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襟见肘和左支右绌:新加坡廉政建设考察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3:40:14
新加坡廉政建设考察报告



       为学习考察新加坡公务员廉政建设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监察厅组织了14名监察干部,由省纪委法规室主任张建明、《反腐败导刊》主编宣新瑞带队,于4月18日至4月27日赴新加坡进行公务员廉政建设情况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参加这次考察的有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的处级干部13人,科级干部1人。4月15日,考察团的全体同志专门集中在一起,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强调有关注意事项。 
       在新加坡考察期间,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进行了工作交流,实地考察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职责与运作,参观了新加坡建屋局和政府组屋区等。考察过程中,全团同志虚心学习,认真思考,踊跃提问,围绕考察主题,提出了不少较高质量的问题,力求通过考察,获得较多的收获。全团同志的学习态度、言行举止得到了接待单位的一致好评。全团同志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遵守团队规定,行动一致,展示了中国监察干部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素质,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 
       二、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 
       新加坡不仅经济建设成效显著,而且廉政建设硕果累累。国际权威机构、总部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每年都评选廉洁国家排行榜,新加坡长期保持亚洲最廉洁国家的地位,并多次被评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人寡地小的城市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够获此殊荣,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其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成功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之道,归结起来就是坚定不移的反贪意志、完善的监督与预防机制、严厉的法制与惩罚措施以及充满人情味的高薪养廉政策。它们的有机结合,使新加坡成为当今世界一块难得的“净土”。 
       1、严厉反贪。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厉的反贪污贿赂措施。反贪污贿赂由总理直接过问,总理府下设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可不受有关法规限制逮捕犯任何罪行的涉嫌人;无公共起诉人的命令,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或任何有关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重大的犯罪;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检查和冻结受嫌人的银行帐户和保险箱;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新加坡有关法律还规定:拒不作证的知情者或未能向调查人报告、提供所需情报、银行帐目、文件物品的任何人,都被视为犯罪,可被处以两千元新币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赦,决不姑息。新加坡政府平时不断检查工作程序中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的环节,每隔几年要进行全面检查防贪反贪措施的实施情况。 
       2、严禁收礼。 
       新加坡政府明令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收受礼品。其规定颇为详细:不得接受下级人员的邀请出席娱乐活动;在不便于拒收礼品的情况下,要将接受下来的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此礼品,须经上级批准后按礼品价格付款;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申报,所受礼品不得超过50美元;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则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每人月工资的2%。新加坡法律还规定:任何人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去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判处一万元新币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凡作为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或容忍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应被视为犯罪。凡作为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者,应被视为犯罪。上述人员被处以一万元新币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3、财产申报。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家产申报制度。每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自己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必须申报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政府每位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的常住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进行详细阅审,以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便属违法,即被告人占有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的、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相称的财力或财产,或他在被指控的犯罪时间或大约这个时间获得了他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其财力或财产的增添时,就无须证明有任何具体贪污、受贿行为,即可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并据此处以刑罚。 
       4、公私分明。 
       新加坡政府严禁官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从事任何牟利活动。政府规定:任何官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权,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民间团体牟利;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官方信息或官方地位牟取私利;不准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在新加坡营业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决不允许官员家属、子女借其名声、地位非法经商或营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任何政府官员均不得做兼职工作,从事“第二职业”,促使官员公私分明,奉公廉洁。新加坡政府训令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酬劳所指并不局限于金钱。商品、财物等有形物质财富,而且包括任何职位、就业合同,或任何贷款、债务和任何义务以及任何其他服务、恩惠或任何种类的利益,包括庇护不受任何惩罚或官方权力、职责的实施或实施的延缓等等。 
       5、高薪养廉。 
       新加坡腐败现象很少,除了法制健全、措施得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政府给予官员优厚的薪金和良好的待遇。新加坡政府官员的收入在世界上属于较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认为,与其让官员们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以养其廉。另外,新加坡实行退休养老金保险制度。如果公务员因贪污受贿等罪被开除或判刑,其养老金亦一并取消。因此,公务员一般都珍惜职务,勤政清廉,绝不甘冒因贪污受贿而被剥夺养老金之风险。 
       6、教育促廉。 
       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居多的国家,政府非常重视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文化传统,对于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影响的儒家学说的积极因素更为青睐,大力提倡和推崇。政府教导全民要中庸、团结、安分守己、克己奉公、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每年,政府都要发动“礼貌月”活动,各领域、各行业、所有公民,都要学习和遵守礼貌用语和文明规则。对在政府各部门任职官员的言行举止规定得更为详细,对着装打扮、举手投足、褒奖贬惩、休闲娱乐、严守机密直到告老还家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累计不少于数百条。持久的全民文明教育带来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影响和促进了廉洁高效的官场作风。 
       三、体会和建议 
       在新加坡的考察,时间虽不长,但收获不少,参训的同志感触很深。新加坡政府对公务员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给予我们很多的启示。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不治之症,关键在于如何治理。只要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腐败现象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新加坡与我国社会制度不同,国情差异很大,他们的公务员制度和廉政建设的经验我们不应盲目效仿,但他们的一些管理办法和廉政建设的理念和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1、依法治腐,健全制度。 
       新加坡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民遵纪守法的观念非常强。公务员管理和廉政方面的法规制度相当完善,从政府机构设置、部门权限、监督制约机制,公务员的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和公务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精确具体的描述,职责义务界定清楚,一旦违反,就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厉惩处。有鉴于此,我们在廉政建设上,应吸收他们先进的法制理念,按照按照党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总体思路和要求,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化、制度化。要加强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首先从规范权力入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合理配置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失去制约;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减少行政行为随意性;完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应力求具体明确;完善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做到权责分明,追究有据。同时,要加强执法执纪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严格执法,以保障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2、强化教育,注重预防。  
       新加坡在强化法治的同时,十分注重道德教育。新加坡社会大力提倡诚实、正直的道德观念,从小就教育孩子必须通过努力工作获得他们该得的,而不能通过偷窃或以卑劣违法手段获得。贪污受贿是人人唾弃的坏事,是最见不得人的事,也是最可恶的行为,廉洁、诚实、秉公守法才是为人之道。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从开始任职,就要写出宣誓书宣誓,遵守公务人员守则和条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道德自律。新加坡的道德教育,虽然朴实无华,但很有针对性,效果十分明显。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形式非常多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和廉洁从政教育,并注重教育的增强针对性、有效性,着力解决他们在理想信念和宗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反腐倡廉教育,还要与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党和国家干部的从政道德,与整个社会道德氛围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以,在着力加强从政人员廉政教育的同时,还要着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3、违法必究,惩处必严。 
       新加坡法律赋予反贪部门较大的权力和有效的调查手段,如: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犯,而且不需要检察长批准;有权搜查和没收贪污受贿证据;任何阻碍调查局进行调查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等。贪污调查局的高效运行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使腐败行为易于揭露。同时,新加坡对违反廉政法规的行为处罚非常严厉,刑事处罚、纪律处罚、经济处罚三管齐下。罚要罚得你有切肤之痛,而且要痛入骨髓悔恨终生。正是由于腐败行为暴露率高,惩罚极严,有效遏制了贪污贿赂行为,想贪污的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这也是新加坡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新加坡的这些经验,给我们以有益启示。我国当前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其中惩处不严、腐败黑数高、暴露率低是一重要因素。腐败分子一人犯罪全家受益,政治上受损,经济上得利。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必须大幅度提高腐败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加大惩处力度。强化职能机关的权限,法律上要赋予执法执纪机关相应的权力和强有力的调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依法严惩的同时,加大对贪污受贿者经济处罚的力度,没收其一切非法收和财产,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4、整体推进,综合治理。
新加坡的廉政建设,依靠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官员想贪而不能贪;依靠高效的反贪队伍和严厉的惩处手段,使官员不敢贪;依靠高薪和优厚的福利待遇,使官员不必贪;明确的廉政理念和有效的教育手段,使官员不想贪。这“四不”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法宝,其中既有法律的约束,也有道德的约束,既有客观的限制,也有主观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高效廉洁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加强廉政建设,必须整体推进,综合治理,从我国国情出发,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继续加大惩处力度,着力源头治理,解决分配不公,完善分配制度。同时,要加大教育力度,加强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在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切实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浙江省监察厅赴新加坡考察团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