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海回狂全文txt下载: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报讲解--南昌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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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区 2010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表填报讲解熊兆亮 2011年3月 年 月 课程大纲第一章 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 第二章 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险点与注意事项 第三章 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 第四章 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 第一章 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 的难点问题一、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 关系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的关系 三、亏损的弥补 四、未取得发票的费用估价入账和扣除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区别 六、虚拟支出的扣除 七、申报表中具体项目编制的难点 一、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税额的关系会计利润+纳税调增 纳税调减 不征税收入、 纳税调减( 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 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 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抵免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 抵免所得税额= 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减计收 入的关系 1、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 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 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 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 2、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3 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 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3、减计收入 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 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至少70%)财税〔2008〕117号 三、亏损的弥补 1、亏损的内涵 2、弥补的期限 3、查补税款的弥补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不可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可以弥补 4、汇总与合并纳税中的亏损弥补 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5、企业重组业务中的亏损弥补 财税【2009】59 1)一般重组业务 企业合并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的,相关企业 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2)特殊重组 对于特殊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 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就意味着被 合并企业的亏损也应该由合并企业承担;被分立企 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 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未取得发票的费用估价入账 和扣除规定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 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 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 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 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税务 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 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 3.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 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 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 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 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企业的各种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 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 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 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 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五、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大修 理支出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九条指 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 出构成。因此,初次使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的 装修支出原则上均应该记入到固定资产原值。 对于房屋建筑的装修支出,税法称为 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是针对房屋建筑物以 外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因此房屋建筑 的装修不属于大修理的范围。 对于房屋建筑的装修支出,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 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做出了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装 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 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 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 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 “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即装修的摊销年限有可能小于固定资产原值的折旧年限。 六、虚拟支出的扣除 1、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 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2008〕116号 2、残疾人员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 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 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 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9]70号 七、申报表中具体项目编制的难 点(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 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 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二)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 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 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 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 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 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三)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 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 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 行“4、其他”。 (四)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 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 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 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 报。 (五)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 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 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 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 补。 (六)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 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 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 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 损额”对应行次。 (七)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 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 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 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八) 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 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 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 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国税函[2010]148号】 第二章 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 险点与注意事项一、会计处理与纳税数据之间的差异点简要 分析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模糊点及注意事 项 三、纳税申报表填报中最可能出现差错的项 目 一、会计处理与纳税数据之间的差异 点简要分析 1、差异的分类 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2、差异处理的原则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 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 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3、差异的会计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4、具体差异中注意的事项 (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 收上要求视同销售的需要调整。 如:不具有商业目 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 异的调整 。如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的调整 (4)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 目的调整 (5)不征税收入的调整 (6)合理的工资薪金的调整 (7)职工福利费的调整 (8)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 经费可以结转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 (10)资产类调整项目 (10)资产类调整项目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模糊点及 注意事项 1、跨年费用的处理 2.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3.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4.2010年工资税前扣除时间界定 5.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6.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 7.水电分割单能否做为税前抵扣凭证 8.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公司全体员工出去旅 游的费用旅游发票等能否列入福利费? 9.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 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社保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0.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10.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11.既是高新技术又是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12.关于企业差旅费及补助税前扣除问题 13.可以税前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 13.可以税前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 14.关于企业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员工取暖费问题 14.关于企业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员工取暖费问题 15.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15.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16.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16.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17.新办企业开办费的问题 17.新办企业开办费的问题 18.租入房屋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8.租入房屋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9.股息、红利问题 19.股息、红利问题 20.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退增值税退税或减征营业税是不征税 20.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退增值税退税或减征营业税是不征税 收入还是应税收入? 2 1企业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 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 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 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 22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三、纳税申报表填报中最可能出 现差错的项目问题一: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 问题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问题三: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 问题四: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问题五: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准 问题六: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 问题七: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问题八: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问题九:企业和单位通过多提工会经费、职 工福利费等办法以达到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目 的 问题十 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 未纳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问题十一:企业分配股权红利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不足 第三章 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 政策解析与运用一、查账征收企业2010年度有关汇算清缴新政策的 解读 二、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度有关汇算清缴新 政策的解读 三、非居民企业2010年度有关政策解读 一、查账征收企业2010年度有关汇算清缴 新政策的解读(一)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 1、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3、国税函[2010]20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运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附注:2009年重要文件 ①财税[2009]5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 ②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 ③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 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 1、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3、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5、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6、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7、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8、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2009年 ①国税发[2009]8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 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②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③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通知》 ④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 ⑤国税函[2009]25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 题的补充通知》 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四)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税法对汇算清缴的具体内容和资料分为2类: 实体法 计算缴纳税款 程序法 报送涉税资料 1、居民企业需要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 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 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 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 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 质纳税申报资料。 (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 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 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 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 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 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 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 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 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 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非居民企业 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 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4)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 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5)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 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 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 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 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二、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度有关汇算 清缴新政策的解读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 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三、非居民企业2010年度有关政 策解读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第四章 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一、申报表结构 一、主表填写及2大关注点 三、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写及5大关注点 四、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技巧及6 个重要问题 五、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技 巧 一、申报表结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了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纳税申报表共计1张主表、 11张附表。 年度申报表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 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 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 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二、主表填写及2大关注点(一)主表行列结构及附表之间的勾稽难点 申报表更贴近会计实务,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 纳所得税额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 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会计准则利润表 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 《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 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例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 2. 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报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 问题: (1)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 申报表将免税收入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 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 这样可以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亏损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绝对免税,不用于弥补亏损 (2)在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之后减去“减免所得税 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得到应纳税额;然后再 加上“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境外所得 抵免所得税额”。 这说明境内的“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 税额”只能从境内所得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境外所得须单独补税。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实行新会计准 则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同时,要注意,免税的股权 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转 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 3. 应纳税额的填报 主表单独列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 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 地预缴所得税。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 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申报表反 映了这一预缴情况。 (二)主表填列项目的难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 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居民纳税人填报。 1、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 容和新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 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 “ 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 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 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 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 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4、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财税 [2009]87号 5.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 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 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6、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 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 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优惠目录 国税函[2009]185号;财税[2008]47号 7.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 填报。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08]149号;国税 函[2009]212号 8、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 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9行计算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 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9、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 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 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就是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创业 企业,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待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 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股权转让所 得。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是创业投资业务;二是代理其他创业 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是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是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是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 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10、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 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101号填报说明: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 《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 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 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 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 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11、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 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2.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 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13.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 行金额填零。 14.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5.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16、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 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 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 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 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17、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 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目录(财税[2008]118号)(115和118号) 节能节水设备目录、 环境保护设备目录、安全生设备目录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23号) 18、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19.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20.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 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 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 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 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1、 (101号填报说明: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 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 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 亏损部分。) (附表六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 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第15列“本年可抵免 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 13列合计行+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22.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3.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 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24、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企业 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国税发[2008]28号 25.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 款。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26.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 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27、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 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 预缴税款的比例。 28.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 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29.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 30.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 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 税额。 31.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 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 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三、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写 及5大关注点(一) 《收入明细表》填列中5大关注点 1、收入确认条件、时间、金额 2、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确认上的差异问题 3、代购代销收入问题 4、债务重组收入问题 5、组合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二)收入明细表填报的难点处理 1、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因此,营业外收入中的 9项收入项目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销售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营 业收入”的数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 分的合计才是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 2、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 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劳务。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 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虽然有些资产在实际处置时会计上是作为营业外 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视同销售时由于会计上没有作为收入核算,所以税 收上还是作为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 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 [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 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 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 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 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 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 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 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会计上已经核算 或部分核算(补价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会计上没有在营业 外收入中核算的,税收上要作为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反 映。 4、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和“捐赠收 入”是指已经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企 业填报。如果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 收入中的,则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不 需要在此填列。 5、“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 的罚款收入。 第一:违约金收入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 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如果是卖方从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还应该缴纳增值税或者是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 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 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 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 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 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第三:买方从卖方收取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四、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技巧及6个重要问题(一) 《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中6个重要 问题解析 1、工资薪金、福利费等三项经费问题 2、保险扣除、企业年金问题 3、业务招待费问题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问题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6、公益捐赠支出问题 涉及的政策: 1、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 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27号 4、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 号 5、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 号 把握的关键点:工资及附加费用 (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的难 点处理 1、总的原则:按配比性原则与附表一配比 2、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 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 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 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与生产 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2行。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 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 出 、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 4、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 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 入主表第6行。 附件:1、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121号 2、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9〕2号 3、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4、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注意问题: 1、关联方之间利息要遵循收付实现制。 2、非法集资条件 1)对象 全社会 2)利率 超过4倍 3、统借统贷 1) 2种情况 财务结算中心 集团公司 2)4个凭据 集团公司和银行借款合同 利息支付单据 给下属公司的分割单 支付利息的收据 财税〔2000〕7号 跨年度取得发票的处理方法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以下处理方式: ⑴ 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⑵ 先以暂估价格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 上; ⑶ 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 税的处理?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 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 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 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 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5月10日 五、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填写技巧(一)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方法此表为所有申报表中的核心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在此表中反映, 附表5-附表11中的调整项目也要通过此调整表调增合计或调减合计反映 在主表中。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 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 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 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账载金额与 税收金额的差异就是调整数。此表调整项目内容较多,共有55行内容需 要填列,且每一项内容和项目基本都涉及一项税收政策规定。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 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 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 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 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 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 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 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只调增);2.接受捐赠收入(只调增) ;3.不符 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只调增)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 认的收入(可调增或调减);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 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只调减)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 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可调增或调减) ;7.特殊重组(可调增或调减) ; 8.一般重组(可调增或调减)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可调增或调 减)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可调增或调减) ;11.境外 应税所得(只调减)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只调增) ; 13.不征税收入(只调减) ;14.免税收入(只调减);15.减计收 入(只调减);16.减、免税项目所得(只调减);17.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只调减);18.其他(可调增或调减)。 扣除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成本(只调减);2.工资薪金支出;3.职 工福利费支出;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工会经费支出; 6.业务招待费支出(只调增);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8.捐赠支出(只调增);9.利息支出;10.住房公积 金(只调增);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只调 增);12.税收滞纳金(只调增);13.赞助支出(只调 增);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15.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 务费用;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只调增);18.不征 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只调增);19.加计扣除 (只调增);20.其他。】 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收上要求视 同销售的需要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分别作为 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减项目, 税收主要是对差价征税。分别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 成本”中调整反映。 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填列 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主要是分期收款收 入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劳务收入确认、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分成等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填列在“按权益法 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中,主要反映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收益、持有收益与税收上按实际成本 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差异。 4、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 资所得,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在“境外应税所 得”中反映。 5、对于企业重组中存在的差异,调整表专门列示 了“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反映,主要填报企业合并、 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等应税(免税) 改组活动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财税【2009】59号、 2010年公告第4号文件作出明确规定。 6、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 目的,作为调减项目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主 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几项,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 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 7、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一般企业按照财 税[2008]151号规定执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9】57号明确一般企业不征税收入,但企业的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 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 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8、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新税法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 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不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不能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 9、职工福利费由按比例计算扣除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且 有余额的要求先用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 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 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 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 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 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0、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11、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注意: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 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 为: 1.经营用餐饮、香烟、酒水、食品、茶叶等支出 2.经营用礼品、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 3.经营所需娱乐活动的费用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2)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 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 得在税前扣除。 (3)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 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 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4)企业当年招待费/年销售收入=8.3‰附近最节 税。 12、会计上对于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与税收上规 定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租赁或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付款 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支付额与入账价值 的差异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处理;而税收上不确认融资费 用,但允许将融资费用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或购销双 方会计核算中的融资费用与税收的差异,应在“与未实现融 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反映。 文件: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 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8号 13、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 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 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 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4、新税法不允许对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而会计上可以计提, 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 15、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 而国税函[2008]299号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开发成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预计的 利润要做相反调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调整在“房地产企业预售 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反映。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利润部分缴纳的税收 不是预缴税款,而是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10]201号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 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 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 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 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 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 收金额”不填。 16、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 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9]2号)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 调整反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 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少缴的税款 不能被认定为偷税,无滞纳金,但应承担税款的利息。 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 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注意: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支出不得计入教 育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 如果企业从教育经费中报销学费,则必须纳税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报销的学费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 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