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创智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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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2/18 字体:【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目前,正值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吴杰、所得税处处长关庆钢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您,吴总会计师!欢迎您,关处长!欢迎你们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访谈。
  
  吴总会计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主持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吴总会计师: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研究制定颁布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针对企业的涉税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出台了相关规定,包括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等相关规定。
  
  吴总会计师:二是制定并出台各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及建筑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吴总会计师:三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制定了配套政策,包括支持和促进就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等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税制中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优惠政策来发挥的。税收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请问吴总,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何做法?
  
  吴总会计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三年了,在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大连市国税局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国税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市局党组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和所得税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凡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工作,党组都要专门讨论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始终按照总局依法治税工作要求,全面抓好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吴总会计师:二是全面做好新税法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三年来,我们通过召开政策宣传辅导会、座谈会,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等宣传手段,开展新税法优惠政策的宣传。全系统开展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新税法培训会200余场,发放政策宣传手册7万余册,发放光盘1.3万余盘,对8万多人次纳税人开展了政策辅导。尤其是去年九月份召开的由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参加的我局举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宣讲会,引导企业规范账务处理、积极获取优惠政策,促进产业更新换代,助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得到纳税人的高度认可。
  
  吴总会计师:三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税收环境。我们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包括首问责任、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贴近式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设立服务热线,建立税务机关网站,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各种电子与网络服务的进程,积极推行认证、申报、缴款的网络化、电子化,为纳税人提供网上下载表格,网上咨询、网上投诉举报、网上获取税务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服务。在办税服务厅电子公告栏和触摸屏公开办税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了解办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吴总会计师:今年,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我们将继续研究推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措施,全力推进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原原本本、认认真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召开政策辅导会、咨询会、答疑会,保证政策惠及的企业能够全面了解掌握政策规定。
  
  吴总会计师:要建立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机制。抓紧做好对企业申报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为企业提供 "套餐式"政策服务。要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暂时不符合减免税要求的企业,要采取跟进服务,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主持人:请问,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吴总会计师:您提到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吴总会计师:三是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吴总会计师:五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六是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包括大连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吴总会计师:七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持人:企业如何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吴总会计师:企业首先要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机构。
  
  吴总会计师: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吴总会计师: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组织审查与认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主持人:请问吴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吴总会计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中规定,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吴总会计师: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吴总会计师: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主持人:请问吴总,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吴总会计师:根据总局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开展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批准,是否有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是否有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是否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吴总会计师:二是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企业应按照会计规定正确进行研发费用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计算是否准确,对于为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吴总会计师:三是委托开发和由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符合条件都可以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集团公司集中研发的项目,应与集团公司签署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主持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吴总会计师: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材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主持人: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请问关处长,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关处长:企业所得税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一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处长:二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处长: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关处长:四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关处长,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相关要求有哪些?
  
  关处长:一是企业应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该项目的税收优惠应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三是企业同时从事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处长:四是企业应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如在优惠期内转让,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主持人: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关处长:需要提交如下资料:一是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二是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三是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五是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六是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主持人:关处长,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有哪些?
  
  关处长:具体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关处长:第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处长:第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第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处长:第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处长:第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处长:第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主持人:吴总会计师,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吴总会计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吴总会计师:(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谢谢吴杰总会计师!谢谢关庆钢处长!了解了这么多政策后,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jasmine:国税领导您好,首先感谢税务局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平台。想咨询下关于预提费用,新准则实施后已经没有预提费用这个科目,我们将预提的费用计入其他应付科目,年末汇算时,请问计提的水电费,服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还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原则是怎样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我们在年末都到对方账单或者发票,计提没有支付,是否可以扣除?如果没有收到对方账单及发票,但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所以计提,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前支付了是否可以扣除呢?
  
  嘉宾: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税发[2008]88号文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另外,我们认为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网友:我公司在09年因大连市政府在南关岭兴建体育中心,对我公司南关岭仓库进行动迁,并给予补偿,按照规定在5年内重建,免企业所得税,我司已做好规划并在保税区重建仓库,对补偿收入我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的通知中(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进行会计处理。我司在09年末所得税汇算时对补偿部分的收入做纳税调减处理,但直属局并不认可。
  
  嘉宾: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请你公司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解,请你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网友:如果企业2010年盈利4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15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税所得额为25万元,请问所得税税率是25%还是20%?谢谢。
  
  嘉宾:如果企业符合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小型微利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年度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得税税率是20%。
  
  网友:我公司是货运代理公司,实行的是所得税核定征收,已经按季度缴纳所得税,清算的时候是不是就不涉及税前扣除以及所得税税前调整的内容了?谢谢!
  
  嘉宾:请问您想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还是企业注销清算?请问您企业的征收方式是定率还是定额?
  
  网友:本年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并入本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如果您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招财小虎:公司聘用的退休职工,福利费是不是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嘉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聘用的职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网友:吴会计师、关处长、主持人你们好,我是一家个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在08年以前每台车预征的所得税到年终时,会一起汇算退还我公司。但从09年以后,仍然预征这个所得税,但年终不退我公司了,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嘉宾: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请您咨询地税部门。
  
  网友:您好,我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请问2010年是否需要作纳税鉴定,还是要在以后弥补亏损年度作纳税鉴定?
  
  嘉宾:企业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才需要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所以2010年你企业不需要出具鉴证报告。
  
  网友: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非货币性福利(如购物卡,为员工租房费用),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嘉宾: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我们认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您好,请问租赁合同租金如果确认收入,我公司出租商铺,根据合同会预收部分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请问,如果合同期间为三年,约定租金季度支付,在11月收取11、12、1月租金,是否在2010年仅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11及12月租金,2011年1月确认1月租金收入;如果在10年签订租赁合同预收了3个月租金,但是承租方于2011才开始进场租赁,合同租期也从2011年开始,即合同只是约定在签订后预收3个月租金,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租金归属于2011年,这种情况在汇算时租金应确认在哪一年度?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以上文件,你所述的两种情况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均匀计入各月份收入。
  
  网友: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请问,取得发票后,是否需要对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嘉宾:不需要追溯调整。
  
  网友: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在税务上有什么新规定?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 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网友:你好,我单位是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5人,有下岗人员3人,请问,我单位是否符合申请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嘉宾: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嘉宾:另外,《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网友: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核定征收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需要把财务费用计入收入里交所得税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网友:我想问一下,现在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是2.5%还是1.5%?可以在税前列支么?非常感谢!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你好!我们是2010年12月份新成立的公司,12月份未发生经济业务事项,也未发生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还用报吗?怎么报?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嘉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嘉宾:根据上述税法规定,企业2010年12月份成立的公司,如果已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即使12月份没有发生业务,也需要在1月份的征期内申报2010年第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5月底之前申报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具体的申报方法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进行。
  
  网友:我有一项委托别人研发的软件,研发成功后,我按照3年来摊销,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我的这个摊销额还需要调整吗?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网友:你好,我公司聘用了一些残疾工人,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去年形成亏损,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嘉宾:《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网友: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去年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了损失,我想咨询一下这部分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嘉宾: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你好,我公司去年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网友:我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我们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友:我是农村村民,欲组建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蔬菜、粮食及猪肉等,请问有什么涉税优惠?
  
  嘉宾:1、组建农业合作社在税务登记方面没有特殊要求,您需要先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您可以与工商机关沟通一下看是否有特殊要求。2、您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国税务机关落户后。再销售自产蔬菜、粮食及猪肉等,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您组建农业合作社后,销售自产蔬菜、粮食及猪肉等,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嘉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嘉宾:根据《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肉初加工界定如下: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如果您组建农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则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我单位属于工贸企业,现在所得税实行的是定率征收,人数与收入均附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怎样办理?
  
  嘉宾:根据财税[2009]69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如果您是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
  
  网友:家禽饲养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请问营业外所得是否也可以并入免税所得?比如一些员工罚款收入等是否也可并入免税所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使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收入不得并入免税所得。
  
  网友: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所属期为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企业2008年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了亏损鉴定证明送到税务局了,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8年的亏损?
  
  嘉宾: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8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网友:请问我公司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嘉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网友:请问,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嘉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09年度至2011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网友: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嘉宾: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网友: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核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
  
  嘉宾: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网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今年有变化吗?
  
  嘉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阳光女人:年度所得税表三工资薪金支出填什么内容?
  
  嘉宾:“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财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大于等于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联达船舶公司:计税工资按人均2000元计入成本,是按照实发工资还是按照应发工资数计算。实发工资为扣除了个人应缴养老保险部分。有的人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全部计入成本是否正确?
  
  嘉宾:新的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我们认为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一般情况下应为应发工资。
  
  招财小虎:今年的政策中有一条是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减半征收,如何享受这个政策呢?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
  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网友:年终汇算清缴后,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要求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嘉宾:退抵税申请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网友: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去年有调整吗?
  
  嘉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吴总、关处你们好!我在这里咨询一个业务问题。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请问上述条款的具体情况分几种,企业如何适用?
  
  嘉宾:请按照国税发[2009]82号文有关规定判别本公司是否属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的居民企业。
  
  olina:国税函(2010)79号,“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请问: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若生产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也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嘉宾:我们理解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应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
  
  网友:为员工报销燃油费(名头为个人),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并在福利费限额内税前列支?
  
  嘉宾:发票名头是个人的,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友:大连部分地区(如长兴岛)对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预征企业2%所得税且不给税收缴款证明,因为是管委会收取而不是国税局,问1、是否合法?2、如合法 是否可以拿回到公司注册地汇算清缴期间 抵扣或退回?3、如不合法,可以帮助协调解决?因为如不交这笔税,不允许在当地建设项目。
  
  嘉宾: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并不了解具体情况,待了解情况后回复。
  
  网友:嘉宾你好,我公司想买一套共建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这样的话需要上什么税?如果买入价格750万,那税额是多少?
  
  嘉宾:您问的问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请咨询地税相关部门。
  
  网友:我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并在2010年进行了厂区的建设工作及产品前期宣传活动,公司将于2011年年中投产并预计获利,2010年度我公司会计利润是亏损,其中当年取得部分政策补贴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请问:我公司的这种情况2010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是否可以按亏损申报?
  
  嘉宾: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2010年应该属于筹建期,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不应属于亏损年度,其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属于开办费。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未在访谈期间回答的网友问题,我们将在近期发布在本期访谈中。
  
  网友:燃油费发票发单位名头,但单位没有车,都是个人买的车,这样的燃油费可税前扣除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员工个人私家车支出属个人支出,与企业无关,因此,其油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网友:开发票的户名与银行电汇的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费用是否可以?
  
  嘉宾:请将您单位发票与电汇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原因,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12366进行详细说明,我们了解具体情况后再给您答复。
  
  网友:私车公用,车辆相关费用的税前列支是否必须以租赁费发票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是,那对于无偿租用的这部分情况,如何把握?
  
  嘉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没有所有权的车辆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像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大连国税零九年清缴期的政策--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合法报销票据,在取得年度列支--本期是否继续适用?
  
  嘉宾: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网友:动迁补偿收入,当年一次性入营业外收入,重建项目正在进行中,本年纳税调减,税务上是否可以?
  
  嘉宾: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税务处理方面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执行。在会计处理方面请按照《财政部关于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执行。上述两个文件不应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您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为何当年一次性入营业外收入,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12366进行详细说明,我们了解具体情况后再给您答复。
  
  网友: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孽生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 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税收入,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想咨询一下关于个体车辆预征的个人得税,在地税局代征的,在2008年以前,年末对多征的部分给予汇算退税。从现在起09年起大连地税局下了一个文,对个体持靠车辆预征的所得税不给汇算退税了。
  
  嘉宾:您咨询的问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范畴,请咨询地税局相关部门。
  
  网友:外地项目预征企业所得税后,在公司注册地税务局怎么处理这笔税?如果公司本年度亏损不需纳所得税,这部分预缴所得税怎么处理? 能否退回?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
  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请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网友:您好!请问现境外出差补助标准,国、地税执行哪个文件呢?
  
  嘉宾: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招财小虎: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今年的利润总额应计提所得税已经超过了核定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要补缴这部分所得税?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您企业如果出现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网友:如企业核算帐面利润超过依核定所得率计算出来的利润20%的,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处理?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您企业如果出现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崔先生:各位税官好,五个问题请解答。 1.针对部分一线职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企业以票据报销的形式负担他们的部分门诊或者住院门槛费。企业汇算时,该笔支出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税前。 2.对于统借统还的融资形式,(1)企业是否必须取得工商部门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2)关于统借统还现行的税政法规,是否适用于子公司牵头的形式(即大区内子公司-->子公司)。
  
  嘉宾:1、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国税函〔200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福利费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请贵企业参照执行。2、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融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的。除向税务机关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还应该包括是否属于母子的证明材料,但不限于工商部门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材料。另外,对于子公司牵头的形式,涉及情况较为复杂,请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12366进行详细说明,我们了解具体情况后再给您答复。
  
  崔先生:接上,3.私车公用,车辆相关费用的税前列支是否必须以租赁费发票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是,那对于无偿租用的这部分情况,如何把握?4.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孽生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5.大连国税零九年清缴期的政策--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合法报销票据,在取得年度列支--本期是否继续适用?
  
  嘉宾: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没有所有权的车辆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像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 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税收入,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可以继续适用。
  
  网友:企业办理的委托贷款行为是否视为自金融企业的借款,企业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实际支付额全额扣除?自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嘉宾: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委托贷款是否视为自金融企业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网友:所得税核定期间的亏损是否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假设07年查帐征收,08年改为核定,09年又改为查帐,09年盈利可否弥补08年亏损及07年以前亏损?是否有具体文件规定?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因此会计亏损额无法核算准确,因应纳税所得额税大于等于零,税收上不存在亏损,2008年不存在弥补问题。至于2007年亏损问题,也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网友:我司于90年代成立,是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以3000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分两次注入,入账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8.33、8.29(章程未约定入账汇率,因此以当日汇率折算),现由于经营原因,外商提出减资1000万美元,已经过外经贸委、工商局审批同意,由于汇率下降,现在的汇率为3左右,因此会产生大额的汇兑收益,请问该汇兑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司分析,由于注册资本属于资本性支出,是投资人的权益,其增减变化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因此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嘉宾:由于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记账本位币问题,请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12366进行详细说明,我们了解具体情况后再给您答复。
  
  网友:国税函(2010)79号,“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请问: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若生产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也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嘉宾: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应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若生产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取得的投资收益则不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网友: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非货币性福利(如购物卡,为员工租房费用),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嘉宾: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国税函〔200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福利费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请贵企业参照执行。
  
  招财小虎:关于退休工人工资的列支,福利费的比例提取,税收优惠的减半征收如何享受?
  
  嘉宾:目前,企业退休工人工资都实行社会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收优惠的减半征收,按照总局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