作“蔡” ,其为司马彪书先后之异,抑传录者各据所知以改,今已不详,至少在南北朝时已有此异文。)《辑校》云: “索隐引作‘蔡’乃字之误”,非是。赵成侯名“种” ,见《史记.赵世家》,《世本》亦云:“成侯名种” (《史记.魏世家》索隐引),与《魏世家》索隐所引《纪年》合,而《水经注》引《纪年》作“偃”,或为二名。

  《史记.魏世家》:“惠王元年。初,武侯卒也,子罃(诗铭案:即惠王。)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公孙颀自宋入赵,自赵入韩,谓韩懿侯曰: ‘魏罃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君亦闻之乎?今魏罃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因而除之,破魏必矣,不可失也。’懿侯说,乃与赵成侯合军,并兵以伐魏。战于浊泽,魏氏大败,魏君围。”《赵世家》:“(成侯)六年,伐魏,败□泽,围魏惠王。”□音浊,□泽即浊泽。此与《纪年》所记为一事,所谓“惠成王伐赵,围浊泽 ”,即惠成王被围于浊泽,与《魏世家》、《赵世家》合。

〔二五〕《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邺师败邯郸师于平阳。《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败邯郸之师于平阳。 《太平寰宇记》卷五五相州临漳县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平阳乃近邺地名,盖韩以少卒夜去,而邯郸之师亦取道于邺而归,邺之守令要而击之,故败之于平阳。《汉书.郡国志》云:‘邺有平阳城。‘《水经.浊漳水注》云:‘漳水又迳平阳城北。’”

〔二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率师伐赵,围观,观降。《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伐赵”,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伐我”。戴校云: “案近刻讹作‘赵’”,所据实今本《纪年》。《存真》、《辑校》亦从赵、戴校本作“伐我”。《订补》云:“案《史记.六国表》魏表:‘惠王三年,齐伐我观津。’齐表:‘威王十一年,伐魏取观。’今本《纪年》与《史记》合,诸家皆据之。然《纪年》异于《史记》者甚多,似以不改字为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二七〕徐广曰:《及冢纪年》: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错出奔韩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案:《吕氏春秋.长见》:“吴起治西河之外,王错谮之于魏武侯。”《观表》同。《国策.魏策一》有“王钟”,“钟”,一作“错”。前引《史记.魏世家》:“ 今魏罃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皆当为此魏大夫王错。错本罃党,其“出奔韩”之故未详。或说《魏世家》之“得”当训为“失”,古得失互训,则“得王错 ”当为魏罃失王错,致王错挟上党半国之力降韩与罃为敌,牵合《史记》、《纪年》,文字亦扞格难通,似迂曲。

〔二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三年,郑城邢丘。《水经.济水注》

〔二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水经.渭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命秦子向为蓝田君。《太平寰宇记》卷二六雍州田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命太子向为蓝田君。 《长安志》卷一六蓝田县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五云:“蓝为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为蓝君也。当是 ‘秦’与‘泰’近,而‘泰’又与‘太’通,故《长安志》引《纪年》讹为梁惠成王命太子向耳。”《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三〇〕《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龙门三日。《水经.河水注》

〔三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贾率师伐郑,韩明战于阳,我师败逋泽北。《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辑校》皆作“ 我师败逋”,今本《纪年》同,疑皆误读《水经注》所致。或谓《水经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薮泽,以“泽北” 属下无主名。案“逋泽”即“圃田泽”,《水经.渠水注》云:“(渠水)历中牟县之圃田泽。”所引《纪年》亦有“入河水于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见下),皆可为证。昔人习见《纪年》所记战役常有“败逋”之语,因改“甫”或“圃”为“逋”。圃田泽在浊泽之北,地理亦合。

  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八云:“ 《笺》曰:谢云‘阳’一作‘韩’。守敬按:今本《竹书》作战于韩。徐文靖谓《水经注》战于阳,当是濮阳,而今本战于韩,盖濮阳本卫地,至是属之韩也。余谓郦氏所见《竹书》必是濮阳,故引证于此,若是韩字,非其引书之旨。”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云:“韩明疑即韩朋,字相似,故误。明乃韩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订补》亦云:“案‘明 ’字疑为‘朋’之误,韩朋见《战国策.韩策》,即公仲,《韩非子.十过篇》作公仲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作韩凭。‘凭’、‘朋’声近,通。又按韩朋见于《战国策》及《史记.韩世家》,在韩宣惠王、襄王之时。《济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韩明帅师伐襄邱 ’。当韩宣惠王之二十一年,与《史记》、《国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则距此又六十六年,恐无此长寿。疑此‘惠王五年’ 或是‘后五年’之误。”黄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国策》作“公仲明”、“韩明”,黄氏校勘札记云:“鲍改‘明’作‘朋’。”是作“朋 ”者为鲍彪校注本所改。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所出帛书《战国从横家书.公仲倗谓韩王章》作“韩傰”、“公仲倗”。

〔三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水经.渠水注》

  《汲冢纪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惠王之六年,自安邑迁于大梁。《汉书.高帝纪》注

  《纪年》以为惠王九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汲冢纪年》云: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孟子.梁惠王上》正义

  案:《水经注》所引,永乐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为“都”,今本显王四年亦作“邦”,所据与大典本合。(所据今本为明天一阁本,王国维《疏证》作“都”。)《史记.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此说之误,昔人考辨甚明。然《纪年》所记虽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异。《存真》、《辑校》列于六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九年。《水经注》、《史记》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 之语,或据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与《水经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无甲寅。共和以后年历较明,《纪年》用夏正,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已指出,似属可信。现列于六年。

  惠王迁梁以后称梁,载籍仍梁、魏并用,金文则称梁,如《梁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梁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铸布币,文为“梁充釿五十二尚□”、“梁充釿金尚 □”、“梁半尚二金尚□”(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卷首插图六),亦皆称梁,似尚未见称魏者。

〔三三〕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左传.哀公十四年》正义

  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太平御览》卷一五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舆地广记》卷五东京开封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后,作“王发蓬忌之薮以赐民”。《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作 “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本《纪年》系于周显王四年“徙邦于大梁”条后,《存真》据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列于徙都大梁之后,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与迁都有关,因列入该年。现姑列于“ 徙邦于大梁”条后。

  《汉书.地理志》:“(河南郡)开封,逢池在东北,或曰宋之逢泽也。”注:“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浚仪有蓬陂忌泽是也。”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逢忌之薮一名逢泽,此乃圃田之余波,被于梁城东北者,非宋之逢泽矣。《秦本纪》集解引徐广《音义》云:‘开封东北有逢泽。’正义引《括地志》云:‘逢泽一名逢池,在汴州浚仪县东南十四里。’”本条或引作“发”,或引作“废”,声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七年,《辑校》列于八年,应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纪年》云:……十二年,寺区弟思弑其君莽安,次无颛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越世家》索隐引乐资云“ 号曰无颛”,当出其所为《春秋后传》,亦本《纪年》。《存真》、《辑校》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应为七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三六〕《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太平御览》卷八〇九珍宝部

  《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广韵》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发挥》卷二,见本书附录。

〔三七〕《纪年》曰: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太平御览》卷八八〇咎征部

〔三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郸,取列人。《水经.浊漳水主》

〔三九〕《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伐邯郸,取肥。《水经.浊漳水注》

〔四〇〕《纪年书》曰:惠成王八年,雨黍。《太平御览》卷八四二百谷部

  案:《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存真》、《辑校》皆以为即《纪年》,误,详本书附录。

〔四一〕《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九年,与邯郸榆次、阳邑。《水经.洞过水注》

〔四二〕《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谓: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县。《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订补》云:“案万廷兰刻本《寰宇记》有‘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 ,而无此条,或别本《寰宇记》有之。”案清干隆乐氏本、金陵书局本皆有此条,《存真》、《辑校》入辑。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纪年》自烈王六年,韩、赵迁晋桓公于屯留,以后更无晋事矣。此焉得云晋取乎?……‘晋’字疑衍。”《存真》云:“晋即魏也,以榆次、阳邑易泫氏也。”《订补》亦云:“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称晋国。《战国策》称晋国者甚多,皆指魏国而言,与《孟子》相同。刘宝楠《愈愚录》四云:‘战国时晋地多入魏,故其称晋国也有四:有指魏境内晋地言者,有指魏境内晋都言者,有指魏国言者,有指魏都言者。’ 举证颇备,因文长不录。此‘晋’字殆亦是指魏国。” 《存真》、《订补》说是。

〔四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九年,王会郑厘侯于巫沙。《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韩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吕氏春秋》《任数》、《蕃为》、《处方》,《庄子.让王》,《国策.韩策》皆称韩昭厘侯,《韩非子.内储说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盖两字谥。《纪年》此称郑厘侯,他处亦称郑昭侯,见后。

〔四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为大沟而引甫水。《水经.渠水注》

  案:《太平御览》卷七二引《水经注》,作梁惠成王十五年,与传世各本异。

〔四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瑕阳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来归。《水经.青衣水注》

  案:《存真》云:“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边徼也。……瑕阳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来梁也。”

〔四六〕徐广曰:《纪年》东周惠公杰薨。《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一年。《存真》云:“《史记》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是为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于巩,是为东周惠公。《世本》名班,与此异。”金文有《东周左军矛》(《三代吉金文存》二〇.三五)、《东周左○壶》(《善斋吉金录》三.五〇),所铸圜币,文亦为“东周”。

〔四七〕《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至于怀、殷。《太平寰宇记》卷五四三怀州

  案:《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及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一年,盖据今本《纪年》,云:“此未详何年事。”现姑据《存真》系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四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龙贾率师筑长城于西边。《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魏世家》:“(襄王)五年,秦败我龙贾军四万五千于雕阴。”《秦本纪》:“(惠文君)七年,公子卬与魏战,虏其将龙贾,斩首八万。”即此龙贾。

〔四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楚师出河水以水长垣之外。《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出”,朱谋 □本“出”作“山”,笺曰:“谢兆申云:宋本作楚师决河。”全祖望校本改为“决水”,赵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 。此条疑有脱讹。

〔五〇〕《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涅。《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即长子之地也。《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长子。《太平寰宇记》卷四五潞州长子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御览》所引“即长子之地也” ,当为《竹书同异》之文。“涅”,永乐大典本、朱谋 □本皆作“沮”,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 ”。杨守敬云:“按涅城在武乡县西,距屯留、长子不远,‘沮’又与‘涅’形近,则改‘涅’是。今本《竹书》无‘涅’字,《御览》(一百六十三)、《寰宇记》引亦无‘涅’字,或因已误为‘沮’,不可解而删之。”

〔五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三年,郑厘侯使许息来致地:平丘、户牖、首垣诸邑及郑驰地。我取枳道,与郑鹿。《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云:“案近刻讹作十三年。”《订补》云:“赵一清《朱笺刊误》云:‘《竹书纪年》是十一年。此即据之。’但今本《纪年》为周显王十一年,乃梁惠成王之十三年,与朱本《水经注》相同,赵氏亦偶失考。”《存真》、《辑校》据戴校本,列于惠成王十一年,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系十三年。永乐大典本作“驰地”,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驰道”。《存真》云:“驰道,近刻《纪年》及《水经注》并作‘驰地’。王引之《经义述闻》以为驰地者弛地也,弛,易也。”(见《尔雅》)《存真》、《辑校》皆作“驰道”,盖据戴校本。

〔五二〕《竹书纪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郑厘侯盟于巫沙,以释宅阳之围,归厘于郑。《水经.济水注》

〔五三〕按《纪年》:齐(幽)〔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魏世家》索隐所引“齐幽公”,当为“齐桓公”之误。《存真》据此作“【齐桓公卒,次威王立】”。《辑校》作“齐威王立”。

  《纪年》以桓公在位十八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及《六国年表》皆作在位六年,相差十二年。金文有《陈侯午敦》,铭文首称:“隹十又四年,陈侯午以群诸侯献金作皇妣孝大妃○器○○ 。”郭沫若同志云:“‘隹十又四年’者田齐桓公午之十四年。翁同书云:‘《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侯太公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卒。索隐曰:【《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则桓公十九年而卒。以此铭考之,桓公实不止六年,索隐之言是也。所称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古》三之一.八引)……要之,有本铭之‘十又四年’,足证《纪年》为是,而《史记》实非也。”(《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一八至二一九)

  《纪年》谓桓公十八年威王立,桓公十八年当魏惠成王十三年,语本甚明。又《田敬仲完世家》索隐于“威王始见”后注云“则桓公十九年而卒”,意谓因逾年改元之故,桓公虽仅十八年,在位实为十九年,此亦甚明。然《订补》据此,遂以威王即位于桓公十九年,逾年改元,谓“威王元年当在惠王十五年”,疑非。

〔五四〕按《纪年》:鲁恭侯、宋桓侯、卫成侯、郑厘侯来朝,皆在十四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

〔五五〕《纪年》云……无颛八年薨,是为菼蠋卯。 《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应为十五年。

〔五六〕徐广曰:《纪年》一曰鲁共侯来朝。邯郸成侯会燕成侯于安邑。《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五年。据《史记》《六国年表》、《燕世家》,是时在位者为燕文公,与《纪年》作燕成侯者异。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为应作成侯,并以《燕世家》 “成公十六年卒”下索隐所引“按《纪年》成侯名载” ,为司马贞“误植于成公下”,更以金文《郾侯载○》等器,“字体不属战国初年,铭称燕侯载当系《纪年》之成侯载无疑”,因谓“《纪年》前有成公,后有成侯,明为二人。”(《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六至一七七)此论似嫌武断。《纪年》佚文无燕文公,不得谓《纪年》即无文公,而金文如《郾侯载○》等谓其字体不属战国初年,亦乏确证。郭沫若同志对《郾侯载○》早已指出:“此燕成侯之器,《史记.燕世家》有成公,当周定、考二王之际,在战国初年。”(《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二七)疑此处之“燕成侯”涉前之“ 邯郸成侯”而误,原文或为“文侯”。

〔五七〕《竹书纪年》曰:惠王十五年,遣将龙贾筑阳池以备秦。《元和郡县图志》卷八郑州原武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五年,遣将龙贾筑阳池以备秦。《太平寰宇记》卷一〇郑州原武县

〔五八〕《竹书纪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筑也。 《水经.济水注》

  案:《水经.济水注》:“自亥谷以南郑所城矣。《竹书纪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筑也。”《存真》、《辑校》据此作“郑筑长城自亥谷以南”,不加【】号,似《纪年》原文如此,非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作“郑筑长城 ”。

〔五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孙壮率师伐郑,围焦城,不克。《水经.渠水注》

〔六〇〕《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孙壮率师城上枳、安陵、山氏。《水经.渠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山氏”,全祖望、戴震校本改作“山民”。《存真》作“山民”,注云:“‘民 ’一作‘氏’”,盖据戴校本。

〔六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邯郸伐卫,取漆富丘,城之。《水经.济水注》

〔六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齐师及燕战于泃水,齐师遁。《水经.鲍丘水注》

〔六三〕《纪年》曰:惠成王十六年,邯郸四曀,室坏多死。《开元占经》卷一〇一

  案:《存真》作“邯郸四曀,室多坏,民多死”。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通考》、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引同。《辑校》作“邯郸四曀,室坏多死 ”,云:“《开元占经》一百一引作‘周显王十四年’ 。”与今所据恒德堂本作“惠成王十六年”者异。郝懿行《通考》、《存真.补遗》亦引作“显王十四年”,《集证》、《补证》则仍引作“惠成王十六年”,是《占经》或有两本,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与前惠成王元年“昼晦”条同。

〔六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宋景○、卫公孙仓会齐师,围我襄陵。《水经.淮水注》

  案:《战国策.齐策一》:“邯郸之难,赵求救于齐。田侯召大臣而谋曰:‘救赵孰与勿救?’邹子曰:‘不如勿救。’段干纶曰:‘弗救,则我不利。’田侯曰:‘何哉?’‘夫魏氏兼邯郸,其于齐何利哉!’田侯曰:‘善。’乃起兵,曰:‘军于邯郸之郊。’段干纶曰:‘臣之求利且不利者,非此也。夫救邯郸,军于其郊,是赵不拔而魏全也。故不如南攻襄陵以弊魏,邯郸拔而承魏之弊,是赵破而魏弱也。 ’田侯曰:‘善。’乃起兵南攻襄陵。七月,邯郸拔,齐因乘魏之弊,大破之桂陵。”

  《存真》列此条于桂陵之战后,《辑校》移于战前,《订补》从《存真》。据《战国策》,襄陵之围应在桂陵战前,《辑校》是。

〔六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齐田期伐我东鄙,战于桂阳,我师败逋。《水经.济水注》

  《纪年》谓之徐州子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于桂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七云:“田期即田忌。《史记.孙子列传》索隐谓王劭按《纪年》‘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桂陵’。《田齐世家》索隐于‘田臣思’下注云:‘《战国策》作田期思,《纪年》谓之徐州子期,盖即田忌也。’王氏、司马氏皆谓田期即田忌,是相传之旧说如此。盖名忌字期,邑于徐州,故云然也。”《义证》又谓《水经注》所说桂阳即桂陵,非是,以桂阳为桂与阳二地,王劭乃误据《水经注》之说,改桂阳为桂陵。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从其说(《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六六)。案《水经注》云“又有桂城”,其下即引《纪年》 “战于桂阳”为证,是桂城即桂阳;又在引《纪年》之后云“亦曰桂陵”,是桂阳亦即桂陵。据《水经注》之文“亦曰桂陵”一句,似指所引《纪年》而说,即一本 “桂阳”作“桂陵”,郦道元兼见两本,故有此语,而王劭所见,则仅为作“桂陵”之本。此当为和峤、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作“桂陵”者疑非王劭所误改。

  《史记.孙子列传》:“其后,魏伐赵。赵急,请救于齐。齐威王欲将孙膑,膑辞谢曰:‘刑余之人,不可。’于是乃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居辎车中,坐为计谋。田忌欲引兵之赵,孙子曰: ‘夫解杂乱纷纠者不控卷,救□者不搏□,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老弱罢于内。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据其街路,冲其方虚,彼必释赵而自救。是我一举解赵之围,而收弊于魏也。’田忌从之。魏果去邯郸,与齐战于桂陵,大破梁军。”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孙膑兵法》竹简,《擒庞涓》一篇记桂陵之战,称田忌为“忌子”;《陈忌问垒》一篇称“陈忌”,陈、田古通。

〔六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东周与郑高都、利。《水经.伊水注》

〔六七〕王劭按《纪年》云:宋剔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也。《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七年,云:“洪氏本在烈王六年,惠成王元年。然惠王十四年,宋桓侯朝梁,则洪氏误也。今移于此,俟考。”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系于烈王六年,云:“此条本脱,从《史记.宋世家》索隐引补,‘璧’下疑脱‘ 兵’字。”《存真》所谓洪氏本即此。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补于烈王七年,与洪氏同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十五年。《辑校》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

  《史记.宋世家》:“辟公三年卒,子剔成立。”以剔城为桓公之子,父子继位,其间无废夺事,与《纪年》、《韩非》等书大异。《韩非子.二柄》:“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 □。”又《内储说下》:“戴欢为宋太宰,皇喜重于君,二人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杀宋君而夺其政。”《外储说右下》:“子罕为出彘,田恒为圃池,故宋君、简公弑。”韩非所云“子罕”、“皇喜”即剔城肝,子罕为戴氏,戴氏夺宋犹田氏之代齐。苏时学云:“戴氏篡宋之说,杂见于《韩诗》、《淮南》、《说苑》诸书,而莫始于《韩非子》。《韩非子》曰:‘戴氏夺子氏于宋’,又曰:‘司城子罕取宋’,又曰:‘戴欢为宋太宰,皇喜重于君,二人者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杀宋君而夺之政。’韩非于此事固屡言之,而必与齐之田氏并言,明田氏与戴氏皆篡之臣也。而《吕氏春秋》于宋偃之亡,亦曰‘此戴氏之所以绝也’,不言子氏而独言戴氏,则战国之宋为戴氏之宋,而非前日子氏之宋固甚明。然韩非既言戴氏,又曰皇喜、曰子罕者何也?则戴其氏,而喜其名,子罕乃其字也。凡名喜者多字子罕,若郑之公孙喜字子罕是也。……或曰:戴氏之篡宋固然矣,然则其篡宋当以何时欤?按《纪年》云:‘宋易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璧者宋桓侯,而易城肝殆即司城子罕欤?”(见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卷二页一一四至一一五)苏说是。“司城”、“剔成”一声之转,“罕” 与“肝”同声通假。“司城子罕”、“ 皇喜”即剔城肝。

〔六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郑厘侯来朝中阳。《水经.渠水注》

  案:《国策.韩策三》:“昭厘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贤士也;韩与魏,敌侔之国也。申不害与昭厘侯,执珪而见梁君。……” 即此事。

〔六九〕《纪年》曰:惠成王十七年,有一鹤三翔于郢市。
    唐写本《修文殿御览》残卷

〔七〇〕《纪年》:“姬”亦作“□”。《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史记.韩世家》:“(昭侯)十年,韩姬弑其君悼公。”索隐:“《纪年》‘姬 ’亦作‘□’,并音羊之反。姬是韩大夫,而王劭亦云:不知悼公何君也。”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清殿本,皆无《纪年》二字(《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一〇),惟汲古阁单刻本索隐有之,晚清金陵书局本、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据补。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补遗下列有“韩姬弑其君悼公”。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补于周显王二十年,所据为《史记.六国年表》。《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七年,作“十七年,韩姬弑其君悼公”。诸家皆照录《韩世家》文,《集证》、《存真》作“姬 ”,洪、郝、林三家改“姬”为“□”。《辑校》删,《订补》补为“韩□【弑其君悼公】”。列于十八年。按韩昭侯十年,当魏惠成王十七年。

  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九云“余谓韩姬乃别一韩大夫,非韩□也,悼公非韩君也。考三晋迁晋静公于屯留后之十二年,郑取屯留,静公迁为家人。又历十一年,为昭侯十年。疑悼公即静公,至是被弑也。各国之君有二谥者甚多,静公在位二年而迁,故又谥悼。”《集证》更以“韩姬即是昭侯,韩为姬姓,故云韩姬”。案《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谓“已后更无晋事”,是司马贞所见《纪年》自此以后不记晋事,此处悼公自不得为晋静公。王劭见闻极博,已不知悼公为何君,当存疑。

〔七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八年,惠成王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齐侯使楚景舍来求成。公会齐、宋之围。《水经.淮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有“ 公会齐、宋之围”六字,全祖望、赵一清校本亦有,戴震校本删,云:“原本及《竹书》皆无此语。”所谓“ 原本”即大典本,则固有此语,所据实仅今本《纪年》。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三〇亦删。《存真》、《辑校》改“公”为“王”。

  《战国策.楚策一》:“邯郸之难,……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赵。邯郸拔,楚取睢濊之间。”即此景舍。

〔七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九年,晋取玄武、濩泽。《水经.沁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谓“玄武”为“泫氏”之误,“盖‘泫’以脱去水旁而为‘玄’,‘武’与‘氏’又以形近相似而误”。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九改“玄武”为“泫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作“泫氏” 。《集证》、《考订》以“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见前),脱去“十”字,与此为一事。

〔七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年,齐筑防以为长城。《水经.汶水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二十年,齐闵王筑防以为长城。《史记.苏秦列传》正义

  案:正义所引“齐闵王”距此甚远,当误。惠成王二十年当齐威王七年,“闵”疑为“ 威”字之误,或“闵王”二字衍。

〔七四〕臣瓒曰:《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固、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汉书.武帝纪》注

  《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水经.汝水注》

  瓒曰:《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史记.周本纪》集解

  案:《史记.周本纪》集解引文,诸本皆脱“纪年劲”三字,据日本高山寺藏古写本补(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页八四)。《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盖从今本《纪年》,作“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后有子南劲朝于魏。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辑校》析为二条,前条作“子南弥牟”;后条作“子南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则分列为三条,一见卷五晋出公六年“卫子南弥牟 ”,云:“考《左传》是年弥牟立悼公,《史记》索隐引《纪年》亦有悼公立四年卒于越之文,或‘弥牟’下更有‘立悼公’三字,俟考。”一见同卷晋烈公二十年 “卫子南劲朝于魏”。一见卷六魏惠成王二十一年“王如卫,命子南为侯”。诸书所引前为《汲冢古文》,后为《纪年》,析为二条是,然前条系约举之辞,今姑从《存真》合为一条,同系于惠成王二十年。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案《大戴礼》有卫将军文子篇,卢辩曰:‘文子,卫卿也。《世本》曰∶卫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左传》以为弥牟也。’案鲁哀公二十五年《传》称 ‘公孙弥牟’,又有‘夺南氏邑’之语,杜注谓南氏,子南之子公孙弥牟也。又弥牟字子之,亦见哀二十五年《传》,杜注云:‘子之,公孙弥牟文子也。’又哀二十六年《传》:‘卫悼公立,南氏相之。’即弥牟。然则子南其氏,弥牟其名,子之其字,将军文子则其职与谥也。”

  《韩非子·说疑》有“卫子南劲 ”,与齐田恒、宋子罕、楚白公、燕子之等并列,称为 “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当即其人。所谓“ 援外以挠内”,与《纪年》所云朝魏、惠成王命之为侯合。田恒、白公、子之皆属由奴隶制转化为封建期间的变革人物,(见郭沫若同志《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奴隶制时代》页八至一〇。)子南劲在卫国所为当亦与之相同。

〔七五〕《竹书纪年》曰:魏殷臣、赵公孙裒伐燕,还,取夏屋,城曲逆。《水经.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八系于惠成王二十三年,云:“此显王二十一年,赵肃侯二年也。……自惠王二十年归赵邯郸,与之修睦,故此年会于阴晋(诗铭案:指惠成王二十三年),与谋伐燕。必燕或侵轶中山,故魏约赵师共伐之也。”语多悬揣,系年亦本今本《纪年》。现姑从《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

〔七六〕《竹书纪年》:壬寅,孙何侵楚,入三户郛。《水经.丹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可系者”。今本作“(周显王)二十二年壬寅”云云,盖以其年干支为壬寅。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云:“《丹水注》引此本无年,壬寅是纪日,非纪年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六云:“显王元年为癸丑,则是年为甲戌,非壬寅也。……韩怡谓壬寅日也,上无时月,简有脱落,亦非。余案‘壬寅’当是‘王命’二字之讹,王指惠成王,孙何盖魏将也。”时尚无以干支纪年者,壬寅当指日,如前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洪颐烜、韩怡说是。现姑从《存真》列此。

〔七七〕按《纪年》:粤子无颛薨,后十年,楚伐徐州。《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应为二十五年。

〔七八〕《竹书纪年》曰:魏章率师及郑师伐楚,取上蔡。《水经.汝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史记.魏世家》:“(哀王)九年,与秦王会临晋,张仪、魏章皆归于魏。”索隐:“ 章为魏将,后又相秦。”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八云:“魏章魏公族,后仕秦为庶长,击楚于丹阳,卒归于魏而卒,详见《秦本纪》及《六国年表》。”当即此魏章。

〔七九〕《竹书纪年》曰:孙何取□阳。《水经.颍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

〔八〇〕《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五年,绛中地 ○,西绝于汾。《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梁武王”,朱笺云:“当作梁惠成王。”赵一清校本改,戴震校本仍作“梁武王”。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云:“戴仍作‘武王’,当是刊板之误。按梁有惠成王而无武王,今本《竹书》系此于周显王二十三年,适当惠成王二十五年。孔刻戴本作惠成王。”

〔八一〕《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水经.渠水注》

  《纪年》作逢泽。《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云: “徐广《史记音义》云:‘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陂。’ 陂,《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朱谋□本同。戴震校本改为“《汲郡墓竹书纪年》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云:“案近刻脱‘秦孝公会诸侯于’七字。”今本《纪年》有“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实为戴校所本,非有他本《水经注》为依据。《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年“诸侯毕贺,会诸侯于泽,朝天子” 。集解:“徐广曰:《纪年》作逢泽。”据徐广《史记音义》所引,《纪年》原文当与《史记》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有关,戴震有见于此,又以今本《纪年》为可凭信,因讬诸永乐大典本以改《水经注》旧文,虽作伪,然亦有见地。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集解改为“ 徐广《史记音义》曰:秦孝公会诸侯于泽,《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近是。

  《存真》据戴校本作“二十九年,秦孝公会诸侯于蓬泽。”云:“‘蓬’亦作‘逢’。 ”《辑校》亦列于惠成王二十九年,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系年皆据《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年应为惠成王二十八年。《订补》云:“考徐广《音义》 ‘《纪年》作逢泽’,盖以明《史记》‘泽’之异文。不必《纪年》所记即此事,亦不必《纪年》记逢泽会与《史记》同年。”疑非是。

〔八二〕按《纪年》云: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威王十四年,田□伐梁,战马陵。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王劭:《纪年》云:……(梁惠王)二十七年十二月,齐田□败梁于马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 宣王二年,田忌与孙膑、田婴俱伐魏,败之马陵,虏魏太子申,而杀魏将庞涓。”索隐:“《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

  《纪年》所记马陵之战,一作在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一作“二十八年”。《存真》分列为二条:“二十七年十二月,齐(威王十四年)田□伐我”;“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我师败逋】”。《辑校》则合为一条,云:“案《魏世家》索隐引‘二十八年,与田□战于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隐已改算为周正也。”《纪年》用夏正,何独于此二条改用周正,且记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四条,皆为司马贞所引,何或改或不改?《辑校》之说实未允当。《订补》云: “案此事《魏世家》、《孟尝君列传》索隐皆引作‘惠王二十八年’,则《孙吴列传》之‘二十七年’,‘七 ’为‘八’字之讹。”然索隐所引尚有马陵之战在“威王十四年”一条,威王元年当梁惠成王十四年(见前),威王十四年正当惠成王二十七年。以《订补》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因谓惠成王二十八年“至此正得十四年”,此条亦成为其二十八年说之佐证。《订补》推算有误,说已见前,“七”不得为“八”字之讹。马陵之战为当时一大战役,始于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决战则在次年,《存真》分别录为两条,是。

  《孟子.梁惠王上》:“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长子为太子申,所云即马陵之战。《战国策.齐策一》:“田忌为齐将,系梁太子申,禽庞涓。”亦指是役。《史记》、《国策》皆谓此役擒杀魏将庞涓。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膑兵法》竹简,其《擒庞涓》一篇谓:“孙子弗息而击之桂陵,而擒庞涓。”是庞涓早在桂陵之战中见擒,与此异。

  《史记.六国年表》:“(周显王二十八年、齐宣王二年)败魏马陵,田忌、田婴、田 □将。”《田敬仲完世家》:“使田忌、田婴将。”集解“徐广曰:婴,一作□。”《战国策.魏策二》:“ 魏惠王起境内众,将太子申而攻齐,客谓公子理之傅曰:‘……太子年少,不习于兵,田□宿将也,而孙子善用兵,战必不胜,不胜必禽。’”是田□为齐之名将,闻于敌国,此役实以田□为主,《纪年》于三田之中特书田□当得其实。田□亦称“□子”,《史记.楚世家》:“王所以战胜于徐州者,田□子不用也。□子者有功于国,而百姓为之用。”《田敬仲完世家》:“(齐威王曰):吾臣有□子者,使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战国策.齐策》同。

〔八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八年,穣疵率师及郑孔夜战于梁赫,郑师败逋。《水经.渠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穣疪”,朱谋□本作“穣苴”。戴震校本改作“穣疵”,云:“近刻讹作‘苴’。”《韩非子.内储说下》:“邺令襄疵,阴善赵王左右。赵王谋袭邺,襄疵常辄闻而先言之魏王。魏王备之,赵乃辄还。”又《吕氏春秋.无义》:“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无道知君。’故士自行不可不审也。”注:“襄庛,魏人也。” 毕沅校本即据《竹书纪年》为说,谓“襄庛即穣庛”,是。《存真》作“穣疵”,据戴校本。《辑校》作“穣苴”,误。

〔八四〕按《纪年》云:二十九年五月,齐田□伐我东鄙;九月,秦卫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郸伐我北鄙。王攻卫鞅,我师败绩。《史记.魏世家》索隐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二十九年,齐田□及宋人伐我东鄙,围平阳。《水经.泗水注》

  《纪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卫鞅伐梁西鄙。《史记.商君列传》索隐

〔八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城济阳。 《水经.济水注》

〔八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卫鞅封于鄡。《后汉书.光武纪》注

  《纪年》云: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史记.商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七云:“《商君列传》谓:‘鞅既破魏,封之于商十五邑。’‘于’读为乌,当即邬也。旧名止邬,今改曰商,故谓之商于。”《存真》云:“《汉书.地理志》钜鹿郡有鄡县,字亦作‘○’,音苦尧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县东,六国时为赵地,非鞅所得封也。祇以字形相乱,《水经注》、《后汉书》注于鄡县并引《竹书》,伪《纪年》亦改作‘鄡’,谬矣。”

〔八七〕《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为大沟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水经.渠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为大沟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舆地广记》卷五东京祥符县

〔八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邳迁于薛,改名徐州。《水经.泗水注》

  《纪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迁于薛,(故)〔改〕名曰徐州。《史记.鲁世家》索隐

  《纪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迁于薛,改名徐州。《史记.孟尝君列传》正义

  案:《订补》云:“会注考证本《史记》作‘□’。张文虎《札记》云:‘案据集解、索隐,似即田常弑简公之□州。’”《孟尝君列传》正义所引当夺“一”字。

〔八九〕《纪年》云:与魏战岸门。《史记.秦本纪》索隐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秦本纪》:‘孝公二十二年,封鞅为列侯,号商君。二十四年,与晋战雁门。’索隐曰:‘《纪年》云:与魏战岸门。此云雁门,恐声误也。’”补为 “秦与魏战岸门”。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作“与秦战岸门”,改“魏”为“秦”,《存真》、《辑校》同。《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与晋战岸门”,当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订》、《存真》、《辑校》系年据此。案应为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〇〕《竹书纪年》曰:秦苏胡率师伐郑,韩襄败秦苏胡于酸水。《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三十二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

〔九一〕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汲冢竹书》:魏惠王亦有后元。《史记.孝文本纪》索隐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集解

  按《纪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魏世家》索隐

  《纪年》说: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此时梁惠王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为后元也。《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汲冢纪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索隐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作“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语,出自荀勖,为《纪年》整理考释之直接参与者,杜预亦曾亲见竹书,二人之语当非臆说。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卷一既引《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预说。《存真》、《辑校》亦从杜说,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后元一至十六年,注亦仅引《后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当年改元称一年,其卒则在十七年,云:“案杜与荀、和同时,得见《竹书》,不应言有同异,《后序》 ‘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讹,乃钞录钤刻者有误也。……今从和氏说校正。”雷氏改“六”为“七”以牵就集解引文,实从荀勖之说。二说之歧异,一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为当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书》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书》为误分惠成之世,以为二王之年数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无哀王,然则今王者魏襄王也。”此盖节录荀勖《纪年叙录》之文。《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 哀王于《史记》襄王之子,惠王之孙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记》误分惠成之世,以为后王年也。”荀、杜皆用《纪年》以校正《史记》,以《史记》之惠王三十六年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实为惠王之后元,并无歧异。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诸侯朝齐威王于徐州,互尊为王,即所谓“徐州相王”,见《史记.六国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实萌于此。其时惯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认前王,如夺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庆祝之意,决无当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为证。《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诗铭案:“秦”原作“魏”,据《史记志疑》说改。)……十四年,更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称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纪》曰:“(显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称王。”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为元年,岂非以称王之故欤。”荀、杜之异,疑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如从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决定改元时起算,其卒应为此后之十七年。以荀勖语较含糊,疑有讹舛,“改元后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称一年”而衍,(索隐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即无“改元”二字。)所谓“后十七年卒”,实自三十六年起计算,与《后序》所录《纪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间似无矛盾。

  现从《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九二〕按《纪年》:郑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二年。

〔九三〕王劭按《纪年》云:韩昭侯之世,兵寇屡交,……《史记.申不害列传》索隐

  案:《订补》云:“按此乃王劭据《纪年》为说之词,当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于此。”

〔九四〕薛瓒注《汉书》云……《汲冢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水经.渠水注》

  瓒曰:……《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史记.赵世家》集解

  《汉书音义》云:臣瓒案……《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左传.定公九年》正义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三年,云:“诸书未引何年,洪氏补在显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陈氏云:‘当是赵肃侯十八年事’(惠王后元三年),今从之。”洪氏指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陈氏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集证》云:“余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并无伐赵之事,唯宣王十一年,与魏伐赵,赵决河水灌齐。《赵世家》肃侯十八年亦云:‘齐、魏伐我,决河水灌之。’大约俱在显王末年。”是陈氏亦未确指此役当在肃侯十八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后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后一年方为后元元年,《考订》即以三十六年为后元元年。)有一年之差。现姑从《存真》系此。

〔九五〕(按《纪年》):威侯七年,与邯郸围襄陵。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十月,郑宣王朝梁。《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郑威侯即郑宣王,《纪年》亦称为韩威王(见后)。《韩非子》《说林》、《外储说右》、《难一》作韩宣王,《史记.韩世家》作宣惠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惠文君十三年当郑威侯八年,此条十月已称郑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谓“七年 ”不系月,而后有“五月”、“十月”等字,“五月”上当脱“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九年。

〔九六〕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一年,云∶“洪氏据《卫世家》索隐补。”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周显王)四十四年,卫平侯卒,子孝襄侯立。”云:“此条本脱。《史记.卫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隐云: ‘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据《年表》补。 ”《存真》本此,除加【】号并删“四十四年”外,文与《校正》同。《辑校》作“卫孝襄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史记.六国年表》显王四十五年当“卫嗣君元年”,其立当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据此补。显王四十四年当惠成王后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书纪年》):十年,齐田肸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水经.河水注》

  《纪年》云:韩举,赵将。……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水经注》此条所引《纪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晋烈公”,似此三事皆属烈公,误。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云:“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云: “此事《水经注》引作晋烈公十年。索隐云:‘《纪年》败韩举当韩威王八年’,计相去七十八岁,不应有两田□,两韩举。考《赵世家》云:‘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于桑丘。’肃侯元年当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后元十年,为肃侯之二十五年。盖《赵世家》误‘五’为‘三’,《水经注》误惠成后元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也。至《韩世家》以韩举为韩将,则更舛矣。”《存真》、《辑校》皆列入惠成王后元十年,是。

  《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八年,魏败我将韩举。”索隐:“韩举则是韩将不疑,而《纪年》云:韩举,赵将。盖举先为赵将,后入韩。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国年表》韩宣惠王八年亦书“魏败我韩举”。是韩举明为韩将。司马贞所据《纪年》当即《水经注》所引,以有“邯郸韩举”之文,因云“韩举赵将”。案《纪年》叙战役或以师举,或以将举。陈梦家谓“邯郸韩举”,“邯郸” 即赵师,“韩举”即韩将韩举,不得解为“赵将韩举” 。《六国年表》本年于韩记“魏败我韩举”。于赵记“ 赵武灵王元年,魏败我赵护”。邯郸之师其将为赵护,与韩举显为两人。(《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三七。)此役实为齐、魏联师攻赵,《战国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齐、魏之兵以伐赵,梁君与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战败也,悉起兵从之,大败赵氏。”据《纪年》,是役韩助赵,韩举见获。

〔九八〕《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 。《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 (齐)宣王七年,田婴使于韩、魏,韩、魏服于齐。婴与韩昭侯、魏惠王会齐宣王东阿南,盟而去。”索隐: “《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昭侯当为威侯,宣王当为威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会韩昭侯、齐宣王于平阿。”《辑校》作:“十一年,【会韩威侯、齐威王于】平阿。”

〔九九〕(《纪年》)又云:(梁惠王)后元十三年,会齐威王于鄄。《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诸本或作“鄄”,或作“甄”。《吕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于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于鄄,将服于齐也。 ”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九云:“甄,齐邑名,即《春秋》庄公十四年会于鄄者。本为卫邑,赵成侯尝取之,此时属齐。字有涓坚真震四声。”《存真》作“鄄”,《辑校》作“甄”。

〔一〇〇〕(《纪年》以为):梁惠王后元十三年四月,齐威王封田婴于薛。十月,齐城薛。……婴初封彭城。《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列“婴初封彭城” 于惠成王后元十三年下,云:“此司马贞据《纪年》为说,非本文。”《存真》系于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十五年。现从《辑校》。

〔一〇一〕(《纪年》):(梁惠王后元)十四年,薛子婴来朝。《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一〇二〕(《纪年》):(梁惠王后元)十五年,齐威王薨。《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一〇三〕《竹书纪年》曰:燕人伐赵,围浊鹿。赵武灵王及代人救浊鹿,败燕师于勺梁。《水经.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五年,云:“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订补》云:“今本《纪年》此事在周显王十七年,当梁惠王十九年。按赵武灵王即位在梁惠王后十一年,此时为赵成侯二十三年,何得云‘武灵王’?其误灼然。雷学淇《义证》四十据《赵世家》‘武灵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语,系于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证,疑难强定。”现姑从《存真》列此 。

〔一〇四〕古书《纪年》篇,……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纪年》,已见前,此不具引。

〔一〇五〕《汲郡竹书纪年》曰: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为高平。《水经.济水注》

  徐广曰:《汲冢纪年》云:魏哀王四年,改宜〔晋〕阳曰河雍,改向曰高平。《史记.秦本纪》集解

  徐广曰:《纪年》云:魏哀王四年,改阳曰河雍,向曰高平。《史记.赵世家》集解

  《括地志》云:……《纪年》云:郑侯使辰归晋阳、向,更名高平。《史记.范睢列传》正义

  案:《史记.秦本纪》集解引作 “魏哀王二十四年”,《辑校》云:“案《纪年》终于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日本高山寺旧藏天养钞本《秦本纪》正作“四年”(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五页五一),据删。《史记.赵世家》集解所引,宋景佑本、蜀大字集解本、绍兴本、耿秉本、明游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三页四〇),宋黄善夫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作“魏哀王”。《辑校》作“魏襄王 ”,盖据殿本。案徐广以今王为哀王,作“魏哀王”者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一〇六〕《纪年》曰:今王四年,碧阳君之诸御产二龙。《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 周烈王六年,林碧阳君之御人产二龙。”当本《纪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碧阳’二字费解,《山海经.东山经》云:‘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阳。’郝懿行疑碧阳君即斯水之神。”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云:“碧阳,地名;君,僭号也。是时诸国封其臣皆称君,此碧阳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经》有碧阳山,荒远,疑非是。”

〔一〇七〕《纪年》又云:子之杀公子平。《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五年。《存真》云:“《燕策》:‘燕王哙既立三年,举国属子之。子之三年,燕国大乱,将军市被、太子平谋攻子之。储子谓齐宣王曰:因而仆之,破燕必矣。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因北地之众,以伐燕。燕王哙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为昭王。’《齐策》:‘韩、齐为与国,张仪以秦、魏伐韩,齐将救之。田臣思曰:不如听之。子哙与子之国,百姓弗戴,诸侯不与,秦伐韩,楚、赵必救之,是天以燕赐我也。王曰:善。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举燕国(“三”当作 “五”)。’则伐燕之为齐宣,本自明白。自太史公作《史记》,于齐之世系夺去两代,遂使齐宣不与燕哙相当,自不得不以伐燕属之齐湣。生史迁后者,唯迁是从,于是《荀子》之文可以改,(《王霸篇》齐湣败燕,盖刘向所改。)《孟子》之书不可读。自宋以来,纷如聚讼,若《黄氏日钞》、(以《梁惠王篇》伐燕,为易王初立齐取十城;《公孙丑篇》伐燕,为湣王乘子之之乱。不知燕文公卒于梁惠王后二年,乃齐威王之二十五年,则取燕十城者,是威王非宣王也。)《资治通鉴》(移宣王之年以就《孟子》),或节外生枝,或断鹤续凫,岂知真古文《纪年》确乎伐燕者,是宣非湣也。此《纪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辑也。请为读《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哙七年,齐宣王六年。”

〔一〇八〕《汲冢纪年》曰: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记.燕世家》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五年。

  《史记.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众,以伐燕。士卒不战,城门不闭,燕君哙死,齐大胜,燕子之亡。”集解:“徐广曰:‘《年表》云: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骃案:《汲冢纪年》曰:‘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 《史记》所据者为《国策.燕策》,误改“宣王”为“ 湣王”。《国策.齐策》亦记是役,见前条。《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据策文,又改“齐王”为“桓公”,以为“桓公五年”事。或谓“桓”、“宣”字相近,司马迁既以伐燕之役为湣王事,乃以意移于桓公,当时所据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说,又移以为桓公之五年,疑是。

  金文有《陈璋壶》,铭为:“隹主五年,奠□陈○再立事岁,孟冬戊辰,大臧□孔陈璋内(入)伐匽(燕)亳邦之只(获)。”(见陈梦家《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铜器集录》A746)所记为齐伐燕之役,陈璋入燕都,获此战利品。器为燕物,刻□乃齐人所加。陈梦家以“隹主五年”为宣王之五年,所记即是役(同上书)。唐兰先生则以为齐湣王五年事(见《战国纵横家书》页一四一)。疑莫能定。近河北平山发现中山国大墓,所出铜器,铭文亦记是役,如方壶铭中有“郾(燕)故君子徻(哙),新君子之,不用礼义,不顾逆顺,故邦亡身死”之语,盖中山预于是役,“择郾吉金,铸为彝壶”,盖以俘获之物改铸为器者。

〔一〇九〕徐广曰:《纪年》云:立燕公子职。《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徐广曰:《纪年》亦云尔。《史记.赵世家》集解

  且《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史记.赵世家》索隐

  案:《史记.赵世家》:“(赵武灵王)十年,……齐破燕,燕相子之为君,君反为臣。十一年,王召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集解:“徐广曰:‘《纪年》亦云尔。’”索隐: “《燕系家》无其事,盖是疏也。今此云‘使乐池送之’,必是凭旧史为说,且《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存真》据此作“【赵召燕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辑校》作“赵立燕公子职”。皆列于今王五年。

  《国策.燕策一》:“子之三年,燕国大乱,百姓恫怨。将军市被、太子平谋,将攻子之。……太子因数党聚众,将军市被围公宫,攻子之,不克。(将军市被及)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将军市被死已殉国。……二年,燕人立公子平,是为燕昭王。” 杨宽先生以“将军市被及”五字为衍文(《战国史》页一〇三),是《史记.燕世家》集解、索隐引《六国年表》云:“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诗铭案:今本刊去“太子”二字,误。)是《纪年》、《国策》、《六国年表》皆称太子平已死,其后被立为昭王之公子平,自不得为太子平。《国策》简札讹舛,《史记.燕世家》照录策文,又有窜改,以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实则市被本太子平之党,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将军市被,二人皆“死已(以)殉国”。《燕策》称所立者为“公子平”,称“公子”而不称“太子” ,其误当在“平”字,《燕世家》则改“公子”为“太子”,益滋混乱。(《战国策》鲍彪、吴师道校注本更据《燕世家》之文改“公子”为“太子”,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云:“《燕策》立太子平句,本是立公子职之误,《燕世家》又承其讹也。”是。

  近世出土燕国兵器,有“郾(燕)王职”□,器多出燕下都,亦曾出于山东之益都、临朐,此“郾王职”即公子职,亦即燕昭王,兵器之出于山东,当为伐齐时所遗留。

〔一一〇〕《纪年》曰:……周隐王二年,齐地暴长,长丈余,高一尺。《太平御览》卷八八〇咎征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周隐王二年四月,齐地暴长,长丈余,高一尺五寸。”当本《纪年》。今本《纪年》以隐王为赧王,注云:“《史记》作赧王,名延,盖赧、隐声相近。”《搜神记》卷六所记,多录自他书,按时间先后为次,见于《纪年》者凡五条,属宣王、惠王、隐王、哀王、烈王。隐王次于惠王之后,哀王之前,当非赧王。东周诸王多异称,《世本》、《史记》、《汉书.古今人表》、《帝王世纪》所记往往不同,此隐王当为惠、哀之间某王之异称,今已不详。以隐王为赧王,盖始于今本《纪年》,所据当亦为《御览》。《御览》此条所引凡二事,第一事为“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第二事即此。辑今本《纪年》者系第一事于周显王五年,《史记.六国年表》魏惠成王七年当周显王五年,为辑者所据。至第二事,辑者之意以为《御览》既列于惠成王七年之后,则隐王自当为显王以次之周王。显王之次为慎靓王,与隐王不似;慎靓王之次为赧王,赧、隐声近,遂以隐王为赧王。辑者亦非有意作伪,观注自明。案《御览》引《纪年》一条两事者,非有先后之别,如卷九六八所引两事,第一事在晋昭公六年,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与此条同。昔之治《纪年》者习于今本之说,皆以隐王即赧王,疑非。《存真》、《辑校》列于今王六年。盖据今本《纪年》以隐王即赧王,现从旧说,姑系于此。

〔一一一〕徐广曰:……《纪年》于此亦说楚景翠围雍氏。韩宣王卒。秦助韩共败楚屈丐。又云:齐、宋围 □枣。《史记.韩世家》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七年。韩宣王二十一年卒,当魏襄王六年,应系于此。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云:“《战国策.楚策》曰:‘齐、秦约攻楚,楚令景翠以八城赂齐。’《秦策》:‘周君谓景翠曰:公爵为执珪,官为柱国。’ 盖翠亦楚之显者也。”《存真》云:“《六国表》:‘ 韩宣惠王二十一年,秦助我攻楚,围景痤。’痤,即翠也。”《史记.越世家》作景翠。《存真》又云:“案《楚世家》:‘张仪诳楚,楚攻秦,与秦战丹阳。秦大败我军,斩甲士八万,虏我大将军屈□(楚怀王十七年)。’《韩世家》:‘与秦共攻楚,败楚将屈□,斩首八万于丹阳(宣惠王廿一年)。’然则《纪年》当云韩助秦,今云秦助韩,传钞讹也。”屈□即屈丐。据《秦本记》,是役以秦为主,不记韩事,《存真》说是。

  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所出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陈轸章》:“齐、宋攻魏,楚回(围)翁(雍)是(氏),秦败屈□,胃(谓)陈轸曰:……今者秦立于门,客有言曰:魏王胃(谓)韩倗、张义(仪):煮枣将榆(渝),齐兵有(又)进,子来救〔寡〕人可也,不救寡人,寡人弗能枝(支)也。……”此章亦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宋攻魏”,《世家》无“齐宋” 二字,“煮枣将榆”作“煮枣将拔”,说陈轸者为苏代而非苏秦。所记是役与《纪年》合。

〔一一二〕王劭案:《纪年》云:……(齐)宣王八年,杀王后。《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七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威王)三十三年,杀其大夫牟辛。”索隐:“徐广曰:‘一作夫人。 ’案《年表》亦作夫人。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杀其君母;宣王八年,杀王后。’然则‘夫人’之字,或如《纪年》之说。”今本《六国年表》作“大夫”,已为后人所改。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据《世家》,桓公称公,威王称王,则王后似谓宣王之母、威王之妃矣。”

〔一一三〕《竹书纪年》曰:襄王七年,韩明率师伐襄丘。《水经.济水注》

〔一一四〕《竹书纪年》:魏襄王七年,秦王来见于蒲□关。四月,越王使公师隅来献乘舟,始罔及舟三百,箭五百万,犀角象齿焉。《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云:“秦王即秦惠文王也。蒲版,舜旧都,其北有长版,为邑之险要,故曰蒲版。魏既献河西之地于秦,因险设关以备秦寇,故曰蒲版关,此魏之界上关也。后其地入秦,改曰临晋关。……《秦本纪》曰:‘惠王后元十二年,王与梁王会临晋。’《魏世家》亦云:‘六年,与秦会临晋。’盖会在此年孟春,《史记》误以为前年。”

〔一一五〕《纪年》云:褚里疾围蒲,不克,而秦惠王薨。《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又按《纪年》,则谓之褚里疾也。《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八年。

  《史记.樗里子列传》:“昭王元年,樗里子将伐蒲。”索隐:“按《纪年》云:褚里疾围蒲,不克,而秦惠王薨,事与此合。”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二九云:“或谓惠王是武王之误,则事又在武四年,非昭元年矣。”《订补》云:“考秦惠王后为武王,武王后为昭王。若此信是惠王,则与《史记》不同,索隐不当云:‘事与此合。’故此‘惠王’疑是‘ 武王’之误。如此,据《六国表》纪年推算,事当系在今王十二年,与秦围皮氏役亦相合。”蒲为卫邑,《史记.六国年表》周赧王四年所记有魏“围卫”,又秦惠王死,是此年秦、魏均围攻卫国。《战国策.卫策》: “秦攻卫之蒲,胡衍谓樗里疾曰:‘公之伐蒲,以为秦乎?以为魏乎?为魏则善,为秦则不赖矣。卫所以为卫者,以有蒲也。今蒲入于秦,(诗铭案:原作“魏”,据《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改。)卫必折而入于魏(又案:“而入”据索隐引补)……。’ ”策文所记正谓卫处于秦、魏围攻之下,秦围攻蒲急,卫必降魏。魏得卫则强,即所谓“为魏则善,为秦则不赖”,樗里疾因解蒲围去。据《纪年》、《国策》、《六国年表》,秦、魏围卫,秦解蒲围,以及秦惠王死,均在同年,是《纪年》之文不误,而误在“事与此合” 之“合”字,疑“合”为“异”字之误。胡衍之说樗里疾,《樗里子传》亦系于秦昭王元年,盖误围蒲与围皮氏在同一年。秦围皮氏,《纪年》在秦昭王元年,与《史记》合,详后。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云:“褚里疾,秦孝公子,惠公弟。褚里地名,疾名也。《史记》作‘樗里’、‘□里’。疾居褚里,故曰‘ 褚里疾’。后为庶长,曰‘庶长疾’;受封于严,曰‘ 严君疾’。”

〔一一六〕《纪年》云:八年,翟章伐卫。《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战国策.赵策四》:“翟章从梁来,甚善赵王。赵王三延之以相,翟章辞不受。 ”是翟章本魏将,后入赵。

〔一一七〕《竹书纪年》:魏襄王九年,洛入成周,山水大出。《水经.洛水注》

〔一一八〕《纪年》云:(张仪)梁安僖王九年五月卒。《史记.张仪列传》索隐

  案:汲古阁单索隐本作“安僖王 ”,宋黄善夫本、清殿本作“哀王”,宋耿秉本、明游明本作“令王”。索隐引《纪年》当作“安僖王”,所据为束皙本。后人以束皙所云《纪年》终于魏安僖王之说不可信从,因改为“哀王”或“今王”。“令王”为 “今王”之讹,今本《穆天子传》荀勖序录亦误“今王 ”为“令王”,“今”之为“令”形近而误。现从《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九年。

  《存真》、《辑校》皆引《史记.韩世家》索隐,为“集解”之误。集解引徐广曰:“ 《周本纪》赧王八年之后云:楚围雍氏。此当韩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然尔时张仪已死十年矣。”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以“张仪已死十年”为《纪年》文,《存真》、《辑校》同。然细绎集解所引,《纪年》文当止于 “楚人败”,此后为徐广之语。《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年,张仪死,《秦本纪》及本传同。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正当十年,徐广所据当为《史记》。古人记年,非如今人之实算,如据《纪年》则当为十一年。《校正》、《存真》、《辑校》疑误。

〔一一九〕《竹书纪年》:(襄王)十年,楚庶章率师来会我,次于襄丘。《水经.济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十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九年”。戴校云:“ 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辑校》列于九年,所据为戴校本。

〔一二〇〕《竹书纪年》曰:魏襄王十年十月,大霖雨,疾风,河水溢酸枣郛。《水经.济水注》

〔一二一〕《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孙爰率师伐我,围皮氏,翟章率师救皮氏围。疾西风。《水经.汾水注》

  案:《存真》云:“疾盖人名,西风地名。(《魏策》:秦、楚攻围皮氏,楚背秦而与魏,樗里疾怒,欲与魏攻楚。)”其意盖以“疾”即樗里疾。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以“公孙爰”为樗里疾。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亦云:“《纪年》或称之褚里疾,或称之为公孙爰,爰假作缓疾之缓,与疾名字相应。”(《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九四)果如此说,则本条“救皮氏围”之“围”字当属下读,作“围疾西风”。《订补》云:“按此文‘公孙爰帅师’,明非樗里疾为将,则‘ 疾’不当指樗里子也。且上文无褚里疾名,此言疾,于文例亦不合。西风地名,亦未见他证。疑此文当读‘翟章救皮氏围。句。疾西风。句。’疾西风是记天异,与上‘大霖雨,疾风’文相类,可证。本与救皮氏事不相涉,魏史记异在同年遂并书于下,《水经注》引或误及之。”《订补》之说较长,从其标点。

  魏襄王十二年当秦昭王元年。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出秦简《大事记》系“攻皮氏”于昭王二年。意此役或延续二年,次年魏“城皮氏”(见后),即此,非如《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三年(表当秦昭王元年)所记“秦击皮氏,未拔而解”,仅在一年之内。

〔一二二〕(《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三年,城皮氏。《水经.汾水注》

〔一二三〕《纪年》云:秦内乱,杀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壮。《史记.穣侯列传》索隐

  案:《史记.秦本纪》:“(昭王二年)庶长壮与大臣诸公子为逆,皆诛,及惠文后皆不得良死。”(诗铭案:“诸”下原有“侯”字,据日本藏古钞本删。)《存真》、《辑校》据此列于今王十四年,应为十三年。

〔一二四〕《竹书纪年》曰: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水经.伊水注》

  《竹书纪年》云:楚及秦伐郑纶氏。《后汉书.黄琼传》注

  《竹书纪年》云:楚及秦伐郑,围纶氏。《太平寰宇记》卷四西京颍阳县

  案:《存真》、《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及《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雷氏本移此。”雷氏本指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系此。《订补》云:“《黄琼传》作‘楚及秦伐郑’ 。”案《黄琼传》:“琼至纶氏,称疾不进。”李贤注因引《竹书纪年》“楚及秦伐郑纶氏”以释“纶氏”二字。如以此属下读为“纶氏今洛州故嵩阳县城也”,则注引《纪年》失指,亦与他书所引《纪年》不合,疑笔误。《伊水注》,《订补》误为《颍水注》,《存真》、《辑校》不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〇亦列于今王十五年,与“翟章救郑”(见下条)合为一条,云:“《战国策.周策》曰:‘楚师在山南,吾得将为楚王属怨于周。’《赵策》曰:‘秦有楚而伐韩,有韩而伐楚,此天下之所明见也。’又曰:‘秦攻楚,休而复之,已五年矣,攘地千里,今谓楚王苟来,举玉趾而见寡人,必与楚为兄弟之国,必为楚攻韩、梁,反楚故地。’又曰:‘秦、楚为一,东面而攻韩。’《楚世家》曰:‘怀王二十年,合齐而善韩。二十四年,倍齐而合秦。秦昭王初立,乃厚赂于楚,楚往迎妇。二十五年,怀王入与秦昭王盟约于黄棘,秦复与楚上庸。’ 据策记诸说与《纪年》皆符,盖此时秦楚复合,故同往伐韩也。”吾得楚将,《存真》云:“案《渚宫旧事》:‘张何谓吾得曰:何能令公贵于三柱国,请为公说王曰:吾得出于晋国,好廉而善剑,不如使其掌客。遂言于怀王,王从之。’是吾得为怀王时人也。”

〔一二五〕《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水经.河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太平寰宇记》卷四八慈州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今王十五年,云: “元文未引何年,今从雷氏本。”指雷学淇《考定竹书纪年》。《辑校》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系此。

〔一二六〕《纪年》作晋阳、封谷。《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哀王)十六年,秦拔我蒲阪、阳晋、封陵。”索隐:“《纪年》作晋阳、封谷。”《存真》作:“十六年,秦拔我蒲阪、晋阳、封谷。”《辑校》同,唯于“晋阳”前所录《魏世家》文加〔〕号。

〔一二七〕《竹书纪年》云:魏襄王十七年,邯郸命吏大夫奴迁于九原,又命将军、大夫、适子、戍吏皆貉服。《水经.河水注》

〔一二八〕徐广曰:《纪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史记.苏秦列传》集解

  按《纪年》作胥。《史记.苏秦列传》索隐

  案:《史记.苏秦列传》:“决宿胥之口。”集解:“徐广曰:《纪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索隐:“按《纪年》作‘胥’。”《史记》作“宿胥”,《纪年》作“集胥”,其异不在“ 胥”字。疑索隐所引“胥”,本作“集胥”。《存真》列于今王十七年,云:“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二隐王元年“燕子之杀公子平”条云:“按《战国策.燕策》苏代说燕王决宿胥之口下,鲍彪引徐广注曰:‘《纪年》魏救中山,塞集胥口。’不知何年,附识于此。”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亦据鲍彪所引,附于周显王三十一年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则系于梁惠成王十二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现姑从《存真》列此。

  《史记》诸本皆作“魏救山”,无作“中山”者,且中山在河北,而宿胥在河南,相去辽远,无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鲍彪所据亦为徐广注,非有他本,“中”字当系臆补。吴师道知此非是,其引徐广注又改“救”为“敖”,删“魏”字,作“敖山塞集胥口”,亦不词。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云:“今当从作敖山为是,第上文必有一二阙字,今不可考。”亦非是。此条当有讹脱。

〔一二九〕《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来,会王于釜丘。《水经.济水注》

〔一三〇〕徐广曰:……《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史记.韩世家》集解

  案:《史记.韩世家》:“于是楚解雍氏围。”集解:“徐广曰:……《周本纪》赧王八年之后云:楚围雍氏。此当在韩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又《甘茂列传》:“楚怀王怨前秦败楚于丹阳,而韩不救,乃以兵围韩雍氏。韩使公仲侈告急于秦,秦昭王新立,太后楚人,不肯救。”索隐:“按秦惠王二十六年,楚围雍氏,至昭王七年,又围雍氏,韩求救于秦,是再围也。刘氏云:此是前围雍氏,当赧王之三年。《战国策》及《纪年》与此并不同。”索隐引《战国策》、《纪年》及本传以证刘伯庄《史记音义》之非。所称《纪年》当即集解引文,事在魏襄王十九年,即所谓“又围雍氏”。《甘茂列传》:“(秦)乃下师于殽,以救韩,楚兵去。” 与《纪年》合。《存真》、《辑校》皆列于今王十九年。

〔一三一〕其《纪年篇》……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 ……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称谥,谓之今王。《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按《汲冢纪年》终于哀王二十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附一〕 无年世可系者

 

〔一〕《竹书纪年》帝王之没皆曰“陟”《韩昌黎集.黄陵庙碑》
 
  案:《存真》、《辑校》列于五帝部分“昌意降居若水”条后。《辑校》云:“此昌黎隐括本书之语,非原文。”《订补》云:“案此条似不应列于此。”“没”,《存真》、《辑校》皆作“崩” 。今本《纪年》注作“崩”,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一云:“韩昌黎《黄陵庙碑》引注文首句‘崩’作‘ 没’。”《存真》、《辑校》或据今本改。《订补》所引《路史.发挥》卷五,见本书附录。

〔二〕获君曰“止”,诛臣曰“刺”,杀其大夫曰“ 杀” (其事并出《竹书纪年》)。 《史通.惑经》

  案:《订补》云:“案此乃刘知几隐括本书之语,非原文。”补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执我行人 (其事并出《竹书纪年》)。《史通.惑经》

  案:《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据此列于晋顷公七年,作“执鲁行人叔孙婼”。原《史通》之意,以为《纪年》书法多与《春秋》同,不必实指某事。此“执我行人”之“我”应为晋而非鲁,雷氏之说非是。

〔四〕王恢,一,魏思成王时。《纪年》。《古今同姓名录》卷上

  案:《订补》云:“案‘思’乃 ‘惠’之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附录已收,《订补》补于“无年世可系者”。《古今同姓名录》二卷,梁元帝萧绎撰。此为元人叶森所增补,然所缀入者皆为标注,不相淆杂,原书尚可考见。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子部类书类。

〔五〕王莽,一,魏惠王时人。《纪年》。《古今同姓名录》卷上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附录已收,与上条合为一条,云:“二人姓系未详,事亦失考,《古今同姓名录》引,云梁惠成王时人也。”《订补》补于“无年世可系者”。

  以上五条皆为唐代以前着述所引《纪年》,应可信从,唯或为隐括之词,或属简略过甚,即强为编次,亦无年可系,因附于此。

 

〔附二〕《存真》、《辑校》、《订补》

 

等所引《纪年》存疑

〔一〕刘子(元)〔玄〕又引《竹书》云:舜篡尧位,立丹朱城,俄又夺之。《苏氏演义》卷上
  案:《演义》云:“今濮州有偃朱城,一云丹朱城,学者又云: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谓之偃朱城,误也。……刘子(元)〔玄〕又引《竹书》云:舜篡尧位,立丹朱城,俄又夺之,皆非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以所引《竹书》为《琐语》文。《存真》、《辑校》未收,《订补》以为《纪年》,补于五帝部分。案所谓“刘子元”云云,出《史通.疑古》。《疑古》云:“据《山海经》,谓放勋之子为帝丹朱,而列君于帝者,得非舜虽废尧,仍立尧子,俄又夺其帝者乎?”此乃刘知几据《山海经》推论之语,苏氏误记,以为系所引《竹书》,误。此条似不当补。

〔二〕《汲冢竹书》乃云:尧禅位后,为舜王之。舜禅位后,为禹王之。《苏氏演义》卷上

  案:《演义》云:“尧禅位于舜,舜复禅位于禹,史称其盛德。《汲冢竹书》乃云:尧禅位后,为舜王之,而相州汤阴县遂有尧城。舜禅位后,为禹王之,任昉云:朝歌有狱基,为禹置虞舜之宫。刘子元引《竹书》以为摭实,非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〇、《存真》卷上“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条案语,皆以为《琐语》文。《辑校》未收,《订补》以为《纪年》,补于五帝部分。案《演义》之文甚明,所谓《汲冢竹书》盖引自刘知几《史通.疑古》,加以隐括。《疑古》云:“案《汲冢琐语》云:舜放尧于平阳,而书云某地有城,以‘囚尧’为号,识者凭斯异说,颇以禅授为疑。然则观此二书,已足为证者矣。”即所谓“刘子元引《竹书》以为摭实”。《艺海珠尘》本谓《演义》之“王之”有脱误。案“王”疑为“放”字之误,即《疑古》所云之“舜放尧于平阳”。《疑古》又以《虞书.舜典》:“(舜)五十载,陟方乃死。”是舜为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义》所云:“舜禅位后,为禹王之。”刘知几此条未引《竹书》,不得云“引《竹书》以为摭实”,盖出苏氏误记。此条似不当补。

〔三〕后桀之乱,畎夷入居豳、岐之间。《后汉书.西羌传》

  案:《存真》据此于后桀下列“ 畎夷入居豳、岐之间”。《辑校》加【】号,示非《纪年》原文,并云:“案《西羌传》三代事多本《汲冢纪年》,而语有增损。”李贤注未云此出《纪年》,盖《辑校》揣拟之辞。今本《纪年》于桀三年系“畎夷入于岐以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一即据《西羌传》此文为证,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同。《存真》、《辑校》所据似即今本。

〔四〕《纪年》曰:十一年。《通志》卷三《三王纪》

  案:《三王纪》:“太丁在位三年,崩。”注:“《纪年》曰:十一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二云:“《通志》三又引《纪年》曰: ‘太丁十一年’,异。”(今本作“十三年陟”。)《订补》据此补为“(大丁)十一年【陟】”。案:《通鉴外纪》卷二:“太丁崩。”注云:“在位三年。《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与《帝王本纪》不同。”刘氏之意盖以《帝王世纪》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纪年》尚记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与之异。郑樵误读《外纪》之文,遂以《纪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应补。

〔五〕《竹书纪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 《通鉴前编》卷五

  案:《存真》、《辑校》皆入辑。《辑校》云:“《唐书.历志》:‘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虽不着所出,当本《纪年》。”《通鉴前编》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见《纪年》原本。今本《纪年》于帝辛六年系“西伯初禴于毕”。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亦举《历志》。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二则引《易.未济》“西邻之禴祭”为证。参见商纪 “毕西于丰三十里”条。

〔六〕臣瓒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郑。《汉书.地理志》注

  案:《存真》、《辑校》皆据此注于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于西郑”。《辑校》云: “‘臣瓒曰’云云,不言出何书。然其下所云‘郑桓公灭郐居郑’事,皆出《纪年》,则此亦宜然。”今本《纪年》附于注中,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〇、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三俱引瓒注为证,洪颐烜云:“瓒同校《汲冢古文》,正据此条为说。”此似为《纪年》之文,以乏确据,附此。

〔七〕《史记》曰:周孝王七年,厉王生,冬大雹,牛马死,江汉俱动。《太平御览》卷八七八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辑校》云:“案《史记》无此事,殆《纪年》文也。 ”《存真》、《辑校》“大”下有“雨”字,“动”作 “冻”。《辑校》又删“厉王生”三字,《订补》云: “朱氏盖误从今本《纪年》,王氏删去,是也。”案影宋本、鲍刻本《御览》皆有此三字,《订补》之说非是。《存真》又注云“《通鉴外纪》”。《外纪》卷三云:“孝王七年,大雹,牛马死,江汉俱冻。”不明着何书,以为《纪年》,亦非是。案《御览》引《史记》而不见于《太史公书》者颇多,《存真》、《辑校》凡采录九条。其标准为与古本《纪年》近似,或见于今本者。然《御览》卷八七六连续引此《史记》者三条,一在晋庄伯八年,一在晋幽公十二年(以上皆见《存真》、《辑校》),一在秦二世时,三条皆记“无云而雷”,显为一书。《纪年》战国时魏史,安能记秦二世时事,此《史记》自不得为《纪年》。陈梦家云:“此《史记》似作于《纪年》出土以后,间录《纪年》的记事于其天时异象之中。故不能因此《史记》曾应用《纪年》材料,即视作《纪年》。” (《六国纪年表》,《燕京学报》第三四期页一八五)此亦非是。考《汉书.五行志》所录刘向《洪范五行传》,即曾引此《史记》,上引秦二世一条亦见该书,自不能谓此《史记》“作于《纪年》出土以后”。此《史记》自《史记》,《纪年》自《纪年》,其间固毫无渊源可寻。其书盖作于西汉早期,杂记灾异,正其时流行之天人感应说的反映。详诗铭所作《<汉书.五行志>所引<史记>考》。

〔八〕厉王无道,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 《后汉书.东夷传》

  案:《辑校》据此列于周厉王下,云:“案此条章怀太子注不云出《纪年》,然范史四裔传三代事皆用《史记》及《纪年》修之。此条不见《史记》,当出《纪年》也。”今本《纪年》厉王三年有 “淮夷侵洛,王命虢公长父伐之,不克”。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亦据此为说。《存真》未收,《订补》云:“终属揣测之词,不能确定其必为《纪年》文。”是。

〔九〕(《史记》)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大旱。其年,周厉王奔彘而死,立宣王。《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辑校》云:“《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存真》、《辑校》“故有大旱”作“秋又大旱”,盖据鲍刻,此从影宋本。《存真》、《辑校》删“奔彘而” 三字,《存真》又删“伯和篡位立”五字。《订补》云:“疑《御览》与《路史》注所引之《史记》或为《世纪》,声近致误,恐非《纪年》。”案《帝王世纪》记此事作“共伯和干王位”(《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与此异,《订补》之说非是。

〔一〇〕《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启。殇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启于郑,又有天裂,见其流水人马。《开元占经》卷三

  案:“懿王元年”条已见周纪。 “殇帝升平二年”条,《存真》、《辑校》未收,《订补》补于晋殇叔二年,云:“《开元占经》三引《汲冢纪年》,作‘殇帝升平二年’。按《纪年》书至魏哀王止,不当有殇帝及升平年号。《占经》此文在‘懿王元年,天再启’下,同为一条,详上下文词相似,亦非他书羼入之语。但升平是晋穆帝年号,殇帝仅有后汉一君,年号为延平,延平祇一年,两不相涉,此必有误。疑 ‘殇帝升平’原为‘殇叔’二字。草书叔字与升字相似,‘叔’遂误为‘升’。后人见‘殇升 ’二字不文,因下‘二年’语,以为脱去帝号与年号字,乃于殇下妄增帝字,升下增平字为年号,不知与《纪年》相悖也。今辨于此,并补辑之。”所辨似嫌迂曲。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亦引及此条,“殇帝”作 “穆帝”,“再启于郑”作“再旦于郑”,不知是否有别本《占经》为据,抑属迳改,云“近本(诗铭案:指今本《纪年》。)及《太平御览》二、《事类赋》注一引纪俱作‘天再旦于郑’”,下即引《占经》云云,以为“据此是天再旦于郑乃晋穆帝时事,非懿王时事也” 。则《考订》以此非《纪年》文甚明。案据《御览》、《事类赋》注所引,《占经》原文似为“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穆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启,又有天裂,见其流水人马”。《考订》所引“穆帝”如无版本依据, “穆”、“殇”形近,亦易致讹。

〔一一〕臣瓒曰:……四年而灭虢。《汉书.地理志》注

  案:《存真》、《辑校》未收。《订补》据此补为“(晋文侯)【十四年,郑】灭虢” ,云:“《汉书.地理志》臣瓒注:‘郑桓公寄帑与贿于虢、会之间。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 ’本书文侯二年伐郐条下,王氏引之以为与《水经.洧水注》语略同,亦本《纪年》。……案《洧水注》伐郐在晋文侯二年,与臣瓒说异。灭虢后于灭郐二年,依上例推之,则为文侯四年,然瓒注明言幽王既败之后,似不应移前。或伐郐在文侯二年,而未灭之,灭郐在幽王败后二年欤?今姑次此事于幽王败后四年。今本《纪年》作‘平王四年,郑人灭虢’。年次相同。”案灭郐事当在晋文侯十二年,《洧水注》所引脱一“十”字,见晋纪。《订补》系此条于文侯十四年,是。此似出《纪年》,以乏确据,附此。

〔一二〕(《史记》)又曰:晋庄伯元年,不雨雪。 《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辑校》云:“案《史记》无此语,又不以庄伯纪元,当出《纪年》也。”非是。

〔一三〕(《史记》)又曰:……(晋庄伯)二年,翟人俄伐翼,至于晋郊。《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入辑。《存真》删“俄”字。

〔一四〕《史记》曰:晋庄伯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作“十月”,盖据鲍刻本,影宋本作“十年”。此仍从鲍刻,参见晋纪“ 庄伯以曲沃叛”条。《订补》云:“案《御览》引《史记》同条下,又有‘幽公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与《史记.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合,而与《晋世家》:‘十八年,幽公淫妇人,夜窃出邑中,盗杀幽公’不同。以此推之,则均为《纪年》之讹,似属可信。”疑非是。

〔一五〕《史记》曰:晋惠公二年,雨金,至六年,秦穆公涉河伐晋。《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析为二条,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删“至”字。此《史记》所述皆属天人感应之迷信,故《御览》入咎征部,前者为咎,后者为征,似不容割截为二条。

〔一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此条已见晋纪,为说明问题,重引。《辑校》于晋敬公十二年下列有“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注:“《史记.晋世家》索隐。” 《订补》云:“案《晋世家》索隐无此文。《燕世家》云:‘成公十六年卒,湣公立。’索隐:‘《纪年》:成侯名载。’未言及在位年数。此当是以《纪年》与《史记》相同而推定之。……《晋世家》当是《燕世家》之误。《史记》湣公,《纪年》作文公,亦见索隐。” 《存真》无此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有 “(晋敬公)十二年,燕成侯载卒,次文公立”。当为《辑校》所据。以诸书所引《纪年》无明文,存疑。

〔一七〕(《史记》)又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析为二条,删“至”字,后条引《史记.晋世家》索隐。

〔一八〕《史记》曰:晋烈公二十三年,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咎征部

  案:《辑校》作“二十二年”,不知何据,影宋本、鲍刻本皆作“二十三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所引《御览》亦作“二十三年” 。《订补》未指出,并改《补证》所引为“二十二年” 。《存真》列于十二年,云:“《太平御览》八百七十九引《史记》以为晋烈公二十二年,误衍一‘二’字耳。”亦不详所据。

〔一九〕《史记》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咎征部

  案:《辑校》云:“《太平御览》八百四十二引‘惠成王八年雨黍’七字。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作‘《史记》’。”

〔二〇〕按《纪年》云:……十八年,赵又败魏桂陵。《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系于魏惠成王十八年。《存真》作“邯郸之师败我师于桂陵” ,盖据今本。《辑校》作“赵败魏桂陵”。《史记.魏世家》索隐云:“按《纪年》: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十八年,赵又败魏桂陵。桂陵与马陵异处。” 《存真》、《辑校》据此,列此条于十八年,又以“又上二年”为二十八年之上二年,即二十六年,列“败韩马陵”。(《存真》列于十八年,系笔误。)其实所谓 “又上二年”之“上”指《史记.魏世家》,非指《纪年》,司马贞引之以释“桂陵与马陵异处”。《魏世家》云:“二年,魏败韩于马陵。”索隐之“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即指此,文字亦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六云:“夫所谓‘又上二年’者,盖指惠成王之二年而言,非谓在战马陵上二年也,辑《纪年》者似误会此语。”是,然仍以此为《纪年》文则非。《魏世家》又云:“十八年,拔邯郸,赵请救于齐,齐使田忌、孙膑救赵,败魏桂陵。”索隐所谓“十八年,赵败魏桂陵”,亦即指此。其间似有脱文,因败魏桂陵者是齐非赵,“赵败魏桂陵”与《魏世家》末五字同,“赵 ”为前句最后一字,不能属下。此二条非《纪年》文,附列于此。

〔二一〕按《纪年》云……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 《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辑校》系于魏惠成王二十六年,作“败韩马陵”。《存真》在十八年,作“败韩于马陵”,“十八年”显系涉后条“十八年”笔误。参上条。

〔二二〕阴司马败燕公子翌于武垣。《元丰九域志》

  案:《订补》云:“此条今所见聚珍版丛书本、冯集梧校刻本《九域志》皆无之,故王氏不录。但孙之騄、洪颐烜、郝懿行、陈逢衡、雷学淇、朱右曾等皆引之,当有所据。考《四库提要》史部地理类存目有《新定九域志》十卷,云:‘与宋王存等所撰《元丰九域志》文并相同,惟府、州、军、监、县下多出古迹一门。’疑即此书。其书罕见,姑存录待证。”

〔二三〕梁四公子,……一人姓□名杰,天齐人,… …昭明太子曰:……杰出《竹书纪年》。《文昌杂录》卷六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附录见收,《订补》据以补入“无年世可系者”。所谓“ 梁四公子”见《太平广记》卷八“梁四公”条所引《梁四公记》。《直斋书录解题》卷七传记类着录有“《梁四公记》一卷”,云:“唐张说撰。按《馆阁书目》称梁载言纂。《唐志》作卢诜,注云一作梁载言。《邯郸书目》云:‘载言得之临淄田通’,又云:‘别本题张说,或为卢诜。’今按此书卷末所云田通事迹,信然,而首题张说,不可晓也。其所记多诞妄,而四公名姓尤怪异无稽,不足深辨。载言,上元二年进士也。”《文苑英华》卷七三七顾况《戴氏广异记序》亦作张说撰。《广记》、《御览》所引《梁四公记》皆无此语。此所谓“梁”为南朝之萧梁,非战国之“梁”(魏),《梁四公记》亦唐代传奇文,不足为据,以《订补》入辑,姑附此。

〔二四〕《竹书》有宋景公□。《广川书跋》卷三

  案:《订补》补于“无年世可系者”。宋黄伯思《东观余论》卷上《周宋公鼎说》引《汲冢师春书》云:“宋之世次曰景公□者,昭公子。” 《书跋》作者董逌与黄伯思俱北宋末人,是此《竹书》乃北宋时所传之《师春书》。

〔二五〕案《纪年》:梁惠王乃是齐湣王为东帝,秦昭王为西帝时。……《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明年,复会甄,魏惠王卒。”索隐即引《纪年》云云。据此,索隐此文“梁惠王”下当脱一“卒”字。《纪年》迄于今王二十年,据《史记.六国年表》,齐、秦为东西帝,尚在其后十一年,时惠王已死三十七年。案束皙以今王为安厘王,王隐《晋书》以下皆引之,然不得其详,疑此为束皙随疑分释之语,今附于此。《存真》、《辑校》、《订补》未收。

〔二六〕王劭按:《本纪》、《年表》及此传,三处记秦伐国并不同,又与《纪年》不合,……《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案:《史记.樗里子列传》:“ 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将而伐曲沃,尽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索隐:“按《年表》云:‘十一年,拔魏曲沃,归其人。’又《秦本纪》:‘惠文王后元八年,五国共围,秦使庶长疾与战脩鱼,斩首八万。十一年,樗里疾攻魏焦,降之。’则焦与曲沃同在十一年拔明矣,而传云八年拔之,不同。王劭按:《本纪》、《年表》及此传,三处记秦伐国并不同,又与《纪年》不合,今亦殆不可考。”《纪年》所记当与秦取曲沃及焦有关,《路史.国名纪》戊注引《纪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围焦降之”,当魏襄王六年,与《路史》所引合,详本书附录三。王劭所云今已不详,姑附于此。《存真》、《辑校》、《订补》未收。

 

〔附三〕 《路史》所引《纪年》辑证

 

          (次序据《订补》)

〔一〕《汲纪年》:帝王之没皆曰陟。《发挥》卷五

  案:韩愈《黄陵庙碑》云:“舜陟方乃死。……余谓《竹书纪年》帝王之没皆曰陟。陟,升也。”此引《纪年》乃韩氏隐括之语。《路史》所引见《辨帝舜冢》条,又引《黄陵庙碑》文,所本即此。

〔二〕《汲书》亦云:黄帝死七年,其臣左彻乃立颛顼。《后纪》卷六

  《汲书》云:左彻乃立颛帝。《后纪》卷五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登仙,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疑罗氏误引《博物志》以为《汲书》也。”

〔三〕《竹纪年》云:尧元年丙子。《后纪》卷一〇注

  案:《隋书.律历志》引《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丙)子。”

〔四〕《竹书纪年》以为尧之末年,德衰,为舜所囚。《发挥》卷五注

  案:罗氏云:“鄄城东北五里有尧城。”其下即引《竹书纪年》云云,又云:“《寰宇记》以载言所录,不欲去。”盖转引自《太平寰宇记》。参见《五帝纪》。

〔五〕《竹书》谓舜既囚尧,偃塞丹朱于此,使不得见。《发挥》五注

  案:罗氏云:“濮阳有偃朱城。 ”其下即引《竹书》云云,亦转引自《太平寰宇记》,参上条。

〔六〕《竹书》云:放帝丹朱于丹水。《后纪》卷一〇注

  案:《山海经.海内南经》郭注引《竹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七〕《竹书》、《郡国志》等皆言帝葬苍梧。《发挥》卷五

  案:《史通.疑古》云:“《虞书.尧典》又云:‘五十载陟方乃死。’注云:‘死苍梧之野,因葬焉。’”《路史》所云见《辨帝舜冢》条,又云“人风婐划,地气高瘴”,即《疑古》语,疑本《史通》而误。

〔八〕癸北氏虞帝之第三妃,而二女者,癸北氏之出也,一曰宵明,一曰烛光。见诸《汲简》。《余论》卷九

〔九〕《纪年》、《墨子》言:龙生广,夏冰,雨血,地坼,及日夜出,昼不见。《后纪》卷一二注

  案:《通鉴外纪》卷一注引《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订补》以为《路史》注疑有误字,“广”当是“□”,即“庙”字。

〔一〇〕《汲古文》云:闻不居阳翟。《后纪》卷一二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汉书.地理志》:‘颍川郡阳翟,夏禹国。’臣瓒曰:‘《世本》:禹都阳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阳翟也。’窃意‘不居阳翟’当是瓒语,所以释阳城之为禹都,而辨《地志》阳翟为夏禹国之误也。罗苹不察,乃于《路史.夏后纪》‘封之高密以处于栎’下注云:‘《地志》:阳翟,夏禹国,或云都之,非也。故《汲古文》云:闻不居阳翟。’竟以此语为《纪年》本文,误矣。”《订补》亦据此为说。《路史》此条本于《汉书.地理志》注,而误读瓒语。

〔一一〕《竹书纪年》:黄帝至禹,为世三十。《发挥》卷三

〔一二〕《纪年》:禹立四十五年。《后纪》卷一二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禹立四十五年。”《辑校》、《订补》失辑。

〔一三〕帝启曰会。注:见《纪年》。《后纪》卷一三上

〔一四〕《纪年》:启登后九年,舞九韶。《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山海经.大荒西经》注引《竹书》曰:“夏后开舞九招也。”“九招”即“九韶 ”。

〔一五〕既征西河。注:《纪年》在二十五年。《后纪》卷一三上

  西河。后启征之。见《纪年》。《国名纪》己

  案:《北堂书钞》卷一三引《纪年》云:“启征西河。”

〔一六〕《纪年》:启二十九年,年九十八。《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真诰》卷一五引《竹书》云:“(启)即位三十九,亡年七十八。”《路史》当本此,互有误字。

〔一七〕《汲冢古文》:太康居斟寻。乃失邦。《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水经.巨洋水注》、《汉书.地理志》注、《史记》《夏本纪》《周本纪》正义引《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 “乃失邦”三字,当本《尚书.五子之歌》序:“太康失邦。”

〔一八〕《汲书》:羿、桀皆居斟寻。《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水经.巨洋水注》、《汉书.地理志》注、《史记》《夏本纪》《周本纪》正义引《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

〔一九〕征淮、畎。注:淮夷、畎夷。《纪年》云:元年。《后纪》卷一三上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云:“帝相即位,……元年,征淮夷。”《后汉书.西羌传》云:“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

〔二〇〕二年,征风、黄夷。七年,于夷来宾。注:并《纪年》。《后纪》卷一三上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云:“帝相即位,……二年,征风夷及黄夷。”《后汉书.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云:“七年,于夷来宾。”

〔二一〕《汲古文》云:相居斟灌。《后纪》卷一三上注

  案:《水经.巨洋水注》引《汲郡古文》云:“相居斟灌。”

〔二二〕方夷来宾,献其乐舞。注:《后汉书》及《汲纪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后汉书.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云:“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又《东夷传》云:“自少康已后,世服王化,遂宾于王门,献其乐舞。”

〔二三〕《纪年》:帝宁居原,自原迁于老王。《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影宋蜀刻本《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云:“帝宁居原,自迁于老王。”“老王”为“老丘”之误,鲍刻本作“老丘”。(所据他宋本作“老丘”,或鲍氏所改,今不可知。)《路史》沿蜀刻《御览》之误,可证所据确为《御览》。

〔二四〕《纪年》云:夏柏杼子之东征,获狐九尾。 《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九〇九引《书纪年》云:“夏伯杼子东征,获狐九尾。”

〔二五〕帝槐,一曰芬,是为祖武,立三岁而东九夷来御。注:畎、于、方、黄、白、赤、玄、风、阳凡九,见《竹书》及《后汉书》。《后纪》卷一三下

  案:《后汉书.东夷传》云:“ 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注引《竹书纪年》曰:“后芬发即位,三年,九夷来御。”

〔二六〕(帝槐)二十有六岁陟。注:《纪年》:四十四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

〔二七〕芒如之元年,首以玄圭宾于河。注:见《纪年》。《纪年》云:东狩于海,获大鱼。《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珪宾于河。东狩于海,获大鱼。”

〔二八〕《纪年》:后亡陟,年五十八。《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芒陟位,五十八年。”

〔二九〕(帝泄)二十有一岁,六夷来御,于是始加爵命。注:畎、白、赤、玄、风、阳之六夷也。《纪年》云:繇是服从。《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后汉书.东夷传》注引《竹书纪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又《西羌传》云:“至于后泄,始加爵命,由是服从。 ”《路史》所引“繇是服从”四字,乃《后汉书.西羌传》文,误为《纪年》。

〔三〇〕(后泄)二十岁陟。注:《纪年》:二十一。《后纪》卷一三下

〔三一〕(帝不降)六岁,伐九苑。注:《纪年》。 《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

〔三二〕(帝不降)五十有九岁陟。注:《纪年》六十九。《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不降即位,……六十九年。”

〔三三〕帝胤甲。注:见《汲纪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帝仅一名胤甲。”《路史》同卷又云:“帝仅一曰顿,立二十岁而陟,子胤甲立。”以胤甲为帝仅子,与《纪年》异。《存真》误引《路史》文,以为出于《纪年》,反以《御览》所引为误。《辑校》从《御览》之说,不列胤甲一代,补以孔甲,是。《订补》改从《存真》。

〔三四〕胤甲在位四十岁,后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并照于东阳,其年胤甲陟。注:以上《纪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四引《汲冢书》曰:“胤甲居于河西,天有妖孽,十日并出。”又卷八二引《纪年》曰:“帝仅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妖孽,十日并出。”《通鉴外纪》卷二注引《汲冢纪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并出,其年胤甲陟。”

〔三五〕《纪年》云:后昊立三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昊立三年。”

〔三六〕帝敬发一曰惠。注:见《纪年》。是为后敬。注:同上。《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后发一名后敬,或曰发惠。”

〔三七〕(帝敬发)其始即继,诸夷式宾,献其乐舞。注:《纪年》云:元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览》卷七八〇引《竹书纪年》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后汉书.东夷传》云:“少康已后,世服王化,遂宾于王门,献其乐舞。”《通鉴外纪》卷二云:“发,诸夷宾于王门,献其乐舞。” 注:“《纪年》曰:元年。”是“献其乐舞”四字,乃《外纪》袭自《东夷传》,《路史》又袭自《外纪》,非《纪年》原文。

〔三八〕(帝履癸)又命扁伐岷山氏,岷山庄王以二女御焉。爱而无子,乃刻之苕华,而□元妃于洛。注:二女曰琬,曰琰,刻名苕华之玉。详《焞煌纪年》。《后纪》卷一三下

  案:《事类赋》注卷九引《炖煌纪年》:“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炖煌纪年》之称仅见《事类赋》注此条,《路史》显从该书转引。《太平御览》卷八〇五引此条作《炖煌高纳之郡府纪年》,炖煌高纳之郡府或是藏书者。

〔三九〕《汲冢古文册书》云:桀饰倾宫,起瑶台,作琼室,立玉门。《发挥》卷六

  案:《文选.吴都赋》注:引《汲郡地中古文册书》云:“桀作倾宫,饰瑶台,纣作琼室,立玉门。”此为李善所采刘渊林旧注。渊林名逵,西晋惠帝时人,当目□《竹书》,《汲郡地中古文册书》之称亦仅见此。所谓《汲冢古文册书》即源于《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本条亦系引自刘注。

〔四〇〕关龙逢,……其在《竹书》,始以为谏瑶台。……逮汲冢张华书则更以为谏长夜之宫,而荐之以必亡之语。《发挥》卷六

  案:《存真》云:“《路史.发挥》曰:‘关龙逢之死,《竹书》以为谏瑶台。’又云:‘汲冢张华书更以为谏长夜之宫。’今案《博物志》曰:‘夏桀之时,为长夜宫于深谷之中,男女杂处,十旬不出听政。天乃大风扬沙,一夕填此宫谷。又饰瑶台,关龙逢谏桀曰:吾之有民,如天之有日,日亡我则亡。以龙逢为妖言而杀之。其后山复于谷,下反在上。耆老相与谏桀,又以为妖言而杀之。’据《路史》,是《博物志》此条本于《竹书》也。”朱右曾本不信罗氏父子得见《竹书》,今反据《路史》以证《博物志》此条本于《竹书》,误。《路史》称“汲冢张华书”,盖误以为《博物志》一书出于汲冢,前引“黄帝死七年”条亦以《博物志》为《汲书》,与此同误。

〔四一〕《汲纪年》:桀末年,社坼裂。《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八〇引《书纪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

〔四二〕《汲纪年》:并穷、寒四百七十二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

〔四三〕《纪年》:汤七年九征。《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汤有七名而九征。”

〔四四〕《竹纪年》云: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纪年》又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四五〕(《竹纪年》云):仲壬崩而立太甲,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纪年》又称:……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

〔四六〕(《竹纪年》云):伊尹即位,太甲三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引《纪年》云:“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四七〕庇,祖乙胜即居之。注:《纪年》。《国名纪》丁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云:“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居庇。”

〔四八〕南庚更自庇迁奄。注:《纪年》。《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南庚更自庇迁于奄。”

〔四九〕《纪年》:盘庚旬自奄迁于北冢,曰殷虚。 《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

〔五〇〕《竹书纪年》:武王年五十四。《发挥》卷四

  案:《订补》云:“《真诰》十五引《竹书》作‘年四十五’,疑有倒误。今本《纪年》亦作‘年五十四’。”案所见今本《纪年》多作“九十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云:“年九十四,……《路史》及《通鉴前编》引作‘年五十四’。何本、陈本同。阁本作‘年八十四’,大字本、吴本、张本作‘年九十四’。”其作“五十四”者,疑据《路史》、《通鉴前编》所改。

〔五一〕《汲纪年》云: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于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发挥》卷三注

  案:《太平御览》八七四引《书纪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

〔五二〕□,穆王伐之,大起九师,东至九江,蚖蝉为梁,在江东矣。注:《纪年》:四十七年。《国名纪》己

  案:《太平御览》卷三〇五引《纪年》:“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纡,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

〔五三〕(《汲冢纪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发挥》卷二注

  案:《庄子.让王篇》释文引《纪年》:“共伯和即干王位。”

〔五四〕《纪年》: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奔魏。《国名纪》戊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

〔五五〕(《纪年》):(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而东之。《国名纪》戊注

  (《纪年》)又云:桓王十二年秋,秦侵芮。冬,王师、秦师围魏,取芮伯而东之。《国名纪》戊注

  案:《路史》同时所引两条,第一条本《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此属古本。第二条所引除多一“冬”字外,则全同今本。似罗氏父子当日确见有《纪年》一书,其本于东周仍用周年,与古本用晋年者异;周王之军作“王师”,与古本作“周师”者亦异,然与今本则皆同。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因谓:“罗泌已见今本。”《路史》一书成于干道庚寅,即宋孝宗干道六年(公元一一七〇年),上距南宋建立之始不过四十四年,而此书卷帙繁重,博征群籍,又决非短期内可成,果如洪氏所论,则今本《纪年》当在南宋初已出现。罗氏父子所引除此条外,复引“ 桓王十七年”一条(见后),以周王纪年与今本同,然不见现存今本,或为后世刻本所脱。洪氏所论疑是。

〔五六〕(《纪年》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之郏。《国名纪》戊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

〔五七〕《纪年》:桓王十七年,楚及巴伐邓。《国名纪》戊注

  案:此又以周年纪事,与今本《纪年》同,然不见现存刻本。

〔五八〕《汲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 《后纪》卷九下注

  案:《水经.汾水注》引《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

〔五九〕《纪年》:晋献公十九年,会虞师伐虢,灭夏阳,虢公丑奔卫,乃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国名纪》己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

〔六〇〕《竹纪年》“次于郇”者,或云邠之三水栒邑,非也。《国名纪》戊

  案:《水经.涑水注》引《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

〔六一〕《纪年》:句践以晋出公十年卒,鹿郢立,是为鼯与,六年卒。盲姑立,是为不寿,十年卒。朱旬立,是为王翁,三十七年卒。王翳立,三十六年卒,子诸咎杀之。诸枝立,是为孚错枝。一年,其大夫寺区定乱,立初无余。十二年,寺区之弟思复弑其君莽而立无颛八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云:“此隐括《越世家》索隐所引而杂采《越世家》名谥者。”(《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六)《史记.越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繁,不具录。

〔六二〕《汲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 《国名纪》丁

  案:《水经.河水注》曰:“《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十二年”,盖据今本《纪年》。《路史》所据《水经注》,与大典本同。

〔六三〕《纪年》:越王朱句二十年,灭滕。《国名纪》甲

  案:《史记.越王句践世家》索隐引《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订补》云:“‘二十’字疑有脱误。”

〔六四〕《纪年》:梁惠九年,晋取泫氏,即《汲书》赵献子城泫氏者。《国名纪》己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引《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六五〕《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国名纪》己

  案:《水经.丹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

〔六六〕《纪年》:梁惠成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鄈。《国名纪》己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

〔六七〕《竹纪年》:梁惠成二年,齐田寿帅师伐赵,围观,观降。《国名纪》丁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帅师伐赵,围观,观降。”此据永乐大典本《水经注》,赵一清、戴震校本皆据今本《纪年》改“赵”作“我”,《路史》所引与大典本合。

〔六八〕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注:《纪年》。《国名纪》己

  案:《水经.渭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

〔六九〕惠成七年,雨〔碧〕于郢。见《纪年》。《发挥》卷二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〇九引《纪年》:“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七〇〕梁惠成八年,雨〔骨〕于赤髀,后国饥兵疫。《发挥》二注

  案: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朱右曾《存真》及王国维《辑校》皆据《路史》入辑。《订补》云:“所见嘉庆六年酉山堂刻本、四部备要本《路史》皆如此,不云出《纪年》。但此条自孙之騄、洪颐烜以下皆引作《纪年》,或《路史》旧本有着明出《纪年》者。”《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云:“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陈梦家据此,以为“‘骨’‘ 赤’二字乃‘黍’‘齐’之误,审其体例亦是出于此《史记》而未言所出。”(《六国纪年表》,《燕京学报》第三四期页一八三。)疑是。

〔七一〕长子,纣大史辛申国,今潞之长子县,《纪年》之尚子也。注:梁惠成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   《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引《竹书纪年》:“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

〔七二〕《纪年》:秦封卫鞅于邬,改曰商。注:梁惠成三十年。《国名纪》己注

  案:《水经.浊漳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

〔七三〕《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向,二月城阳、向。注:更名阳为河雝,向为高平。《国名纪》甲

  案:《水经.济水注》引《汲郡竹书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为高平。”

〔七四〕《纪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国名纪》戊注

  案:《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度河取汾阳、皮氏,围焦,降之。”正当魏襄王六年,似与此条合,然据《纪年》年次,秦惠文王九年当为魏惠成王后元五年,此条疑非《纪年》文。

〔七五〕《竹书》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师于河伯伐有易, □之,杀绵臣。《国名纪》己

  案:《山海经.大荒东经注》引《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

〔七六〕应,《汲古文》云,商时国。《国名纪》己

  案:《水经.滍水注》云:“按《汲郡古文》:殷时已有应国。”

〔七七〕《汲冢纪年》: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 《国名纪》甲注

  案:《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 ”

〔七八〕《纪年》秦伐郑,次于怀,城殷。《国名纪》丁注

  《纪年》:秦伐郑,围怀、殷。《国名纪》戊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

〔七九〕《纪年》作鲂,即高邑之地。注:《十道志》云:高邑,赵房子也。《国名纪》己

  案:《太平御览》卷一六一引《十道志》曰:“高邑县,赵房子之邑。《竹书纪年》作 ‘鲂子’。”

〔八〇〕《竹纪年》:楚吾得及秦师伐郑,围纶。《后纪》卷一三下注

  秦、楚伐郑,围纶氏者。注:《汲纪年》三。《国名纪》丁

  案:《水经.伊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路史》所引“《汲纪年》三”,“三”疑为“云”字之误,见《订补》。

〔八一〕翟章救郑,次南屈者。注:《汲古》。《国名纪》戊

  案:《水经.河水注》引《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郑,次于南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