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森林救火游戏:[劳动合同法常识]企业必须了解的几种工资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9:55:16

结构工资制 又称分解工资制或者组合工资制。它是指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工资分解为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各个组成部分相对独立,各有职能特点和作用方式,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结构工资制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建立的,即职工的劳动差别、劳动者素质(包括能力、经验、业务技术水平等)的差别、实际劳动消耗量的差别和劳动成果的差别诸要素构成的,这几个要素可以单独或是一起变动。为此,工资也应是与上述劳动差别的诸要素相配套,随其变动而变动。结构工资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工资结构反映了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工资结构与劳动结构相对应,并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二,结构工资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各有各的职能,分别计酬,从劳动者的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发挥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因此,它具有比较灵活的调节功能。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发挥自己长处,通过某一方面的努力灵活地增加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在安排职工增加工资时可以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职工分别安排职工增加工资项目的增资水平。

结构工资的构成一般包括经下基本内容:一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工资;二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的岗位(职务)工资;三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的效益工资;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并按一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岗位工作制 是指按照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资的一种制度。岗位工资标准一般根据各岗位的工作难易、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轻重等条件制定的。一般是一个岗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差别的岗位,则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资标准。与其他工资分配制度相比,岗位工资制特点比较明显。首先,岗位工资制度的技术难易、劳动繁简程度和责任大小等规定工资标准,每个岗位都规定有明确的职责范围、技术业务要求和操作规程等,职工只有达到要求时,才能上岗工作,并按岗位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第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职工的工资增长办法与等级工资制度职工不同,职工的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转变动。职工上岗和下岗工资有区别同,上岗发给岗位工资,下岗则发别按本人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工资。岗位工资制与其他分配制度比较,有两个优点。一是岗位工资制能有效地调节劳动力合理流向,把生产工人吸引到生产需要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用、人尽其责、责在其岗;二是岗位工作制能使职工能力最强、贡献最大时得到相应的报酬。因此,它不仅符合劳动力消耗补偿规律,及时地体现按劳分配,同时它能激励工人奋发向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等级工资制 是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制度。一般分为企业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和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一般适用于技术程度较高、劳动差别较大的产业和工种。实行等级工资制,有利于鼓励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制由技术等级标准、工资等级表和工资标准三部分组成。技术等级标准是按照生产岗位和工种分类,根据工作物或工作的复杂性、精确性和责任大小以及工人完成该项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制定的技术规范。工资等级表是规定工资等级数目和各等级之间工资差别的一览表。它是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和与这些等级相适应的工资等级数目和各等级之间工资差别的一览表。它是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和与这些等级相适应的工资等级系数以及差百分比所组成。它是计算并确定工资标准的依据。工资标准指按单位工作时间(如小时、日、月)规定的各工资等级的工资额。它表示了某一工资等级的标准工资水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我国企业工资标准一般是按月规定的,称为月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是指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实行的按照规定工资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般采用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即在同一职务内划分若干等级,相邻职务工资等级线上下交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都在职务所规定的工资等级范围内评定工资。

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般由职务序列、业务标准和职责内容和职务工资标准组成。职务序列是指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企业内部设置的机构,在对各项职能工作的内容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归类的基础上,制定的企业内部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排序。业务标准和职责内容是指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职务工资标准表是指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和与这些工资等级相适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以及各种职务工资等级组成的一览表。

我国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全面改革以后,计划经济体制时国家和省规定企业的“八级工资制”、“十五级(包括这正、副级)工资标准”和“参考工资标准”已经成为历史资料,归入职工档案。各种形式的等级工资制度的制定权,已经归还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