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德国林业体系及森林经营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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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江1 ,先开炳2

(1. 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81 ;2. 四川省林业工作站,四川成都 610081)

摘 要:通过德国的培训考察,对其林业管理体系与政策、森林经营与理念、生物圈保护、森林公共教育等方面归纳叙述。

关键词:德国;林业政策;森林经营;近自然林业

  在森林经营、培育和管理方面,德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世界先进水平。为学习借鉴这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国家林业局的组织下,2004 年10 月25 日至11 月14 日参赴德国的学习培训。在德期间,通过在各级林业管理机构、林业院校、生物圈保护区及森林安全协会的培训学习、考察参观、学术交流与讨论,了解到德国的森林经营与管理水平,经营理念、技术与方法,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新的思路和趋势。

1  德国林业体系及林业政策

1.1  德国森林资源及林业管理体系

1.1.1  森林资源特点

德国幅员面积3570 万hm2 ,人口8237 万人,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国内生产总值达20630亿欧元,但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较低,农林渔业产值也仅占国内总产值的1. 08 %。森林面积1 070万hm2 ,森林覆盖率达30 % ,人均森林面积占有量0. 13hm2 (与我国相同) 。森林总蓄积量约32 亿m3 ,平均每公顷蓄积量约300 m3 (我国为84. 7 m3) ,人均森林蓄积占有量34. 2 m3 (我国为9. 42 m3) 。森林平均生长量达6 m3·hm- 2 (我国用材林为3.55 m3·hm- 2) 。森林资源在权属上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私有林的比重较大,占全国森林资源的46 %;社团林占20 % ,为基金会、教会和县、镇政府所有;国有林占28 % ,分属州和联邦两级所有。在培训团重点访问的勃兰登堡州,由于土地多为沙质,立地条件相对较差,森林覆盖率为37 % ,每公顷蓄积量为242 m3 ,森林平均生长量达5. 5 m3·hm- 2 。私有林占53 % ,州属国有林占26 % ,联邦国有林占7 % ,社团林占6 % ,还有8 %属经济托管局,属东德时期的公有林,现正在进行私有化改造。

森林资源中,大部分属人工林,且针叶林目前仍占有较大的比重。森林的建群种主要有挪威云杉、欧洲松、欧洲山毛榉、落叶松、橡树、槭树、桦树、欧洲桤木、白蜡树等。南部的森林主要为云杉林,北部则以松林为主。从森林的年龄结构来看,50 %的森林年龄在60 a 以下,20 %属60 a~80 a之间,30 %的森林年龄超过80 a 。

1.1.2  林业管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德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从联邦到地方林区,森林管理机构由五级构成。各级森林管理机构均属垂直隶属关系,与地方政府行政隶属无关,从而避免森林管理体制中的地方政府干预。

联邦级:机构设置于联邦农业及消费者保护部,这个部包括消费、食品、农业等3 个部门,林业为农业部下设司。主要负责全国林业政策、法律、方针、计划的制定,林业执行情况的统计,各州林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州级:设置于各州的农业部,具体政策制定和林业监督管理在这一级。其职责主要为监督全州森林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管理全州的国有森林,指导全州私有林和社团林的经营。区级:在州以下分区域设立森林管理局,主要职责为经营管理区域内的国有林并以森林经营的榜样示范,审批私有林经营的申报文件,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咨询。在勃兰登堡州,下设10 个森林管理局,管理全州的110 万hm2 森林资源,每个森林管理局管理的森林面积约10 万hm2 。森林管理局内通常设立有管理服务、森林企业、对外关系、援助等部门。爱玫区森林管理局有公务员11名,另雇用19 名工作人员。科级:在区级以下分片区设立森林管理科,主要职责相似于森林管理局。在勃兰登堡州的10个森林管理局下,设立了72 个森林管理科,每个科管理的森林面积约16 000 hm2 。组:在科级以下设立森林管理小组,是管理区域上的细划。勃兰登堡州共设立了504 个森林管理小组,每个小组管理的森林面积约2 200 hm2 。

1.2  德国与林业相关的法规及政策

欧盟国家的农业政策,绝大部门来自于欧共体,但有一个例外,这就是有关森林的政策,森林政策在欧共体尚未统一。

德国林业法律法规健全,并认为林业政策是一个国家政策。而德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联邦州的政策将产生重要作用,因此一些具体的林业政策由联邦州负责制定。联邦森林法制定于1975 年,1984 年进行了修改,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保持森林和发展林业法》。除联邦森林法外,各州在此基础上均制定了州的森林法,做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此外,在森林的经营方面,还要执行欧共体制定的《自然保护法》。与森林经营相关的还有《联邦种苗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林木种苗的引进、生产和销售。《联邦狩猎法》规定狩猎计划必须根据生态平衡的原则,狩猎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德国没有林业公安,但法律赋予了林务官在林区行使警察的职能。他们穿着绿色的制服,佩带臂章,携带武器,在森林区域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联邦及州的森林法中,有些出于对森林保护、健康和持续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引起我们关注。

如:

———要求联邦和州拥有的国有林要榜样性的经营;

———要求森林的经营首先是要保护和维护原有森林的自然状况;

———禁止引种国外树种造林;

———禁止砍伐死亡的树木;

———森林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生态和旅游效益;

———森林采伐只能采用小面积皆伐或择伐等。

1.3  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的政府资助

德国对森林的监管主要依据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各级森林管理机构与部门对森林的监管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森林的管理除法规外,还有联邦和各州的森林计划。对森林的培育目标和方向普遍强调森林的自然化,提出的森林远景图也就是希望用自然的方法培育出混合型的、多层次的、多样性的森林。而在森林资源私有化比重较高的国家里,除法规、政策的约束与引导外,政府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方面给予的资助也极为重要。

政府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资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将其它土地改变为森林时,第一次植树造林给予援助;

———私有森林将单一性针叶林改造成混交林时给予资助;

———小的私有林者形成联合体时给予资助;

———林业上有自然亏损时给予资助;

———森林区开展生态、环保、自然保护等活动给予资助;

———森林防火措施方面给予资助等。

2  德国森林经营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

2.1  森林经营与近自然林业

欧洲工业革命时期以来,中欧、西欧区域的森林资源受到较大的破坏,到二战之后,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森林资源大量消失,森林覆盖率大大降低,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愿望极为迫切,永续利用森林在欧洲被人们较早得到认识并付诸于生产实践之中。对森林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急于恢复,推动了森林经营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德国森林经营有比较长的历史,森林经理学在18 世纪起源于德国。16 世纪德国首先提出了森林施业案,1826 年德国洪德思哈根提出法正林概念,之后海耶尔、瓦格涅尔不断补充,提出了法正林的条件和实现永续生产的模式标准。根据法正林这一模式制定施业案,一度成为林业先进国家经营林业的重要方法,作为衡量森林经营水平的标准尺度,成为林业经营目标所追求的实现永续利用的一种古典理想森林。在19 世纪,德国林业科学发展迅速,相继建立了森林立地学、测树学、森林经理学、森林昆虫学、森林病理学、森林利用学等分支学科,成为世界现代林业科学的重要基础。

法正林概念由德国林学家提出并广泛应用于生产实践,在德国森林经营学科技和生产领域中主导了100 多年。这一理论主要考虑到的是森林蓄积的永续利用,以木材经营为中心,忽视了森林的其它功能、森林的稳定性和真正的可持续经营。因此,到20 世纪40 年代之后,德国森林经营的理论与方法在不断进行新的探索。二战后德国首先采取了恢复森林资源的林业发展战略。到20 世纪50 年代,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德国根据林业政策效益论和森林效益永续经营理论制定了森林为木材生产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的林业发展战略,以木材为单一经营目标的森林经营模式开始有了转变。60 年代,德国开始推行森林多功能理论,实行了森林多效益发展战略。1975 年,德国制定了森林法,确立了森林多效益永续利用的原则。90 年代,德国开始采用“近自然林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将它作为新的林业政策和经营方针。

法正林理论于新中国成立后由前苏联专家引入我国,在我国的森林经营方针、规程与办法、林区总体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中普遍体现及应用,并一直持续到现在。这种按林龄分片经营、轮伐利用的经营模式,幕尼黑应用科技大学的教授认为德国已经基本实现,但也出现了问题,做错了许多,现在仍不满意,他们认为19 世纪中欧的林业发展相似于中国的现在。对按照法正林概念经营森林产生的问题他们归纳为几个方面,即: (1) 多为纯林,抗灾害能力弱; (2) 森林蓄积受自然损害的量较大,导致经济效益降低; (3) 森林的许多功能与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4) 森林的龄期较短,人工林只能保持100 a~150 a ,而自然林能维持到600 a。基于这些方面的问题和认识,德国的森林经营通过不断探索提出了“近自然林业”的思想与方法,而这种思想已体现在联邦和州的森林计划之中,被各级林业管理、技术人员倡导并应用。

“近自然林业”对森林的营造有基本的要求,即: (1) 森林的抗逆性强,尽量避免自然损害; (2)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3) 充分发挥森林的多功能作用; (4) 森林的组成与结构与原始林相一致。“近自然林”具备三个要素,即:混交、持续、与环境相适应。

2.2  现代森林管理技术与方法

在“近自然林业”这种思想与理念的指导下,为了实现更科学的森林经营,幕尼黑大学与相关的研究机构目前正在从事“面向未来林业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研究。

该项研究,从森林类型上立足于将现有的针叶纯林改变为混交林,将同龄林改变为异龄林。实验研究中考虑环境、树种等因素设计了多种森林培育方向,如针阔混交林、阔叶林、针叶林等;从__评价标准上主要考虑生态、社会经济、技术三个方面的作用,满足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从方法上采用“森林生态系统模型”,通过确定多种需求目标,针对不同的所有者,运用决策支持表和矩阵的方法,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研究结果最终为区域森林经营培育计划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研究在巴伐利亚州的一个森林区开展,研究单元落实到具体的森林地块上,最终结果也针对每个林地单元,图面资料和数据库都落实到经营小班。

参与“林业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研究除幕尼黑科技应用大学外,还有许多从事林业研究和生产的单位,从而保证具备实施各种技术的条件和应用成果的实用性。

2.3  森林经营的其它措施

德国对森林资源的掌握,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每隔10 a 进行一次盘点,即森林资源清查。对森林的年采伐量,严格控制少于年生长量。全国每年对木材的需求量8 000 至1 亿m3 ,但国内每年生产木材消耗森林蓄积4 000 m3~6 000 m3 ,木材不足的缺口部分主要从北欧进口。勃兰登堡州每年可采伐量为400 万m3 ,但实际采伐量每年只

有240 万m3 。

勃兰登堡州爱玫区林业局的林务官介绍了当地的森林管理系统,区域的森林分布除通过森林分布图表示外,每个区域还编制有森林鸟瞰图。另外,有一套森林数据库,是在过去40 a 的时期建立起来的,采集了较为全面的森林资源信息。

在森林管理中,发生病虫危害的国有森林不能使用农药防治,以遵守自然保护法规的要求;伐木采用对土地不造成破坏的机器,以提高生产率,减少事故,降低工作强度;森林区有计划的实施打猎,以保护植物的正常生长(勃州Templim 区林业局统计,2003 年4 月至2004 年3 月底的一年中,打猎4909 头,主要为鹿和野猪) ;注意森林经营的社会标准,如工资标准、工伤防止及职业的再培训等。此外,为指导森林的培育和经营,州林业机构编制了《森林手册》。

3  德国的森林区生物保护圈工作及森林公共教育活动

3.1  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德国经历了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到逐步恢复的过程,对生物资源及环境保护极为重视,在许多区域建立了生物保护圈。通过参观考察,了解到勃兰登州世界生物保护圈施布雷森林生态保护区和施海德科林生态保护区所做的工作。

生物圈保护区在规划方面分为三圈,第一圈为核心区, 不能在区域内开发利用, 其所有权90 %属国有。第二、三圈分别为缓冲区和过渡区,可在其中开发利用,但要符合自然保护及组织的相关法规。保护区工作重点为保护好重点生物资源及其环境的可持续性,还有其经济利用的持续性。此外,为国内外科学研究提供场所,每3 a 要观察森林的物种变化。

在经济方面,两个保护区主要是从旅游、绿色食品开发等项目上支持持续发展。保护区内不允许盖大的酒店,鼓励当地居民把房屋建得漂亮点,以用于旅游或出租;对于社区文化的发展给予一定的资助。另外,除核心区,允许打猎,但在时间、种类、数量上有限制。保护区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旅游和园林设计、经济化利用土地、生态观察研究和水资源生态化监测、对外关系与培训宣传等。

3.2  森林及生态的公众教育活动

在德国有一个词———“森林教育”,这种教育活动面向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德国历来重视这方面的社会教育工作,二战结束后对森林的恢复,许多青少年参与了植树活动,由此留下了片片“学生森林”。开展这方面的教育活动,政府各级林业机构、相关协会及生物圈保护区等都积极参与。

德国森林安全协会除配合各级森林管理机构开展一些保护与发展森林的工作外,“森林教育”也列为协会的主要任务。1973 年,协会的柏林分会在柏林西南森林区建立了一个森林博物馆,陈列了许多有关森林的实物标本和图片,至今接待了50 多万青少年和成人。通过陈列展览、森林教育等活动,让大家了解森林,认识森林,知道森林里自然发生的事情和怎样保护森林。

协会、基金会和政府管理机构广泛建立这样类似的教育点,仅在柏林地区,统计近达100 个,又称为“绿色教育点”。在生物圈保护区,他们非常重视发挥自然保护的宣传功能,每个保护区与生物圈保护协会共同建立了一个信息中心,主要开展针对青少年的教育活动。

访问的两个区森林管理局,在办公楼中,也均开辟了一些场所进行森林实物标本存列,开展“森林教育”活动。在一些森林区,每个月有一天为社区开放日,林务官和社区的青少年、成人一道,开展有关森林知识的教育及植树、锯木等活动。

4  德国森林经营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德国森林经营的理念、技术与方法一直对世界林业的发展产生着积极作用和重要影响,这与欧洲近、现代社会发展及自然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德国森林经营的历史过程,也是在不断探索中修正自己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理念与方法。他们也经历了原始林破坏殆尽———大面积营造人工纯林———按自然方法及规律营造森林的长达200 多年的发展阶段,经历了由破坏自然———营造森林———改造森林———回归自然的曲折历程。在不断总结的过程中,目前的森林经营水平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样处于世界前列。借鉴他们在森林经营历史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林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4.1  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的法规与方针政策体系

德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均制定有森林法,在森林法的指导下,联邦与州分别编制了森林计划。森林法与森林计划明确体现了森林经营的思想、方针和目标,并为各级林业机构的官员和技术人员所掌握。为了支持计划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中都与之配套,如林地管理、政府资助等。而在法律及相关政策中,对一些技术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林木引种、采伐方式、死亡立木等。法规健全,方针明确,政策配套,联邦到基层诸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保证了森林培育与经营按照既定方针与目标实施。我国林业的发展目前进入转型时期,在这一阶段,更应注重政策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4.2  借鉴“近自然林业”的森林培育理念与方法

森林是自然的产物,按照近自然的原理与方法培育森林是符合科学与自然规律的深刻总结。幕尼黑应用科技大学的教授告诫我们,我国许多地方目前的森林经营与他们200 多年前相似,当时他们大规模造林,回顾起来也做错了许多。中国现在的造林规模在世界上位居第一,但需要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我们近二十年来营造了大面积的纯林,其中还有许多是引种造林。按照森林健康的标准进行评价,有许多是功能低下的、与环境不和谐的、不具持续经营的“森林”。

正确认识森林多功能的自然属性,经营森林应追求并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价值与作用,森林的持续性应该体现在每一个地块而不是一个大的区域空间,这就需要“近自然林业”的方法培育森林。除短周期的、自然风险能予以控制的工业原料林外,应培育与环境相适应的、稳定持续的、多层次多结构的混交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尤其应注重引入“近自然林业”的思想。这一套科学的理念与方法也应在我们的森林经营方针、目标及标准办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4.3  加强现有森林的经营培育与改造工作

德国的造林目前主要为林中空地造林和迹地更新造林,在这方面,由于抓好了立地评价、树种选择、苗木质量等环节,造林质量普遍较好。而造林后,他们更加重视林地管理和森林培育工作,保持了森林生产力整体达到较高的水平,平均每公顷蓄积量达到300m3 ,高出我国近4 倍。我国重视造林环节,但对营林有所忽视,导致成林率低,森林质量不高,低效林在森林资源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在我们今后的林业生产中,应切实把营林放在重要位置,并需要从政策、投资、权益等方面给予体现。

德国目前普遍按照“近自然林业“方法,在政府的资助下,对现有针叶纯林进行改造。我国大面积的低效林是森林经营生产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巨大的林地资源但产生的效益极其低微。改造低效林是我国森林经营培育的重点,近自然的方法值得借鉴。

4.4  重视社会教育,提高保护森林及生态的公众意识

公益事业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参与,需要广泛开展社会教育与宣传。德国在这方面极为重视,各级森林管理机构与单位、各类协会及基金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倡导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的公众意识,产生了极为显著的社会效果。他们不仅重视开展与森林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活动,而且重视知识性教育。为开展好“森林教育”,各级各类相关机构与单位均开辟宣教场所。森林安全协会在面积不大的柏林地区,建立的“绿色教育点”就达100 个。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较为薄弱,宣教场、点极少,而政府机构少有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场所,社会宣传也主要体现在少有的植树活动和一些媒体的宣传上。要促进我国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摘自《四川林业科技》2005年4月第26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