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面粉膨化机牌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9:00:0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筑基地
4.1 建筑基地
4.1.1 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道路不同要求。

图4.1.2-1 基地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图4.1.2-2 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图4.1.2-3 两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4.1.4 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图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4.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图4.1.6为基地周长1/6沿城市道路的示意图。

图4.1.6 基地周长1/6沿城市道路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十一章 消防供电
2007-01-30 18:19:15|  分类:FA消防系统标准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结果 类别 评定
1 消防电源
1.1负荷级别 1)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为一级负荷,二类建筑为二级负荷。 查技术资料,现场查看   A类
2)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为一级负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A类
3)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为一级负荷。   A类
4)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升/秒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升/秒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馆、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升/秒的其它公共建筑,为二级负荷。   A类
5)除1)、 2)、 3)款外的民用建筑、储罐(区)和露天堆场,为三级负荷。   A类
6)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电源为一级负荷。   A类
7)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为二级负荷。   A类
8)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A类
1.2消防电源切换方式 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查技术资料、现场查看   A类
1.3自备发电的启动方式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查技术资料,现场查看、测试。   A类
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A类
2 消防配电线路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查看技术资料,现场查看   A类
2)高层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的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应按防火分区划。   A类
3)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B类
4)配电回路不应装设漏电切断保护装置。   A类
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A类
6)电缆井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A类
7)电信综合局、长途电话局、电报局、市内电话局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