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m8螺母尺寸:秦晖: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与中国法制建设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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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与中国法制建设2010年01月04日 14:59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3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同时期的中国个人权利成长的过程。春秋以前的社会都是以血缘共同体作为基本组织的,在此之上产生原始儒家观念,其特点在于强调共同体本位,且这是一种多元化的共同体本位,尤其是强调对各自家长的尊重。春秋到战国时期,有人说这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有人说是领主社会向地主社会的发展过程,无论如何,其体现为族群社会的解体,从前的价值观念被一种新的观念所取代,表现于《管子》中的一句话,提倡每个人摆脱自己的大家长而拥戴皇上,这是典型的法家倾向。当时的秦国便是这样,由于其族群倾向弱,于是变法成功,获得统一。秦公开的遏制族群倾向,这在其移民政策中也有所体现,其大量移民,并且原则上不许族居,目的便是为了打乱原来的组织系统。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过去多认为其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此基础上租佃制发展起来。而从七八十年代出土的文物来看,秦是实行严格的国家授地制,有很严格的土地国有制。我们认为秦的确很强调经济的大一统,但秦律同时也很重视个人财产的保护。在其刑律中提倡告发(与后来的唐律疏议时代不同),并规定不同家属之间的告发有不同的财产没收甚至是奖励制度,这样的一种观念实际是宣布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均有各自的财产。当时的中国的确出现了一个家长权极度衰落的时代。

如果与罗马帝国对比,情况正好与现代相反。罗马帝国时期是以家族为本位的,而秦汉时期则是个人主义盛行,无家族观念,但其个人主义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是个性张扬的结果。秦是专制主义国家,如果仅从小共同体看,很重所有权的个人化,对小共同体的财产权否定的很彻底,背后是大共同体财产权的扩张,国家将所有资源集中在自己手中。因此,将秦法家法与罗马法的拜占廷化做一比较,后者并不是真正的个人解放,而是大共同体否定了小共同体,取代之的是至高无上的皇权;秦法家法也是一样,大共同体的一元化统治,使“各亲其亲,长其长”的时代不存在,这种家长权的衰弱不同于近代启蒙。

这段历史对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有什么借鉴意义呢?应该说,封建行会等小共同体被认为是束缚个性的,但在资本主义被推翻的社会中,这些又被认为对建设公有制有利的因素。俄国一直有发达的公社制度,本以为很容易搞集体主义,但事实证明,其在集体化的过程中遭到很强的抵抗。原因即在于,俄国农村的公社传统一方面是对个性的压抑,同时又是有相当自治性的小共同体,其对国家大一统经济有着一定的抵抗性。正是小共同体的自治纽带使俄比中国的农村社会更能抵抗集体化。

欧洲小共同体发达,其个性解放与小共同体解散同步,早期曾有市民与国王的联合;而东方由于大共同体对个性的桎梏,情形往往相反。中国人看问题常常两极化,有人将其视为封建残余,有人却认为其体现了本土文化,家族凝聚力。我们认为这两种看法都很极端。如果我们对中国各个地区做一个了解,就会发现这种小共同体的出现往往发生在历史上晚近时期以及经济发达甚至是接受西化之后的地方,实际上经济发达的地区小共同体往往更多。另外,小共同体被大共同体所灭绝,并不一定是公民权成长的标志。中国是否会出现个人与小共同体的联合而摆脱大共同体的束缚?这都还很难说。总之,我们的现代化过程还未完成,但我们对于传统问题应有一个新的判断。