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心异径管管顶平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_资料中心_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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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2010-10-14 10:06:28.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范,加强安全准入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行业(系统)内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一岗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与分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建立安全生产述职制度,下一级政府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攻关和购置行政执法监察装备等方面的支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的落实。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督促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把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严格履行和兑现承诺内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支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为经济建设和安全发展提供保障。支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高危行业执法监察力度,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及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6.承担全省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意识。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工作。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推动完善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3.在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中,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对不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负责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炭经营行政许可工作。

(五)教育部门职责:

负责教育系统(包括学校、学前教育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等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各类教育机构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包括教学楼、学生公寓(宿舍)、办公楼、食堂、实验室、图书馆、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体育运动场所等]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学生、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

3.负责校办研究所、校办企业、学校下属医疗机构(包括独立的附属医院)等所属单位安全监管。

4.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活动以及中小学生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安全。

4.指导军工系统和民口军品承制单位(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工作。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审批,落实有关政策。

(八)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和检查,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发放机动车辆行车牌、照;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发放驾驶执照;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以及车辆监控;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竣工和备案抽查;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

3.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行区等。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主办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教育活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7.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开展安全统计分析,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九)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省级重大事故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监狱、劳动教养所、戒毒场所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系统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拨付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

2.负责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人才招聘会和其他劳动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采矿行为,取缔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2.负责矿山企业闭坑工作的审查批准。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5.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督促相关设区市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矿山,依法查处超层越界、私挖乱采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根据职责规定,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3.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乡规划,组织或参与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方面的审查。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核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公园)及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5.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建筑拆除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道路交通、水路运输、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客运、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航标、航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内河水路、港口、机场和地方铁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港口和地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警示标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6.负责内河船舶和水运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参与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组织协调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8.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七)水利部门职责:

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及内河(湖)水域及岸线的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江河(湖泊)提防、水闸、渠道以及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安全监控监管。

2.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安全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的实施。

4.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负责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6.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7.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8.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9.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农业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包括渔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审核发放;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节处理;指导农机安全作业和维修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2.负责兽药、农药、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3.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检验和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考核发证工作;对渔业生产、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4.负责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港内以及渔船的安全检查。

5.参与和农业、渔业生产有关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九)商务部门职责:

负责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管理,按职责规定,做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生猪屠宰厂(点)、调味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文化部门职责:

负责文化行业管理,按职责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开展文化系统内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物保护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以文化行政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除外)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和放射物品安全处置工作。

5.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中,与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3、对所监管的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4.参与有关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发放企业营业执照,对涉及安全事项需要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2.依法吊销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负责对未涉及安全事项审批或行政许可且已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负责取缔无照经营,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封取缔。

(二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法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2.负责对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监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4.依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

5.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负责编制和落实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8.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9.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

(二十五)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运动(健身)场所、航空体育活动、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体育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六)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城市市区以外的以森林资源管理为主的单位落实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2.根据事权划分,做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统计分析。

(二十七)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旅游部门职责:

负责旅游行业管理,按职责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研究制订旅游安全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等各类旅游单位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面向游客开展旅游安全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九)法制部门职责:

负责制订、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法和解释;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供销部门职责:

配合安监部门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安监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十一)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十二)法院职责:

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

(三十三)检察院职责:

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三十四)驻军和武警部队职责:

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其他工作。

(三十五)工会机构职责:

1.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参与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六)共青团机构职责:

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

2.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

(三十八)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4.负责组织对影剧院、放映厅等放映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影剧院、放映厅等放映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加强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九)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4.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及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7.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四十)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一)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2.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

4.负责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及预测保障。

(四十二)地震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指导、监督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负责管理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患。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十四)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2.监督管理所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承担所辖范围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4.负责所辖范围内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5.负责所辖范围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进行界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有关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报请政府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即: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设区市、县(市区);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设区市;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央驻冀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