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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23:32:19

遗传与环境哪个重要?

遗传与环境哪个重要?
一、遗传与环境对心理发展作用的学说
  从科学的心理学创建以来,关于遗传和环境问题的争论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20世纪初叶,问题的提法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二分法,即“是谁起决定作用”;20世纪中叶开始注意到遗传和环境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开始研究分析各自的作用,即“各起多少作用”;发展到现代,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显示二者的复杂关系,因而开始探究二者是“如何起作用”,分析二者的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第一个时期——“是谁起决定作用”
  第一个时期,可以作为两个极端理论的代表是遗传决定论和环境决定论。
  1.遗传决定论
  遗传决定论的鼻祖是优生学的创始人英国的高尔顿。
  遗传决定论的论点是强调遗传在心理发展中的作用,认为个体的发展及其个性品质早在生殖细胞的基因中就决定了,发展只是这些内在因素的自然展开,环境和教育仅起一个引发的作用。
  高尔顿曾在《天才的遗传》一书中写道:“一个人的能力仍由遗传得来,其受遗传决定的程度如同机体的形态和组织之受遗传决定一样。”他从大量的名人传记和家谱考查中得出名人家族中出名人的比率大大地超过了一般人,从而认为这就是能力受遗传决定的证据。高尔顿的名人家谱调查是从英国的名人(包括政治家、法官、军官、文学家、科学家和艺术家等)中选出977人, 调查他们的亲属(有血缘关系)中有多少人与他们同样著名。结果是:他们的父子兄弟中有332人也同样出名。 而另一个对照组,即所谓的一般的平常人(人数相等),结果在他们的父子兄弟中只有一个名人。高尔顿认为这两组名人的比率有显著的差别就是能力受遗传决定的证明。
  另外与此相类似的,当时还有一个关于智力落后者的家谱调查,这是由哥达特(H.Goddard)于1912年发表的Kallikak家族的调查。K氏有两个不同的世系,一是K氏与一个正常女子的合法婚姻所生的后代,一是K氏以前曾与一个低能的酒吧间女子的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后代。 通过对两个世系各近500人的调查,发现后者中低能与道德败坏等的比率大大超过前者。
  高尔顿等人用家谱调查来作为遗传决定论的证据是有许多缺点的。如有些经过几代间接了解到的资料不甚可靠,特别是调查对象的环境因素没有认真的分析。如高尔顿的名人家藏书量就比非名人家多好几倍,这就很难排除环境因素对天才名人成长的影响。不过高尔顿随后又做了一个对比研究,即名人之子和教皇养子成名的比较研究。结果是教皇养子成名的不如名人之子多。他认为教皇是有地位的人物,其养子的环境条件同其他名人之子相仿,而养子的遗传往往不如其他名人,因此名人之子成名者比教皇养子多,其原因不在环境而在遗传。
  2.环境决定论
  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是环境决定论的主要代表。
  环境决定论者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完全是外界影响的被动结果,强调环境教育的作用。华生在他的著作《行为主义》中有一段著名的论点可以说明他极端的环境决定论思想:“给我一打健全的儿童,并在我自己的特殊天地里培养他们成长,我保证他们中任何一个都能训练成我所选择的任何一类专家:医生、律师、艺术家或巨商,甚至乞丐和小偷,无论他的天资、爱好、脾气以及他祖先的才能、职业和种族。”
  (二)第二时期——“各起多少作用”(二因素论)
  遗传决定论和环境决定论因其明显的片面性和绝对性而难以服人。后来,人们提出了各种折衷的观点,这些观点后被统称为“二因素论”。二因素论认为发展是由遗传和环境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可以拿斯腾等人的“会合论”和格赛尔的成熟论为其代表。
  1.斯腾的“会合论”
  斯腾在《早期儿童心理学》一书中提到“心理的发展并非单纯是天赋本能的渐次显现,也非单纯由于受外界影响,而是内在本性和外在条件辐合的结果。”“两种因素同为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成分,虽然其所占比重可因事而异”。图1是他说明遗传和环境双重作用的示意图。
图1 斯腾的遗传和环境双重作用示意图
  这里 A、B代表不同的具体机能,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遗传和环境的影响。从图可见,A机能受环境影响较大,而B机能则受遗传影响较大。
  2.格赛尔的“成熟论”
  格赛尔的成熟论虽然本质上也是一种遗传决定论,但他并不否认发展需要环境的促进。格赛尔认为支配儿童心理发展的因素有二:成熟与学习。格赛尔认为学习需要一定的成熟作为基础,某机能的生理结构未达成熟之前,学习训练是不能进行的,只有在达到足以使某一行为模式出现的发育状态(“成熟状态”)时,训练才能奏效。“同卵双生子学习爬梯实验”论证了“成熟论”的观点。这个实验是:双生子之一(甲)在46周时开始训练学爬特制小梯6周(每日10分钟),双生子之一(乙)比甲迟6周开始训练,也就是在第53周开始接受同样的训练, 2周后其爬梯的速度就赶上甲的水平,说明成熟程度未到,虽提早训练仍少效果。
  格赛尔并不完全否认学习、环境的作用,他认为“评价成长的特点时,我们不应忽视环境影响——文化背景、同胞、父母、营养、疾病、教育等等,但上述这些必须把它们与最初的素质构成因素联系起来考虑,因为素质构成因素最终决定所谓‘环境’的反应程度乃至反应方式。机体始终参与着对它所处环境的创造活动,而儿童的成长特征实际上是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最后产物的表现……”
  二因素论合理地对遗传和环境各自所起的作用给予应有的地位,但把二者看作两种相互孤立存在的因素,没有揭示出它们之间的更为复杂的关系,因而只能是环境决定论和遗传决定论这两种观点的简单而机械的拼凑。
  (三)第三个时期——“如何起作用”(相互作用论)
  第三个时期是在前期对遗传和环境都是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因素的普遍认识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二者的相互关系,提出遗传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观点。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是:
  ①它注意到两种因素的相互依存关系,即任何一种因素作用的大小、性质都依赖于另一种因素,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相加或会合,也就是说遗传对心理发展作用的大小依赖于环境的变化,而环境作用的发挥,也受到遗传限度的制约;
  ②它注意到两个因素间的相互转化和渗透的关系,即当前对环境刺激作出某种行为反应的有机体是它的基因和过去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相互作用论的观点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并得到普遍承认的思想。
例如,认为每个儿童都有一个范围相当广阔的智慧潜能。这个范围的上、下限是由遗传决定的,而智慧的实际表现则是被多种多样的内部或外部环境因素以更复杂的形式促成的。比如:虽然A比B具有更高的智慧潜能,但其智慧的实际表现却可能落在B的后面,因为,由于某种环境的存在,使B的潜力得到充分的表现,因而B的智慧表现比A更接近于自己潜能的上限(见图2)。
图2 智力发展潜能与实际表现关系示意图
二、遗传与环境的关系
(一)遗传的作用
遗传的作用有遗传学三定律,其作用就不再叙述。
(二)环境的作用
环境对儿童发展的作用从受精卵就开始了。近年来许多研究证明,母亲的年龄、营养、疾病、情绪以及药物、烟酒等等都会对胎儿发育发生作用,这里引用一个研究证明怀孕期间孕妇的营养对胎儿大脑发育以及智力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出生前后一段时间机体的营养水平,因为这个时期是脑细胞发育接近完成的时期,是从细胞数目增加阶段发展到细胞体积增大的阶段。胎儿时期如果营养不足则影响到脑细胞数目正常发展,从而导致智力的发展迟滞。国外有一个研究:孕妇分成两组,一组提供充分的饮食补充,另一组作为对照组仅给以安慰剂。事后当她们的孩子长大到3~4岁时,测定他们的智力,结果证明实验组的孩子IQ显著地高于对照组。这些研究大多数是在一些不发达国家的贫穷地区做的,她们的营养往往是在最低需要线以下,因此,适当增加营养产生了显著效果。
  出生后,环境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就更为明显了。人的后代如果不生活在社会环境里,那么虽然遗传提供了发展儿童心理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会变成现实。
  野兽哺育成长的孩子,虽然具有人类遗传素质,却不具备儿童的心理。典型的例子如印度狼孩卡玛拉和阿玛拉。卡玛拉和阿玛拉回到人类社会时,分别是7岁和2岁左右。他们用四肢爬行,白天躲藏起来,夜间潜行,不肯洗澡。吃东西不用手拿,把食物放在地上用牙齿撕着吃。他们没有感情,对别人不感兴趣。卡玛拉已经7岁多了,智力只相当于6个月孩子的水平。虽然受到精心培养,还是不能适应人类直立行走,快跑时还需要用四肢。她于十六七岁左右死去,这时还没有真正学会说话,智力只相当于三四岁幼儿的水平。
  直立行走和说话本来是人类的特征,但是,对每一个具体儿童来说,遗传只提供了直立行走和说话的可能性,没有人类的社会环境,这种可能性不能变成现实性。许多正常儿童似乎是自然而然地学会走路和说话,其实都是社会生活环境影响的结果,不过有时不被人觉察而已。丹尼斯在德黑兰的孤儿院发现,该院58%孤儿1岁以上还不会独立坐,85%到3岁多还不会走路,开始站立和扶着栏杆走的年龄平均为70周。后来,抽出10个婴儿进行实验,增加保育员,这些婴儿开始站立和扶着走的年龄提前到平均41周。因为婴儿具备了站和走的环境条件,才有可能利用其平衡机制,并把重力作用在腿上,获得练习站和走的机会。由此说明环境和经验对行走的作用。
(三)遗传和环境的关系
看来基因和环境对于性状同样重要,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二者服从乘法原理,即:
由乘法性质可以知道:基因和环境的作用没有主次之分,不存在作用大小百分比的问题,二者共同作用。在环境确定的条件下,基因决定性状;在基因确定的情况下,环境决定性状。
本文的观点与吴伟士 (R.S.Woodworth) 相近。他提出“相乘说”,认为人的心理发展等于遗传和环境的乘积。他说:“遗传和环境的关系,不似相加的关系,而较似相乘的关系。个人的发展依赖于他的遗传与环境两方面,就象矩形的面积依赖于高也依赖于长一样。同样,决定心理的发展也不能说遗传和环境哪个更重要。”
用乘法关系表述遗传与环境的关系,更能体现二者的相互作用关系,即:即任何一种因素作用的大小、性质都依赖于另一种因素,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相加或会合,也就是说遗传对心理发展作用的大小依赖于环境的变化,而环境作用的发挥,也受到遗传限度的制约。
第一时期的遗传决定论和环境决定论均不正确,是第二时期观点的极限情况。
第二时期的二因素论认为发展是由遗传和环境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共同”的意思是加和的意思,斯腾“两种因素同为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成分,虽然其所占比重可因事而异”最能充分体现这一点。实质是按照加法原理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 。所以才有了个贡献了百分之多少的结论。
第三时期的观点
观点(1)符合我的 观点。
观点(2)实质上是主次因素观点,基因确定性状的范围,环境只能在范围内起作用,其实质是两种因素分别起作用:基因其主要作用,确定了性状值的主值,环境的作用是在主值的基础上加加减减。服从加法原理,即: 。这与第二时期的观点在本质上没有多少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